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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为何“陪而不审”-最新文档

人民陪审员为何“陪而不审”

陪审制度的最初产生英国,随着英国不断地殖民扩张,陪审制度也随着英国的扩张的步伐传到了欧洲,美洲,乃至亚洲。虽然英国作为陪审制度的故乡,但是陪审制度得到真的发展却是在美国,美国作为陪审制度的“伯乐”至今保留着最原始陪审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做出了发展和扩大。中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自然要将人民纳入到司法活动中,故会向西方“取经”,陪审制度也作为“精华”吸收到了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当中,但是这个“西经”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水土不服”,陪审制度在中国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以“陪而不审”现在最为严重。

一、陪而不审的含义之鉴定

在实践中我国的陪审制度似乎进入了一个圈,在这个圈子里人民陪审员走马观花,来来回回,在现实生活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庭审,但是很多情况一般犹如摆设很少发言甚至不发言,发言有时也是无关痛痒,在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也是随声附和,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起主导作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即使我国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时,拥有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对于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说就是充当跑龙套的角色,过了一把演员的瘾。

来“法官之家”的法院做一回客,在法庭中做“陪衬员”。

二、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陪而不审”原因之探析

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决定虽然平息了人民陪审员员的存废之争,但时至今日,决定已经实施了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却没有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根本的问题也没有的到解决。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大众情感和西方陪审制度的不适应

追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来看,中国历经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基本审判活动的都是像包公那样的“青天大老爷”的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真正的得到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土改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在其根据地都留下时代的痕迹,出台了《晋察冀区陪审暂行办法》等制度,虽然这些制度的相对的粗线条,但这也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打下了基础。建国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可谓“三起三落”,曾在建国初期一度被写入了宪法做为宪法的基本条款,也在文革时期由于司法体制的瘫痪,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被全面的废除,在文革之后又重新被纳入司法制度当中。之后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的讨论不绝于耳,真正的来计算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的发展不过是几十年的时间。作为中国人,骨子里大多数受到儒家思想影响较为严重,对于“君臣”“官民”的界限向来分的特别清晰。用短短的几十年的甚至是十几年的时间来扭转普通民众中在中国流传

了几千年的思想绝非易事.

(二)法院视人民陪审员为廉价劳动力

在我国很多法院和法官都是将人民陪审员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任其召之即来挥之即去。面对我国法院正统的职业的法官资源短缺,人手不够的现状,人民陪审员员也就成为了法院的劳动力。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问题,在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固定工作的参加人民陪审工作仍应当给予在原单位时的工资。虽然这项规定看似人民陪审员工资似乎不会降低,但是实际上却减少了担任陪审员人员的收入。我国公民的每月的实际工资是有基本工资和奖金等组成,而每月实际收入奖金等更是没有工资的重中之中,每月津贴要比基本工资高很多。一旦在审判活动中时间拖延,就会严重影响陪审员的正常的收入。

三、中国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之解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途的是光明道路是曲折的。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民主、公正、公开预示着陪审制度在中国的未来是光明的。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就是让人民陪审光明的道路少些曲折。更加能发挥其作用体现其功效。

第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对于人民陪审的待遇问题,我国不妨开创一下先河,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于人民陪审员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激发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虽然参加陪审是公

民的一项义务,按照陪审员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司法意义来讲,陪审员是不应当给予奖励和津贴的。但是基于我国陪审制度起步晚,历史根基薄的特点,依据现如今我国陪审制度的实行现状,增加陪审员的收入可以有效刺激公民去参审去积极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对于任命陪审员的行政化问题中,要求法院内部去行政化这是一个较为繁琐的过程,可以在法院挑选陪审员过程将陪审员名单录入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而不是由法官人为操作,这样增加了选任人民陪审员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喜欢选任一些听话和熟悉的陪审员,避免一些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成为了法官的“复读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五年的陪审期限可谓是创造了世界之最,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过长可能会导致人民陪审员陷入如我国法官如今一样尴尬禁地,和法官长时间接触,再次形成法院系统内部的“熟人社会”,陪审员不仅不会监督法官防治法官的腐败现象滋生,更有可能会使社会形成新的腐败和干扰独立审判的群体。陪审制度的设立则会给人一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效果。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陪审制度改为两年为宜。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解决陪审员法官之间的权力矛盾。如何处理好陪审员和法官之前得关系是我国陪审制度的一大难题。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名为陪审制度,但是我国更多是的是借鉴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参审制度的代表为法国,法国的陪审制度仅限

于重罪,无论何种刑罚都要有采用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可做出不利被告判决制度,如果未达到相应票数就不停从新组织投票,投到可以做出相应的判决为止。这样的陪审制度从一个方面侧面的保护给予了陪审员的话语权,在这种体制下陪审员不得不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对案件审判进行法律认定。另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可供我们参考,利用陪审团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官的分工明确。陪审团的职能就是进行事实审,而法官的职能对于案件进行法律判,最后法官的判决结果必须取得陪审团的一致同意方可。无论是法国的参审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他们都可以使陪审员有效地参与到陪审活动当中,给予陪审员明确的权能的划分和明确的权力的实现途径,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有许多不足。

基于对于法国的参审制度和美国陪审制度的参考,我国有必要将现在陪审制度中一些规定模糊的向清晰发展。对于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来说,我国应当将陪审员如何参与评议具体化,而不是现在笼统的同法官具有相同的审判权,将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分工明确化。适当增加陪审员的数量而不是现在的一到两个,这样可以使陪审员形成团体,在陌生的环境下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法官。同时可以将陪审员的审判权力具体的一分为而二,一是事实认定,二是用法律定案,我国可以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融合首先可以借鉴美国让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于运用公序良俗的案件事实认定,其次借鉴大陆法系对于

最后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人民陪审员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的判决作为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果未达到投票的标准从新认定,一直投到达到标准为止。

四、结语

陪审作为一种舶来品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一些的不同,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的陪审制度还是停留在一个小的范围里面,并不像欧美那样和民众广泛的接触。在新中国建立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曲曲折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必推动司法向着更加民主化和公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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