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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

1月22天8天元旦1天

2月18天8天春节3天

3月21天10天

4月21天8天清明1天

5月21天9天劳动节1天

6月20天9天

端午1天

7月23天8天

8月21天10天

9月21天8天中秋1天

10月20天8天国庆3天

11月20天10天

12月23天8天

总计251天(08年2月份为

29天)

104天11天

平均工作日

250/12=20.83天

计薪日

(250+11)/12=21.75天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

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0月计薪天数与月工作日在加班日工资标准的计算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

工作日加班

工作日加班 篇一: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

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前些天在一个群里,大家在讨论月计薪天数。还有多人没有搞明白,21.75与20.83的区别。在此分享我多处搜索并整理下来的一点文摘,我也是这样搞明白他俩关系的,希望能帮到在HR起步道路上的人。一起进步。 首先发个通知,也便于大家了解到底是来源哪个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就是这个上面讲到了两个数字,让大家会有点迷,下面是一点观点,摘自别人的文章。 1、首先是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较之间的文件是有所调整。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调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 2、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法定节假日虽然不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的。于是,劳动部提出了新概念“月计薪日”。它是由一年365天扣除104个不付工资的周末休息日后,直接处以12个月得来的。也就是说,每个月中有21.75天是可以拿工资的。而且无论今后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月计薪日都不再变化。“月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3、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与星期六星期天是不一样的。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4、新概念“月计薪日”21.75只用于计算日工资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而20.83承担了原“月工作日”20.92的其他用途,例如计算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数、计算医疗期的病假天数等。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计薪日-解释 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 制度计薪日是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年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为: 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点击放大] 制度工作日-解释 制度工作日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资天数的核定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一、新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二、(旧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

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 [2012-5-10 16:58:00 | By: liguangyang ]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 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在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 年的休息日是104天;根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全年的节日假期为11 天;所以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 每年12个月,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20.83天。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 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他的作用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加班问题;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立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 “出勤天数”的基准。 所谓的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 据《劳动法》第五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日,即虽然休假不工作,但照常领取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

上法定休假日,即年计薪天数为:250天加上11天,等于 261天。因此,平均每月计算薪酬天数为:261天/ 12个月,即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 资=日工资/ 8小时。 【实例】 假如某员工与某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兀。根据国 家2012年清明节放假串休的规定,公司3月31日和4月1 日上班(4月2日、3日、4日休息);4月2日和4月3日因公司临时有任务没让该员工休息;4月4日休息一天;4 月5日和4月6日正常上班;4月7日和4月8日照常休息; 4月9日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且未再上班。4月份工资 应如何计算? 【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所以: 该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0/21.75 =137.93 兀

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的概念区别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月工作日”、“月计薪天数”,那么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哪里呢? 按照国家规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计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规定,其实际意义主要是企业在制定产品加工工艺、核算工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时使用,是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参数。 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带薪假日,计算核定工资、包括计算核定加班工资时不能剔除法定节假日。国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规范性折算,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折算结果,其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发布一个标准、权威的工资折算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工资量化细化问题。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这一规定,在统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决各行业、各领域遇到的工资核定问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方便计算加班工资,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化、规范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加班工资折算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为: 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了解了这个道理后,我们对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不难理解了。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 法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天和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8=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150%=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300%=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

2020年每日工资计算方法

日工资按多少天算法_2020年每日工资计算方法 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每年365天,减去法定假日除以12,每个 月的平均工作天数是21.75天。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入职以后给他核 定的工资除以21.75以后就是他的日工资额。 不管这个月是28天还是31天,也不管这个月有几个公共假期,你只要在他的月工资基础上减去他实际未出勤(婚、丧、产假除外) 的工作日对应的工资即可。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 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 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 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 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 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加班费计算案例: 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300%; 后4天为双休日调整的,公司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200%; 以上两项总计: 3000÷21.75×300%×3+3000÷21.75×200%×4=2344.83元 本月如无其他加班,工资总计:2344.83+3000=5344.83元 加班费只与“制度计薪日”或日工资有关。 2014年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即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目前,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看了“日工资按天算法”的人还看了: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天和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8=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150%=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300%=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150%×(180-167-4)+×300%×4=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

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 [ 2012-5-10 16:58:00 | By: liguangyang ]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在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是104天;根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全年的节日假期为11天;所以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每年12个月,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 20.83天。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他的作用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加班问题;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立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所谓的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日,即虽然休假不工作,但照常领取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

上法定休假日,即年计薪天数为:250天加上11天,等于261天。因此,平均每月计算薪酬天数为:261天/ 12个月,即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依据,所以他是计算“日工资”的基准。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 = 日工资 / 8 小时。 【实例】 假如某员工与某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根据国家2012年清明节放假串休的规定,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上班(4月2日、3日、4日休息);4月2日和4月3日因公司临时有任务没让该员工休息;4月4日休息一天;4 月5日和4月6日正常上班;4月7日和4月8日照常休息;4月9日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且未再上班。4月份工资应如何计算? 【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 该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3000/21.75 = 137.93元

20.83天与21.75天的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月份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 1月22天8天元旦1天 2月18天8天春节3天 3月21天10天 4月21天8天清明1天 5月21天9天劳动节1天 6月20天9天端午1天 7月23天8天 8月21天10天 9月21天8天中秋1天 10月20天8天国庆3天 11月20天10天 12月23天8天 总计251天104天11天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标准工时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计算依据及方法 一、法律定义 1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计薪天数 月平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适应加班工资的核算及补偿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 月计薪天数=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 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 法定休假日休息,否则另算加班费。 4、计薪日 计薪日是指出勤天数及法定假日,平时休息、周末休息不计工资,不属于计薪日 二、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的工资计算 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加班费+绩效-社保-个税 或=月薪÷(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实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绩效-社保-个税 例:某员工月工资2100元,6月份出勤19天,法定假1天休息,则工资为:月薪=2100/(20+1)*(19+1)=2000 2、加班条件下的工资计算 A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8天,月休2天(含法定假日休息),12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 月薪=1250+1250/21.75*10*1.5+1250/21.75*12*2=3491.4元 B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6天,月休4天(含法定假日休息),10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 月薪=1250+1250/21.75*5*1.5+1250/21.75*7.5*2=2543.1元 C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6天,月休4天(含法定假日休息),8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 月薪=1250+1250/21.75*0*1.5+1250/21.75*6*2=1939.7元

浅析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与月计薪日在薪酬计算中的应用

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与月计薪日在薪酬计算中的应用 ----ponfoy 一、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与月计薪日的概念 1、月平均制度工作日:是对劳动者每个月工作天数的折算,由年平均 制度工作日除以12个月得来。一年365天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而除此之外的250天就是我们每年的平均工作天数,即年平均制度工作日。因此月平均制度工作日的折算方法为:250天÷12月=20.83天/月。 2、月计薪日:是对劳动者每月领取工资天数的折算,由年计薪日除以12 个月得来。一年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一年中104个休息日之外的天数都算作年计薪日。所以月计薪日的折算方法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二、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与月计薪日的适用 1、月平均制度工作日 (1)“20.83”用于月工作时间的统计和换算:标准工时制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工作至少休息1天,以上三项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就算加班。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每月工作日由此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而20.83天就可用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对劳动者月工作时间的统计和换算中。 但是有的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单位规定,并不以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为加班,而是以超过当月制度工作时间为加班,亦无不可,但应保持全年统一。 如2016年1月份日历天数31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休息日10天,工作日20天。如有的单位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为加

工作日与计薪日区别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 1月22天8天元旦1天 2月18天8天春节3天 3月21天10天 4月21天8天清明1天 5月21天9天劳动节1天 6月20天9天 端午1天 7月23天8天 8月21天10天 9月21天8天中秋1天 10月20天8天国庆3天 11月20天10天 12月23天8天 总计251天(08年2月份为 29天) 104天11天 平均工作日 250/12=20.83天 计薪日 (250+11)/12=21.75天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职工工资计算中20.83和21.75的深度分析

(新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 1月22天8天元旦1天 2月18天8天春节3天 3月21天10天 4月21天8天清明1天 5月21天9天劳动节1天 6月20天9天 端午1天 7月23天8天 8月21天10天 9月21天8天中秋1天 10月20天8天国庆3天 11月20天10天 12月23天8天 总计251天(08年2月份为29天)104天11天 平均工作日

日计薪天数工资怎么算

日计薪天数工资怎么算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工资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

(完整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 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专家解读】 据有关专家表示,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采用综合计算 工时制度的单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250天,每个月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时间为 20.83天,均应该比以前缩短。 日工资、小时工资则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发生作用。 珍藏!实例演示工资计算三大实用简洁公式 2012-05-18 来自百度百科阅读()字号:T|T 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 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那下面将用实例介绍工资计算的三大简洁公式。 方法一:月薪/當月實工作天數(08年後法定日算在工作日內,即法定日休息也有工資)*月實出勤天數+加班費; 方法二: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假日)/(日历应出勤天数+法定假日); 方法三:1、未缺勤也未加班则发约定月工资(如2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如2000元-2000/21. 75*2天) 3、有缺勤平时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时间的则算加班费,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2000元-2000/21.75*(缺勤2天-加班1天) 4、无缺勤有加班的,则月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倍数(2000元+2000/21.75 *1天*3倍(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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