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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桐坪至永阳公路改建工程

吉安县桐坪至永阳公路改建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人: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二○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吉安县桐坪至永阳公路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安县桐坪至永阳公路改建工程;本项目已经上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吉安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和项目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规模:该项目路线起自桐坪镇(s222省道),经固江镇,梅塘镇、登龙乡,终于永阳镇(s314省道),道路全长47.562公里,其中建设里程42.002公里路段(X006桐坪-下岭约27.652km,X010裴家-指阳约14.350km),利用现有公路5.56公里,本勘察设计项目划分一个标段,全线有大桥1座(不含铁路大桥)、中桥7座、小桥12座,本次勘察设计费约51

3.14 万元。

2.2 技术标准: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路基宽12米,路面宽10.5米,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2.3 勘察设计周期:80天,初步设计40天,施工图设计40天。

2.4 招标范围:全线范围内的路线、路基(特别危险边坡)、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工程等的设计工作。包括工程地质勘测、初勘、初测、详勘、定测、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公路用地红线图、后续施工期服务等;具体详见附表说明。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同类勘察设计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递交投标文件后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市招标投标监督网等自行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自行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 年6月21日9:30,投标人应于当日9:30前将投标文件亲自递交至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交招标人签收。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吉安市招标投标监督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8********

招标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 152********

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强制性要求)

项负责人)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所属类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违规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如投标人拟将本项目的某些专业工程的或专题研究进行分包,必须

经招标人同意和批准。

(2) 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

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

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

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

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

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

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

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

扣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网上发布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投标文件形式下,本须

知的相应条款从其规定。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

第一卷商务文件及技术建议书

(1)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表;

五、投标承诺书

六、其他材料;

(2)、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第二卷勘察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一、说明

二、勘察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报价:包括勘察设计(含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公路用地红线图、概预算编制、各阶段评审及后续施工阶段服务);设备、劳务、管理、材料、维护、利润、专家评审及差旅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采用综合评估法,则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就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响应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作废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

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

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

除不超过5%合同价格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7.3 项采用以下条款:

3.7.3

①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投标函以及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在一个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在同一个封套里,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须签到确认。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

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负责人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若缺席或未按时到作弃权处理。

投标人若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

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上填

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

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按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结果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7.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先复印后加盖单位章。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3.6 款、第7.3.2 项或第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

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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