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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及防范

浅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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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及防范

2011年01月12日 10:45 编辑:李建雄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广义含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二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而狭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本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从指广义上理解的。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中的各方主体

1.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

土地供给主体,即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国家。在实际中,由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利。在土地出让、划拨中,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又是向土地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经济行为主体。市场调控主体,即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维持交易秩序,提供交易质量和效率,协调土地交易关系的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如土地、规划、房地产、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2.其他土地市场主体

(1)需求主体

土地市场需求主体指的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从土地所有者主体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主要是土地开发者和经营者。他们既是通过划拨、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又是土地再转让中的市场的供给主体。

(2)中介主体

中介主体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用地咨询机构、土地交易经纪机构、招标、拍卖等机构。中介机构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是沟通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向供需双方公开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各类中介服务,以达成市场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土地市场主体资格,它只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之所以把它列入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考虑到存在集体土地在没有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就有某些农村集体组织强推“土地上市”的情形,才提出来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程序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管理部门须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该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当土地供需双方达成意向后,再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以下程序:首先由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等文件;其次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有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最后由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条件和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条件和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请国土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双方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就是一定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程序是:首先由转让和受让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其次国土部门依法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进行批准;最后由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则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征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须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即征为国有,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才能进行转让。

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其征收的法定程序是:首先,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各方主体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由于某些主体贪赃枉法、恶意串通、利欲熏心、法制观念淡薄,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法不依、违法转让的情况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犯罪的情形,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

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渎职行为。而且一宗土地转让背后的渎职行为往往和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国土管理、建设、规划、税务等多个部门,存在于土地审批、转让、利用和监察等多个环节。具体而言,渎职行为易发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环节。主要表现为土地监管人员以及政府主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越权批地办证;或者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经依法认真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或者徇私舞弊,用土地做人情,违规批地、少批多划,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行为不予处理,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环节。在土地划拨、出让中主要表现为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将经营性用地通过划拨方式让用地需求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擅自帮助变更土地用途,从而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滥用职权,以"以租代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竞相压低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擅自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个别地方有些主管领导利用职权侵吞或者以其他非法行为占用土地出让金,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熟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对国有土地的出让该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擅自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招标中,与用地者串通,泄露标底,使用地者能够以最少的价格获得较高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中主要表现为在条件不符合或在出让金、税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予以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或者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作更名处理,给受让方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

根据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在土地转让中的渎职行为,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串通投标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其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

(1)需求主体违法行为表现为:在土地划拨、出让环节上,为减少或免交土地出让金,通过贿赂手段,与主管部门相互勾结,以划拨土地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变更土地用途;在土地出让招拍挂中,与土地主管部门串通,获取标底,或者向竞争对手支付贿赂并且串通投标,从而能够以最少的价格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主管部门勾结,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低价获取本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环节上,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少交或逃避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向个别领导行贿,在企业改制中以协议的方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而是抬高地价后予以转让,甚至在与一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再与另一方或几方签订转让合同,有的还不惜铤而走险,借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以上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其中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介主体的违法行为表现为:如土地招标转让中,收受贿赂,泄露标底等相关信息;在土地评估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为了获取评估业务或经济利益或收受贿赂,在土地评估中,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导致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中介机构涉及的刑事责任有:公司、企业人员商业受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有土地市场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农用地转让进行非农建设。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因此本文在此单列特例,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最典型的就是村委会中主任、书记通过“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的名义对本组织的集体土地进行转让,用于非农建设。在形式上,有的还通过聘请了拍卖师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合法”形式将集体土地进行转让,有的甚至村主任、书记等领导直接决定转让集体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风险防范

(一)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

行政执法人员都握着执法权力,如果缺乏了监督制约,权力一旦与私欲结合,必然导致私欲膨胀,滋生犯罪。因此,要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的行使从制度和法律上进行严格约束和规范。在土地转让中各执法环节,纪检监察部门要随时对政府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行使权力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权力的运作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切实解决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特别是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环节,增强监督、分解权力,让不同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能交叉衔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用内部机制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当然,对农村集体组织中村干部权力行使同样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事前杜绝和防止村干部的渎职行为。

同时,我们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土地转让中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也证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多、效果好。

(二)规范土地市场主体的行为,加大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建立一系列约束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工作程序。在土地划拨、出让环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要结合实际,严肃查处土地需求主体和领导干部之间的违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土地交易中的行贿受贿。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的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的条件和程序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土地转让环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土地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土地的转让要严格依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实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的监督。

坚决查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规范中介行为,促进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对土地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要加大打击力度。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都有多种,所有现行的法律都应得到有效的执行。首先,在刑法的执行上,根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凡是对土地刑事违法行为达到量刑幅度的,就应当交由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而不能仅予以民事或行政处罚了事。其次,要采用多种处罚形式结合的处罚方法以加大处罚力度。即如果违法主体是企业,除了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财产罚,还应加大对其法人的申诫罚和行为罚,在名誉、信誉以及人格等方面降低其社会评价,或者吊销违法主体的营业执照。在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成熟的今天,个人信誉度在从事市场活动时显的越来越重要,因而,申诫罚甚至比财产罚对于打击违法行为来的有效。因此,为打击土地违法、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强化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

土地转让中的职务犯罪,除了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且带共性的原因,就是对如何加强领导干部的政策、法制等方面教育工作不够重视。加之一些干部又缺乏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接受教育管理的自觉性,因此就出现了法制观念淡薄,放松自我管理和约束,拒腐能力弱。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违法表明了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足,对自身的行为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因此建议:一是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握有土地审批权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要以开展法制教育为切入点,提高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土地使用转让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加强对农村干部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树立他们的法制观念。二是建立廉政谈话制度。这一制度是进一步落实预防警示教育制度的延伸和继续,因此纪检部门应着重对那些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廉政谈话,使其能随时反省和警醒,使他们时刻不忘在土地转让中行使职权时所筑起的“防火墙”和架设的“高压线”。

法治社会下要求一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要解决土地转让过程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和周期性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标本兼治之策,从制度、机制、法制多方面入手,加快法治建设,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从而展示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保障土地市场环境的健康秩序。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分析了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其原则和策略。要树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企业内部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企业决策机制。同时,要坚持全方位管理原则、规范化运作原则、动态化调整原则;要处理好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收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标签: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任何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都有可能带来法律的风险,出现法律风险很正常,但企业如果在出现法律风险的“隐患”时却无动于衷,那么法律风险一旦变成现实的灾难,对一个企业来说很可能就要“伤筋动骨”。为此,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风险,一般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大类,但商业风险在很多时候则表现为法律风险。现实情况中,法律风险已成为目前企业最常见、发生率最高的风险之一,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难以承受的伤害。因此,法律风险往往成为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走入意想不到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纵观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主要表现为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诉讼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投资合作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十几种。 但无论是何种风险,其主要表现不外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表现形式,即其发生的原因都是因法律因素产生的,主因是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状况发生变化,企业没有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所签合同的约定,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的侵权等。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管理、运营的每个环节,简单的来说就是企业从成立的那一天开始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其行为都会涉及有关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而企业法律风险发生而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即企业要承担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各类行政管理法规所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即企业按照我国《刑法》所要承担的,对单位承担罚金,对企业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承担刑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内部律师日常的工作是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管理者发出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不能够在一个公司工作很多年后,却不清楚这个公司存在哪些固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知道这些风险却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专业领域里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之前,均会为客户进行评估,在获得第一手的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制定服务方案。管理咨询机构进入服务企业后的首要工作是评估该企业的管理流程是否存在缺失,然后再和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时,首要考虑的是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然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审计工作;就连装修一个房子,设计师也要实地测量然后才听取业主的设计要求。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其实无法有效做到对公司内部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是模式化、流程化的,不一定能够适合各个行业性质、规模、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各异的公司。 公司内部律师在开展其它工作之前,一般要先对公司固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客观和充分的评估,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生命起于设立,终于清算或破产,各种风险始终伴随着它。当初的几个人怀着满腔的希冀和创业的狂热理想而投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家公司可能会慢慢壮大,而狂热也会变成理性,激情也会转换成保守,但始终不会变的是这家公司周围和内部存在的风险。所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对一家公司来说,体现的是管理层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能力。杰克.韦尔奇的一

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

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 姓名 :宋召科 班级 :机电(本)091 学号 :2009322112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因而,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防范在企业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风险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合同管理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加强合同管理,重视合同风险的防范,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有哪些?企业又应该如何防范合同风险?这是管理管理者应该有所了解的问题,更是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应该深入了解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管理的风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从制度层面上讲,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比如归口管理和责任管理制度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难免这样那样的风险。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签订合同前如果不注意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会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时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或引发企业的全面亏损或破产。或者虽然前期注意了资信审查,但在过程中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缺乏持续关注,不能及时掌握对方的资信变化信息,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2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3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是合同立法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或联营合同时设立的保底条款、担保合同中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等,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也因此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4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权限不明。有的企业只是原则规定了各类合同如何签订,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一些集团企业的基层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专用章,签合同就是基层单位自己说了算,上级公司也很少对下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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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解答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本文从施工单位合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避免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第1页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那么,企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呢?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点…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科学的发展观,是对邓小平同志“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济工作发展观”的承续和推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客观上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必然产生的新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作为企业、作为我们交运集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首

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因为我们的国家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增强国力,我们的人民只有加快发展才能走向富裕,我们的企业只有加快发展才能使广大职工早日过上小康生活。但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十分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投入或盲目追求规模的扩张,必须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本消耗低、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 建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改组改制、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法律事务机构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倾斜政策用好、用足。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事务机构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 (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

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是,因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工作中实践经验,总结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旨在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浅谈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法律风险增多。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是预防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自施行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主体--企业常常以败诉收场。劳动争议案件的频发增加了企业用工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变不利为有利,如何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成了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诸多企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制定了多种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办法。《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用工存在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归纳。详见下表: 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类别风险项目风险环节风险等级 人事制度 招聘制度 入职审查一级 告知义务二级 违法要求担保和押金三级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员工法律依据失效一级培训制度试用期内提供有偿的培训一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一级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 不订立书面合同一级 试用期约定不当二级 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当二级 服务期约定不当二级 劳动合同无效三级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级劳动合同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不当一级 续签劳动合同不当三级 劳动合同解 除 劳动者解除合同一级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级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三级 后合同义务四级 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级 其他 商业秘 密竞业禁 止 商业秘密三级 竞业禁止三级 鉴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多样化,本文仅就企业如何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用工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期望能够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招聘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招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招聘制度的完善是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通过完善招聘的流程、修订招聘系列表格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规避由招聘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审查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浅谈烟草商业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烟草商业企业的法 律风险防控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浅谈烟草商业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摘要:防控法律风险是当前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点工作。本文从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类型的分析着手,阐述了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主要原则、主要步骤、注意事项,对如何开展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字: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正是我们烟草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关键所在。行业30年发展实践证明,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伴随着法治建设前进的步伐。法治建设对行业的改革发展、“三大辉煌”的创造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行业思考、谋划、实践三大课题的重要举措。作为特殊行业,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只有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行业和谐,才能不断激发改革红利和发展潜力,才能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行业防范和应对各种挑战和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在新的发展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烟草控制、完善体制、构建和谐、国际竞争等方面的压力和挑战。近年来在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争议和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案值较大、关系复杂、应诉困难等明显特点。因此,应对挑战、防控法律风险也是当前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点工作。 二、烟草商业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烟草商业企业作为垄断市场的主导者,维护烟草专卖法建立的合法垄断秩序,就是其经营管理行为的核心价值。近十年来国家局有关烟草商业企业规范经营的政策措施,无不以规范为重,无不以守法为要。烟草商业企业必须把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价值目标。 这几年来,省内市县两级烟草商业企业的法制环境总体是平稳的,基本上没有大的诉讼纠纷。但法律纠纷少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风险。烟草商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行为受到一百多部法律的规范调整。低风险表象下,如果任由矛盾累积,低风险经过量的积累有可能转化为高风险,将会对现有垄断体制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冲击,最终动摇专卖制度基础,引起不利的外部法律变动。 随着行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法律风险触发点也在不断增多。只有将法律风险防控提升到企业管理层面,形成风险处置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事后型”向“全程型”转变,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式防控,才能有效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国家局和省局正在推行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正是适应了这一形势。

如何防范技术合同的风险完整篇.doc

如何防范技术合同的风险- 长期以来,在世界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有商店对其售出的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所谓三包,是指当商品本身有瑕疵时,消费者可以依据该商品不同的瑕疵和不同的占有时间向商店依法要求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即商店对顾客实行一定期限内的包修包退包换。这种三包看来对消费者十分有利,可以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把这种三包制度用到技术交易中,技术贸易的受让方(即消费者)不就没有风险了吗?那该多好啊!然而,不行。这是因为技术交易的客体是技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浊物质商品,而是技术。; ; 显然,由于技术商品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合同法》没有规定技术合同标的的三包,在技术交易中,不实行三包政策,技术受让方对技术不满意,不退货。这为,技术是无形的商品,没有物质形态,一旦卖出,就形成泼出的水收不回来,想退也退不了,无法实现退货。技术可以装入大脑、存入电脑,技术资料可以复印、复制,如果退货,技术转让方如何能承认和接受。再加上作为一件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是特定的、惟一的,也就不存在换货的问题。同时,技术的发; 没有止境的,对于技术也不存在包修问题。; ; 技术交易不实行三包,这无疑是技术交易的一个潜在风险。当事人购买他人技术时,一要在订立技术合同前,对这一技术有充分的了解,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二要在技术合同

中约定对技术实施的指标和要求及其验收手段;三要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帮助当事人防范这种风险。; 先看后买和先买后看所带来的风险; 买东西,购货人要先看产品的说明书、产品成分表、产品技术参数、生产者; 可证明、厂址、电话等,有时还要预先品尝商品或试用商品,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看来这是十分符合情理的买卖经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先看后买、是消费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利。然而,当你在买技术的时候,向技术秘密权利人提先看后买、先试后买、,技术秘密权利人就不会那么乐意、那么放心了。技术转让方免不了要担心:你看了以后不买怎么办?你看走了我的技术告诉别人怎么办你把我的技术私自转让给别人怎么办?看来,称看后买是技术转让方最大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有效办法似乎是先买后看,或者是买不买由你,反正这技术你不能看。; ; 先买后看,对转让方是符合情理的,可以消除转让方的后顾之忧,对转让方有利。但是,它却构成了对受让方的苛刻要求,反过来增加了受让方的后顾之忧。闭着眼睛买来别人的技术之后,受让方免不了要想:我花了大价钱买过来的技术要是达不以预期效果,怎么办?要是我买了假技术,怎么办?对技术没有了解,受了骗,怎么办?先买后看无疑是技术秘密受让方最

结合诉讼案件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预防程永强

结合诉讼案件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预防程永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 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3、某男雇佣一女冒充其妻子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查即发给离婚证书。该男妻子知道后,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而导致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事后,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B.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且造成了物质损害D.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 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5、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浅谈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19045924.html, 浅谈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朱永梅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要: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桥梁,获取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和风 险的根源。文章分析了企业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提出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现代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载体。企业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必须在不断的交易中获取利益。通过运用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以达到顺利完成交易,获得利益的目的,而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合同法律风险。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过程中,由于合同主体因素、合同内容因素以及合同行为的程序不规范等因素,从而使企业的现有利益或未来期待利益受到减损,承担经济损失和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是多元化的,一般依据其成因可分为以下几种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效性、许可经营合法性以及履约能力适应性等方面存在瑕疵,引发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等风险。 2.內容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备,文字不严谨,用语不规范等因素,使得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等法律风险。 3.程序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各阶段,主要由以下原因引发:签字盖章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审批程序;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协议解除时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行为各阶段不注意相关文件的保管等。 由此可见,合同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或者导致经营成本异常增加,资金难以回收,或者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种类与后果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商业风险,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首先,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和经营业务拓展的进程中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防范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必须重点考虑的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也理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追求。其次,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经营管理中的一切事务和法律责任都必须相应承担,但是一些企业从决策、项目承揽、业务设计到计划、财务、人事、合同等,很多缺少严谨的制度,任何闪失都可能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

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只有尽快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将一切经营风险主动控制在事前状态,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毕业论文 我们从现状来看,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企业的重视。如果不能及时妥善的解决法律风险问题,后果就是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一是成本增加,例如公司被起诉违反合同,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害,还要补偿对方的利润损失,而该损失及可能是实际损害或合同总额的10倍至100倍;公司违反政府部门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就违法经营额5倍至10倍的罚款;公司的主要客户或经销商拖欠大量的货款,而无担保债权人等;二是失去商业机会或商业优势,法律风险事项会对公司信誉带来极大的危害,有可能使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信誉的丧失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本文由收集整理,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论文网

从合同的基本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题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必须具有合格主题资格。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但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行能力能否适合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很大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做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签订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应视为所签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内容,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资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机构批准后经营的。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反,必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的目的,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和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要予以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予以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标的物交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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