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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资格考试通知

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告

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10月27日、28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报名方式:先网上报名,再现场确认。

(一)网上报名的时间是7月11日至9月7日。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上述期间内登录以下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4420712.html,)

国家广电人才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4420712.html, )

(二)现场确认时间是9月8日至9月20日(具体时间见各省通知)。已网上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报名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三)本人学历证书(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有免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带上2011年资格考试成绩单。

现场确认时,当场摄取本人证件照片。

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

(一)公共科目:1.综合知识;2.广播电视基础知识。

(二)专业科目:

1.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广播电视业务。

2.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专业科目:

(1)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

(2)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五、报名参加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广电总局制定的《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六、少数民族考生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也可用汉语言文字答卷,但当年所考各科目答卷(含口试),只能选择使用一种语言文字。

七、2013年1月中下旬发布考试成绩,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届时,考生可登陆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查询。

八、各地考办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省份

010-********

北京

022-********

天津

0311-********,156******** 河北

0351-*******,2261605

山西

0471-*******

内蒙古

024-********

辽宁

0431-********

吉林

0451-********

黑龙江

021-********

上海

025-********

江苏

0571-********

浙江

0551-*******

安徽

0591-********

福建

0791-********

江西

0531-********

山东

0371-********

河南

027-********

湖北

0731-********

湖南

020-********,61292754

广东

0771-******* 转361,363

广西

0898-********

海南

023-********

重庆

028-********

四川

0851-*******

贵州

0871-*******

云南

0891-*******

西藏

029-********

陕西

0931-*******

甘肃

0971-*******

青海

0951-*******

宁夏

0991-*******

新疆

0991-*******

新疆兵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

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 〕552 号),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供考生备考时参考。

第三条考试科目: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

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第二章综合知识

第四条综合知识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了解所列知识点。

第五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90 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 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第六条综合知识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物质概念世界的物质性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社会基本矛盾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意识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商品货币价值规律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对人口过剩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革命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建设学习型马克思主义政党

(四)近期国内外重大事件

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文化制度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地位广播影视法律体系构成

(二)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同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保护期著作权权利限制表演者权利和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和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国家秘密范围法律责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原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新闻应当遵守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节目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三、经济学、社会学、文学常识

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框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全球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互动社会角色社会规范社会控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社会分层现代化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社会动机人际关系从众行为大众心理

《诗经》楚辞《史记》乐府诗唐诗宋词唐宋八大家元曲明清小说新文学运动当代文学名家名作《荷马史诗》古希腊悲剧文艺复兴莎士比亚批判现实主

义巴尔扎克歌德托尔斯泰现代派文学

第三章广播电视基础知识

第七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重点考察考生对广播电视工作认知程度,要求考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原则、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常识。

第八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90 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 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九条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形成与发展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内涵要求

(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三)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原则党性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在新闻实践中做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

(四)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的含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必须把好关、把好度

(五)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实质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把握大局,提高舆论监督水平

(六)政治家办报办台

“政治家办报”的提出与发展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基本要求在新形势下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

(七)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定义的内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真实的本质要求与具体要求实事求是是新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当前新闻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指导新闻工作新闻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作风(八)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的含义新闻价值的要素新闻价值的客观性与综合性新闻价值取向

(九)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贴近”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三贴近”原则是新闻宣传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化按照“三贴近”原则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十一)文艺方针政策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统一“三贴近”

(十二)对外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十三)胡锦涛总书记2008 年 6 月20 日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关于新闻舆论的性质、地位、作用的重要论述关于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总要求和主要任务的重要论述关于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极端重要性及“五个必须”的重要论述

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一)新闻工作者责任

新闻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征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修养

(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三)广播电视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 年修订颁布)《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三、广播电视常识

(一)中国广播电视发展简况

哈尔滨广播无线电台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北平新华广播电台中央广播事业局广播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中国网络电视台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二)广播电视节目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的传播特点广播的传播符号电视的传播符号电视影像的要素广播电视新闻的语言表达广播新闻中音响与文字的关系电视新闻中画面、音响与文字的关系

(三)广播电视技术常识

中波与短波广播调频广播与调幅广播模拟广播与数字广播地面电视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与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图文电视交互式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网络视听业务卫星通信与卫星广播广播电视覆盖方式广播电视传输方式

第四章广播电视业务

第十条广播电视业务重点考察考生的广播电视采编能力,要求考生掌握采、写、编、评的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业务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考试时间为150 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 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业务内容包括:

一、广播电视采访

(一)广播电视新闻采访

新闻采访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要求

(二)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选题

新闻线索确立选题的标准选题的方法和步骤

(三)广播电视采访准备

广播电视采访的准备采访提纲的撰写记者在现场的介入方式

(四)广播电视采访方法

现场观察采访对象的选择开放型问题闭合型问题广播采录的基本要求电视摄录的基本要求

二、广播电视写作

(一)广播电视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

符合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用事实说话

(二)广播电视新闻的结构要求

结构线索单一层次清楚核心信息处理突出

(三)广播电视消息

广播电视消息新闻要素背景导语广播电视消息常用结构

(四)广播电视新闻专题

广播电视新闻专题特点广播电视新闻专题表达手段广播电视新闻专题常用结构(五)广播电视现场报道

广播电视现场报道现场直播

(六)广播电视连续报道与系列报道

连续报道连续报道的基本要求系列报道系列报道的基本要求

三、广播电视编辑

(一)新闻编辑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

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职责选题确定编辑工作流程新闻报道的策划选择稿件修改稿件制作标题栏目编排录制播出直播导播通联

(二)节目编辑合成

音像编辑合成新闻类节目音像编辑的基本原则广播新闻编辑手法和技巧电视新闻编辑手法和技巧

(三)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编排

栏目编排思想新闻编排技巧

四、广播电视评论

(一)新闻评论的特点与功能

新闻评论新闻评论的功能新闻评论的特点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特点

(二)新闻评论的说理

论点论据论证据事说理对比说理

(三)广播电视评论类型

本台评论本台短评编后话新闻述评谈话类评论舆论监督节目

第五章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重点考察考生的播音主持能力,要求考生能以良好的形象和规范的语言完成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题类型:

(一)笔试

1 、考试时间为150 分钟。

2 、考试方式为闭卷。

3 、试卷满分为100 分。

4 、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写作题。

(二)口试

1 、准备时间为10 分钟,考试时间为5 分钟。

2 、考试方式为闭卷,现场抽题,现场录像。

3 、口试满分为100 分。

4 、试题类型包括新闻播报、话题主持。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内容包括:

一、播音主持工作及职业规范

(一)播音主持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

播音主持工作特点播音员主持人职业定位播音主持的正确创作道路

(二)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规范要求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德艺双馨自觉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树立良好的行业内外形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的意义

有助于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有利于提高播出质量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媒体形象

二、普通话语音知识和播音发声常识

(一)普通话语音知识

普通话概念普通话语音特点普通话声母、韵母、声调、语流音变等知识

(二)播音发声常识

播音发声的基本要求及方法呼吸原理及方法口腔控制原理和要领吐字归音的方法

三、播音主持语言表达

(一)创作准备与思想感情的运动状态

备稿的定义、内容、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思想感情的运动状态感受、态度、感情具体感受与整体感受

(二)调动思想感情的方法

情景再现的定义、展开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内在语的定义、作用、分类以及把握对象感的定义、特征、把握以及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三)表达思想感情的方法

停连的定义、作用、位置的确定以及表达重音的定义、作用、位置的确定以及表达语气的定义、感情色彩和分量、声音形式节奏的定义、类型以及方法

(四)即兴口语表达

广播电视即兴口语表达的原则与分类串联词的定义、功能、把握以及创作追求话题的进入、衔接转换、结束等操作技巧临场应变的定义、要求、依据、现场控制以及应变策略

四、播音主持业务

(一)文稿播读

1 、新闻类节目及其分类新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新闻消息的播读新闻评论的播读新闻专稿的播读

2 、文艺类节目及其分类文艺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文艺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3 、社教类节目及其分类社教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社教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4 、财经类节目及其分类财经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财经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二)话题主持

1 、新闻评论类节目的界定和分类新闻评论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2 、财经类节目的界定和分类财经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3 、服务类节目的界定和分类服务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4 、综艺娱乐类节目的界定和分类综艺娱乐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五、播音员主持人形象

(一)播音员主持人的形象概述

1 、形象的定义

2 、职业形象(声音形象、屏幕形象)个人形象

(二)塑造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意义和作用

1 、有助于塑造媒体形象

2 、有助于先进文化的传播

(三)处理好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多重关系

1 、职业形象与个人形象的关系

2 、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关系

3 、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四)塑造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具体要求

1 、塑造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

职业着装的基本概念及搭配技巧发型造型的基本常识和要求化妆造型的基本原则及技巧饰物佩戴的基本常识

2 、表现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

体现媒体责任和个人品德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体态与节目的统一、语言与体态的和谐

3 、注重生活中的形象

良好的语言习惯、规范的体态语言注意言谈举止的社会影响

六、口试内容和标准

(一)口试内容

1 、新闻播报。应试者面对镜头播报一条自己抽取的新闻稿。

2 、话题主持。应试者从不同栏目类型的话题中选择一题,面对镜头主持。

(二)口试标准

A级

语音面貌:播报和主持节目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音质音色:声音清晰、圆润,音色大方、明朗、干净;发声状态松弛、自如;吐字清晰、准确、流畅。

形象气质:形象端正、大方,仪态仪表符合广播电视职业规范。

语言表达:

播报:理解准确,感受具体,感情真挚,基调恰切;语言目的明确,停连重音准确,语句流畅,语气生动,分寸得当;语言表达时状态积极,与受众有真切交流,仪态自然大方。

主持:导向正确,态度鲜明;思路清晰,逻辑感强;语言规范,符合广播电视语体特征;内容充实,言之有物;表达顺畅,生动、形象,对象感、交流感强,能体现栏目特色,反应

敏捷,富有个性。

B 级

语音面貌:播报和主持节目时,语音基本标准,语调比较自然,语意表达总体准确流畅。

音质音色:声音较清晰、圆润,音色较大方、明朗、干净;发声状态较自如;吐字基本清晰、准确、流畅。

形象气质:形象、仪态、仪表符合广播电视职业规范。

语言表达:

播报:理解基本正确,有一定感受,感情、基调基本恰切;语言目的基本明确,语句顺畅,语气、分寸把握较好;语言表达时状态积极,有一定的对象感,自然大方。

主持:导向正确,态度鲜明;思路清晰,表述逻辑基本清楚,内容比较充实具体;语言基本规范,符合广播电视语体特征,偶有词汇、语法等失误;表达基本顺畅,有一定的对象感、交流感,基本能体现不同栏目的特色及个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大纲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

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

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2005年8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

(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第十六条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八条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第四章试卷

第十九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二十一条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三条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考务

第二十五条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应考人员对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取消或延期举行资格考试,应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九条应考人员应遵守资格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并告知当事人;监考人员应将违反考场规则的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成绩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应考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场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组织实施资格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经广电总局同意,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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