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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0)173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因天然气等上游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冬季供热正常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油、电)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三、燃煤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统一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四、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10-2011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 京市2010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 范合同)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合同)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采暖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9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 的通知 (京发改〔2014〕9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用〔2013〕183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我委组织申报第二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节能或能源、以下简称电能)服务公

司。 二、申报时间 2014年5月4日-5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办法”中有关规定。 四、项目类型 申报项目包括13类:绿色照明;电机更换;电机拖动及调速;空调改造及优化控制;变压器更换;热泵;无功补偿;生产工艺节电改造;蓄热电加热;水蓄冷集中空调;冰蓄冷集中空调及冷站;主动需求响应及其他(指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照基准型、整合型和示范型三类进行申报。 1.基准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报书,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项目设计说明、设备清单、节电计算说明等内容(附件1)。 2.整合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项目申报表(同基准型)和整合型项目建议书。 3.示范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项目申报表(同基准型)和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推荐书(附件2)。 六、相关事项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打印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项目地点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172-20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附件二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性质及研究思路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需要,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企业根据决策需要和项目情况相应确定。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xx北京是很多人的向往,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

北京市发改委项目

引进社会资本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册 二O一三年七月

引进社会资本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

目录 目 录 轨道交通领域 (1) 地铁16号线工程 (2) 地铁6号线工程 (3) 地铁14号线工程 (4) 道路领域 (5) 国道110二期 (6) 新机场高速公路 (7) 交通枢纽领域 (9) 苹果园交通枢纽 (10) 污水处理领域 (11) 郑王坟再生水厂 (12) 清河第二再生水厂 (13) 定福庄再生水厂 (14) 东坝再生水厂 (15) 稻香湖再生水厂 (16) 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17) 张家湾再生水厂 (18) 密云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19)

引进社会资本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 平谷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20) 顺义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21) 固废处理领域 (23) 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 (24) 海淀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综合处置工程 (25) 东南循环经济园区一期工程 (26) 大兴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27) 镇域供热领域 (29) 门头沟区斋堂镇镇区供热工程 (30) 顺义区牛栏山镇供热工程 (31) 密云县太师屯镇镇区供热工程 (32) 平谷区新区01街区供热工程 (33) 房山区窦店镇中心区东区供热工程 (34) 通州区漷县镇镇区供热工程 (35) 密云县溪翁庄镇镇区供热工程 (36) ***************************************************************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 后续试点项目清单 (37)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二、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换句话说,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否则采暖用户有权拒绝签署。但供热采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具体协商,对于一些《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版)

YOUR LOGO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 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版)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___月___日至次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 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

北京市发改委:重大创建项目审批前公示10天.doc

北京市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10 天- 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后,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在审批前将向社会公示10天,征询意见和建议。记者27日从北京市发改委网站获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将于下月16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及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决策前,将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建设单位、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九项,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表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将在项目建议书等报告中说明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理由,并由市发改委在批复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中新网·赵阳

北京市发改委:明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不 减少-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将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市发改委昨天首次表态:明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和今年持平,不会减少。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宋宇说,开发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为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不会一时一变。不出意外的话,明年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面积还会达到300万平方米。宋的上述表示,实际上否定了目前“北京明年将减少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面积”的传闻。 不过,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超大,有车族抢购经济适用房。宋宇表示,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今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结构要更适应中低收入者,而且政府要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方面严格把关,让真正需要的人买到手中。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

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12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12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非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章,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 — 1 —

供热采暖交易活动。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4755953.html,)、“首都之窗”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4755953.html,)和“千龙”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4755953.html,)下载电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BF—2010—0503)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合同通知 — 2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 3 —

北京市节能环保产业调查表(市发改委)

北京市节能环保产业调查表(市发改委)

北京市节能环保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单位详细 名称 开业(成 立)时间 年月单位注册 地址 组织机构 代码 —单位负责 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电子 邮箱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电子 邮箱 登记注册 类型 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49其他联 营 151国有独 174私营股份 有限公司 190其他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表号: 制定机关:北京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 与集体联营 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 独资 240港澳台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390其他外商投资司 企业控股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

情况 控股 9其他 隶属关系 10中央 20市 40区(县) 61街道 62镇 63乡 71社区居委会 72村委会 90其他 行业分类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4 行业代码GB/T 475-2011 二、 企 业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年度指标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总产值(千元) 销售产值(千元)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资产总计(千元)

营业收入(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其中:出口收入(千 元) 填报人:联系电话:201 年月日 说明:1.调查范围: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的全面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500万元的重点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样本单位。 2.报送时间及方式:2013年12月27日前,企业登录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完成后下载完整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调查表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3.严格按照调查表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解释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据报、迟报。

居民供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采暖地点:。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或以使用面积折合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乘以1.33的系数。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则以规划局的审批图先行计算,待房产证下发后,多退少补。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报采暖计算面积必须真实,如有发现虚报,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暖,并在修改本合同供热面积,甲方补交采暖费及相应罚款后恢复供暖。 第二条采暖期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采暖期内,乙方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多退少补。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支路阀门。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有偿提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服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采暖费发票。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甲方不得私接、私改乙方一次供热水管线,不得擅自开启、调整乙方一次供热管线上的阀门。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

北京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

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 室。 甲方联络人 ,联系,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温度标准 采暖期,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02.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_用户手册_企业用户篇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1) 1备案业务 (4) 1.1单位信息 (4) 1.2锅炉房列表 (5) 1.3锅炉房信息 (6) 2统计业务 (8) 2.1表1-1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 (8) 2.2表1-2单位基本情况 (9) 2.3表1-3单位人员构成 (11) 2.4表1-4单位能耗情况 (12) 2.5表1-5单位经营情况 (13) 2.6表1-6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 (14) 2.7锅炉房列表 (16) 2.8表2-1锅炉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6) 2.9表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8) 2.10表2-3能源消耗情况 (19) 2.11表2-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 (20) 2.12表2-5主要设备情况 (21) 2.13表2-6安全设备情况 (23) 2.14表2-7供热管网情况一 (23) 2.15表2-8供热管网情况二 (25)

2.16表2-9本年度计划经营情况 (26) 2.17表2-10住宅采暖用户明细 (27) 2.18表2-11公用建筑彩暖用户明细 (29) 2.19表2-12换热站管理中心情况 (31) 3补贴业务 (33) 3.1单位信息 (33) 3.2锅炉房列表 (34) 3.3锅炉房信息 (34) 3.4锅炉房住宅明细信息 (35) 4业务上报 (37) 4.1统一上报 (37) 4.2退回补报 (38)

1备案业务 1.1单位信息 单位信息的填写标准,关于各项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 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 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 (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 (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必选项) 4、上级主管部门:供热单位所属上级公司(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

供热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0774 供热合同(合同范本)

供热合同(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巷____________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______平方米。 其中: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翌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 第四条供热标准 (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 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______℃(含______℃)以上为合格,低于______℃为不合格。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______℃。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______℃执行。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__℃。 第五条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非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 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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