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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八条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关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般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章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扎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

股东查阅。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第四十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决定。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由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可采用以下通知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公司指定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发起人签字(法人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其中:区县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区县经委申请;市税务三、七分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区县经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八条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学校办学章程

木杉学校办学章程 一、办学方向 第一条为了建设好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根据《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冷水江市教育局属公办学校,在市教育局和金竹山镇中心学校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的办学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教育理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民主管理为抓手,以教师学习研究为基础,以专题教育为主导,以学科渗透为主线,以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绿色校园为育人环境”的环境教育指导思想,通过学科渗透、实践活动和环境建设,增强学生环保意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办学品位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综合文化素质的合格学生。 第四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课程标准、冷水江市教学常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坚持“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创新”的办学特色。 二、校务管理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社会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会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第二条校长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学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领导教育教学、体育卫生和后勤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 3、领导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培养推荐中层干部,聘任教师,提请人事变动。 4、管理学校的经费、校舍及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 5、配合党组织,支持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主持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有关重要问题及日常工作。 6、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第四条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坚持均衡编班,均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上海市地方交通法规-摩托车(法语)

Les questions sur les règlements régionaux de la circulation de Shanghai ( En ce qui concerne les motocycles) I. ? Les règlements de gestion de la circulation sur route de Shanghai ? A.( Les réponses au choix) 1. Chaque année à Shanghai, la date pour la propagande de la sécurité sur la route et dont on voudrait faire une journee sans contraventions ni accidents de véhicules est fixée à: A. le 5 janvier B. le 25 mai C. le 15 mars D. le 15 septembre Réponse: B 2. Tout conducteur du véhicule à moteur a besoin de passer un stage, suivant les règles de l’Etat. Et durant la période de son stage, A.. le véhicule qu’il conduit doit porter un indicateur de stage au moment de l’arrêt; B.le véhicule qu’il conduit doit porter un indicateur de stage à tout moment; C.le conducteur doit montrer son indicateur de stage à l’agent de police qui procède à un contr?le régulier; D.il n’est pas besoin que le véhicule porte l’indicateur de stage. Réponse: B 3. Le projet révisé des ? règlements de gestion de la circulation sur route de Shanghai ? détermine qu’il est absolument interdit qu’au carrefour des artères, faisant une infraction à l’indication des signaux lumineux, le conducteur du véhicule dépasse la ligne de stop, sans se soucier des conséquences. L’acte portant atteinte à la sécurité routière peut : A.ne plus se produire pour une autre fois; B.être une erreur inattendue de la part du conducteur; C.être absolument interdit; D.être excusable, car le conducteur du véhicule est br?lé par une affaire urgente.Réponse: C 4. Le projet révisé des ? règlements de gestion de la circulation sur route de Shanghai ? précise que les signaux lumineux au carrefour auxquels on ne doit pas commettre une infraction que détermine , ce sont: A.les feux sur la route, le signal de commandement et les signaux lumineux pour indiquer les passages cloutés destinés aux piétons; B.le signal rouge de commandement, le signal rouge de flèche (d’orientation), la gesticulation de l’agent de police pour faire arrêter le véhicule; C.le feu rouge, le feu vert et le feu jaune; D.les symboles de circulation sur la route et les lignes indicatrices. Réponse: B 5. Suivant les prescriptions du projet révisé des ? règlements de gestion de la 沪江法语资料下 载F R .Y E S H J .C O M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初中学校章程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章程 序言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始建于1973年,原名为下堡初级中学校,是一所公办农村初中。2013年暑期,在市委、市政府“均衡学校发展,优化教师结构”的理念下,将原“下堡初中,南阳初中,杜村村中”三所初中合并成立了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在原下堡初中原址上投资1000余万元对学校进行了整体改建,扩建,使学校在硬件建设和教师分布上都得到了很大改善,现教育服务对象为下堡镇、南阳乡、杜村乡三个乡镇范围内的适龄少年。学校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530人,教职工79人,其中教师76人,专任教师68人,中学高级教师5人,中学一级教师29人。学校占地面积19722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拥有藏书2.7万余册、微机室一个,实验室三个,实验仪器和艺体器材全部达国家一类标准,各类功能室齐全。教师队伍爱岗敬业、素质良好,平均年龄36岁,达本科学历的占89.8%。 近年来,在传承优良办学传统的过程中,以“孝心”、“求真”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灵魂,强调教育教学:要以“德”为首,倡导师生求真务实,追求真理,掌握规律;要严谨扎实,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通过广大师生的努力,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有了显著进步:2010年通过“双百示范校”验收、2012年在校园特色文化建设中被北京师范大学确立为“实验基地

校”,2013年获孝义市首批“课堂教学改革实验示范校”称号,2014年3月成为“十二五语文教师专业发展实验基地校”。近几年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水平在市局评估中逐年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的名称、性质、校址和网址。 学校名称: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简称:孝义十二中。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农村初级中学。 学校校址:孝义市下堡镇下堡村。 第三条学校由孝义市人民政府举办,直属孝义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正确定位;抓住机遇,谋求发展;尚孝立德,育人为本。 第五条培养目标:乐观自信健康有特长 乐学会学沟通能表达 自理合作诚信懂责任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初中学校章程

初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创建高水平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二章学校登记名称、简称、办学地点 第三条学校登记名称:泰州市姜堰区实验初级中学。 第四条学校简称:姜堰区实验初中。 第五条办学地点:姜堰镇振兴北路268号。 第三章学校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第六条学校性质:公办。 第七条学制:三年。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按教育局规划适时调整。 第九条学校隶属关系:学校隶属于姜堰区教育局主管。 第四章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特色

第十条办学宗旨与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学生未来发展和终身发展,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每个适龄少年接受高水平义务教育,促进本地区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一条培养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合格公民和现代化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二条发展定位:在现代化学校目标实现后,巩固和发展“江苏省最具影响力初中”、“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绿色学校”成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课程建设和高效课堂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发展内涵,扩大办学影响力和辐射力,在稳定发展中使学校成为高水平的省级著名初中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特色: (一)办学目标:建设特色明显有文化魅力的现代化学校。 (二)学校文化: 1.校训:诚笃。 2.办学理念:师生共进——成就教师今日,造就学生明天。 3.文化追求:诚信为人,认真做事,快乐生活。 4.校风:诚信、团结、求实、创新。 5.教风:科学、严谨、文明、生动。 6.学风:勤奋、乐学、多思、进取。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上海市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市摩托车牌照现行 政策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上海市摩托车牌照现行政策 《上海摩托车牌照政策法规》一上海摩托车牌照取得。 1.沪A(黄) 2. 沪b(黄)历史上幸福专用,目前功能和黄a 一样 3.沪C(黄) 4.沪A(蓝) 5.岛牌,沪CR DR ER(郊县----崇明县牌照,俗称“三岛牌”,主要是黄牌)6. 沪C,D,E (蓝) 以上1-5的牌照现在均已经不发放新牌,只能通过个人过户(购买)取得,6可以通过新购车取得上牌额度,但是必须具备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俗称F照(上海市郊户口以及本人名下上海考出的摩托车D/E/F驾照),嘉定宝山等部分郊区可能停止新沪c(蓝)发放,可购买二手取得。 上沪A黄和蓝A,,都需要本市户口,没有驾照要求。上沪c黄牌,需要郊区户口,1人只能申请一个额度(1人名下可以有两黄),没有驾照要求。上沪轻便牌,需要郊区户口,而且需要上海本市考出的摩托车D E F驾照之一,1人只能申请1个额度。持有数量:一个人名下只能有2辆摩托,无论沪牌外牌,且只能有1辆蓝C。二行驶区域。 A牌,3纵3横都不允许进入,然后还有一些区域的特定禁摩路段,比如衡山路什么的,外环范围内的黄浦江隧桥可以走复兴路隧道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徐浦大桥,外环之外基本不限制。黄C原则是不能进入市中心行政区(实际操作多是外环线内),外环范围内的黄浦江隧桥可以走杨浦大桥徐浦大桥,外环之外基本不限制。蓝C是不能进入浦西内环以内和陆家嘴贸易区(禁行区域含内环线地面道路),一般不能通过黄浦江隧桥。松浦大桥闵

浦大桥东向西等除外。岛牌只能在崇明岛等三岛内行驶。三公牌。私牌贵,公司牌照便宜,大约是私牌的一半以下价格,现在已经取消特种行业外的公牌报废更新,黄A公牌到报废期参加拍卖拿取当月四轮拍卖均价的47%,需要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以公司名义去申请。四增驾和转证。取得汽车驾照之后一年实习期内,不能学摩托。需要等一年实习期满时间且没有扣满12分才能学。外地摩托车驾照办好后可以立即转入上海,一年后才能申请额度。五摩汽转换。黄A牌可以转为小汽车上牌额度。(现在市价实际已经名存实亡)。六边三轮政策。边三轮,不能私人上牌,只能上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特殊行业公司。公牌不能过户,到期直接报废。沪牌边三轮,很特殊。在路权上完全和沪牌小轿车一样,大桥隧道都可上,还能带人,还不需要带安全头盔。外地牌边三轮,按政策等同于外地牌两轮摩托车。几乎不能进上海辖区。但是由于边三轮使用者,外籍人士居多,造成现在管理上,基本等同沪牌边三轮。甚至有JC也不清楚相关条例。现在路面上的边三轮。正沪牌的少。有也是大多死牌(已过报废年限)。上海有黄A边三轮私牌,可更新,数量小等于10。相关名词:一借户口:没有相应户口的,借别人的户口申请摩托车额度,属于政策的边沿地带。 二大排小标(请百度) 三黄,蓝牌区别:黄牌为大于50cc以上排气量范围,蓝牌为小于等于50cc排气量范围。黄牌可以带人和越黄浦江部分隧桥,蓝牌则不允许带人和越黄浦江隧桥。 四中心城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加强民防工程检测工作,确保战时民防工程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内容)民防工程检测是指民防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检测。本规定所称的民防工程检测,仅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和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其余的检测活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检测的具体内容为: 1、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主要是对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

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等设备的检测;专项性能检测是防护设备密闭性能的检测,主要是对超压排气活门及密闭阀门等设备密闭性的检测。 2、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 主要包括工程口部或整体气密性能检测,防护通风系统性能检测等。 3、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 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抗压抗渗、钢筋拉拔焊接、防水材料等检测。 第四条(管理部门与职责)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资质审查和管理。 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测。 上海市民防行业协会是民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从事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小学学校章程全面版

________________ 学校章程 、、八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 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指导思想,实 现办学目标。 第三条本校名称为,位于,是性质的学校,学制年,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本校由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 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是,教风是,学风是。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国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的办学理念,坚持“ 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高中教育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新生,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素质良好的劳 动后备人才。 第九条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 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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