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

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这种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规范造成的。

(二)农村流氓团伙气候严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股非常严重的流氓团伙气息。这些流氓团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社会治安,他们几乎操纵着整个农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经常结伙作案,甚至对农民的财产私自占有。他们的这些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农村经济建设,影响了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农村的这些流氓团伙逐渐由无组织、无纪律演变成有一定的组织规模,且在组织构成上更加严密。

例如发生在黑龙江省张北县万新村的一则案例,刘某是出了名的村中恶霸,村民都是非常怕他,更不要说招惹他。刘某性格乖戾,出手非常凶残。他的亲戚仗着刘某的恶势,在村里也是四处作恶。有一次,他的亲戚因为一点儿琐碎的小事和村民发生了纠纷,村民知道他和刘某的关系,亲自登门赔礼道歉。但刘某的亲戚不依不饶,他拉上刘某,把这位村民的家中打砸一空,并把村民打成重伤。村民虽有气,但绝不敢多言,因为他清楚的明白,如果自己还想在这个村中生活,就不能去招惹这个流氓团伙。这则案例告诉我们增强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整顿农村社会治安已迫在眉睫。

(三)农村村民赌博现象严重

在我国农村内部,村民的赌博事件屡禁不止。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口袋中的剩余资金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几乎没有娱乐设施,很多村民就把赌博当成了一种放松的方式。

目前,农村村民赌博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甚至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经常把地点选在深山里,并派有专人站岗盯梢。例如在广东的一所偏僻的小山村里,村民赌博现象非常严重。他们经常会聚集在一起,三五成群的进行赌博,有一次,在赌博过程中,村民因为赌博资金的多少,发生了财产纠纷。起初是两个人的纠纷,逐渐演变成两个团伙的纠纷,由口头上的争吵演变成行为上的拳打脚踢,有的甚至动起了刀子。最终造成了3人重伤,12人轻伤。这种结果的产生对村民自身来说,不但给家庭带来了重大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农村的稳定,对国家经济

建设的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总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异常混乱,没有一个有章可循的制度去规范这些行为。再加上我国农村村民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一些恶势力分子尤其是犯罪流氓团伙,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行政法角度加以研究和解决已势在必行。

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的环境

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农村环境的稳定最为重要。在农村建设过程中,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的环境,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得不到保证,广大农民生活在忧虑之中,那么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国农村干部领导者需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性的重要意义,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创造良好的农村治安环境,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引导农民群众尽快富裕,使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得到加强,并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严重的赌博风气和流氓团伙不定期作案的问题,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同时,我国农民受封建思想影响较为严重,法律意识淡薄。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完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减少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法角度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提高农村全部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即我国的法律是任何人不可以侵犯的,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为了提高我国农村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需提高村民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使村民清醒的认识到法律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其次,需使村民切身感受到法律能给自身带来的实惠,使村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需加强农民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至少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制度,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维护。

(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完善农村组织结构、细化农村责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目前组织结构不是很健全,农村领导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农村的责任制度,需使领导者树立“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在事情处理过程中相互推卸责任;其次,需落实农村村委会的监督制度,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村委会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最后,把村委会的所有工作进行分工,并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先进,批评落后。

例如在河南扶沟县扶沟村中,村委会实行了村委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即把村委会的所有工作分成不同的区域,由不同的领导负责。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每个工作内容的具体赏罚办法。实行全村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制度,任何一位村民都有权对村委会的改进提出建议,对村委会的所有行为进行监督。目前,该村治安状况良好,村民和村委领导者同是一心,把本村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一大截,并逐渐成为其他村庄学习的榜样。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强化农村的政治工作

从行政法角度讲,完善政治工作一直是我国精神建设的重点。首先,村委会可利用广播电台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使其明确我国农村建设的具体政策是什么;其次,村委会需加强对农村中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犯规,从小养成遵法守法的好习惯;最后,村民和村干部需团结一致共同对抗本村的流氓团伙,对抗本村的黑恶势力,使村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村干部对本村流氓团伙气息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四)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的纠纷各式各样,大到财产纠纷,小到领里之间的吵架斗嘴。对于农村纠纷的解决,普遍采用农村委员会处理,这种解决模式很单一,已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为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从根本上完善农村纠纷途径,即需使村干部明确纠纷正式解决途径的定义,纠纷的正式解决途径是指纠纷受理以后,有国家正当的程序去维护,如果仲裁不合理,可以诉诸到国家更高的司法机关加以解决。

(五)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和行政规范文件等。在我国农村,行政法律制度体现的不是很健全,很多制度都没有规范性的文件。目前,从行政法律制度来说,我国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农村的行政法律文件应用形式很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对于行政法律文件的解释不标准,造成农民对行政法律文件的认识模糊,没有统一性;其次,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农村干部在对行政法律实施过程中,往往将最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法律作为依据,有时甚至根据自己的利益主动篡改法律条文,这种情况,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最后,我国对关于农村行政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且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理中也并未清楚的规定农民在社会治安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社会的有关部门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在法律文件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四、结语

从行政法角度讲,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点;同时加强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对我国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只要我们以持久的信心前进,定能把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更加和谐、稳定。

法学论文题目汇总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宪法、行政法学 1.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问题探析 2.习惯法探析 3.公私法关系论 4.农村法治建设探论 5.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6.论权利的实现 7.法治与秩序 8.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 9.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探析 10.论法律的不完备性及其克服 11.胡锦涛法律思想探论 12.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文化建构 13.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14.安乐死立法问题考量 15.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16.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1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8.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9.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20.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21.论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2.论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23.论一事不再罚 24.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二、民商法学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董事忠诚义务研究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6.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7.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8.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9.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10.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11.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3.证券交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14.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15.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制 16.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17.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体系 18.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1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21.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 22.论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23.企业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4.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组织的构建 25.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三、刑事法学 1.论强奸罪的主体 2.论抢劫罪中暴力和胁迫的程度 3.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4.论飞车抢劫(抢夺)

行政法论文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 (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高崇慧 姓名:孙迅学号: 201602210264 专业:法律硕士类别:专业硕士 上课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 考生成绩: 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签名) 研究生部制

简析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 摘要:行政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本文从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处罚,通过对于破坏小黄车的不合理处罚为例,来体现出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阐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过相应的解决措施来推动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的公正合理。 关键字:行政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权利限制解决措施 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现实中一种人们广泛运用的权利,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行使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作为社会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 在目前的行政处罚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严重。就拿现当下大家经常的用的“出门神器”小黄车来说,不得不说小黄车的出现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碍于某些国民素质,小黄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促使了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值得称赞的,毕竟从整个社会的效应来看,极大的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罚手段的限度让人不解。 在对破坏小黄车中的人的处罚中,出现了拘留较长时间的处罚,

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作业——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摘要]在行政法学领域,较少涉及行政相关人问题的研究。然而行政相关人不仅应当成为行政法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更应成为一种观念和制度。在行政法治建设中,行政相关人观念的确立及其制度化,将有利于完善行政程序和救济法制,促进行政民主化和参与型行政建设,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行政保护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可将他们所处的不同地位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主体,另一类是行政客体(或称行政相对人)。”1然而,在这两者之外,还有一类人,他们未直接参与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他们知晓之前就已经生效和实施,他们处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边缘,有受到行政权影响的可能。这类人的存在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效性,即行政行为在赋予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设定或解除行政相对人的某项义务的同时还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 一、行政相关人的概念 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惟一的行政客体类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解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在具体行政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2。亦有人把《行政诉讼法》所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视为相对人的内涵。在国外,原联邦德国1979年《行政手续法》第13条规定的“相对人”内容类似于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概念3。纵观这一系列概念,其都未超越传统理论的范畴。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并不能涵盖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当事人,或者说,仅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科学、全面地反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行政相关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所谓“行政相关人”就 1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8. 2燕广.行政法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第115页.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第75页.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下面给大家整理论行政法中论文,一 起来看看吧! (内容摘要)企业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阐述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及作用,分析行政管理 在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论述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企业行 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 发展。因此,充分认识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存 在问题,探讨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一、企业行政管理地位及作用 1、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而产生,是行政管理理论在企业中具体 运用。企业行政管理区别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 也都不同于其他方面,具有相当特殊性。企业行政管理更注重内容和实质,尽量减少繁文 缉节,而且相对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即更讲究实效。企业行政管理往往根 据企业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灵活性,。 因此,在现代企业中,行政部门是企业重要管理部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是企业有效 运转重要前提,也是经营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个切入点。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存在于企业管理之中, 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而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如政治环境因素能 影响企业发展,争取有利企业政治环境就是行政管理任务之一。同时,解决员工思想 问题,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员工思想为企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也是行政管理一个重 要职责。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除经济实力以外,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在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行政管理正确引导与配合, 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使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接受先进管理 理念与经营管理技术,并转化到生产中,使企业充满活力,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剖析我国行政法主体

剖析我国行政法主体 华图教育 很多考生在备考公务员考试时,对于行政法都是相当头疼,盖因为行政法体系庞杂,内容众多。所以对于行政法应该抽丝剥茧,一层层把理解和把握。而对于行政法中主体的理解与把握,可谓理解行政法的一块基石。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权”、“责”、“名”相统一的主体。 1.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职权,即“权”。并非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我们常听到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他们虽然是国家机关,但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所享有的不是行政职权,故不是行政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些社会组织也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而获得行政主体地位。如学校,因国务院学位条例授予了学位证书的授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即“名”。有些行政机关虽然实施具体的行政活动,但它们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工商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别由市场管理机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实施,但他们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这些管理活动,对某个公民是否能够获得营业执照等,都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作出。 3.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责任,即“责”。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它虽然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就诉,因而,公务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1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 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监察法治评论》按北京大学学理北京师范大学研 究中心教授、博士生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 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 研究会2003选聘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在工作中,泰苏老师坚持卸 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身兼 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西宁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 文章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发展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 政法学我国的成绩和经验,马小平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 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 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 行政监察法治评论》创刊号前言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监察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隆重召开了。 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 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势头,十五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 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历练来的发展战略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 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诸多方面的任务:第一个 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分会以研究会名义 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 委托起草的《推动国务院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才之下,在大家的 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述说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 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行政法作业1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作业作业作业1111((((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2013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111 结合所学知识,撰写小论文。(在下更题目中任选一题,字数不低于1000字。本题10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走自己的路”,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我们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 2、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既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社会、市场在具体事项上的能力和需求做出情境化的判断。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法中的主体制度知识群

行政法中的主体制度知识群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 (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方法一:行政主体资格三步判断法

三.原告与复议申请人 (一)概念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 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二)原告资格的确认(复议申请人的确认适用同样规则)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1:利害关系角度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2:组织角度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2.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裁判未作出以前,但仅限于一审期间。 3.第三人参加诉讼途径: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4.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复议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不一致的地方 五.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 (二)地域管辖 (07-39)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 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六.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地域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05-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法学专业论文要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

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行政 法毕业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 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 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 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 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 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 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 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 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 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 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 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 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 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 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 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 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 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 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 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政法论述题】

【论述题】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特有的,贯穿在行政法关系之中,并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其中的核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行政合理化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二)存在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 活处理。 (三)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3、论述行政授权及行政委托二者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通过法定方式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区别: 1.行政委托不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行政委托也须依法进行。尽管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要求严格。但是,也 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批示。

2000字行政法论文行政事业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行政法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保护资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成长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如何通过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现状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而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 有的单位认为建立控制制度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而这种人力、物力的耗费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难于确定,因此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目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少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

行政法学论文题目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论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 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论行政授权 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管理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论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比较研究 论行政立法程序 论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论事实行政行为 论行政命令 论行政规则的法律地位 行政立法技术研究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论行政裁决 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论听证程序 论行政处罚权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界定

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论行政法律责任 论行政侵权责任 论行政赔偿责任 论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认定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论行政赔偿程序 论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原则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行政法复议程序 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A.行政机关 a.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法律敎育网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 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行政处分。 b.追偿权。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