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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复习资料doc41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法律法规部分

1、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目的是什么? ?

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瞥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那些?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如何监管?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6、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7、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作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脸,维护金融稳定。

8、《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哪些规定?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复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人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9、《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指的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答: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卡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3、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注意哪些?

答: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14、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15、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6、设立商业银行时,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17、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

答: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井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8、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9、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个机关来颁发?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2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办理营业执照?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3、商业银行哪些变更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4、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称的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6、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予以处分?

答:二年内。

27、《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8、《商业银行法》中对企业开立账户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9、《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3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什么是票据权利?包括什么?

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4、若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是否有效?

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5、票据上的何种记载事项不得更改?

答: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是否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7、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

答: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8、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多长时间?

答: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9、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什么?

答: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0、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

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1、汇票的付款日期记载的形式有几种,

答:付款日期记载形式有:(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4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什么?

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4、汇票上设定质押时,应当如何记载?

答: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4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什么?

答: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6、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什么?

答: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7、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哪些事项?

答: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48、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答:承担连带责任。

49、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何种权利?

答:追索权。

5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什么?

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1、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52、汇票到期日前,何种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汇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几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答: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5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哪些规定,该签章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6、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57、哪些人为票据保证人时,票据保证无效?

答: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58、在哪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

答: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5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答: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

答: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

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7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偿?

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73、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校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应当怎样认定?

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7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对保证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8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答: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何时中断、何时中止?

答: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84、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8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86、保证期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保证人应当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

答: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8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何种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

效。

88、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抵押权应当如何认定?

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89、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90、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9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抵押权,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9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受偿?

答: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即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按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清偿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已在贷款人那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施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94、贷款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国际上通用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贷款通则》中规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贷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贷款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大举措。

95、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

96、金融机构如何计收贷款利息?

答:《贷款通则》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除此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时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期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97、对贷款展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98、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银行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99、申请贷款的答复时间多长?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0、借款人有哪些权利?

答:借款人的权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01、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的义务有: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03、借款人有哪些情况,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答:借款人的情况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贷款人可行使怎样权利?

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由贷

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10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消代表机构。

107、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一)查明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二)听取金融机构的陈述和申辩;(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金融法制部门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金融机构;(五)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

10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和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指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各总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当行、邮政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09、金融机构离任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二层含义:一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依法作出,并交由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处理。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0、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111、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离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的处罚是: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厂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16、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金融机构违规从事拆借活动,应受什么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规从事拆借活动的处罚是:

(一)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18、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处罚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20、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

122、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答:乙银行50万,丙银行100万。根据《扭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权,得到拍卖款的100万: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后,得到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余下的50万。

123、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银行,借款10万元。质押合同何时有效?

答: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24、张某向甲银行借款l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甲银行将该债权转移给乙银行,在原保证合同时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5、甲向乙银行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阻限1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遂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6、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登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银行应按照何顺序主张权利?

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应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127、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答: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

万元、15万元。

128、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答: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答: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幺责任?

答: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129、某医院因扩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设备作为贷款抵押;但贷款到期后,该院确因某种原因未能还清贷款。试问银行能否执行抵押物?有何依据?

答: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医院用本院设备作为贷款抵押是无效抵押,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

130、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万元,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信贷员去丙家核保时,丙正因病在家,口头表示同意,但由其儿子代笔答订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担责任时,丙以不知情拒绝,问: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丙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的签名为丙,银行相信丙的儿子有代理权,抵押经过登记,因此,丙的儿子的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13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随后,甲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丙公司发生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问:法院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是否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答: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132、甲向乙银行中请贷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随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井告知该房屋已抵押。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银行将该房屋拍卖给丁,丙向丁要求继续租住此房屋,问: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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