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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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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春秋时期社会的变化和礼崩乐坏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变化和礼崩乐坏 春秋 社会变化: 社会变化 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以井田制为主干的土地国有制形态遭 到破坏,私田开始出现。 到破坏,私田开始出现。 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 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 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 落。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法治日渐加强。 法治日渐加强。 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已名存实亡。 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已名存实亡。 朝觐制度、命官制度、 朝觐制度、命官制度、世卿世禄制度 已经名存实亡。 已经名存实亡。 诸侯不朝,大夫不贡,诸侯尊大, 诸侯不朝,大夫不贡,诸侯尊大,爵 位自封, 位自封,周天子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大诸侯 的附庸。 的附庸。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礼崩乐坏: 礼崩乐坏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 按照周礼的规定, 按照周礼的规定 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 佾,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 二佾。 二佾。) 鲁国的季氏甚至敢越级使用天子的礼 所谓“八佾舞于庭” 乐,所谓“八佾舞于庭”。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 是可忍也,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也”。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一 成文法的公布 奴隶制社会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即刑 奴隶制社会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 即刑 法的残酷性和秘密性。 临事制刑, 法的残酷性和秘密性。主张 “临事制刑, 不预设法” 以期达到“刑不可知, 不预设法”,以期达到“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的目的。 不可测”的目的。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 重大变革。 重大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根据自身的经济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郑国 郑国 第一次:郑简公三十年 郑简公三十年, 第一次 郑

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 (前536)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 为国之常法” 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为国之常法”,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郑献公十三年, 第二次 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 郑献公十三年 年(前501)“郑驷颛杀邓析(前545-前 ) 郑驷颛杀邓析( 前 501),而用其竹刑”。 ),而用其竹刑 ),而用其竹刑” 法律条文由刻写在刑鼎上改为写在竹 简上是法律发展史上又一大进步。 简上是法律发展史上又一大进步。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2.晋国 晋国 第一次:晋文公称霸时期, 第一次: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 被庐之法” 年(前633)作“被庐之法”。 ) 汉书·刑法志 应劭注曰“ 刑法志》 《汉书 刑法志》应劭注曰“蒐于被庐 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 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 春猎之意,当时凡重大政事, 也”。蒐,春猎之意,当时凡重大政事, 皆行蒐礼。此法未公布。 皆行蒐礼。此法未公布。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赵盾(即赵宣子) 第二次: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 政时制定的“常法” 政时制定的“常法”。 左传·文公六年 记载,赵宣子“ 文公六年》 《左传 文公六年》记载,赵宣子“始 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 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 由质要, 本秩礼,续常职, 逃,由质要,治旧洿 ,本秩礼,续常职, 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师阳子与大师贾佗, 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师阳子与大师贾佗, 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这一整套内容被称为“夷蒐之法” 这一整套内容被称为“夷蒐之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3.楚国 楚国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刑书名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为隐匿亡人之法。 为隐匿亡人之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 君的安全。 君的安全。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 二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

遭到晋国以叔向 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给子产写信说: 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给子产写信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 制为禄位, 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 制为禄位 以劝其从,严断刑罚, 威其淫。 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闻之: 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闻之:‘国将 闻之 必多制’” ’”。 亡,必多制’”。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 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制定和公 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 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 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 世”。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 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 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 气象。 气象。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时隔二十三年,晋国也“铸刑鼎, 时隔二十三年,晋国也“铸刑鼎,著 范宣子所为刑书了” 范宣子所为刑书了”。遭到孔子的反对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愆,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愆, 所谓度也” 所谓度也”,也就是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 等级制度不能错乱。 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法的公布破坏了 这种制度,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贵贱无序, 贵贱无序 何以为国”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

变化 其二,成文法的公布, 其二,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旧贵族 礼治” 人治”传统, 的“礼治”、“人治”传统,限制了他们 的等级特权, 的等级特权,动摇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政 治基础, 治基础,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早期代表所 倡导的“法治”原则, 倡导的“法治”原则,是法制改革与建设 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新兴势力的巨大胜利, 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新兴势力的巨大胜利, 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 依据。 依据。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一.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 (一)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主张“ 一 主张 事断于法” 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即有法不依, 乱也甚于无法”。即有法不依,比无法的 危害更大。 危害更大。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 去私恩”。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 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二)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二 主张 刑无等级” 反对“礼有差等” 主张“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他说“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他说“尺 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角量也,谓之法” 角量也,谓之法”。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商鞅明确指出: 法者, 商鞅明确指出:“法者,国之权衡 也”。 强调适用法律“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强调适用法律“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 要求“ 一断于法”,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 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王制者, 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王制者, 罪死不赦” 罪死不赦”。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 壁垒。 壁垒。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 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 享受的特权。 享受的特权。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三)主张“重刑轻罪”,反对“礼义教化” 三 主张 重刑轻罪” 反对“礼义教化” 主张“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主张轻罪重 罚,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维 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 护地主阶级

的利益, 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 又一立法原则。 又一立法原则。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商鞅“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商鞅“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故无刑也” 韩非“威势之可以禁暴, 故无刑也”。韩非“威势之可以禁暴,而 厚德之不足以止乱” 重一奸之罪, 厚德之不足以止乱”。“重一奸之罪,而 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也有很大影响。 也有很大影响。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四)主张“布之于众”,反对“刑不可知” 四 主张 布之于众” 反对“刑不可知” 主张“ 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 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新兴地主阶 级立法图治的必经之举。 级立法图治的必经之举。 其目的,一是公开否定奴隶制的“ 其目的,一是公开否定奴隶制的“刑 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性; 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性; 二是布之于众,使民知晓, 二是布之于众,使民知晓,扩大刑罚 的威慑力量,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的威慑力量,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所以韩非:“法者 编著之图籍, 法者, 所以韩非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 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二.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一)各国的变法 一 各国的变法 1.魏国 魏国 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 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 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 (1)“尽地力之教” 尽地力之教” 尽地力之教 (2)“善平籴” 善平籴” 善平籴 (3)制定《法经》 制定《 制定 法经》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2.楚国 楚国 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 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内 容有: 容有 (1)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 限制旧贵族, 限制旧贵族 改变世袭的分封制, 废公族疏远者; 废公族疏远者; (2)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对封君的子孙“ 对封君的子孙 三世而收爵禄” 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 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 、 无用” 不急之官” “无用”和“不急之官”。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3)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 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 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 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 民,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 (4)提出“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 提出“ 提出 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 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 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

不顾毁誉”, 要求大家能够为“ 而忘“ 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3.秦国 秦国 秦孝公时, 以卫( 鞅为左庶长, 秦孝公时,“以卫(商)鞅为左庶长, 卒定变法之令” 卒定变法之令”。 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第一次是孝公三年( ),据 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前359),据《史 ), 记·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令 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 商君列传 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奖励告奸; 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奖励告奸; 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 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前350)这次变 ) 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内容 有四: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有四: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 其赋”的禁令,宣布“ 其赋”的禁令,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 内息者为禁” 取消分封制, 内息者为禁”;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 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统一度量衡制度。 统一度量衡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二)李悝的《法经》 二 李悝的 法经》 李悝的《 1.《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经》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 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 经济不断发展, 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 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 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 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 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 巩固封建制度。 巩固封建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 法经》 产物。 产物。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 体系的法典, 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 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李悝改革的主要内容: 李悝改革的主要内容: ( 1) 经济改革 , 推行 “ 尽地力之教 ” ) 经济改革, 推行“ 尽地力之教” 善平籴”政策。 和“善平籴”政策。 ( 2) 政治改革 ,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 ) 政治改革,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确立量才任用制度。 确立量才任用制度。 ( 3) 法律改革 , 编撰 《 法经 》 , 推行 ) 法律改革, 编撰《 法经》 法治。 法治。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

律的发展 2.《法经》的主要内容与本质 《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现有文献最 早提到《法经》的是《魏律·序略 序略》 早提到《法经》的是《魏律 序略》,“旧 律因秦《法经》 就增三篇, 具律》 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 不移,因在第六” 晋书·刑法志 刑法志》 不移,因在第六”。从《晋书 刑法志》中 可知其内容分为《盗法》 贼法》 可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 囚法》 捕法》 杂法》 具法》 《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六篇。 六篇。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因而把惩罚“ 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 的首要任务, 盗法》 贼法》 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 法经》之首。 《法经》之首。 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 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 二篇” 《捕》二篇”。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 以其律具其加减”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定。 规定。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2)《法经》的本质 《法经》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镇压劳动者。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窥宫者膑,拾遗者月 ”,“越城, 窥宫者膑, 越城, 窥宫者膑 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 为所欲为” 为所欲为”。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保留奴隶制的残余。 保留奴隶制的残余。如“籍其家及其 妻氏” 甚至“及其母氏”的规定。 妻氏”,甚至“及其母氏”的规定。把罪 犯的亲属罚为奴隶, 犯的亲属罚为奴隶,就是承

认了占有奴隶 的合法化,保留了奴隶制度的残余。 的合法化,保留了奴隶制度的残余。 法经》虽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 《法经》虽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 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 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 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3.《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 首先,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 原则和体系。 原则和体系。 其次, 其次,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再次,它所规定的刑罚制度, 再次,它所规定的刑罚制度,有继承 奴隶制五刑的保守一面,也有创新的一面, 奴隶制五刑的保守一面,也有创新的一面, 对少年犯罪和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处罚制度, 对少年犯罪和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处罚制度, 给后世的立法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给后世的立法留下了可贵的经验,也是对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的贡献。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这部《法经》 商君受之以相秦 商君受之以相秦” 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 谓九章之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 谓九章之律 魏因于汉律,为一十八篇” “魏因于汉律,为一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援至北 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唐因于隋, 齐……隋因北齐 隋因北齐 唐因于隋 相承不改” 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 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 提供了法典依据, 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 的影响。 的影响。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三)商鞅的法制改革 三 商鞅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改法为律 商鞅的改法为律 商鞅 秦孝公起用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 秦孝公起用商鞅于公元前 年和公元 年两次变法, 前350年两次变法,对秦国旧法进行改革。 年两次变法 对秦国旧法进行改革。 唐六典》 商鞅传《法经》 《唐六典》说:“商鞅传《法经》,改 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 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 加车裂镬烹之刑” 诛,加车裂镬烹之刑”。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商鞅改法律具有超越于各国法律之上 的特点, 是一个重要的发展, 的特点 , 是一个重要的发展 , 是中国封建 制法律逐步趋向制度化、 规范化、 制法

律逐步趋向制度化 、 规范化 、 定刑化 的表现。从秦国制《 秦律》 的表现 。 从秦国制 《 秦律 》 , 中国各封建 朝代大都称“ 朝代大都称“法”为“律”。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的演变, 由“刑”到“法”的演变,是由单纯 强调刑罚杀戮到公平、 强调刑罚杀戮到公平 、 公正地用刑罚罪的 变化, 的演变, 变化 , 由 “ 法 ” 到 “ 律 ” 的演变 , 则又进 一步从公平、 公正到执法均一。 一步从公平 、 公正到执法均一 。 由 “ 刑 ” 再到“ 的演进, 到 “ 法 ” 再到 “ 律 ” 的演进 , 并不只是一 个名称或用字上的变化, 个名称或用字上的变化 , 其中包含有法律 概念与制度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 概念与制度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2.商鞅的明法重刑 商鞅的明法重刑 商鞅 明法重刑是春秋战国以来, 明法重刑是春秋战国以来,新兴地主 阶级“事断于法” 重刑轻罪” 阶级“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 则的发展。 则的发展。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商鞅的“明法” 包括: 商鞅的“明法”,包括: 一是“燔诗书而明法令” 即取缔儒、 一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儒、 墨各派异端,特别是儒家的经典, 道、墨各派异端,特别是儒家的经典,用 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二是法必明,令必行。 二是法必明,令必行。 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为法,必使明白易知”,“使万民 皆知所避就” 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宣传, 皆知所避就”,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宣传, 使民知晓,做法律规定允许做的事,以保 使民知晓,做法律规定允许做的事, 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执行法律要用“严刑” 执行法律要用“严刑”、“重刑”来 重刑” 加以保证。 加以保证。 (1)行刑重轻 ) 行刑重轻,轻罪重罚,刑去事成, 行刑重轻,轻罪重罚,刑去事成,国 家则强;重重而轻轻,重罪重罚, 家则强;重重而轻轻,重罪重罚,轻罪轻 刑去事生,国家则弱, 罚,刑去事生,国家则弱,中央集权制就 不可能巩固。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 不可能巩固。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 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五行志》 商君之法 商君之法, 《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 汉书 五行志 者,黥”。 行刑重轻”又以族诛连坐为核心, “行刑重轻”又以族诛连坐为核心, 充分体现了“以刑去刑” 以杀去杀” 充分体现了“以刑去刑”、

“以杀去杀” 的重刑思想。 的重刑思想。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2)刑用于将过 ) 对已犯罪的人处以重刑,不足以止奸, 对已犯罪的人处以重刑,不足以止奸, 要扩大刑罚适用的对象,认为“ 要扩大刑罚适用的对象,认为“刑用于将 才能止奸。 过”才能止奸。 就是说, 就是说,定罪判刑只要有犯意表示即 不需要根据犯罪行为, 可,不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这是西周时期 原心论罪”的发展, “原心论罪”的发展,为惩治思想犯罪制 造了理论根据。 造了理论根据。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3)不赦不宥 ) 这是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否定。 这是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否定。 商鞅知道“法之不行” 阻力在“ 商鞅知道“法之不行”,阻力在“自上犯 之”。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4)奖励告奸 ) 奖励告奸与什伍连坐是紧密联系的。 奖励告奸与什伍连坐是紧密联系的。 商鞅明令: 民为什伍” 编制户口, 商鞅明令:“民为什伍”,编制户口,实 行连坐制度。 行连坐制度。 实行奖励告奸, 不告奸者,腰斩, 实行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 罚”。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3.废除世袭特权,确立封建法制 废除世袭特权, 废除世袭特权 (1)明令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 )明令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 实行军功赐爵授禄制度。 实行军功赐爵授禄制度。 (2)取消奴隶制时代的贵族分封制,推 )取消奴隶制时代的贵族分封制, 行国君集权控制的封建县制。 行国君集权控制的封建县制。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三.战国时期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变化 国王之下设专职司法官, 国王之下设专职司法官,帮助国王执 行审判权,如秦国设廷尉,楚国设廷理。 行审判权,如秦国设廷尉,楚国设廷理。 地方由行政长官、县令、 地方由行政长官、县令、县丞兼理司 执掌狱讼。 法,执掌狱讼。 这种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的 制度,自战国创立,一直待续到清末。 制度,自战国创立,一直待续到清末。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审判制度的变化,是各诸侯国君主、 审判制度的变化,是各诸侯国君主、 廷尉、廷理控制司法审判。 廷尉、廷理控制司法审判。 一般案件由地方行政长官审判, 一般案件由地方行政长官审判,各国 实行二级二审, 实行二级二审,司法管辖依地方行政辖区 决定,如秦国的司法管辖, 决定,如秦国的司法管辖,就是按县划分 的。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诉讼程序,分告诉与告奸。 诉讼程序,分告诉与告奸。 告诉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告诉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上告立案,提起诉讼。 贼、奸,上告立案,提起诉讼。 告奸,人人有责,告奸者奖, 告奸,人人有责,告奸者奖,不告奸 者罚,秦国不告奸者同奸论罪。 者罚,秦国不告奸者同奸论罪。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诉讼程序,分告诉与告奸。 诉讼程序,分告诉与告奸。 告诉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告诉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 上告立案,提起诉讼。 贼、奸,上告立案,提起诉讼。 告奸,人人有责,告奸者奖, 告奸,人人有责,告奸者奖,不告奸 者罚,秦国不告奸者同奸论罪。 者罚,秦国不告奸者同奸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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