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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辛建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杜红军、辛建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红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王**,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建国,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薛庄村6号。

辩护人郑**,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龙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3组。

辩护人邹**,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鲁山县城关镇五里堡路7号院92号。

辩护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被告人王振杰,又名王杰,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顾**,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红娜,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陈**,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国平,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叶县仙台镇东北拐村。

辩护人刘**,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守业,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北路西115号院205号。

辩护人丁**,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巴永西,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禹州市褚河乡巴庄村2组,捕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村租赁房。

辩护人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李国平、张守业、巴永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守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巴永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学会、检察员姬为民、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军及其辩护人王月园、王永红、被告人辛建国及其辩护人刘**、郑**,被告人张龙军及其辩护人邹**、被告人崔建立及其辩护人肖**,被告人王振杰及其辩护人顾**、被告人李国平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杜红娜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张守业及其辩护人丁**、被告人巴永西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红军见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新老汽车站经营业主辛建国、崔建立、李国平、张龙军等人联合经营客运。杜红军等人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有身份,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并安排王振杰、海**、巴永西、张守业等人分别在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等地方“看线”,每月给他们发放固定工资,不允许该线上其他客车上下乘客,否则“看线”人员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进而达到垄断客运线路的目的。现以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张**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以参股形式的车辆就更多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县、宝丰、石狮、厦门等17条客运线路。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红军等人还在市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制定了被该组织和成员认可的纪律,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如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红军、辛建国等人以公司为依托,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19万余元,作为该组织聚众闹事和上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费用。

杜红军犯罪团伙现已形成以杜红军、辛建国为首,崔建立、张龙军、李国平、王振杰、张守业、巴永西、杜红娜、海**、海*、海**、海付霞、李*,巴**、沙**、虎**、张**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平运公司工作人员对杜红军犯罪团伙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对其行径更是敢怒不敢言,只得忍气吞声,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

(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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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以来,杜红军、辛建国、崔建立、张龙军等人为霸占平顶山至宝丰、鲁山、西区、襄城县、舞钢、石狮等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各线路设置“看线人”,不允许其他经营车辆在该线路上拉乘客。看线人王振杰、巴永西、张守业、巴**、张**、海**、海*、沙**、海**等人多次拦截在其经营的客运线路上载客的其他营运车辆,拔车钥匙、扣押车辆,并多次随意殴打车主、司乘人员,将车主叶**打成轻伤,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其他客车营运车主被迫将客车转让给杜红军等人。

2、2007年6月5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豫D-29959客车由邢**占有、使用、收益。邢**于2007年8月7日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经营。为彻底垄断该线路, 2007年8月24日,杜红军伙同辛建国、张龙军、杜红娜、海付霞、李*、张**、海**、海*、海**、海**等三十余人,以邢**欠杜红军钱为由围住豫D-29959客车不让车走,对车主李**谩骂,将车强行扣留。一直到2008年5月份,李**无奈之下,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该车低价以138万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被迫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红军经营。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5月15日左右,神马路派出所民警任**等人在30路公交车上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海**传唤至神马路派出所,在对其讯问时,杜红军、张龙军、海广瀚、李*带着30余人闯进派出所办公室,围住办案民警聚众吵闹,致使该所干警无法继续讯问,并将犯罪嫌疑人海**强行带离派出所,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3日18时,李**驾车在焦店立交桥拉人时,被“看线”人员巴**等人拦住,两人发生厮打,焦店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杜红军、辛建国、崔建立、王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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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军、海**纠集50余人到焦店派出所聚众吵闹,无视国法,当着值班民警的面殴打李**,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工作。

3、2008年7月以来,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崔建立、李国平、海**、海**、张**、李*等人在接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不予许可其成立公司的通知后,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闯入市运管处主要领导办公室,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并称:如不答应其成立公司,就到市、省、北京上访。致使该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2008年7月以来,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崔建立、李国平、杜红娜、张**、李*、海**、海**、海**等人在接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不予许可其成立公司的通知后,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闯入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办公室,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并称:如不答应其成立公司,就到市、省、北京上访。致使市交通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5月22日上午,平运公司正在召开抗震救灾车辆安排专题会议,辛建国、张龙军、李国平、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海**、海**、海**、张**、李*纠集一百余人强行闯入会议室,对公司负责人围攻谩骂,海**还跳到会议室的桌子上对公司负责人谩骂,致使会议中断,在平运公司对其无理要求无法答复时,海**等人对公司保卫部的工作人员殴打,致5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 2007年4月份,为彻底摆脱平顶山市客运总公司的管理,辛建国伪造了“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两枚印章,并先后在驾驶员年度资格审验表和平顶山至厦门客车审验表上使用,并向杜红军汇报。

(六)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7年4月份,为彻底摆脱平顶山市客运总公司的管理,杜红军、辛建国伪造了“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两枚印章,并向杜红军汇报,用于经营车辆使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李国平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张守业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巴永西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且上述被告人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杜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实。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红军的各项指控均不能成立。理由有: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成立以犯罪为目的的组织,并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杜红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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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这些特征;2、杜红军等车主为了维护本班线的合法权益,与其他车主发生纠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3、杜红军等人上访是因平运公司的无端压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所引起,但并无冲击国家机关之行为,其违规上访不构成犯罪;4、杜红军等人与叶**、李**之间系民事纠纷,且已处理完毕;5、杜红军等人未冲击平运公司;6、伪造印章之事与杜红军无关,其事前不知道。

被告人辛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解认为:1、其与杜红军等人成立联营体合法经营客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不成立;2、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之事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属自首。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建国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辛建国在司法机关发现前主动供述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张龙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实。

辩护人认为:1、杜红军等人不属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张龙军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从犯罪构成上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要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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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施了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对象是组织、领导者或积极行为人,但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龙军实施过任何不法行为,故张龙军的行为不构成上述犯罪。

被告人崔建立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实,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崔建立是合法的客运商户,其所在的联营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2、崔建立未随意殴打他人,无犯罪故意,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3、指控崔建立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4、仅有一个证人证实崔建立于2008年5月22日到过平运公司,属孤证,指控崔建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振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实,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本案被告人联合有偿使用客运线路,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2、王振杰作为联营体的调度,制止他人违规载客,维护平鲁线股东的合法权益,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3、指控王振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实,王振杰根本未参加。

被告人杜红娜辩解:1、其个人购车后合法经营;2、其未参与扣车,也未到国家机关吵闹,去平运公司只是为了问清车辆过户问题,未参与打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杜红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杜红娜在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扣李永明车时在场,但无偏激行为,且该纠纷属民事纠纷,杜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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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指控杜红娜纠集他人冲击国家机关无相关证据;4、指控杜红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国平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实,指控的其他罪名亦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首先,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其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次,无证据证实李国平参加该组织的目的是进行犯罪活动;再次,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2、指控李国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能成立,李国平系应通知到有关国家机关,无相关证据证明其纠集他人参加,且公诉人未提供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3、指控李国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证据支持,且李国平当时无任何过激行为,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守业辩解,1、其只是打工人员,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实。

辩护人认为:1、张守业在客运联营体工作时,并不知道该联营体具有黑社会性质,且不属联营体的主要人员或积极分子;2、公诉机关指控张守业犯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巴永西辩解,其在2009年1月8日经人介绍给杜红军等人的客运联营体打工,以前的事情不知道,2009年1月9日即被刑拘,上班期间无打架、拔他人车钥匙、摘线路牌等行为。

辩护人认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巴永西涉案时间最短,仅一天半,作为一名实习期的“看线人”,在九名被告人中身份、地位最低,行为性质最轻。其“看线”的目的是挣取微薄工资,主观恶性最小,应从轻或免除处罚;2、关于寻衅滋事罪,首先,无任何证据证明巴永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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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该罪中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次巴永西尚处于实习期,不应对其他“看线人员”的行为负责;另外,关于是否拦截其他车辆,仅有巴永西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即使其供述属实,也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应具备的“情节恶劣”的要件;3、巴永西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红军见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新老汽车站经营业主辛建国、崔建立、李国平、张龙军等人联合经营客运。杜红军等人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并在线路上安排王振杰、巴永西、张守业等人分别在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看线”,每月给他们发放固定工资,不允许该线上其他客车上、下乘客,否则“看线”人员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从而达到控制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的目的。现以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连同以参股形式经营的车辆多达100余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城县、鲁山、石龙区、舞钢、宝丰、石狮、厦门等多条客运线路。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红军等人还在市客运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站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制定了被该组织和成员认可的纪律,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等。如果组织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红军、辛建国等人以联营体为依托,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2008年7月、12月,杜红军、辛建国等人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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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达客运公司”为由,两次向相关经营业户每辆车收取活动资金1000元,共计19余万元,后作为多次到平顶山市运管处、交通局、市政府、省信访局、北京等处聚众闹事的经费。

杜红军犯罪团伙长期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上多次无故殴打其他车主和客运管理职工,已使得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而来,以下简称平运公司)工作人员对杜红军犯罪团伙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无法正常经营,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现已形成以杜红军、辛建国为首、崔建立(负责平顶山市至宝丰、鲁山、石龙区线路)、张龙军(负责平顶山市至襄城县线路)、李国平(负责平顶山至舞钢线路)、王振杰(平顶山至宝丰、石龙区、鲁山看线负责人)、张守业、巴永西、杜红娜、海付霞(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杜红军的供述:2000年左右的时候,客运市场开始存在联营体,我算鲁山联营体的。我和我姨夫赵**算一股,是按车辆的多少算股份,我就一台车所以算一股。当时的联营体一共是28台车。我现在在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温岭、石狮、厦门、义乌线上占有股份。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的线上一共有100多个股东,我入了50万元的股,崔建立入了90万元的股,辛建国入了大约有50多万,其余的还有刘**、买*、刘*、张龙军、安**、王杰的股份。我们每月28号开民主生活会,这些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可以发言。他们每人入股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其他的股东资金少的,在谁的名义上并的,也可以参加这会,但只能让他所并的那个股东发言。前期是按车的台数入股的,后期是按投入的资金的多少入股的。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主要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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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辛建国的股份,但具体也没有算过谁投资多少钱。平顶山至厦门、石狮的客车原先是9辆,2008年4月份,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给我一辆,现在是10辆,车牌号:豫D—29959、豫D—29969、豫D—29989、豫D—31050、豫D—31068、豫D—31078、豫D—31086、闽C—Y9569、闽C—Y9568、闽C—Y9551。目前的客车运输仍然是以联营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要成立公司,平顶山市交通局不予审批。

我们原来是在平顶山市客运联营公司。2000年,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为了申请国家二级资质,就强行解散了我们的客运联营公司,把车辆过户到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申请了国家二级资质。2005年1月1日,国家取消了挂靠经营,所以我们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名字是平顶山市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有辛建国、崔建立、安**、李**、马**、张龙军、海**、李国平、李**、海**和我以及叶县的、舞钢的一共几十个人。这些人是107辆客车的股东们选的,为了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就让我和李国平任董事会负责人。平顶山市交通局说目前平顶山市这方面的市场供大于求,一直没有审批我们成立公司,因此,我们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给我们答复。我们去交通局、运管处、市委、市政府、省委、国家信访局上访过。前期我们都是以信件的方式上访的,后来才有人到这些地方上访。去交通局、运管处的次数也多,每月要去过十回左右,也有的是他们让俺去的。去市委、市政府也很多次,去省委两次,国家信访局去了一次。

因为我们成立公司的事交通局和运管处解决不了,我们就到交通部咨询,但没有结果。2008年奥运过后,我们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说批到省信访局了。后来我们问市信访局批件的事,一直没有答复,我们想着是哪押着了,另外想见主要领导,我们股东们商量去50辆客车到郑州上访。2008年12月22日前后,辛建国、张龙军等代表们坐着三、四辆小车引着,后面跟着50辆客车往郑州方向开,要到省委上访。刚开始我没去,上访的车走到襄县时,交通局的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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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里邢市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交通局的人一起把上访的人劝回来。我就和市交通局的领导一起赶到襄县,截住上访的人回来商量解决的办法,但还是没有结果。第二天,辛建国、张龙军等代表们又领着50辆客车到郑州上访去了,我开着车也跟去了。后被拦到郑州郊外,省信访局接见了我们。去省信访局的有辛建国、李国平、崔建立、张龙军、马**。后来平顶山市领导到那里让我们先回去,我们就回去了。这次上访共去了二、三百人,都是股东。代表们有我、辛建国、张龙军、崔建立、李国平、安**、李**、海**、海**等人。我们上访前商量制定了一定的制度,是由代表们提出,由辛建国执笔把上访制度写出来的,要求上访时遵守,具体的内容我记不住了。平时到相关部门上访的人都是股东和极少数股东的亲戚以及这些代表们,和相关部门谈事的是代表们。上访的人也没有啥报酬,就是早上每人5元的饭钱,午饭是10元。这些钱是2008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准备成立公司时,代表们要求每台车交一千元的活动经费,支持平时的日常开支,后来公司没有成立,上访时就用这些钱了。这些钱一共有十几万,都交给李付来和李国平了,平时他俩没权支配这些钱,代表们商量好才能支配这些钱。公司由平顶山到温岭、石狮、厦门、义乌的联营体、平顶山至宝丰、鲁山、西区的联营体、平顶山至襄县的联营体、平顶山至叶县的联营体、平顶山至舞钢的联营体组成。

我和辛建国主要负责石狮、厦门这一块,宝丰、鲁山、西区这几个班线我平时不怎么管,负责签字,主要由崔建立负责。平顶山至襄县的班线主要由张龙军和张首卫管理。另外,辛建国主要负责各班线的事故处理,小穆负责自检人员,孙**管车辆的司机和售票员,崔建立负责生产和调度,我主要负责对外协调事。自检人员就是我们鲁山、宝丰、西区这条线上设的专门检查有没有收钱不撕票、把钱装腰包的人员。如果发现收钱不撕票、钱不上交的情况,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就按票面的大小处罚,也没说按多少比例处罚,第三次就开除了。对管理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就会按1比10的比例处罚。我所说的管理人员就像崔建立、孙**等这样的。调度就是在新汽车站、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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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站、焦店立交桥下负责来往车辆的正常运营,防止出租车和黑的、摩的在这些地方拉人,我们会把这情况报运管处。在客运西站设了一个调度,我不知道叫啥,在焦店立交桥下放了两、三个人,其中一个叫王杰。这些调度平时是崔建立管的,具体谁来谁走由王杰管,那些调度都听他的,我平时不怎么去,因为这都有具体的人来管理。如果发生出租车、黑的、摩的在这些地方拉人,要说服,但也和出租车司机因为拉人发生过矛盾。

平顶山至鲁山、石龙区、宝丰的司机、售票员的工资是按劳所得,平时不固定,还有奖金。王杰每月是1000元工资,其他的调度每月800元,辛建国每月含电话费1000元,我和崔建立每月含电话费1200元,孙**的工资每月1000多元,小穆每月工资500多元。在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上,如果日常支出,找我或建国就可以在刘二荣、赵中杰那里拿钱,签上我们俩的名字就可以了。张龙军没有工资,有些时候因为调度不让出租车、黑的、摩的拉人,劝他们不听引起矛盾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他就过来帮忙。辛建国文化程度相对比较高,文字性的东西一般由他起草。有时别人叫我杜总,也有的就叫我的名字。这些调度人员都是股东们选出来的,王杰就是这样。其他的调度人员王杰说了算,都听他的。

2008年4月3日下午,我接了一个电话,说西线调度巴**因查黑车拉客被打伤了,双方都在焦店派出所,打巴开源的人在派出所不让巴开源去医院看病治伤,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后,看见西线的股东辛建国、崔建立、张龙军、王振杰等人以及在西客站和焦店立交桥的调度、巴**的家人等都已经去了焦店派出所。我们这一方总共去了一、二十个人,对方的人去派出所的有三、四十人。我和焦店派出所值班民警协调让在打架中受伤的巴**先去医院看病治伤,并且要求派出所把黑车扣下来,等着处理。最初,对方不同意让巴**去医院看病,双方在派出所吵了起来,但也没有打架。后来,派出所出面让巴**先去看病。巴**走后,我们的人也陆续离开了派出所。为公出事所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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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们出,巴**这回就是因公事受伤,他的医疗费就是我们线上出的,前后一共出了2万多元。如果我们鲁山、石龙区、宝丰班线有事,张龙军、张首卫也会过来帮忙。西线在新汽车站的一楼有一间办公室,平时,会计苏**和出纳朱**在那里办公,主要收取当天的结算和给我们线上的自检人员、调度、管理人员发工资。平顶山至石狮、厦门的班线办公室就在我家二楼,其余的有没有我不清楚。我家有我一间办公室,辛建国一间办公室,会计刘**和出纳赵**占一间办公室。

我和邢**以前是联营联运的,后来因为一辆平顶山至厦门的客车的归属(车号为豫D—31078)发生了矛盾,我起诉了邢**。2007年4、5月份,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豫D—31078号车的所有权属于我,我按比例给邢**50多万,平顶山至石狮的豫D—29959号客车的产权、经营权属邢**个人所有。平顶山至石狮的车每六天排一班,邢**在舞钢等地拉人不进站,每月原来跑五、六班,现在他可以每月跑十班,经常让我的车放空,我就不愿意,找运管部门要求检查扣他的车。200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我的司机见到这辆车在老汽车站院内,给我打电话,我就给我挂靠的一公司的李**、王**、张**联系,说这辆车在老汽车站院内,要求他们处理,我也赶了过去。我给我妈打了个电话,我妈李*和我妹杜红娜也去了,随后张龙军、张首卫、海**、海**等人也过去了,一公司的李**、王**就让豫D—29959号车停业整顿。当时李**说这车被停是我捣他了,我和李**还争吵了几句,我说只对准豫D29959的车和公司说,不让这辆车在外面跑野车,占我们的班次。后来他们把这辆车停到老汽车站院内,我们就走了。我当时说:“你的车已经超过18天没有进站了,按照国家政策,你的营运证就得取消了。”后来李**托好多人给我说软话,意思是和他联营,我不同意。李**就又开始找公司的事,平运总公司就把这辆车买了,平运总公司又给我做了工作,让我买这辆车。后来,我就以135万元的价格买了这辆车,先期付了19万元,剩下的钱我和平运总公司因为成立公司的事有矛盾,这件事也就搁浅了,钱也没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我知道海**被神马路派出所传唤,当时我也去了。海**被神马路派出所传唤去后,海**的家人知道了,就喊人说到神马路派出所看咋回事。好像张龙军喊我,让我也过去,我就过去了。当时海**的家人去了不少。派出所的一名干警给我说明了情况,意思是海**和别人打架了,必须要给对方说好,让对方同意不再追究海**的法律责任。我把派出所的意思对海**的家人说了,然后海**的家人离开了派出所,我也离开了派出所,随后咋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为平运公司事前没有通知车主,到2008年5月初的时候才通知车主。现车主的经营权、车辆产权全部收回,不同意的过户走。车主们知道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5月下旬到平运公司讨说法。我知道这件事,但前期我没有去过。后来平运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和车主们解释,然后我就过去了。去到后,听说车主们和公司的人发生了打架,双方都有人受伤,当时去了很多警察。我去了以后,公司的领导让我给车主们解释,不要生气,各个线路的车主选出代表,双方坐下好好商量。我听后就把平运公司的意见给去讨说法的车主们讲了一下,并劝他们回去。后各个线的车主选出了一、二十位代表去俺家,当时只是统计一下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然后代表们就走了。选出的代表有辛建国、崔建立、李国平、马**、李**、张龙军和我等十来位。代表们同平运公司商量由车主自己成立一个平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自主经营,每年向平运公司交费,平运公司不同意。谈判失败后,代表们就商量着自己成立一个公司,不再成立平运公司的分公司。筹备公司的会议一般在我家开。每次谈判,平运总公司先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代表们过去。

(2)被告人辛建国的供述:我是2000年开始经营客运的,开始是一辆车,路线是平顶山到鲁山。现在是和别人一块以入股的形式搞联营。我共参与了两条线路,分别是平顶山至石狮、平顶山至鲁山、宝丰。平顶山至石狮这条线我入股七、八十万,一共有七台营运车辆,杜红军入股多少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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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了,我估计他入股有300万至400万元左右。这条线的股东只有我和杜红军两个人。平顶山至鲁山、宝丰县这条线我入股一台车,是25万元,杜红军有两股50万元,其他股东有张龙军、海**、王振杰等20多家。平顶山到石狮这条线每个月平均利润有十几万元钱,但是我们没分过红,都还贷款了,我们是从2005年元月份开始经营的。这条线每天都是从老站出发,后一般会停在杜红军家门口20多分钟等人。2008年4月或5月份,我们车主们商量成立一个客运联营体,取名为“顺达客运公司”。我们几个主要的车主因为这事开了好几次会,但是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没有确定公司位置。都是在杜红军家商量的,包括平时有什么事情都是在杜红军家商量的。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有我、杜红军、李国平、张龙军、崔建立,有时杜红军的母亲李*和王振杰也去参加。我们商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成立一个“顺达客运公司”,大家一致同意推举杜红军为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国平为监事会会长,其他人为股东。主要成员有我、崔建立、张龙军、李国平。杜红军有一定实力,走到那个单位都给他面子,办事比较“过”(就是能把事情办成),负责对外协调,各条班线上的车辆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发生什么事情或纠纷由杜红军出面解决。我负责事故处理。李国平负责平顶山至舞钢线营运车辆的全部事务。崔建立主要负责平顶山至鲁山、宝丰、石龙区等地的营运车辆的全部事务,张龙军主要负责平顶山至襄县的全部事务。我还负责平顶山至厦门、石狮这条线的全部事务。我们的主要营运路线为东线、西线、南线。东线指平顶山至襄县,有十几台车。西线指平顶山至鲁山、石龙区、宝丰等地,这条线有40多台车。南线指平顶山至厦门,有四台车,平顶山至舞钢,有20多台车,平顶山至石狮,有7台车。每条线上都有负责人,平时是各管各的,遇到不好解决的事情,由杜红军出面处理。在每条线上和站上都有调度员和稽查员。在新汽车站设有两个调度员(负责看时间、发车等),一个是孙**,另外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是崔建立安排的。在焦店立交桥下也设的有调度员。看线人员也算是调度员,主要是不让其他车辆在自己的线上拉人。稽查员负责查票,防止卖票员贪污。稽查员是由各班线负责人自己安排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3837573.html,/souask/我每月从平顶山至宝丰县、鲁山县、石龙区这条线上领取1000元工资,负责处理该线交通事故。杜红军每月1200元,该线有啥事他都会出面解决。我们在新汽车站的一楼领工资,是我们西线在那里设的结算室。因为购进新车了,从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分过红。我们购进了11辆奔驰亚星车,总价200多万元。如果有盈利,我们是一个月分一次。一股(25万)能分4000元左右。因为市里没有解决我们成立顺达公司的事情,我们几个人(指杜红军、崔建立、李国平、张龙军、李**等)多次在杜红军家商量,一致同意去省里上访。最后达成共识:每一个车主的每一辆营运车辆出四个人,有几辆去几辆,去的时候打几个横幅,每一台车出1000元经费。我们一共去省信访局两次。第一次是在2008年天热时,去了三台车,去的人有崔建立、张龙军、李国平、杜红军、杜红娜、李*和我,大概有三十多人。这次弄了一个横幅:拥护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维护合法权利。信访局的人接待我们之后,我们就回平顶山了。第二次是在2008年12月22日上午,这次去了五十多台车,都是我们联营的车辆,包括平顶山至漯河、舞钢、石龙区、宝丰、鲁山、叶县、襄县、石狮的车辆,去的人有二、三百人,打了两、三个横幅。去的人中主要有杜红军、杜红娜、李*、李国平、崔建立、张龙军、海**及我这几个人,是一个姓杨的接待的。去的目的还是解决挂靠车辆的问题。这次去是各条线路的负责人通知各条线的运营车辆,没有做过激行为。派我、张龙军、李国平三个人为代表与省信访局谈判。选我与张龙军、李国平为谈判代表主要是他们认为我们三个人对国家政策吃得通些。我们规定每一台车1000元,一共上缴两次。都是各条线的负责人负责把钱收上来,全部交到杜红军家里,由李国平负责保管钱及管账。去省里上访之前,我们分别去市交通局、运管处各一、二十次。有时十几人,有时二十几人。他们在我们后面跟着,或者坐到走廊里大声嚷嚷,其中2008年8月9日去交通局四十多个人,两辆大巴车。

在2007年年底,我刻了“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专用章”四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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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四、五天后,我把私刻公章的事情向杜红军汇报了,杜红军也没说什么。之后我用这几枚公章几次,主要审公司的车及审验驾驶员资格证。因2007年,我们几条线上的车与运输公司发生矛盾,我们再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运输公司也不给我们的营运车辆盖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私刻的章。

(3)被告人张龙军的供述:我是从2007年2月22日开始跑客运的。我经同村的海**、张**介绍,买了一辆平顶山到襄县的客车,车牌号是豫D85210。第二辆车是我和海**合伙从叶县石*手里手里接的。平顶山到襄城县的车共14辆,我们联营的有11辆。

联营线路有平顶山到襄县、漯河、舞钢、林州、叶县、宝丰、鲁山、石龙区、石狮、厦门、义乌、温岭。每条线路开始时可能有个别车辆是我们的车,后来,慢慢的把其他车辆都买过来。每条线路联营,各条线路再联营就是顺达公司了。开始时,我们只是部分车辆联营,我们车多好干,当其他车辆感觉生意不好时就会转让不干,我们就会把车买过来,买车时可能价钱高一点。往东线跑襄县的股东有我、海**、张**、王振杰、李**、海**,还有的人我不认识,我算是大股东之一。龚**是会计,出纳不知道叫啥,每天收车时每辆车上跑的钱都交到财务和出纳那里,到月底分红。大伙选的是我和海**、张**三人管事,我负责两地之间运输公司的事,张**负责运管和监督上的事,海**负责管我们自己设的稽查和交警扣证。西线的股东我知道有杜红军、我、辛建国、崔建立、王杰、买**、海**、海**、海**、张**、鲁山老安,主要是崔建立负责。王杰是西线的调度,在焦店立交桥看着不让车互相压点,不让面的或别的不是我们的车拉人,买**和海**负责加油,其他我不知道,我只是在西线有股份,不参与管理。平时东线和西线都各自跑各自的,各线上的管理人员都在各线上领工资,股东各自分红,如果有事,两条线就一块处理解决。西线有事我们一听说或别人一喊我们都会去,因为彼此之间都有股份,互相帮忙,张**和海**也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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