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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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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作者:刘丹晨彭炳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

摘要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孔子开创了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韩非发扬了法家以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因而主张治国要依赖国家的强制力。同处于战国末期的先秦儒法两家的两位代表人物观点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本文认为分析这两者不同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贯彻现代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孔子韩非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刘丹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史研究生;彭炳金,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4858295.html,ki.1009-0592.2017.06.280

一、孔子与韩非子概述

(一)孔子与儒家学派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人。他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之一。他所奠定的儒家学说,在先秦时期称为“显学”,西汉以后成为官方统治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达两千年之久。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了“仁者爱人”的思想。孔子认为,要做到仁者“爱人”,就应该实行“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要求人们要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自己愿意办到的事情,也帮助别人办到;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也不要强加于人。这种思想是富有光彩的,它在理论范围内把所有人置于平等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等级的限制,具有个性解放的因素。

①孔子坚信“仁”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只要居于上位的人以身作则,躬行孝悌忠恕,用礼义道德的力量感化人民,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大家各安其位,和睦共处。

然而,孔子提倡“爱人”是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的,“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对统治阶级来说,它是用来调和各级贵族以及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对劳动人民来说,它是用来调和阶级矛盾,使他们安于被役使的地位。②当然,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之间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同情和相爱可言。

孔子的法律思想,正是以这种“仁”的学说为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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