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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

法制新闻案例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中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与研究的热点。本文阐述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历史渊源,分析了司法独立的要求与标准以及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最后提出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与方式,以维护司法独立的权威。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舆论监督 【正文】: 司法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的接触与交往也愈发密切和频繁。必然就会出现各种纠纷,而司法就是为了处理纠纷而存在的。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时间很短,而且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各种体制落后,在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快速发展,如加入WTO 等等。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对现行各种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司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要求司法应独立存在、独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功效。司法是否独立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司法独立也就成为司法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与内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权是司法的重要内容,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都应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针对司法独立的内涵,学术界展开了较多的研究,无论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都颇为关注司法独立的内涵。从现代司法实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了本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一致,它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司法权的独立,一般而言,学者们之所以对司法独立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根源于司法的内涵与本国法律传统密切相关。但是即使学者们的观点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却有共同之处,都认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就是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的干扰,让司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在实践中予以行使。基于此,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所要求的一种自然与理性状态,任何外部因素都不能对其进行干扰,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制度结果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高原 【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 一、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司法独立制度和理论的发展

司法独立制度和理论的发展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最重要的权利,在古代社会,统治者都要亲自控制和行使审判权,从而使审判权与行政权军事权等密切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所谓诸权合一的体制。在古代巴比伦,“司法权与性质权是密切结合的,王国中国王拥有最高审判权”。在印度,“国家形成初期——由国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国家的最高法院也就是国王本人的法院”[xiv].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已开始产生自然法思想,裁判者要追求自然正义的观念已经出现,该观念曾在中世纪成为英国的法官对抗王权要求司法独立的重要理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古罗马时期已出现了对国家权利进行划分的理论,如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二千年前的古罗马时期,曾经产生过分权理论。如普里比亚士(Poly- bius 204-123B.C)曾于公元前767至公元前151年著有《罗马史》一书,其中叙述了罗马人在执政官、元老院、平民会议之间的权力分离与制衡问题,[xv]然而,罗马就会始终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司法制度,而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也并没有严格区分。例如在罗马早期无老院控制着司法权,罗马帝国建立以后,罗马皇帝曾将审判权授予罗马境内的一些行政官吏,而由皇帝保留上诉审判权。在帝政时期,罗马皇帝完全控制了审判权。[xvi]所以,罗马社会曾形成了一套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对后世产生影响的独立的司法制度。 日尔曼人的入侵导致罗马帝国的崩溃,整个西欧进入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土地分封制度制度的建立,土地的私法权力与公法权力密均

结合在一起,审判权也成为各封建领土的特权。虽然国王对全国的领土仍保留了名义上的审判管辖权,但由于分封制度的结果使审判权被割裂,国王在事实上已丧失了审判权。除封建领主享有绝对的审判权以来,教会的审判权也随着罗马基督教会势力的发展而及以形成,且审判管辖权的范围也逐渐从审理有关仪式、信仰与纠纷而扩大至有关婚姻、亲属、遗嘱合同等案件。[xvii]教会的审判权逐渐形成为与领主的审判权相抗衡的权力。由于中世纪司法审判权的分裂及与对土地的权力相结合,审判程序也极为简单且不合理,因此一直不存在所谓合理的、独立的司法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在1066年诺曼人征服以后,国王建立了王座法院,形成了中央审判机构,同时聘用了一些通晓罗马法的人士担任法官。从13世纪开始法官主要从资历较深且出类拔萃的律师中选任,因此具有较高的素质,他们与律师一起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法律职业组织(在伦敦称为“法庭学院(Inn of court))”,并不断排除外来的干预,以至后来受发展到敢与王权对抗。自十六世纪:“大法官不在是国王的听忏悔者,也不是教会人士,而越来越经常地是一个法学家。他以真正法官的身份审查成交给他的请愿书。-出于对正义与良好管理工作的关心,英国君主在这个时期对大法官法院优遇有加”[xviii],普通法的法官在创造普通法和衡平法中发挥了核心作用,17世纪初,英国王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志华·柯克(Edward kock)曾经与国王詹姆斯一世之间进行了一段精彩的对话: 詹姆斯一世: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朕及他人与法官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

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题答案05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试卷满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0分,共30分)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B)。 A、公有经济与个体经济 B、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C、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 D、公有经济与私营经济 自己得分:3.0 2.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决策,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必须全面落实决策的(B)审查。 A、原则性 B、合法性 C、合理性 D、科学性 自己得分:3.0 3.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A),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A、客观规律 B、自然规律 C、客观实际 D、客观世界 自己得分:3.0 4.提高法治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需要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B)、职业化。 A、竞争化 B、专业化 C、主体化 D、科学化 自己得分:3.0

5.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依法行政的顶层设计,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其中重点是改革(D)。 A、行政执法方式 B、行政执法手段 C、行政执法程序 D、行政执法队伍 自己得分:3.0 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D)。 A、司法独立 B、法治政府 C、司法公正 D、依宪治国 自己得分:3.0 7.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C)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A、合理执政 B、合法执政 C、依法执政 D、依法办事 自己得分:3.0 8.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C)向党中央报告。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D、最高人民法院 自己得分:3.0 9.为了确保“全民自觉守法”,《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下列哪一个是《依法治国决定》中提出的?(A)

法制新闻报道

1.下列新闻写作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将其改写一下。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存在的问题:条理不清、措辞不明、语言混乱 改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条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此类案件,分别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阅读下文思考记者与律师调查的异同 【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记者不是福尔摩斯 2011年09月18日 18:00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订阅《新世纪》|注册财新网 标签: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 采访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 这实在是个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财新网】(财新记者王婧)我特别不喜欢采访这种“非正常死亡”的题材。因为我清晰地知道,读者希望看到的,是媒体能够就“自杀”还是“他杀”,做出一个独立的调查,最好能够印证出自己脑海中推断的那个过程。但我做不到。 2009年底,湖南武冈市副市长杨宽生离奇死亡。在公安机关的解释中,杨宽生最先用刀割颈部和左手上手腕,未自杀成功。随后,杨右手持刀割破左手下手腕,连续割了几刀,再用剪刀剪断动脉。杨在割破手腕后,还尝试了触电身亡的方式,仍未成功。杨在大量流血虚脱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并未死亡。随后他选择了跳楼,第一次并未翻过阳台,在掉回阳台内侧后,杨第二次攀爬时才从阳台坠下。“在下坠时,还被二楼的遮阳板剐到”,这是其肩部淤血的原因。 我和所有的读者一样,从未见过这么稀奇古怪的“自杀”。与此同时,“政治谋杀”这一坊间说法已经上了各大网站的首页。我就像打了鸡血一样,非得让编辑派我去现场,我幻想着自己能成为福尔摩斯,通过蛛丝马迹,找到杨宽生“死于谋杀”的证据。 编辑给我泼冷水,让我不要抱啥期望:“要推翻公安机关已经有的结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否则,你的结论比公安机关的结论更站不住脚。” 我到达当地的时候,案发现场已经不存在。我问家属是否有尸检报告,家属说,只见过自杀结论,从未见过尸检报告。 物证缺失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人证。据死者的一名学生称,在尸检结束的第一时间,他曾经反复问过尸检的法医,法医给他很肯定的结论,“这是他杀。”我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这名法医,他在电话中沉默了一会儿,对我说:“官方怎么说,你就怎么写吧。”

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作对抗王权的专横和对民众权益的保护。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确认,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认为其指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外来干涉。 关于司法独立,在以下几个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达成共识: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也彼此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法院外和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影响,在这层面上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独立;法官依严格的法律程序任命、升迁、免职,享有优厚稳定的待遇,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和所作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院的人事、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受到法律保障。 一、德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他们不得听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州有关机构的指示。德国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确保法官的独立,在对法官进行选任、培训、监督的同时尽量确保其独立性。法官的独立包括法官职务和人身上的独立性和法官本身的独立性。法官在德国属公职人员,但区别于一般公务人员,1961年德国《法官法》对法官这种特别的法律地位作了确认。确保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都建立在这种区分上。 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审判,无论是其顶头上司(法院院长)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司法部长或者政府,或者是议会。 院长要根据法官的知识和业绩定期对法官进行评定,作出“职务鉴定书”,这是法官申请其他职位所必需的材料。这是院长履行职务监督权的一个体现。为了尽量防止这种监督妨碍法官内在的独立性,法律给予法官不受秘密鉴定的保障,即被鉴定法官有权要求鉴定作出者宣布并通知鉴定结果。 为了解决监督与独立的冲突,德国设立了纪律法院,法官法规定法官有权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 (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作者:黄雨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可以说这个定义全面具体,关键是突出了传媒的媒介特征。 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司法独立的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法制新闻观后感范文四篇

法制新闻观后感范文四篇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任何违法的人或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关于《法制新闻》的观后感范文四篇,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篇一:《法制新闻》观后感 &ldqu;人的生命只有一次&rdqu;。人,最宝贵的会是什么?是生命。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则,真正做到&ldqu;关爱生命&rdqu;。 今天,老师带我们看了《学法律、知权利、会防范、懂礼仪》的宣传栏。其中,《交通安全篇》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人的生活中,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因此,我们就要处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假如我们不遵守规则,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躲不过,便会丧失宝贵生命。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还有那些不守规则的司机,自由放纵的行人。轻视,疏忽,大意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 曾经有这么一则报道,一个四年级学生在路边拍球。不小心,球滚到马路去了,她跑过去捡,一辆车迎面驶来,便毫不留情从她身上扎过去了,就在这短暂的一刹那,她丧失了宝贵的生命。十载岁月,父母呕心呖血抚养成人,而就在瞬间即逝,难道这是一个人的命运吗?不,绝不是的。命远给每个人的待遇都相同,就要视乎你怎样去面对,

怎样去珍惜。 一些中学生,出现了因思想,心理,行为的偏激引发伤亡。直至今天,一些家底仍无法走出失去亲人所带来的痛和悲。同学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在安全问题上,我们必须防范在先,警惕在前。 同学们,我们要让交通安全的警钟长鸣,珍惜生命,珍惜明天! 篇二:《法制新闻》观后感 法律是神圣不可触犯的。他是正义之火,是光明战士,是慈祥的老人,还是严厉的智者。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的社会才得以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人。然而,在社层上不法分子却屡见不鲜。 有一天,我在家里看电视,又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小偷干了一会儿时候,就偷到了几十万元,他高兴得不得了。过了几天,他又偷人家的钱包,却被一个人拦住了,这个好心人看他年纪轻轻,便对他说:&ldqu;小伙子,你母亲把你培养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如果她知道你干这种偷偷摸摸的事,她肯定会伤心欲绝的。&rdqu;可是这个人却不屑一顾,反而用随身带的刀子把这个人给杀害了,然后逃之夭夭。当我看完这条新闻,心中对那好心人的遭遇而感到伤心,对那个小偷的行为而感到气愤,你这个小偷知道吗?你这么干,不仅不会变成有很多银宝的大阔老,还会终生坐牢的,这位好心人那么热心的帮助你,想让你该邪归正,你不仅不听,反而将他给杀死了。也许,你为偷得的钱而欢喜,为逃脱罪行而坦然。这对你是件好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将永远战胜邪恶,到后来你将被判死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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