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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范本

2018年1月9日14时5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政秘科民警夏晓兵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该起交通违法信息上报南京交管局审核。

王先生您好,接到您的工单后,高淳交警大队政秘科已电话与您联系,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该起交通违法信息上报南京交管局审核。

2018年1月11日15时1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政秘科民警夏晓兵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表示已同意将该起交通违法信息上报南京交管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撤销。

谭先生您好,接到您的工单后,高淳交警大队政秘科已电话与您联系,表示已同意将该起交通违法信息上报南京交管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撤销。

经了解,该名工作人员为高淳区环保局派驻的工作人员,请环保局回访联系。

2018年1月12日17时许,高淳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石磊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表示已引导宋先生下周一到事故中心处理该事故,待商讨后确定理赔保险金额。

宋先生您好,接到您的工单后,高淳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石磊通过座机025-********与您联系,表示已引导您下周一到事故中心处理该事故,待商讨后确定理赔保险金额。

2018年1月15日10时01分许,高淳交警大队淳溪中队民警郑旭通过座机025-********与诉求人联系,民警在回访中向其说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1月11日8时57分,在固城湖北路、凤山路口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严管路段车辆进行处罚。

赵先生您好,接到您的工单后,高淳交警大队淳溪中队民警郑旭通过座机025-********与诉求人联系,民警在回访中向其说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1月11日8时57分,在固城湖北路、凤山路口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严管路段车辆进行处罚。

2018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童建华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解释说明了号牌为苏A6E6Z5的车辆在溧芜高速出入口的这起交通违法数据录入准确、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

杨先生您好,高淳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童建华已电话与您联系,解释说明了号牌为苏A6E6Z5的车辆在溧芜高速出入口的这起交通违法数据录入准确、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童建华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表示如对车辆违章有异议,可到车管所1号窗口申诉。

冯先生您好,高淳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童建华已电话与您联系,表示如对车辆违章有异议,可到车管所1号窗口申诉。

2018年1月16日10时3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孔德平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解释说明了号牌为苏AZ7V59的车辆违章录入情况,表示数据录入准确、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

袁先生您好,高淳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孔德平已电话与您联系,解释说明了号牌为苏AZ7V59的车辆违章录入情况,表示数据录入准确、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6日10时4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孔德平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同时表示相关资料正在审核中,请耐心等待。

许先生您好,高淳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孔德平已电话与您联系,详细了解了您的具体诉求,同时表示相关资料正在审核中,请耐心等待。

2018年1月16日9时20分许,高淳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石磊通过座机:025-********与当事人联系,您表示可以提供双方碰撞时的视频,但对方出小区门时是在打电话的,综合各方因素,依法认定了事故责任。

吴女士您好,高淳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石磊已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可以提供双方碰撞时的视频,但对方出小区门时是在打电话的,综合各方因素,依法认定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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