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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中国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中国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一、海关通关管理制度中

签发许可证

向海关申报

海关核扣、核销环保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1995年10月30日发布)

1999年以来废物走私立案情况

5570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5

10

2540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应用大型检查设备和化验中心,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鉴别能力,提高查验效率和效能;

-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对关员培训,使关员熟练掌握固体废物基本特性能清楚(三)应对措施

员熟练掌握固体废物基本特性,能清楚地加以辨别,提高执法水平;

-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全面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风险分析和布控;

-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政策法规司

贸易管制处

武跟平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电话:

中国海关

65195378

邮编:100730 传真:

65195575

电子邮件:wugenp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2459078.html,

SWI05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SWI05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公司为了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1.1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编制袋、回收粉尘、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各部门、各车间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4.2.2.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b)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e)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4.2.2.2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a)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回收至成品包装;产生的废编织袋、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3.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涂料、油漆由行政部负责在提出处理要求,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车间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b)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由行政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4.3.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行政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行政部集中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行政部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行政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各部门、车间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清单》中。 4.4行政部和安环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记录

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产废单位使用手册及常见问题指导

前言 为推进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应用,保证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的各项业务操作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及解决,实现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促进工业固废的交换与资源再利用,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及加强对电子联单的全面、动态管理,加强对固废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深圳市博安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编写此操作手册。

1外网登录地址 1.1外网申报地址 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登录地址: (User/login.aspx) 1.2用户登录 ?注: 根据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或运输单位登录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 1.3企业注册 ?点击【用户注册】系统跳转到注册界面,企业可以根据页面中的内容注册相应信息,点击注册即可,如下图所示:

?注: 对于从未在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注册过的,或者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的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应按本单位的真实信息 注册用户,如组织机构代码如实填写,后期将用于环保企业身份唯一编 码。 2产废单位申报事项操作指南 2.1产废单位需准备事项 ?需准备系统操作员1-2名,要求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业务熟练并具备一定电脑实际操作能力; ?准备一部不限运营商的手机,能收发短信即可,用于联单确认,在登录 系统以后系统会强制用户完善企业信息,在基本信息中有红色标注的内 容需要特别注意,此内容为联系人手机,该手机号码一定要填写正确, 此手机号用于收发短信使用。

2.2企业用户资料申报、修改 ?注: 1、企业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会强制弹出界面要求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方可进行项目业务信息申报; 2、如果用户后期因企业信息变更需要修改基本信息资料,请点击上 方导航栏【企业信息维护】,再点击左边“企业信息维护”菜单?在上述“基本信息”页面填写完必要的信息(蓝色为必填),未填写的内容将会有如下的提示: ?填写完后按【保存】按钮。 ?注意:在此页面中有联系人手机标注为红色,在填写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该手机号码一定要填写正确,用于收发短信确认联单。 ?点击“产品产废信息”,显示已经添加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购 买、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运城发电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 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 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六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 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措施。 第十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照环 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 的种类、产生量等相关资料。当污染物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堆放废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 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20200502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进口,现经海关鉴定确定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办理许可证件,且需具备其他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因此,贵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因此,贵司的行为如经查实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可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贸易集团下属公司通过某报关有限公司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25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1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21XXXX。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1540.98元。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1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2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具体规定 4.1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 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 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 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 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 类投放。 4.1.8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 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3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 炉焚烧,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 记表”进行记录。 4.2.4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 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 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 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 收处理。 4.2.8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 济之路。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使固体废物的处置规范化。 2、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3.2各部门按规定分类投放储存固体废弃物。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4、工作程序 4.1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 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2根据公司的生产产品的过程,可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处理方式分可回收和不可回 收。 4.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4.3.1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各部门根据分类清单,将固废物按类别暂放在指定区域或垃圾 桶。 4.3.2指定的清运负责人定期将固体废弃物送往公司指定集中存储地点。 4.4固体废弃物的存放 4.4.1对不同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4.4.2存放容器或区域需设置标识,避免发生乱倒、乱放现象,造成环境污染。各部门负 责本区域的收集与标识, 生产部负责集中存放地的设置与标识。 4.4.3安环科指定专人监督管理,进行严格标识,分类存放,防止发生废弃物乱堆及洒落 现象,保持地面清洁。 4.4.4固体废物存放收集应防止雨淋、散扬。 4.5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5.1废弃物的处置原则: a.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问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b.处置过程中,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c.对于办公耗材或其它废料,首先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是否由供应商回收。 d.处置情况要建立台帐,加以记录和统计。 e.回收或存储地点转移的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固废物。 4.5.2对有回收价值的金属废料、废纸板、废塑料等废弃物及时处理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或相关供应商。 4.5.3对没有回收价值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一起,送到生活垃圾箱,不得随意倾掷,垃圾 箱内的生活垃圾按市政环卫部门要求清运。 4.5.4生产部和安环科需经常检查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 决,并作好记录。 固废分类清单 说明:以上清单只是提供指引并不全面,还有其他未列的废弃物都应分类,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生产部。 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技术部 2018.6.14

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围 本制度使用于本事业部区域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3、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意义 本事业部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及“科技发展、无限追求”的理念,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不断增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在职责围负责本事业部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危险废物的管理 5.1 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 5.1.1 目的 事业部各分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场地,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有效的管理。 5.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暂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管理台账。 5.1.3 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5.1.4保持危废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必须整洁有序。 5.1.5不容许在未指定的场所乱堆乱放危险废物。 5.2 危险废物暂存管理 5.2.1 危险废物产生时由产生线、分厂分类收集并拉运至指定区域存放,

存放时,必须通知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然后办理暂存手续。 5.2.2 在存放时,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类别、数量的确认,监督分类存放。每周一上报综合办公室上周危险废物收集情况,综合办公室需核对确认,并进行记录。 5.2.3分厂、车间危险废物暂存达到一定数量后,报综合办公室进行转移。综合办公室联系危废库,协助分厂、车间进行相应转移。在进一步确认品种、数量后,填写相关转移表格。 5.2.4公司危废库存放达到一定数量后,联系事先签订的有资质对所产生的危废进行处置的外委单位,进行移交。 5.2.5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安全环保负责人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向主管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处置外协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并办理出库手续。 6、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6.1 目的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6.2 意义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性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6.3 要求 跟踪记录本事业部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交付委托单位情况的整个流程。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6.4 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6.4.1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5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三部分: (1)危险废物产生时,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包括各分厂、生产线、机加工车间)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表样式见附件1),并装订成册专人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5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总则 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固体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 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进口废旧钢材管理细则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2009年第91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2459078.html,)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的 公司为了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定义 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4职责 管理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管理危险废弃物暂存仓;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5管理细则 5.1固体废弃物分类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含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罐、废油桶、生产废水沉淀的淤泥;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物流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托盘;生产产生的报废铝材及铝材边角料。 5.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可回收废弃物,即废纸、费托盘、铝材及其他金属应设立单独的储藏地点,勿与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生活垃圾或报废不能再用的产品。存放由垃圾箱内,由清洁人员按期收运存放到车间北面的垃圾站内。 5.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危险废物储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危废暂存仓管理员必须熟悉库内所有危废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及异常 应急措施,并在危废仓库适当位置上设置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 危险废弃物仓库开放时间为每周四下午14:00-16:00,各部门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 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2号令)第17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二、办理范围 全市从事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要求。 四、基本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 1 —

2.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相适应的分拣、拆解工具或机械加工设备,包装、装卸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符合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圈区管理”的要求。 说明:“圈区管理”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五、申请材料 1.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格式文本)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 2 —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的 公司为了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定义 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4职责 管理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管理危险废弃物暂存仓;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5管理细则 5.1固体废弃物分类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含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罐、废油桶、生产废水沉淀的淤泥;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物流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托盘;生产产生的报废铝材及铝材边角料。 5.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可回收废弃物,即废纸、费托盘、铝材及其他金属应设立单独的储藏地点,勿与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生活垃圾或报废不能再用的产品。存放由垃圾箱内,由清洁人员按期收运存放到车间北面的垃圾站内。 5.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危险废物储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危废暂存仓管理员必须熟悉库内所有危废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熟悉使用消防器材 及异常应急措施,并在危废仓库适当位置上设置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台帐实用标准格式

编 - - 号: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单位名称:(公章) 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文案大全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文案大全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文案大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 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 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 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 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

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分析回答题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码:GY01/G10.52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G 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制人:牟桉永程国艳阚新东 审核人:王树徽 批准人:朱明会 2014-10-10批准 2014-10-20实施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发布 页脚内容7

修改码:0 文件编码:GY01/G10.50 页码:1/7 1 范围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油田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废气排放管理指导意见>等三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通知》(安全[2010]573号)的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防治管理职责、指标分解、源头控制、隐患治理、排污许可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 2.2固体废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3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 2.4一般固体废物,是指上述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 2.5环境敏感区,是指油田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盐田、水库、沿海滩涂、鱼虾养殖区、湿地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和城市景观区等区域。 3 职责 3.1油田公司机关处室职责 3.1.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固废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与修订;固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固废隐患防治管理;负责组织固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1.2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投资列支的固废污染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系统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 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 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 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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