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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厅

二○一○年一月

前言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等的颁布实施,对质量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为提高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结合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批准部门:安徽省水利厅

本导则解释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本导则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5069205.html,/content/sites_view.php?id=13058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4)

4 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5)

5 质量监督检查 (8)

5.1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8)

5.2 质量监督抽检 (8)

5.3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9)

6 质量核备与核定 (10)

6.1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 (10)

6.2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 (10)

7 工程竣工检测 (12)

8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 (13)

9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4)

10 质量举报及投诉的受理 (15)

附录A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 (16)

附录B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格式 (20)

附录C 工程主要人员考勤月报表格式 (21)

附录D 工程主要原材料检验和报验情况月报表格式 (22)

附录E 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月报表格式 (23)

附录F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月报表格式 (24)

附录G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年度报表格式 (25)

附录H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基本情况表格式 (26)

附录I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年度工作总结大纲格式 (27)

附录J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格式 (28)

附录K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 (32)

附录L 工程质量核备(定)资料汇总表格式 (33)

附录M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 (34)

附录N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 (35)

附录O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36)

附录P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处理专用笺 (37)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涉水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语

2.0.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0.2 质量责任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2.0.4 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5 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或委托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6 竣工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0.7 见证取样送检

在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3.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3.0.2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3.0.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2、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4 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4.0.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

2、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

3、由水利行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4.0.2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明确质量监督员,一般不少于2人,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4.0.3 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格式见附录B),并以监督站文件发送项目法人。

4.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4.0.5 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4.0.6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1、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款的项目划分程序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确认到分部工程),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

2、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产品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4.0.7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4.0.8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0.9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检部分原材料和中间产品。

4.0.10 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情况。

4.0.11 外观质量评定

1、外观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评定办法进行。

2、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外观质量测量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所列项目进行外观测量,将测量结果提供外观质量评定小组。

3、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

4.0.12 列席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等的法人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

-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结论进行核备(定)。4.0.13 参加政府验收

1、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前核查验收内容是否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完成,验收范围内的竣工检测及外观测量是否完成,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评价意见。

2、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前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完成,竣工检测报告是否提交,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明确质量结论。

4.0.14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4.0.15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要求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按月报送相关资料。

1、项目法人报送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考勤情况(格式见附录C);

2、监理单位报送原材料检验情况(格式见附录D)、质量评定情况(格式见附录E)。

4.0.16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省长江、淮河水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报送以下内容:

1、质量月报(格式见附录F);

2、质量年报(格式见附录G);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录H);

4、年度质量工作总结(格式见附录I)。

5 质量监督检查

5.1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5.1.1 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情况;检查工地实验室设置情况;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审等情况。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见附录J。5.1.2 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情况、监理单位抽查情况、联合小组的核定情况等。

5.1.4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重要部位混凝土拌和物、水泥砂浆等中间产品质量;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成品质量等。

5.1.5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

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4款进行处理。

5.2 质量监督抽检

5.2.1 质量监督机构宜配备简易、常规的检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员需具备一定的检测知识和能力,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5.2.2 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计要求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监督机构备案。

5.3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5.3.1 质量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

5.3.2 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监督员应立即指出,并现场取证。

5.3.3 质量监督检查的成果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录K),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正式文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5.3.4 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3.5 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

报批评或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6 质量核备与核定

6.1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

6.1.1 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资料

1、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相关资料。

3、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4、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5、工程竣工检测报告。

6、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报送的核备资料。

6.1.2 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资料

1、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

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3、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4、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6.2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

6.2.1 质量核备(定)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报送质量监督机构。6.2.2 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6.2.3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6.2.4 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6.2.5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工程质量核备(定)资料汇总表(格式见附录L),质量核备(定)的资料作为附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6.2.6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文件后,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核查,在工程质量核备(定)资料汇总表上填写质量核备(定)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同时将质量核备(定)的附件资料退还项目法人。

6.2.7 如果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资料,核备(定)的期限以重新报送的日期计。

7 工程竣工检测

7.0.1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进行竣工检测。

7.0.2 竣工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内容和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检测方案,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场检测。

7.0.3 项目法人应将竣工检测方案和检测单位的资质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检测单位根据核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7.0.4 检测单位应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提供书面检测结论;金属结构等设备制造在出厂验收前提供书面检测结论;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8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

8.0.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M。

8.0.2 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N。

8.0.3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供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明确是否

具备验收条件的结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8.0.4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质量等级核定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监督报告的结论均为合格。

9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0.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0.2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9.0.3 工程质量监督的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等,监督项目应分别建立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见附录O。

10 质量举报及投诉的受理

10.0.1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举报及投诉时,应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处理专用笺,格式见附录P。

10.0.2 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将举报及投诉内容和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

10.0.3 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要求

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质量监督站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等阶段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按监督计划明确的到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计划明确的监督到位点,通知监督机构到位。

四、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给质量监督单位以下资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施工图纸;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各类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五、各类岗位证书应为水利行业颁发的证书。

六、此监督书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附录B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格式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说明

1 质量监督依据

2 质量监督方式

3 质量监督内容

3.1 施工准备的监督

3.2 施工过程的监督

3.3 质量监督到位点

3.4 工程质量的核备与核定

3.5 工程竣工的监督

附录I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年度工作总结大纲格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年度工作总结大纲

1 单位自身建设

包括单位性质及批准时间,编制人数,在岗人数、职称等。

2 质量监督管理

包括出台的文件,监督项目的具体做法,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监督抽检等。

3 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

4 监督项目情况

包括所在区域项目监督率,监督项目数量,项目优良率,单位工程数量,单位工程优良率,分部工程数量,分部工程优良率等。

5 创优情况

包括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开展情况,市级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开展情况,省、部级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获奖情况及其它获奖情况等。

附录J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格式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 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弘扬先进、加强品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苏浙皖赣沪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苏浙皖赣沪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行动纲领》相关规定要求,今年“质量月”期间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联合表彰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名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50个,“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50名,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其中上海名额各10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可各推荐1个,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推荐对象包括: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发展条件: ⑴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⑵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⑶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状况良好; ⑷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质量进步条件:<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字体: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 1、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4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7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 3.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监督系统模拟题b答案附后

水利水电工程监督系统模拟题B(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 1、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项目在整体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 )内进行。 A.3个月 B.6个月 C.l2个月 D.18个月 2、渗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 (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 )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A.初级职称 B.工程师 C.高级工程师 D.技术员 3、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 )承担。 A.委托万 B.施工方 C.监理方 D.责任方 4、河 (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 A.50m B.l00m C.l50m D.200m 5、质量缺陷备案表由( )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项目法人 D.质量监督单位 6、外观质量评定表由( )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A.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中,其优良等级的标准之一是: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虱且施工中末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A.50% B.70% C.85% D.90%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 )。 A.疏散作业人员 B.隔离危险区域 C.保护财产安全 D.撤离危险区域 9、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适用范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B.小型工程可参照使用 C.适用于坝高25米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D.适用于4级以上堤防工程 10、对于水利系统文明工地考核,其中质量管理考核必须达到: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以上,末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方可评定为文明工地。 A.50% B.60% C.70% D.80% 11、在利用直方图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时,出现双峰型直方图的原因是( )。 A.分组太细 B.人为剔除了不合格品 C.分组太粗 D.数据来自不同的工序条件 12、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 )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A.使用建议书 B.检查程序 C.安全使用期限 D.安全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定的建设合同,特制定本工程监督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2、质量监督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①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通过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并对工作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1、施工技术交底会; 2、基坑验槽; 3、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6、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7、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8、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9、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作手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本手册由*主编、*主审,*、*、*、*、*、*等同志参加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质量监督概述 (1) 第一节监督概念及特性 (1) 一、监督概念 (1) 二、监督特性 (1) 第二节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2) 一、法律 (2) 二、行政法规 (2)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四、水利行业标准 (2) 五、工程设计文件 (2) 六、相关合同 (2) 第三节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 (3) 一、质量监督方式 (3)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3) 第四节质量监督机构 (5) 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5) 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 (6) 第二章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7) 第一节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7) 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依据 (7) 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7) 第二节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8) 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 (8) 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 (8) 三、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8)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9) 第一节质量体系检查 (9)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9)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 (10) 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查 (12)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题替代替代 ICS :27.140 P 55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土建工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71.1—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要求 (3) 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 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 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 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 6.1 土石方工程 (26) 6.2 混凝土工程 (64) 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 6.4 堤防工程 (167) 6.5 道路工程 (201) 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 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 A.1 填写程序 (280) A.2 填写要求 (280) 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 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 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 I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2014年塘坝维修整治工程项目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工程名称:2014年塘坝维修整治工程项目 监督单位:章丘市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质量监督项目站 2014年塘坝维修整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1工程概况 1.1工程位置及主要建设内容 我市共有塘坝396座,建设标准低、质量差,病险隐患突出, 防汛压力较大。实施塘坝整治工程,对推进水生态文明市建设、保障防洪安全与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提高塘坝防洪蓄水能力,充分拦蓄地表水与涵养地下水,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 1.2工程设计及批复倩况 根据济政字办[2013]8号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塘坝维修整治工程得通知》启2013 年起,利用4年时间,对我市106座塘坝进行维修整治2014年2 月20日,《济南市水利局关于济南市2014年第一批塘坝维修整治项目设计批复与投资计划得通知》济水发[2014]53号文, 对2014年度塘坝维修整治项目设

计进行批发,并下达资金计划, 批复塘坝30座,批复概算总投资1442、56万元,其中工程直接费1261. 94万元 1.3工程参建单位 项目法人:明水、相公庄、普集、官庄、文祖、曹范、垛庄、辛寨、龙山、 监理单位:东营市龙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东省科苑水利勘察设计咨询中心 施工单位: 济南市黄河工程局 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 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 山东省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阿县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章丘市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2质鈿督工作 2.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根据该工程得建设规模与实施情况,我站成立了工程质量与安 全监督项目组,共由2名监督员组成,同时明确了现场责任监督员。

(已核对)安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

ICS:27.140 才bl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91—2015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项目划分 (2) 5.1 项目划分原则 (2) 5.2 项目划分程序 (2) 6 施工质量检验 (2) 6.1 基本规定 (2) 6.2 质量检验范围 (3) 6.3 质量检验内容 (3)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 7 施工质量评定 (3) 7.1 评定依据 (3) 7.1.1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 (3) 7.2 合格标准 (4) 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附录A (5) 附录C (43) 附录D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68) 附录F (69) 附录G (70) I

DB34/T2291—2015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43300―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08―2014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in hydraulic construction quality 2014-09-15 发布2014-11-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 2708―2014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3) 5 检测计划 (3) 6 见证取样 (4) 6.1 基本要求 (4) 6.2 见证取样程序 (4) 6.3 见证取样内容与数量 (4) 7 跟踪检测 (5) 7.1 基本要求 (5) 7.2 检测程序 (5) 7.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6) 8 平行检测 (7) 8.1 基本要求 (7) 8.2 检测程序 (8) 8.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8) 9 检测成果分析与应用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1 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2 监理检测工作量清单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见证取样记录与汇总 (14) 表B.1 见证取样记录 (14) 表B.2 见证取样月度汇总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跟踪检测记录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平行检测汇总 (17) 参考文献 (18) I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活动试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监理单位混凝土质量进行跟踪检测时,其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C)。 A.3%B.5% C.7%D.10%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的适应范围为(C)。 A.项目前期阶段监理B.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C.工程施工、保修阶段监理D.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3.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试件的标准尺寸是(A)。 A.150×150×150B.100×100×100 C.200×200×200D.70.7×70.7×70.7 4.在土石坝的坝面作业中,堆石料最适合的质量检查方法为(C)。 A.含水量测定B.干容重测定 C.灌水法测定D.干密度测定 5.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施工监理主要工作方法的是(C)。 A.现场记录B.旁站监理 C.巡视监督D.平行检测 6.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632-2012),对于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合格的标准之一是:一般项目,逐项应有(B)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

A.50%B.70% C.85%D.90% 7.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677-2014)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构件断面最小尺寸的、素混凝土板厚的。 B.当粗骨料最大粒径为40时,分成5~25和25~40两级。 C.当粗骨料最大粒径为80时,分成5~20、20~40和40~80三级。 D.应严格控制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量。以原孔筛检验,其控制标准,超径<5%,逊径<8%。8.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D)国家标准。 A.必须高于B.应当高于 C.应当等于D.不得低于 9.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此类检测活动称为(B)。 A.跟踪检测B.平行检测 C.重新检验D.交替检验 10.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677-2014),拌和混凝土所用的水,在水质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如果水样制成的水泥胶砂28天龄期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水泥胶砂28天强度的( D)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A.70%B.75% C.85%D.90% 11.对不同料场的砂、石进行抽样检验时,宜采用(B)。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质监局 2017年3月27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2806-2017

竹拉丝 2017-3-30 2017-4-30 2 DB34/T2807-2017 油茶扩根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3 DB34/T2808-2017 油茶中幼林整形修剪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4 DB34/T2809-2017 枫香大径级无节材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5 DB34/T2810-2017 水稻白叶枯病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6 DB34/T2811-2017 水稻稻曲病抗病性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7 DB34/T2812-2017 水稻稻曲病菌PCR快速筛查法 2017-3-30 201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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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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