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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扩建招标文件

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2×350MW供热机组工程

招标编号:HM101-HCSG-2009

辅助生产建筑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工程建设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桓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二OO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1)

前附表 (1)

1 总则 (3)

2 招标文件 (5)

3 投标报价 (6)

4 投标文件 (8)

5 开标 (12)

6 评标 (13)

7 中标通知书 (15)

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5)

9 履约担保 (15)

第二章合同条件 (16)

第三章合同格式 (35)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招标范围 (40)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56)

第六章评标办法 (83)

第一章投标须知

附前表

1. 总则

1.1 工程简况

1.1.1 工程说明

1.1.1.1 工程名称: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2×350MW供热机组工程

1.1.1.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1.1.3 质量标准: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和完成的工程应遵守中国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及中国华能集团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建筑、施工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发电厂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国内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则施工单位应遵守新的规定。本工程质量要求达标投产、达省部优,争创国优。招标单位鼓励投标单位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各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明确达到达标投产、达省部优,争创国优标准的目标和措施。

1.1.1.4 达标投产必须执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考核标准》;施工工艺必须执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规定》。

1.1.1.5 工期要求:拟定2009年9月30日开工,土建交安时间2009年11月底, 2010年5月

15日完工,最终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1.1.1.6 招标范围:工业废水处理站、辅机循环水泵房建筑工程,具体工程内容详见第四

章。

1.1.2 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工程建设处

法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吕慧

1.1.3 招标单位: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工程建设处

联系人姓名:梁彩云

电话:0471-*******

1.1.4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桓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姓名:安文昭

电话:0471-*******

传真:0471-*******

1.1.5 合同名称:呼和浩特热电厂扩建2×350MW供热机组工程辅助生产建筑施工合同。

1.1.6 本工程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招标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资金来源:

项目法人通过前附表第3栏所述的方式筹集到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下。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应满足下列施工等级要求并通过资格预审。

1.3.1.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1.3.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1.3.1.3 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

1.3.1.4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1.3.1.5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3.2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3.3 投标单位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申请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1.3.4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各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复印件:

(a)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年检)、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必须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

件)。

(b)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c)ISO9000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银行部门颁发的A级及以上信誉等级证

书。

(d)投标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及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

行的合同情况。

(e)按规定的格式提供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简历,及拟在本施工现场和主

要施工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未经项目

法人同意,不得调换。如发生调换现象,业主有权按违约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

进行处理。

(f)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投标单位近3年来重大

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上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g)投标单位目前和近二年涉及公诉的资料。

(h)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本年度及下年

度合同项目及施工产值。

1.4 投标费用

1.4.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招标范围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评标办法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附表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投标单位无权对招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视为废标。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按附前表第7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形式,下同)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

询问来源)。

2.3 招标文件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项目法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并给投标人留有一定的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予以确认。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4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及有关资料等由投标人到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索取,如采取其他形式索取,因时间延误和传递中的误差而影响投标和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如有漏报或缺项,均视为总报价已包含,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凭借自身的经验,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置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按照本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1.2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计价表格式填写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已包括在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1.3 投标人应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其投标报价应为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体现,应包含但不限于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和维护、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水、电、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调遣费、配合分部试运转费、交叉作业费、正常的冬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环境污染、试验费、药品、废物拆除及现场清理、余土外运(按1KM考虑)、正常的施工措施增加费、钢材超径、材料和设备的二次搬运费、材料代用、水泥亏吨、泵送砼费用等,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允许调整的内容)均应包括在总价中。

3.1.4 投标人应同时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3.1.5 投标报价中应单列施工单位参加整套启动,配合分部试运转费。

3.1.6 需要与其它标段项目配合衔接的工作,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配合的相关费用,如果不配合,项目法人另行委托发生的费用将从中标价中扣除。

3.1.7 报价须按第五章附表格式填写报价构成及总价。

3.1.8 当报价存在优惠时,要求注明具体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应分摊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且最终报价与清单合计值一致。

3.2 投标报价采用方式和结算

3.2.1 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款的承包方式,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原则上今后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有:

(a)由业主提出,新增的非本标段范围内的其他独立完整的设计项目,业主另行委托,结算原则:(1)合同价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合同综合单价结算;(2)合同价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b)当施工图的工程量超过招标文件清单子项工程量的±3%(含±3%)时,按合同综合单价予以调整(注:清单中的“钢筋调整”子项不在此范围);

钢筋量差调整办法:工程量按施工图钢筋总量扣减招标文件给定的钢筋总量(包括定额含量加钢筋调整量)、达到工程量差调整条件子项的钢筋定额含量和,价格按“钢筋调整”子项的合同单价予以调整;

依据2007年颁布的电力行业《预规》附录A标准子项目(1.1.1)划分原则及口径,如与《预规》不符,以工程量清单中最小子目为准。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6年版本的电力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c) 施工现场签发的设计变更,同一分部工程每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建筑工程定额直接费(不含甲供材)增减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予以调整;

(d) 施工现场签证经审批通过后,同一分部工程每份签证单引起建筑工程定额直接费(不含甲供材)增减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予以调整。

(e)投标报价钢材、水泥不报材差,结算时按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定额站(电定【2008】2号文)的价格和同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调整材差,如信息价中的规格、品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此部分材料调整方式在合同中约定。除钢材、水泥外,其他材料材差均计入报价,且结算时不予调整。

(f)发包方要求的特殊方案及措施费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g)本标段内施工图工程量按概算口径归项后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子项产

生的增减项目予以调整。结算原则同(a)项。

(c)和(d)的结算原则:定额采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取费只计取企业管理费、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利润和税金,材料代用只计取税金。

注:现场签发的不够上述调整条件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符合调整条件的变更及签证需附材料清单(无材料清单不予调整)。

3.2.2 本标段需单独报包干费用,此费用用于解决3.1.3所述内容及不够限额调整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签证等费用。

3.2.3 施工水、电费按市场价报价,不找价差。

3.2.4 报价不考虑特殊冬季施工措施费。

3.2.3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2.3.1 建筑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详见材料的供应方式)、施工机械使用费、正常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本标段不指定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投标方可根据各自的施工经验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报价,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提出有竞争性的报价。投标人还应考虑建设期市场材料价格及运输因素,除招标文件规定找价差的材料,其余材料结算时不再找价差。

3.2.3.2 其他

(a)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b)正常的施工措施费,施工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建筑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c)每份设计变更引起建筑工程定额直接费增减在2万元以内的费用;

(d)每份签证引起建筑工程定额直接费增减在1万元以内的费用;

(e)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

(f)报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

i.由于交叉施工采取的各种措施;

ii.临时施工电源和临时施工水源费用;

iii.钢筋采用的各种方式的连接费用;

iv.为满足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

v.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vi.按规范规程要求的各种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vii.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3.2.4 2万元以内的单项设计变更、1万元以内的签证,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项目法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标段材料全部由中标人采购。

3.3.3 凡由本工程的中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其所有材料的选厂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能定货。项目法人对材料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4 本工程不设标底,但设有上下拦标价。

3.5 本工程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货币:人民币

4.3 投标文件的组成

4.3.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标书

(b) 开标一览表

(c) 投标书附录

(d) 投标保证金

(e)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f) 授权委托书

(g) 具有标价的表

(h)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措施

(i) 施工进度、财务用款计划及材料供应计划

(j) 按本须知第1.3款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k) 向项目法人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承诺函

4.3.2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分别做技术专篇。

4.3.3 投标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4 投标单位提供上述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另外同时提供电子文件1份(可提供U盘或光盘),格式为Word 2000。

4.4 投标有效期

4.4.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公历日。

4.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上级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但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期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5 投标保证金

4.5.1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按前附表6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4.5.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收款人:内蒙古桓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行光华街支行[电汇行号:104191003347]帐号:159944386938091001),不接受其他形式担保。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4.5.3 按本须知第4.4.2款,如果投标单位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第4.4.2款规定相应延长。

4.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5.5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了履约保函并抵交中标服务费后,多退少补。

4.5.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 开标时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b)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c)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经核查有虚假的;

(d) 投标单位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内与招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非投标单位的原因除外)。

4.6 答疑和勘察现场

4.6.1 答疑

4.6.1.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附前表第7项所述的公历日17时前(过期招标人将有权不予答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函。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来源)。

4.6.2 勘察现场

4.6.2.1 按本须知附前表第7项所述,投标人如需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时,可与招标人联系,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6.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6.2.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6.2.4 各投标单位应在踏勘工程现场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4.6.2.5 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已经知悉现场情况,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4.6.3 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须知第2.2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4.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7.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4.3条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和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4.7.3 全套投标文件必须有目录,正文标有连续的页码,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项目法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

4.8 投标文件的装订与递交

4.8.1 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书技术标(称技术部分)单独编写、牢固装订成册,商务标与投标基本文件(称商务部分)单独编写、牢固装订成册,即使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书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办法可将任何一页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使用塑料方便式书脊、文件夹、活页夹等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不按上述规定装订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4.8.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8.2.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称两个内包封),再将两个内包封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单独包封并单独递交。

4.8.2.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1)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

(2)招标工程名称:

(前附表第11栏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能原封退回。

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其式样投标人自行设计)

4.8.2.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项目法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9 投标截止日期

4.9.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栏所述地点,在第10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4.9.2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出。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9.3 根据本须知第4.4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11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进行招标活动时,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并携带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原件,如果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未到场及三项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及荣誉证书等商务资信方面的内容均需提供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之前验评原件,过时不再受理。

5.3 开标监督和开标会议主持

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按要求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 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 在投标文件中一个标段有两个以上报价的,又未声明以哪个为有效的。

(5) 未按招标文件编写、装订的。

5.5 投标文件一经开标,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还。

5.6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施工招标,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总价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附相应的清单,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和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和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面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

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

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书写错误、报价等于或高于定额单价

的,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各项累计数字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调整不仅限于评标期间。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环保及文明施工、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6.5.3 对未中标的单位无解释义务。

7. 中标通知书

7.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日期。

7.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9. 履约担保

9.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按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履约保函。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

9.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8条和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同条件

1.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项目法人”指及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单位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4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法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

1.1.5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指定的执行合同规定任务的监理工程师,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7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8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批准的规范。

1.1.10 “图纸”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1 “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仅被用于根据网络进度核定承包人提供的阶段付款明细使用,其完整与否和准确与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不构成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影响。

1.1.12 “投标文件”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4“合同协议”指在6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5“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6“开工日期”指项目法人根据第一章1.1.1.5条确定的开工日期。

1.1.17“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9 “保留金”指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20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1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2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3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4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5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巳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6 “日”指日历日。

1.1.27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8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

1.1.29 “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0 “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检站、电力质检中心站、电力质检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各个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标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提及的由任意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

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出相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 合同文件

2.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2.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3.1 项目法人应免费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3套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规范、标准和图纸的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项目法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项目法人。

3.2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3套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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