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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消除麻疹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消除麻疹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各儿童专科医疗机构:

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免疫空白,提高本市人群的免疫水平,进一步强化本市控制和消除麻疹工作措施,保障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2006-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和本市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等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麻疹发病及流行病学特点,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3月份和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查漏补种为主要形式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现将有关2010年度上海市消除麻疹强化免疫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

(一)通过查漏补种实施强化免疫,各区县16岁及以下常住人口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二)为减轻麻疹暴发流行风险,保障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公共卫生安全,本市世博园区等重点地区中的重点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70%及以上。

二、时间

第一次:2010年3月1日-3月31日

第二次:2010年9月1日-9月30日

三、对象

(一)8月龄-18月龄以下儿童中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者;

(二)18月龄及以上-初中三年级(16岁)儿童中累计接种麻疹疫苗少于2次者,尤其是外来人口自办学校最低年级(学前班和1年级)和最高年级中的学生,以及其它年级中外地新来沪学生;

(三)高等院校、中专及职(技)校入学新生和入伍新兵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四)儿童专科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和综合性医疗机构儿科门(急)诊、病房的医护人员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医护人员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六)重点地区中的重点人群

重点地区包括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园区所在的黄浦区、卢湾区和浦东新区以及2009年麻疹发病绝对数为本市前3位的区(县)。重点人群包括: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发热门诊、门(急)诊预检分诊、呼吸科门诊和传染科等的医护人员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2.集中用工单位(如:建筑工地、生产企业、大型建材城、大型餐饮等)中外来务工人员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七)建议人群

在做好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公共卫生保障和保证常规免疫工作的前提下,各区县可根据辖区历年麻疹疫情及发病人群特点适当扩大强化免疫人群范围。

1.服务行业(特别是出租车、公共交通、宾馆、大型餐饮和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2.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临时职工)中五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或包含麻疹组分的疫苗者。

四、方式

各区县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在预防接种门诊接种与在学校、大型集中用工单位和医院等机构内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点接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五、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消

除麻疹强化免疫工作;要加强与教委、建委、外口办等相关部门以及集中用工单位和学校等的沟通和协调,广泛开展宣传,切实落实对接种对象的排摸、动员、组织和各类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要组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强对学校、集中用工单位和有关医疗机构设置麻疹疫苗临时接种点的技术指导与审核,加强督导和检查,保证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有序、有效、安全开展。(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开展接种人员培训、疫苗供应与调配、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等工作;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开展不良反应报告、调查诊断和处理等工作,组织预防接种单位和各临时接种点做好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查漏补种的准备、实施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强化免疫工作结束后开展快速评估。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落实对辖区内外来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做好麻疹疫苗接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接种记录,按时汇总并报送各项相关信息。

(四)各区县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流动宣传车、现场咨询、宣传栏、宣传画、宣传单、横幅、区报、入户告知书等形式,突出大型交通枢纽中转站、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等重点区域,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动员,让社会公众了解麻疹及其防控知识,了解开展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对于控制和消除麻疹的重要意义,为消除麻疹强化免疫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4704500.html,/fg/detail379324.html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验收指南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验收指南 一、验收工作程序 1.申请验收: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上海市医情所情报研究部受理、初审。 2.申请审批: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批,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 3.主持验收: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主持卫生局课题验收工作。 1)情报研究部向科教处提交建议聘请的3~5名验收专家名单,由科教处审定;2)情报研究部安排验收会议,发出会议通知;3)情报研究部在验收会前7~10天将验收材料送达专家,请专家起草《验收意见》(初稿)。 4.会议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主持会议,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验收程序包括: 1)课题组报告课题计划及完成情况、研究内容;2)专家组提问、课题组答辩;3)专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4)专家在《验收专家名单》上签名,专家组组长在《验收意见》上签名。 5.《验收证书》生效:1) 主持验收单位对《验收证书》所有栏目审核无误后在《主持验收单位意见》栏盖“同意验收意见”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课题验收专用章”;2)卫生局科教处审查后在《组织验收单位意见》栏盖“验收通过”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3)《验收证书》封面盖“上海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课题验收专用章”;4)以上签章齐全,《验收证书》生效。 二、验收申请提交材料: 1.《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科研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五份:封面须盖完成单位公章;勿装订,夹住即可;电子版本发送E-mail至ktys@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4704500.html, 3.技术资料(包括课题总结报告和已发表论文复印件等)一式三份; 4.《上海市卫生局课题计划任务书》复印件一份; 5.《存档证明》一式二份 (办理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表1-4) 6.有动物实验的课题,提交《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经费决算表一份 8.计划任务已作修改的课题,须提交卫生局审批的《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合同修改申请书》复印件1份 三、验收受理时间: 1.参加上半年集中验收,受理截止日为2月15日。 2.参加下半年集中验收,受理截止日为10月20日 3.其他情况另行通知。 四、特别提示: 1.验收提交的论文须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计划课题资助项目”; 2.验收申请书及证书中《技术资料目录》栏目填写要求:应填写课题研究产出,包括研究报告、发表论文(按参考文献格式填写,并注明是否为中文核心期刊、是否被SCI收录、影响因子等)、专著、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 五、验收事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机构: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情报研究部地点:建国西路602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清扫保洁面积,生活垃圾清运量,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总数,公共厕所,三类以上公共厕所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占全国清扫保洁面积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清扫保洁面积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占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9)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3]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 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3〕002号) 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 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

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其他项目 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中其他属于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也纳入可报范围。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 (一)对象 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 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3.全面健康医学评估。由市级专家组会同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相关人员和残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试行) .

目次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粪便收集、运输(中转)................................... 错误!未指定书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餐厨垃圾、粪便、装潢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的保障、检查评价和管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部分。 餐厨垃圾 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建筑垃圾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泥浆 指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含水量高的黏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废弃物。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车貌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外观清洁,无污迹、无积灰、无各类作业污染。 车体完好、无损坏。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车体锈蚀明显,车窗、车灯、反光镜残缺、破损,部件残缺或损坏; 轮胎、挡泥板大面积块状泥沙;前后车牌号被垃圾污物遮挡; 行驶噪声超标、排放黑烟。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 4.1.1 生活垃圾收集应符合下述要求 垃圾应定时收集; 已实施分类收集区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 作业噪声应达到附录的规定,异味控制应符合附录的要求;

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

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确定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目标,我国对此积极响应,卫生部制定印发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地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围绕消除麻疹工作目标,开展了一系列以提高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加强麻疹监测为主的活动,全国消除麻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由于各地免疫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接种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等原因,部分地区尚未将各项策略措施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麻疹发病水平较2012年发病率实现百万分之一的消除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任务十分艰巨。 为加速消除麻疹工作进程,努力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工作目标,提高全人群健康水平,制定《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一、指导原则 消除麻疹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提高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加强麻疹

监测,及时处理暴发疫情等策略和措施,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 二、目标 (一)总目标。 2012年,力争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不包括输入病例),无本土麻疹病毒传播。 (二)分年度目标。 ———2010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25-30/100万以下。 ———2011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5-10/100万以下。 ———2012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达到消除麻疹目标。 三、工作指标 ———以县(区)为单位,适龄儿童含麻疹成份疫苗常规免疫2剂次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15岁以下流动儿童含麻疹成份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法[2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 (沪卫法[20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署):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卫生法规处联系。原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94]字第2号)于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审批权限、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分别管辖属于其管辖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发生争议后三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分别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作出指定的决定。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许可申请的审核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收费。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 中心 2017年度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是根据市编委[2008]117号文和[2009] 164号文批准成立,其前身为上海市渣土管理处,现预算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单位定员编制80人。 2017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69人(其中干部69人),另有退休职工36人,临时工6人。 单位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参与指导区(县)市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及分析评估,编制全市市容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3、具体负责全市市容环境质量整改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施市容环境质量管理效能的监管; 4、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发展规划,参与制订、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管理规范和车容车貌保洁标准;指导、监督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工作; 5、参与制订、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区(县)城市道路保洁管理工作; 6、参与制订全市公共厕所发展规划,指导区(县)落实公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卫疾妇〔2012〕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 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传染病防控措施,持之以恒聚焦“一高一低”妇幼保健核心目标,从长规划创建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规范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夯实基础积极倡导健康素养,深入基层开展眼病防治和口腔卫生,全面推进疾控和妇幼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要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切实落实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要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结算办法,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区县,可考虑将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适当向中医药服务项目倾斜。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办法(有关解释见附件2),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2013年版)》

麻疹疫情调查与处臵技术指南 (2013年版) 加强监测、强化疫情调查与处臵是消除麻疹的重要措施。随着消除麻疹工作的推进,在对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基础上,科学、规范做好每一起麻疹疫情的调查与处臵尤显重要。为提高各级卫生部门调查处臵麻疹疫情能力,规范应对措施,特制定本技术指南,为各级卫生部门在消除麻疹阶段对麻疹疫情的调查与处臵提供技术参考。 一、相关定义 (一)麻疹疑似病例 具备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怀疑为麻疹的病例。 (二)麻疹病例 本指南中,符合《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定义的麻疹实验室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统称为麻疹病例。 (三)麻疹病例密切接触者 在麻疹病例传染期(即出疹前4日至出疹后4日,出疹当日为第0日)内与其有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

(四)麻疹暴发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出现较多的麻疹病例。现阶段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即应视为麻疹暴发。 1、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日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10日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2、以县为单位,一周内麻疹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上一年度麻疹发病率<5/100万的县,发现单例麻疹病例。 二、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一)麻疹疑似病例 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麻疹疑似病例或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采取最快方式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利用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将辖区内报告的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信息发送至麻疹监测相关人员。 (二)麻疹暴发疫情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对辖区报告的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聚集性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的麻疹暴发疫情。在对麻疹疑似病例调查过程中,应根据病例及其接触者的追踪情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650份)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法规[2006]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11.1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6〕1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6年10月24日第16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2007年1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在20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的分值规定仍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所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加盖卫生监督专用章。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麻疹防治知识培训

麻疹防治知识培训教案(一) 一、什么是麻疹 麻疹是严重威胁我国儿童健康的传染病之一。麻疹是冬末春初易发的一种传染病,也是儿童时期发病率较高且又易传染的一种急性传染病。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全身性、出疹性呼吸道传染病。麻疹传染性极强,要超过甲流,儿童是主要易感人群。麻疹病毒主要通过喷嚏、咳嗽和说话等途径,由飞沫传播。 麻疹的潜伏期一般为10~14天,亦有短至1周左右的情况。通常病人在出疹前4天到出疹后4天均有传染性。 麻疹发病早期症状有发热、结膜炎、流涕、咳嗽等,红色斑丘状皮疹首先见于面部,而后遍及全身,大约持续4~7天,皮疹消退后有时会伴有脱屑现象。 二、临床表现 (一)典型麻疹可分以下四期 1、潜伏期一般为10~14天,亦有短至1周左右。在潜伏期内可有轻度体温上升。 2、前驱期也称发疹前期,一般为3~4天。这一期的主要表现类似上呼吸道感染症状:①发热,见于所有病例,多为中度以上发热;②咳嗽、流涕、流泪、咽部充血等卡他症状,以眼症状突出,结膜发炎、眼睑水肿、眼泪增多、畏光、下眼睑边缘有一条明显充血横线(Stimson线),对诊断麻疹极有帮助。③Koplik斑,在发疹前24~48小时出现,为直径约灰白色小点,外有红色晕圈,开始仅见于对着下臼齿的颊粘膜上,但在一天内很快增多,可累

及整个颊粘膜并蔓延至唇部粘膜,粘膜疹在皮疹出现后即逐渐消失可留有暗红色小点;④偶见皮肤荨麻疹,隐约斑疹或猩红热样皮疹,在出现典型皮疹时消失;⑤部分病例可有一些非特异症状,如全身不适、食欲减退、精神不振等。婴儿可有消化系统症状。 3、出疹期多在发热后3~4天出现皮疹。体温可突然升高至40~℃,皮疹开始为稀疏不规则的红色斑丘疹,疹间皮肤正常,始见于耳后、颈部、沿着发际边缘,24小时内向下发展,遍及面部、躯干及上肢,第3天皮疹累及下肢及足部,病情严重者皮疹常融合,皮肤水肿,面部浮肿变形。大部分皮疹压之褪色,但亦有出现瘀点者。全身有淋巴结肿大和脾肿大,并持续几周,肠系膜淋巴结肿可引起腹痛、腹泻和呕吐。阑尾粘膜的麻疹病理改变可引起阑尾炎症状。疾病极期特别是高热时常有谵妄、激惹及嗜睡状态,多为一过性,热退后消失,与以后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无关。此期肺部有湿性罗音,X线检查可见肺纹理增多。 4、恢复期出疹3~4天后皮疹开始消退,消退顺序与出疹时相同;在无合并症发生的情况下,食欲、精神等其他症状也随之好转。疹退后,皮肤留有糠麸状脱屑及棕色色素沉着,7~10天痊愈。 (二)其他类型的麻疹 1、轻症麻疹多见于在潜伏期内接受过丙种球蛋白或成人血注射者,或<8个月的体内尚有母亲抗体的婴儿。发热低上呼吸道症状较轻,麻疹粘膜斑不明显,皮疹稀疏,病程约1周,无并发症。 2、重症麻疹发热高达40℃以上,中毒症状重,伴惊厥,昏迷。皮疹融合呈紫蓝色者,常有粘膜出血,如鼻出血、呕血、咯血、血尿、血小板减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 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市市容环卫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 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

麻疹处置

附件: 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2013年版) 加强监测、强化疫情调查与处置是消除麻疹的重要措施。随着消除麻疹工作的推进,在对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地做好每一起麻疹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尤显重要。为提高各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置麻疹疫情的能力,规范应对措施,特制定本技术指南,为各级卫生部门在消除麻疹阶段对麻疹疫情的调查与处置提供技术参考。 一、相关定义 (一)麻疹疑似病例 具备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怀疑为麻疹的病例。 (二)麻疹病例 本指南中,符合《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定义的麻疹实验室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统称为麻疹病例。 (三)麻疹病例密切接触者 在麻疹病例传染期(即出疹前4日至出疹后4日,出疹当日为第0日)内与其有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 (四)麻疹暴发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出现较多的麻疹病例。现阶段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即应视为麻疹暴发。 1.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日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10日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

2.以县为单位,一周内麻疹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上一年度麻疹发病率<5/100万的县,发现单例麻疹病例。 二、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一)麻疹疑似病例 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麻疹疑似病例或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利用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将辖区内报告的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信息发送至麻疹监测相关人员。 (二)麻疹暴发疫情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对辖区内报告的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聚集性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的麻疹暴发疫情。在对麻疹疑似病例调查过程中,应根据病例及其接触者的追踪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疑似麻疹暴发疫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麻疹暴发疫情后,应立即在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将同属一起暴发疫情的病例赋予相同的“暴发编码”进行病例关联,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情调查 (一)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对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开展完整的个案调查,病例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现住址、每一剂麻疹/风疹疫苗接种日期、出诊日期、报告日期、调查日期、标本采集日期、感染来源等10个关键变量要核实清楚,尤其要获取详细准确的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免疫史信息,15岁以下儿童病例须以接种证、接种卡、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为准,准确记录接种剂次和接种时间。调查感染来源尤为重要,若为输入病例还需补充调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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