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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2013年2月28日

2012年,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坚定不移以富民强省为目标,积极作为、科学务实,全省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

一、综合

经济保持平稳发展。初步核算,全省实现生产总值(GDP)50013.2亿元,比上年增长9.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281.7亿元,增长4.7%;第二产业增加值25735.7亿元,增长10.5%;第三产业增加值19995.8亿元,增长9.8%。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8.8:52.9:38.3调整为8.6:51.4:40.0。人均生产总值51768元,增长9.2%,按年均汇率折算为8201美元。

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19.9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7.4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55.6万人,其中困难群体再就业12.0万人,零就业家庭全部实现动态消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3%,低于4%的全年控制目标。

物价水平总体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1%。其中,城市上涨2.1%,农村上涨2.0%;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1%,消费品价格上涨2.1%;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全部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5.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6%。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0.8%。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8%。

表1 201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上年为100)

指标全省

城市农村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102.1 102.1 102.0 食品103.5 103.6 103.1 #粮食102.5 102.4 102.9 油脂107.5 108.2 106.6

肉禽及其制品101.6 103.0 99.3

蛋95.9 96.1 95.7

鲜菜112.9 112.2 114.6 烟酒102.8 102.9 102.6 衣着103.3 103.0 104.6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101.2 101.3 101.1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102.1 102.3 101.6 交通和通信100.2 99.8 101.0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100.3 100.2 100.8 居住101.8 102.0 101.1

区域县域经济发展良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实现生产总值23645.8亿元,比上年

增长10.7%。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实现生产总值7274.0亿元,增长11.8%。县域经济

实力不断壮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达到94个,比上年增加12个;

其中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县(市、区)分别达到31个、19个和10个。

市场主体平稳较快发展。年末实有各类市场主体367.9万户,比上年增长8.1%;注

册资本(金)41379.1亿元,增长16.3%;户均注册资本(金)112.5万元。其中,年末实

有各类企业81.3万户,增长8.3%;注册资本(金)39168.2亿元,增长15.5%;户均注册

资本(金)481.7万元。

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外需紧缩的局面仍在持续,进一步扩大内需难度

加大,稳定物价的任务依然艰巨,节能减排压力不容忽视,城乡居民增收长效机制尚需完善。

二、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业平稳发展。农业增加值2329.9亿元,比上年增长2.8%;林业增加值75.5

亿元,增长4.1%;牧业增加值946.7亿元,增长7.7%;渔业增加值771.2亿元,增长4.9%。

主要农产品质优量增。粮食总产量4511.4万吨,比上年增长1.9%,连续10年增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果、菜、茶标准化基地总面积219.3万公顷;无公害产地

认定面积121.5万公顷,增长10.0%;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监测面积62.5万公顷,增长

8.0%。“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5740个,新认证登记1615个。

表2 2012年主要农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比上年增长(%)

粮食万吨4511.4 1.9 夏粮万吨2179.9 3.6 秋粮万吨2331.5 0.4 棉花万吨69.8 -11.0 油料万吨351.0 2.9 蔬菜万吨9386.0 2.2 园林水果万吨1523.8 2.4 林业生态建设进展顺利。木材产量551.6万立方米,新增造林面积19.8万公顷。

森林和湿地保护力度加大。国家级森林公园39处,新建1处;省级森林公园72处,新建4处;国家级湿地公园14处;省级湿地公园61处,新建24处。

畜牧业生产保持稳定。猪牛羊禽肉产量752.5万吨,比上年增长7.5%;禽蛋产量402.0万吨,增长0.2%;牛奶产量283.9万吨,增长5.6%。

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水产品总产量841.9万吨,比上年增长3.4%。其中,海水产品

产量686.1万吨,增长3.2%;淡水产品产量155.8万吨,增长4.5%。渔业资源修复养护力

度加大。投放苗种58.1亿单位,建设人工鱼礁区15处,新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0处。新改造开发老旧鱼塘0.4万公顷。远洋渔业发展较快。

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达654艘,总功率28.1万千瓦。

农田水利建设扎实推进。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99.7万公顷,增长0.2%,其中,节水

灌溉面积252.6万公顷,增长5.5%。开工建设平原水库8座,建成3座。综合治理水土流

失面积1662.0平方公里,整治河道3829.0公里。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177处,新增

30处。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农机总值748.0亿元,农机总动力1.2亿千瓦,农作物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8.2%。生活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92.0%,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2.3万户。

三、工业

工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6858家,比上年增加1296家。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1401家,增加213家;过100亿元的企业123家,增加21家。

工业生产平稳增长。全部工业增加值22789.3亿元,比上年增长11.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4%。在规模以上工业中,轻工业增长11.2%,重工业增长11.5%;非公有企业增长14.1%,私营企业增长16.7%。

表3 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比上年增长(%)规模以上工业总计11.4 #轻工业11.2 重工业11.5 #国有企业 6.1 集体企业10.5 股份合作企业10.7 股份制企业12.3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8 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4.3 多数工业行业实现增长。规模以上工业41个大类行业中有39个行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现增长,占95.1%。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7.3%,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11.6%,纺织业增长14.8%,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2.4%,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21.3%,专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2.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增长13.4%,金属制品业增长15.0%。

工业企业效益保持稳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6222.0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实现利润7443.3亿元,增长10.9%;实现利税12090.7亿元,增长12.1%;亏损工业企业亏损额328.8亿元。

重点工业产品产销良好。在国家重点调度的120种工业产品中,产量增长的有92种,占76.7%。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8.8%。出口交货值7833.4亿元,比上年增长3.4%。

表4 2012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产品名称单位产量比上年增长(%)

原煤万吨17667.6 1.3 天然原油万吨2774.7 0.3 发电量亿千瓦时3195.2 1.4 水泥万吨15386.0 1.3 平板玻璃万重量箱9199.4 -0.7 粗钢万吨5957.0 2.0 钢材万吨7817.9 8.9 纱万吨832.5 16.7 布亿米143.4 20.0

机制纸及纸板万吨2025.0 7.0 塑料制品万吨453.1 18.4 合成氨万吨764.4 7.7 啤酒万千升665.1 6.1 橡胶轮胎外胎万条38123.6 21.5 数控金属切削机床万台 2.6 4.0 金属成形机床万台 2.6 18.2 动车组辆1017.0 -12.6 汽车万辆132.0 10.6 摩托车整车万辆68.8 -13.1 手机万台4111.5 -5.5 彩色电视机万台1504.6 22.0 家用电冰箱万台575.0 -20.0 家用洗衣机万台624.0 0.3 化学药品原药万吨58.2 20.5 微型计算机设备万台254.0 -37.2 #笔记本计算机万台233.6 -21.3 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万台(套) 6.2 15.7 工业锅炉蒸发量吨39884.9 11.0

四、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

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256.0亿元,比上年增长20.2%。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0319.8亿元,增长20.5%。新开工项目28612个,增长29.3%;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4230个,增长71.9%。

投资结构调整优化。三次产业投资结构由上年的2.1:47.9:50.0调整为

2.2:47.6:50.2。重点领域投资力度加大。服务业投资15207.1亿元,比上年增长20.1%;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7721.9亿元,增长2

3.9%;高新技术产业投资4617.0亿元;文化及文化创意相关产业投资2782.0亿元。民间投资完成投资24285.6亿元,增长23.3%,占固定资产投资的80.1%。

房地产调控效果明显。房地产开发投资4708.3亿元,比上年增长14.6%,增速比上年回落11.8个百分点。从商品房建设用途看,住宅投资3473.2亿元,增长8.6%,占全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73.8%;商业营业用房投资576.3亿元,增长20.8%,占12.2%。房屋施工面积42958.9万平方米,增长18.2%;房屋竣工面积7325.0万平方米,增长15.2%;商品房销售面积8632.8万平方米,下降9.9%。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34.3万套,开工任务完成率为116.1%。竣工保障性安居工程20.5万套,竣工任务完成率为173.9%。

建筑业平稳发展。资质三级及以上建筑企业5809家,比上年增加62家;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203.7亿元,增长11.1%;实现利税553.1亿元,增长11.0%。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802.0亿元,增长7.2%,实现利税110.0亿元,增长12.1%;非国有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5401.7亿元,增长12.5%,实现利税443.1亿元,增长10.7%。

五、国内贸易

消费品市场平稳运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175.3亿元,比上年增长15.0%。其中,餐饮收入2081.3亿元,增长15.6%;商品零售17094.0亿元,增长14.9%。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23841家,比上年增加1515家;实现零售额10278.4亿元,增长18.1%,占零售总额的53.6%,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

城乡市场协同发展。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5403.1亿元,比上年增长15.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772.2亿元,增长14.3%,城乡市场零售额增幅差距比上年缩小1.8个百分点。

热点商品销售兴旺。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中,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零售额1632.3亿元,比上年增长19.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零售额943.3亿元,增长20.4%;日用品类零售额345.1亿元,增长19.5%;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零售额283.6亿元,增长35.6%;家具类零售额363.4亿元,增长24.2%;汽车类零售额2088.8亿元,增长10.3%。

六、对外经济

对外贸易低速增长。进出口总额2455.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1%。其中,出口1287.3亿美元,增长2.4%;进口1168.1亿美元,增长6.0%。主要外贸市场出口低迷。对欧盟出口下降6.3%,出口份额占15.9%,仍为全省第一大出口市场;对美国出口增长2.2%,对日本出口增长2.5%,对韩国出口下降7.6%。私营企业外贸活力不断增强。进出口总额949.3亿美元,增长22.2%,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8.7%。

利用外资结构优化。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333个;合同外资16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9%;实际到帐外资123.5亿美元,增长10.7%。其中,新批服务业投资项目637个,实际到帐外资44.7亿美元,增长16.8%;新批制造业投资项目584个,实际到帐外资70.2亿美元,增长9.4%。新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53个,实际到帐外资9.0亿美元。

对外经济合作进展顺利。境外投资步伐加快。新核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361家;协议投资总额4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9.7%,其中中方投资36.6亿美元,增长35.2%。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稳步发展。对外承包劳务工程完成营业额81.1亿美元,增长8.6%;外派各类劳务人员51425人,增长5.3%。

七、交通、邮电和旅游

交通运输业稳定发展。全年铁路、公路、水路共完成旅客运量26.5亿人次,比上年增长5.8%;完成货运量33.0亿吨,增长5.7%。年末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975.0公里,新增624.9公里。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7亿吨,增长10.9%。年末民用汽车拥有量1122.3万辆,增长15.9%;其中,私人轿车531.2万辆,增长28.7%,占轿车拥有量的91.0%。

表5 2012年客货运输量及增长速度

旅客货物

运输量(亿人次)

比上年

增长(%)

周转量

(亿人公里)

比上年

增长(%)

运输量

(亿吨)

比上年

增长(%)

周转量

(亿吨公里)

比上年

增长(%)

合计26.5 5.8 1832.0 5.8 33.0 5.7 10991.2 5.0 公路25.5 5.5 1310.0 4.2 29.7 6.2 7059.2 6.6 铁路0.8 14.5 509.5 10.3 2.0 0.5 1493.8 -2.5 水路0.3 7.1 12.5 5.2 1.4 3.5 2438.1 5.5 邮电通信业增长较快。完成邮电业务总量849.2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其中,

电信业务总量797.6亿元,增长10.2%;邮政业务总量51.6亿元,增长8.3%。光缆线路总

长度58.4万公里,增长14.5%;长途自动交换机容量45.7万路端,与上年持平。年末固定

电话用户1888.1万户,下降1.8%;移动电话用户7588.9万户,增长6.6%。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98.3部。

旅游业发展迅速。实现旅游总收入4519.7亿元,比上年增长21.0%。其中,入境旅游收入29.2亿美元,增长14.6%。A级旅游景区达583家,新评66家。其中,5A级景区7家,新评2家;4A级景区145家,新评19家。省级旅游度假区27家,新评1家。

八、财政和金融

财政收支平稳增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059.4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其中,税收收入3050.2亿元,增长17.2%,占全省财政收入的75.1%。公共财政预算支出5901.7亿元,增长18.0%。民生领域支出力度加大。支出3312.0亿元,增长20.6%,占全省财政支出的56.1%,比重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教育支出增长25.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27.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17.8%,医疗卫生支出增长17.9%,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18.6%。

图4 2008-2012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金融信贷向重点领域倾斜。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55386.4亿元,比年初增加8401.7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494.1亿元,增加4188.4亿元,占全部新增存款的49.9%。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42899.9亿元,增加5345.1亿元。涉农贷款余额16760.3亿元,占全省贷款余额的39.1%,比重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县域贷款新增2236.6亿元,占全省新增贷款的41.8%,比重比上年提高6.4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1360.4亿元,占全省企业新增贷款的36.7%。

企业上市融资进展顺利。新增上市公司15家,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24家次,总融资额463.5亿元。其中,境内新增上市公司9家,融资39.1亿元;境外新增上市公司6家,融资14.4亿元;境内上市公司再融资22家次,再融资391.8亿元;境外上市公司再融资2家次,再融资18.2亿元。证券公司总交易金额2.7万亿元,下降10.0%,其中股票基金交易额1.8万亿元。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量5827.6万手,代理交易金额6.6万亿元。

保险业持续较快发展。共有省级保险公司77家,法人机构2家,从业人员34.8万人,保险业总资产2531.2亿元,比上年增长15.4%。保费收入1128.0亿元,增长8.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2.6亿元,增长15.1%;人身险保费收入745.5亿元,增长5.9%。为经济社会承担各类风险责任19.4万亿元,增长23.3%;支付各项赔款与给付324.6亿元,增长19.7%。农业保险承保种植面积553.9万公顷,增长1.4倍;保费收入8.6亿元,增长

1.7倍;为1658.4万农户提供了281.7亿元的风险保障。

九、科学技术

科技事业谱写新篇章。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26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奖9项,国家科学进步奖17项。评选省科学技术奖励499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2393项,其中,农业领域338项,工业领域853项,医疗、卫生领域963项,其他领域239项。各项专利申请量12.9万件,比上年增长17.4%,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4.0万件,增长57.6%。各项专利授权量7.6万件,增长28.3%,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7454件,增长27.3%。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0.77件,比上年提高0.16件。

人才队伍建设富有成效。实施重点引智项目15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51项,建立引智示范推广基地12家。新当选“两院”院士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07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00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15人,“泰山学

者海外特聘专家”21人。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1个,在站人数1664人。新增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6所,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7个,培养高级技工19.2万人,技师、高级技师3.1万人。

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95家,新增172家。国家重点实验室3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10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5个,省重点实验室215个。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20个。院士工作站256个,新建81个。拥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45家,新认定10家。

质量强省战略成效显著。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1个,新增4个;山东名牌产品1826个,新增98个;山东服务名牌445个,新增61个。全国驰名商标430件,新增130件。获省长质量奖企业35家,个人18名。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72个,龙头骨干企业148家。拥有国家级质检中心35家,省级质检中心105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19293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5910家。新制定省地方标准252项,新增采用国际标准169项。

气象地震服务能力提高。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48次,重要天气预报110期。济南气象防灾减灾预警中心主体工程完工,蓬莱、济南风廓线雷达投入运行,聊城鲁西、东营黄河三角洲人工增雨防雹基地投入使用。新的省地震台网中心及技术系统启用,省、市、县三级地震监测台网初步建成,共有测震台126个,强震台146个。

十、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

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共有研究生培养机构33所,招生2.5万人,在校生7.0万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137所,招生49.9万人,在校生165.8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560所,招生40.5万人,在校生114.7万人。普通中学3522所,招生159.9万人,在校生492.6万人。小学1.2万所,招生109.6万人,在校生627.7万人。特殊教育学校145所,招生0.4万人,在校生2.1万人。幼儿园1.8万所,招生112.6万人,在园幼儿251.9万人。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日益繁荣。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04个,艺术表演场馆93个,博物馆200个,公共图书馆 150个,群众艺术馆、文化馆158个,文化站1828个,农村文化大院5.9万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2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04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87处。全年出版各类图书14892种,报纸87种,杂志261种。年末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为98.3%,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为98.0%。全年发行影片305部,票房收入5.8亿元,比上年增长39.3%。年末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影院达225家。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筹备工作进展顺利。

卫生服务水平继续提高。拥有医疗卫生机构68851所,其中,医院1549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6461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89所,其他卫生机构152所。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床位47.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3.1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20.1万人,注册护士19.2万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5.7%。

体育事业再创佳绩。在伦敦奥运会上,共有50名运动员入选中国代表团,获得金牌7枚、银牌4枚、铜牌1枚,打破1项世界纪录和2项奥运会纪录,实现全省竞技体育新的历史性突破。成功举办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和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青少年体育工作继续加强,相继开展了全省中小学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和游泳联赛。

十一、城乡建设

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2.4%,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村镇建设成效显著。村镇建设完成投资1189亿元。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步入常态化。开展农房整村迁建项目2138个,新建农房60.0万户,改造危房12.6万户。

城市载体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1037亿元,比上年增长9.3%。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座,新增垃圾日无害化处理能力1400吨;新建污水处理厂25座,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56.5万吨。新增城市道路面积3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5525万平方米。

十二、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节能降耗成效明显。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超额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淘汰生铁落后产能150.0万吨,粗钢40.0万吨,铁合金2.2万吨,水泥3672.0万吨,平板玻璃133.0万重量箱,焦炭60.0万吨,造纸47.7万吨,酒精16.0万吨。在重点调查的76种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中,比上年下降的有56种,占73.7%。风力发电建设增长较快。风电装机容量累计382.1万千瓦,比上年增长55.0%;风力发电63.2亿千瓦时,增长49.5%。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373.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40.1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2506.7万平方米。

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比上年下降6.3%和18.3%。全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8%、10.9%和4.4%。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新增国家级生态乡镇79个,省级生态乡镇217个,省级生态村159个。

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7345起,比上年下降1.1%;死亡人数4219人,下降4.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0.08人,下降1.3%。

十三、人口、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保持低速平稳增长。全省出生人口114.97万人,出生率11.90‰;死亡人口67.14万人,死亡率6.95‰;自然增长率4.95‰。年末常住人口9684.87万人。其中,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6.05%,15-64岁人口占73.53%,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42%。

城镇居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比上年增长12.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增长13.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9856元,增长12.6%;人均经营净收入2621元,增长14.2%;人均财产性收入705元,增长14.5%;人均转移性收入4823元,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增长8.4%。其中,食品支出5201元,增长7.7%,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3.0%。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总建筑面积33.4平方米,增加0.2平方米。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比上年增长1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0%。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4383元,增长18.0%;人均家庭经营

纯收入4234元,增长7.6%;人均财产性纯收入257元,增长4.4%;人均转移性纯收入572

元,增长28.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元,增长14.8%。其中,食品支出2322

元,增长10.2%,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4.3%。农村居民人均居住住房面积38.4平方米,

增加2.1平方米。

表7 农村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消费品名称单位数量消费品名称单位数量

洗衣机台86.3 电动自行车辆

94.0

电冰箱台84.1

汽车(生活用) 辆11.7

空调器台26.9

移动电话部198.2

抽油烟机台20.0

.0 彩色电视机台

113.5

微波炉台11.5 照相机架

5.5 热水器台62.4 家用计算机台31.5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5

6.1万人、153.5万人、45.0万人、63.5 万人和61.2

万人。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401.2

万人,1257.5万人按月领到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14.5%,失业保险金

标准平均增长23.6%,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2.0%。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继续巩固扩大,参合率达99.9%,人均筹

资标准302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75%以上。

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数53.0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370元,比上年提高5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50.7万人,年人均保障标准2214元,

比上年提高521元。

社会救助事业稳步发展。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9亿元,比上年增长21.0%;救助和资助居民240.6万人次,增长3.3%。已建救助管理站36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23处。现有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2405个,床位数35.2万张,收养25.4万人;其中农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629个,床位数23.9万张,集中供养率达75.0%。社会福利企业1385

个,安置残疾人员3.8万人。各级慈善总会支出善款11.0亿元,用于朝阳助学、夕阳扶老、

情暖万家、康复助医、爱心助残五大工程。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和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包括城镇和非农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6.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7.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但独生子女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 2、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 3、缴纳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发放。支付项目包括: 1、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 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 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7]2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科学技术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分配给我省5个先进集体(青岛1个)、4名先进工作者(青岛1名)推荐名额。各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可分别推荐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如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科学技术局,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标准条件。实行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谁推荐谁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 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2017年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

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加快系统改造升级。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地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对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读写终端进行改造。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障卡出省检查机制,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业务。 (三)规范经办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省异地就医平台),按照参保地规定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6]48号 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提高经办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按照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控机制和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办理登记、申报征缴、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六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 机构。 第四条在健全了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有关业务环节可以并岗经办。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流程履行职责,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办理登记 第六条办理登记,包括受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验证等业务。办理登记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首个环节,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确保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七条受理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保登记,须审核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须审核个人身份证件;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曾参保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缴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申报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对个人身份参保的发给参保人员情况表,指导办事人正确填报;对登记事项填报无误的,即时随机确认登记编码,登录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信息;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核发《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费用救治费用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 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 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

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 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 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 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 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 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 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 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 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 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 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 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 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 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 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

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含附表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其中

试用期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 年月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莫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科职责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等保险工作的推行;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的参保、基金征集、催收清欠和统计工作;建立和管理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基金征集台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负责参保职工养老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接续;负责改制、兼并事业单位社保费用的清偿,开展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调研分析;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受理范围 (一)养老保险: 莫问市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以后新进人员以及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莫问市市级党政机关、全额事业、自收自支、差额事业以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主要对外业务项目 (一)参保单位管理 1、莫问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完善了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新增参保单位手续。参保单位报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微机录入,确定参保缴

费险种、比例等。 2、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二)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 1、申办要求:一年一次,参保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内申报审核。 2、申报材料: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变动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最少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资料)、人事局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此表只需1份)(以上各表合称“三表”),附相关部门人员的调进调出和录、聘用文件及工资定级或变动手续。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4、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日。50人以上单位的申报审核协议而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基数的增减变动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的60天内。 2、申办要求:每月15日前接收申办资料。 3、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同时附调入调出、录用辞退、离岗读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人事部门工资审定或变动资料以及退休审批、死亡证明材料。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7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各市要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通过对日常就医行为和就医结算数据进行自动筛选和分析,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

持。已先行开展医疗服务实时监控试点的市,要进一步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不断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提升监控实效,为全省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市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并全面启动运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服务监控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我省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符合全国标准编码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门诊大病疾病、医保医师等数据库,并统一规范监控统计和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服务监控网络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 业单位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各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基层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其主要职能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xxxx年工作总结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xxxx年工作总结和xxxx年工作安排 xxxx年,事保中心以“五险”保险费征缴与“四险”待遇支付为主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x年工作总结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参保及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12月,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共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人,完成年初指标的%;离退休人员人,抚养比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人,完成年初指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人,完成年初指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人,完成年初指标的%。 2、收支及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征缴社会保险基金万元,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万元。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万元,完成年指标%;支付养老金万元,逆差万元;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万元,完成年指标%;支付万元,结余万元;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万元,完成年指标111%;支付万

元,结余万元;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万元,完成年指标%;支付万元,结余万元; 临时聘用人员养老征缴万元,支付万元,结余万元。 截止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临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万元。 (二)主要措施 1、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做好扩面工作 xx月份开始,把登记管理工作从原来的稽查部转到业务部,责成业务部对全市个参保单位列出详细的登记、变更、发证计划,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共更换《保险登记证》本,新制发《保险登记证》本。工作人员克服了人员少、日常业务繁杂的实际困难,在xx月底前,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全部参保单位的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市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我市新设机构和新增人员编制情况,保证新增设单位按政策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人员缴费申报,按时办理参保手续。 2、加大征缴力度,杜绝延期缴费现象 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密切关注曾有欠缴和拖延缴费单位的按月缴费情况:欠费一个月,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第24期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第二十四期 (总第83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5月16日 工作动态 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5月4日至5日在我省青岛市召开。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作重要讲话,郭兆信副省长致辞,董国勋厅长出席会议,山东、辽宁、上海、贵州、宁夏、青岛5省、区、市人社厅(局)负责同志作典型发言。杨志明副部长强调,“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基本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逐步建立起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统一的劳动人事 — 1 —

争议处理体制。今年要加快制定法律配套规章,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政策体系;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要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力度,提升争议处理效能;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同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要加快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调解仲裁管理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座谈会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会5月11日在临沂沂水召开。会议总结了“十一五”时期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及平台建设工作,研究部署了“十二五”时期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并就推进全省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出了动员部署。董国勋厅长在会上指出,“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仍将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规划财务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十二五”规划实施为统领,做实规划,统筹谋划事业发展全局;做准统计,客观反映事业发展现状;做好预算,有力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曹可元副厅长重点就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讲了重要意见。 (规划财务处)— 2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述廉:________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述职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县委组织部: 本人于199x年x月至今,任xx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按照县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将本人一年来思想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汇报 一、政治表现和领导能力方面 多年来,我十分重视自身的理论和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的能力。一方面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尤其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增强党性锻炼,努力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能力。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不搞“小团体”,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另一方面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坚持虚心向书本、群众学习请教,自觉接受新理论、新思想、新观念,做到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善于分析判断、勇于实践和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敢于想大事、议大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事业满腔热情,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对工作认真细致、勤恳踏实;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精神。平时还能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单位,调查研究,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第 2 页共 6 页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内容 改革养老“双轨制”时机成熟、势在必行。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养老保险种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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