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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上关于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交流材料_1

在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上关于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交流材料_1
在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上关于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交流材料_1

在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上关于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交流

材料

XX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明确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对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功能退化、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农民利益,推进了新农村建设进程,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完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狠抓“三个结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已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5家,其中,今年新增1家,整村推进1家。共计拥有集体资产总额万元,受益农户2771户,享受股权10129人,折股量化资产万元。

1.坚持行政推动与群众发动相结合。坚持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参与热情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环节。成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及实施改革的村组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农经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

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为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多次组织召开全区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动员大会和推进会,明确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把符合条件的27个村、179个组全部改革到位。同时,采取召开各层次会议、邀请村组代表座谈、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普及合作知识,做到户户有触动、组组有发动、村村有行动,积极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2.坚持试点先行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在全区范围内确定试点单位,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关镇(街)专门抽调干部到试点村组挂钩驻点,帮助各村理清思路,排找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大力推广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积极实践,努力实现改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继去年凤凰路街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整街推进工作基本完成以后,城东街道今年将基本完成整街推进工作,城西街道也已制定了整街推进工作计划。

3.坚持加强指导与规范提高相结合。坚持把强化业务指导与实行规范运作有机结合。采取业务座谈、参观学习、专家讲授等方式,分别对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培训指导,引导他们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增强业务技能和本领。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明确股权设置、规范制订章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不断规范现有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9月9日,区委农工办组织召开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研讨会,专门就改革完成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如何转换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形成了初步共识。

二、取得的成绩

我区近3年来的“三大合作”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农民据此可以民主选举股份合作社经营者,民主监督集体资产运营,并享有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权。同时,股份合作社参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规范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股东合法权利,从源头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等弊端。

2.促进了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建成的各股份合作社积极投入城乡二、三产业开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凤凰路街道忠南村股份合作社投资2亿元,筹建江苏牧院生活服务区,

每年可产生收益1200万元以上;城东街道斜桥村、凤凰路街道莲花村等4个股份合作社投资6850万元,在xx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增加租金收入750余万元;凤凰路街道刘庄村股份合作社投资6000万元,开发刘庄服务区、彩云居农贸市场等,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凤凰路街道东谢村股份合作社投资亿元,建设6万平方米的润东商贸城。这些二、三产项目将为股份合作社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效益。

3.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推动了农村民主管理。同时,农民变成股民后,享受稳定的按股分红,直接增加了收入。XX年,凤凰路街道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4个村,共向9981名股民分配股权分红万元,人均分红达1000元以上,近年来,未发生一例因年终分配矛盾引发的上访或信访。今后,村、组集体股权的收益在提取积累之后也可用于按股分配,让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中增加收入。农村民主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阶段,我区将进一步营造改革氛围、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分类指导,不断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向深入。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整个工作

的始终,以实践统一认识,以统一认识促进改革发展,注重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2.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区、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部门根据全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排改革对象,排时间进度,排资产状况,落实改革内容、改革范围、改革方式。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与评先评优紧密挂钩。更加重视组建后的运作和管理,把股份合作社组建后的规范运作和发挥作用,作为衡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推进成效的最终目标,作为考核责任落实的关键点和落脚点。

3.进一步抓好分类指导。由于各镇(街)村组集体资产状况差异较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体的组织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我们将在推进过程中进一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各村情况,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组建重点,突出工作重心。对村组集体资产相对较多和城中村、城郊村,鼓励整村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少数组集体资产较多的村可以先组建组级社,待条件成熟后再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社,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保证和增加农民的收益。

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近3年来,我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不少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全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为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实现“率先全面达小康,建设美好新xx”目标多做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盐城市亭湖区井塘蔬菜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⑴成员出资;⑵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⑶未分配收益;⑷国家扶持补助资金;⑸他人捐赠款; ⑹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千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千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会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会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农经部门每年的审计结论要及时向会员通报。 2008年5月11日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1、服务的职能。农村合作社,要为农民服务,使农民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购置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出自己的产品。给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给社员提供机会和渠道。并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力争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服务的水平越来越上档次。 2、纽带的职能。合作社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 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合作社也必须成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龙头企业等的纽带,使农民有通畅的销路,商家有稳定的货源,为商家和农民架起一座双赢的金桥。 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7、合作的职能。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但我国现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作而不合。几种合作社自成体系,只有纵向的指导,而无横向的联合。反观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是即有纵向的合作,又有横向的联合,合力非常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上下,左右,周边,各体系间的协调与合作,并最终实现一元化的联合。 如果能实现并完善上述的7大职能,按照自愿、自治、互助、公平、民主管理等合作社基本原则去发展,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就会大有希望。农业产业化核心载体的价值也就不会虚化,产业化也就不再只是理论上设计的几种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1]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

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点和主要步骤 一、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农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级集体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坚持集体资产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特点 1、形式多样化。社区股份制改革具体形式不尽相同,丰富多样,有实行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状况以及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给农民配臵股权,使农民的承包关系从原来的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来确定;有实行以农民对社区集体企业持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企业型股份制改革,即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改制主要以农民对集体企业持股形式予以表现;有实行以村级集体所有或部分净资产量化为核心的社区集体股份制改革。如从具体实施改制的细则来看,不仅每个县(市、区)的具体政策不一样,甚至每个乡镇、每个改制村的方案都因地制宜、不尽一致。 2、程序民主化。从改制调研、方案确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选举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订,程序上都体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思想,全面体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尤其是对改制过程中最复杂、最易引起矛盾和争论的成员界定及其农龄计算,做到“三 —1—

榜定案”:第一榜公布初步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核实,有疑义的提出确凿证据并经确认后进行修正;第二榜公布核实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确认;第三榜公布最终核实结果,公布量化方法和每人可得的量化份额。 3、股权多元化。从股权设臵项目来看,集体股、个人股、募集股(现金股)三种类型都有不同比例设臵。集体股主要是为保证社区组织运转开支和社区其他公共开支的需要而设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个人股的设臵,基本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性质、在本组织劳动贡献、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分配到个人。募集股(现金股)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员或新迁入户等人员按原值或现值一次性用现金等额认购。从股权设臵功能来看,存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形式,以户籍股为主要内容的普通股主要配臵给改制截止之日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表决权和分红的权利;以农龄或贡献股为主要内容的优先股主要配臵给在规定时段内曾经是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仅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也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对享受优先股对象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权。此外,一些地方还设立经营管理风险股,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董事长或总经理购买,风险股纳入企业总股本、实行动态管理。 4、运作企业化。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组织形式为参照体系,内设有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实行“一人一票”为主要形式,少数实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股东代表大会— 2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详见成员出资自清单)。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财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过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种形式的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并募集部分股份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局负责审核、指导全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改造工作,名镇(街道)农办负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筹建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股叔的设置、界定,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实事求是、男女平等、村内相同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范围仅限于本村企业(含一、二、三产业)的各种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不包括本村未征用的土地、公益事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区农业局制定并指导实施。 集体资产在完成清产核资后,计算出集体资产总股本,合理确定每股股值,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八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 体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配售给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的股份,募集股是由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的股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新形势下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平谷区紧紧围绕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这一中心任务,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平谷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专业协会为主。如大兴庄镇养猪协会、东高村红提葡萄产销协会等。当时的合作组织由于处于萌芽阶段,数量少、规模小、服务窄、能力弱,主要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进入本世纪以来,全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统计,到2005年,全区完成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45个,其中行业协会9个,专业协会和合作社136个,共带动农户超过4.6万户,是1999年8000户的5.75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1、专业协会。这是一种较为初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全区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协会94个,占总数的64.8%,主要有科技协会、产业协会、产销协会等三种。这些专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技术服务、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具有机制灵活、分布广泛、农民易于介入、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如北京绿谷土特产品产销协会、平谷区大桃标准化种植协会等。 2、专业合作社。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农户之间的资本联合、劳动联合、产销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活动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组织内部主要实行按交易量分红,具有形式灵活多样,带动农户可多可少,适应性广,发展势头强劲,生命力旺盛等特点。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5个,约占总数的17.3%。其中以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北京胜泉康汇农产品合作社最具代表性。 3、公司加农户。这种形式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农业等契约方式联接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一些服务外,还和农户签订最低保护价收购合同,保证农民有合理的收入,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较好地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又促进了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目前全区共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个,约占总数的17.9%。主要代表有王辛庄镇果品保鲜协会、华利丰青年蔬菜产销协会、顺达旺发农业生态园。 (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1、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经历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的过程。合作组织最初是从蔬菜、水果、养殖的生产环节开始的,近年来,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的合作领域从单一的种养殖业扩展到种植、养殖、旅游、科技服务等各业。通过典型示范、分类指导、效益驱动,形成今天全区16个乡镇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有局部试点开始向全面推进,覆盖面逐步扩大。 2、农民利益联结日趋紧密。全区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形式建立。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其10万元资产由入社的100余户社员出资入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入股达1864万元,占总数的96.8%。 3、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不断延伸。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领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逐步向产前、产后的服务延伸,从生产向加工、流通拓展。据初步统计,产加销综合服务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因此,农村经济协会自身一般不存在债务风险,会员也不必为协会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承担亏损,是有风险的。 6、经费(资产)来源不同。农村经济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及经营收入。 7、作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不但要按照章程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还要积极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则主要是经营,为成员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同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与小农户、企业一样,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协会成为会员,交纳会费,享受农村经济协会提供的服务。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和地位(精)

浅析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途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使农民“小群体” 对接“大龙头” 和“大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更好层次迈进的根本途径。着眼于以工业化抓农业和解决农产品“卖难” , 坚持“抓中介、活流通、强服务、保增收”,持续培育壮大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形成“组有专业大户、村有专业队伍、镇有合作公司、县有合作集团、产业有协会”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现代农业加速发展。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涵义和类型 (一农民经济合作的涵义 农民经济合作的本质是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帮助 , 是“集体互助协作”。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共同工作 , 即农民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二是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完成某项任务 , 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在人类社会中 , 群体性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 , 只要人类存在 , 合作行为就会存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 农民既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同时又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 完全依靠个人能力往往难以抵御 , 只能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 , 以增加加入组织的成员收入为目的 , 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 , 按照一定的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 (二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 1, “农户 +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 将企业和农户有机结合, 用市场经济牵动, 以高科技、高投入、高速度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 以达到区域内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该模式有三层含义: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农民和企业(非农企业的合作, 让农民在有利可图和利益相关的前提下与企业(非农公司走到一起, 从而改变过去农户 分散经营的状况,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二是产供销一条龙,即在农业生产、流通的 各个环节,实现合理分工, 使生产和经营能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化的劳动; 三是贸工农一体化,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发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进而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一体化进程。 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该模式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企业(非农 公司投放资金、提供技术,当地农民提供土地和劳动力,联合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二是由企业或非农公司组建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提供信息并负责生产基地 建设, 以贸易带动农副产品的色和国内产;三是由非农公司或企业投放资金,提供技术、管理,组建起以农副产品加工、保鲜为主体的工厂,当地农民负责生产基地建设, 既提供原料有派人参加工厂的劳动和管理。“ 农户 +公司” 这一组织由于拥有灵通的市场信息、现代的加工手段、较发达的科技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的弊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专业农协模式 专业农协模式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解决农业分散经营弊端的又一有力措施。它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 主要进行农产品贩卖和农业技术指导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从依托对象来说, 我国现存的各类专业农协有的是依托大户、有的是依托企业 (养殖场或工厂 ,有的则依托科技服务部门。其产生过程一般都是由发起者草拟章程,吸收会员,召开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下设若干职能小组,最后由职能小组主持协会正常运行。 3,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 按照章程或协议, 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实行民主管理, 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据农业部【 1992】农企字 24号文件《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步伐和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尽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但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整体水平不高、内部治理不规范、利益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对湖北省黄冈市的调查,分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揭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4-0991-03 the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armers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taking huanggang city as example liu han-cheng,cheng shui-yuan (business college,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huanggang 438000, hubei, china) abstract: promoting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was beneficial for speeding up the march of modern agriculture,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and realizing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ics. at present, despite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it was still in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及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及作用 摘要在介绍苍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及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近年来山东省苍山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架起了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 231个,其中专业协会913个,专业合作社318个,成员18万人,代销农产品23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15亿元,利润1亿元,成员增收2.65亿元。按所属类型划分:劳动合作型121个,资产运营型492个,技术服务型68个,市场对接型28个,龙头企业带动型369个,综合互助型153个。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联结方式各不相同,深受农民欢迎。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比较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苍山县新农村畜牧养殖合作社、苍山县会宝山生态产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苍山县富民食用菌协会、苍山县新兴镇蔬菜协会等。以产销合作为主,有的是产前合作,主要是以较低价格向社员提供种子(苗)、化肥(饲料)、农药(兽药)等;有的是产中合作,主要是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有的是产后合作,主要是帮助社员销售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具有的功能 2.1组织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pdf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维护和改进其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弥补和解决了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和大市场间的矛盾。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起的初期,学术界主要侧重对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验与失败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有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日益丰富。本文梳理了近年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研究,从其内涵界定、功能定位、产权安排、农民参与意愿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评述,寻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方向,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及类型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 目前,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李瑞芬(2004)指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孙亚范 (2006)将其定义为: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而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2007年起正式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义的落脚点基本一致,即维护农民利益的、由农户所有并管理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农户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注重合作组织的整体协调性、组织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日趋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国内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研究较多,并且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孔祥智等(2006)、张晓山(2004)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苑鹏(2001)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者与政府的关系,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自办型、官办型以及官民结合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农业部则“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黄祖辉(2008)则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分类:一是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二是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三是传统合作和新型合作。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因、功能定位与产权安排 (一)形成动因 早期国内多数学者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来讨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如张晓山 (2003)指出,在产业化经营中发育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降低、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和获取规模收益;提供服务;增加收入。黄祖辉(2000)则从理论上说明了农民合作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分散经营的家庭特性,描述了农民合作的新的变革态势,进而提出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农民的合作,尽快建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农民合作制度相融合的农业制度与组织体系,己是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一个关键。苑鹏(2003)则提出,农业企业化是21世纪初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新亮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组织载体。陈阿兴和岳中刚(2003),则通过分析农产品流通困境及其原因,认为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建立高效率的流通合作组织是解决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有较多的研究以博弈理论为依据,研究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因,认为农户主要受利益驱动,合作组织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的产物。借助于不同的博弈模型,得出农户实现自身利益的两种方式:一是争夺,张雪莲、冯开文(2008)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管理者和普通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现实中形成了决策权在他们之间的偏畸分割,不利于普通社员参与决策,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二是合作,王孝莹、张可成和胡继连(2006))利用智猪博弈等模型分析了组织中合作各方的收益,认为农民合作是在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相互各方的利益。农民的合作意愿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胡敏华(2007)进行了博弈分析,认为农民合作行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对公共产品价格预期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等因素有关;黄和朱国玮(2007)指出组织成员合作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在市场均衡条件下组织合作更容易实现。研究表明,农民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展开合作博弈,在各方不断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合作组织产生并得到了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

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六章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 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 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 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 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 摘要: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首创。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资合人合性质,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及村民自治等特点。搞好农村股份合作制,对加快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原始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问题及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看,应加快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

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资合人合的特点。 2、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 股份制是按资分配的典型,股权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剩余索取权与分红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权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员劳动进行的,以上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绝对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资本剥削方式,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而合作制实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视了资本产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克服以上缺陷,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又结合资本构成不均衡的特点,实行股权加权表决制度,使大股东投资数额在分配上能够有一定的体现。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思考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思考 [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但也存在总体上发展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在拉大等问题。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体现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保证农民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本着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数量上发展、质量上提升、管理上规范,机制上创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制创新 當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经济组织创新的迫切要求。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小平同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看要实现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规律,为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创新、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现实表明,大凡是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其原因就是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城乡经济分离、农业和工业脱节以及组织化程度太低等等。这就必然导致个体农户市场信息不对称、资金量不对称、专业化不对称,竞争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弱化,进入市场的难度加大。因此,农民收入增长必然滞缓。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把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良好。 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会员(社员)数量与2001年比具有大幅增长;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也反映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组织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协会组织。是指农户在自愿基础上,依靠政府帮助形成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服务的互利合作组织,即农民合作经济协会。它具有服务性、非盈利性、松散性等特点,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研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1) 一、理论基础 (2)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3) 三、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4) (一)数量不断增长 (5) (二)类型不断丰富 (5) (三)资产规模增大 (6) 四、徐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 (7) (一)认识不到位问题 (7) (二)品牌意识薄弱问题 (8) (三)个别部门支持力度支持不够 (8)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10) (五)融资力度较差 (10) 五、徐州科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策 (10) (一)强化宣传、树立正确发展观念 (11)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2) (三)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 (12) (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13)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14)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及国家政府在新时期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提出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陈锡文,2009;郑良芳,2009)。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得大力发展绩效高、质量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孔祥智、史冰清,2008),特别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江苏、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李瑞芬,2004)。据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超过1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友群,2005;万江红、田甜,2007);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31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发挥着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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