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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

1.1215年的《大宪章》

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查理一世上台以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债政策,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1628年3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在会议上,查理一世为获取35万英镑款项的批准,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

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3.1641年的《三年法案》

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国会后,开始了长达11年的“无国会”专制统治时期。查理的专制统治激化了社会的矛盾,有着长期议会传统的英国人民,无法接受这种无制约的残酷统治。1638年苏格兰人民起义迫使查理重新召开议会,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于1640年11月3日召开的议会存在13年之久,被称为长期国会。长期国会开幕伊始就对王权展开了积极的批判和进攻。斗争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于1641年5月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开幕后50天内,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休会;同时还规定了议长的选举等问题。1694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为加强权力,限制王权,又通过了一项《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每届议会的最长任期不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分别在革命前后制定通过同一部法案,目的就是要限制、削弱国王特权,禁止国王随意召开或解散议会,确保议会的权利不受侵犯。它为“议会至上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653年的《施政条例》

内战胜利后,议会废除了君主制,和上院同时宣布英国为一院制共和国。但共和国从成立之初就有名无实,始终处于在内战中发迹的克伦威尔的肱股之中,1653年底克伦威尔在军官集团的导演下就任护国主,同时颁布《施政条例》。条例规定: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国家政府由一院制议会、护国主和国务会议组成;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掌管立法权;行政权属于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成员均任职终身;护国主有权指定继承人,军队由护国主指挥等等。同时,为防止护国主专权,条例对护国主的权利作了某些限制,如任命行政官员需经议会同意,每三年必须召开一届议会,议会开幕后五个月内不许解散,议会通过法案20天后无须经过护国主签署即可生效等。

《施政条例》是英国历史上惟一一部付诸实施的成文宪法[3]。条例的规制者吸取了前三年国务会议松散无力的教训,试图通过设立护国主加强行政权的集中,同时希望保持共和政体,维护议会的最高权力地位。该条例是对前一阶段革命成果的肯定和总结,特别是所体现的议会至上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原则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带有浓厚的封建军事色彩,不可避免地使英国从君主专制走向军事独裁。在这种背景下,它的命运注定就是一纸空文而得不到贯彻实施,所谓的议会也只不过是一种摆设。

5.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护国主政体的倒台导致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查理二世登上了王位。议会的妥协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这种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复辟解决”是不能根除议会与王权的冲突的。因为它回避了冲突的根源——国家主权的所属问题。在议会与国王的较量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员为免受国王的非法迫害,于1679年5月起草了《人身保护法》,经过激烈的斗争,迫使国王批准了该法案。

该法案共20条,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罪及遭遇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若没有法院签发的写明理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和羁押任何人;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发给人身保护令状,要求限期将被捕者移交给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应尽快审核逮捕的理由,若理由不

成立,则立即放人,若理由成立,则审判机关应决定保释或继续羁押,以待审判;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逮捕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国臣民不得被送往海外领地拘禁等。

这项法案虽然没有规定实体权利,但它却体现着对王权和司法权利的限制,为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该法案后来被英国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颂为保障人权和英国宪法的奠基石。

6.1689年的《权利法案》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复辟解决”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为“革命解决”提供了难得良机。1685年继位的詹姆士二世,倒行逆施,无视议会的存在,破坏了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先前达成的妥协机制,超出了议会的容忍限度。1688年议会秘密策划宫廷政变,敦请詹姆士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到英国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仓皇逃往法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吸取了资产阶级革命前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既摒弃了无限制的斗争,又避免了无原则的妥协,威廉于1689年10月23日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把国王真正纳入到了议会之中,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在英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英国的国家结构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并沿用至今。《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7.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为了巩固议会的地位,弥补《权利法案》的遗漏之处,防止威廉国王之后王权落入天主教徒之手,杜绝英国回到专制主义时代,1701年国会制定了《王位继承法》,并于1701年6月12日由国王威廉签署生效。该法案规定,威廉之后,王位由他的妻妹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孙女汉诺威索非亚继承,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非出生于英国的人均不能担任国会议员和其他官员;凡在王室担任官职和领取薪俸者不得担任国会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制,只有国会有权解除其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均属无效。它的出台,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制定和通过的这些宪法性文件,逐步地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这既是英国人民斗争的结果,也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它们在英国历史乃至世界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指引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方向。

直到18世纪前期,英国现代宪法基本格式形成,现代宪政制度同时产生。宪法开始发生变迁。

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英国在世界上率先进行了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发生重大进步,由此而来的是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资产阶级在英国政治舞台上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地位,无产阶级也开始作为一个阶级与资产阶级发生冲突。另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扩张性和现在经济生活的外在国际化,以及民族独立运动的推进,主权概念在地区性政治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越来越发生着剧烈变化。这些因素推动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这一变迁的起点是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该法通过调整选举方式,名额等因素,推动了英国立宪政治体制由早期政党政治向现代政党政治转变。

20世纪以来,英国宪法在建构宪法宪政制度的同时日益向公民权利和社会立法方向发展。1911年的《议会法》使上院失去了对财政法案的否决权。1906年的《劳资争议法》确认了工人享有罢工权。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化。1925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承认了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独立。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承认了印度的独立和印巴分治,规范了英国与独立国家的国家关系规则。1936年的退位法,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1963年的《贵族法》规范了国王,大臣和贵族的权利。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公民投票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英国议会主权受到了限制。

在现代英国,作为宪政制度基础的宪法,所有这些法律性依据都是在长期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

二.英国宪法产生的原因及条件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其表现为(1)商品化的程度较高,所有的劳动产品可以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换;(2)形成了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商品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的流通;(3)建立了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

在17世纪上半年叶,经过了圈地运动,自由劳动力增加,,手工业发展飞速,劳动分工也越来越细致,各种工商业部门发展较快,因而形成了较完整的市场体系。所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较为完备的民主政治史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它以平等自由精神为目标和追求,并且它有较完备的制度形式。最重要的是它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

英国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其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在其发展过程中,作为先进生产关系代表的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因而日益不满足其在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无权地位。因此,他们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地将获得的政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随着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讲有利于自身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机子有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史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2)英国的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

随着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英国的思想文化也逐渐发展,英国的许多思想家都宣传平等自由的思想,在英国的思想界掀起一股思想潮流,它与大众的思想产生了共鸣,因而更具有世俗性和平民性,更容易获得支持和肯定,并且它否定了贵族思想文化,形成了较为合理和科

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文化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科技的发展,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使生产力再次发展。这样,文化与生产力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为英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作用。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极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为宪法。如1628年《权利请愿书》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完全废除君主制,而是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是新贵族和资产阶级间的相互妥协,因此君主制度部分的保留下来,虽然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位置,但是其制度还是相对的有所保留。

3.旧的法律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如1215年《大宪章》

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由于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因此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在进入近代时期后,英国宪法又具有如下特征:

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

2.议会至上的原则确立

3.政党制开始兴起。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法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四.对英国宪法的评价

从英国宪法产生至今,近现代意义宪法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范。它没有一个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宪法文书,没有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没有被赋予比其他法律更高的法律效力。这是英国宪法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但是英国宪法较富弹性和适应性,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力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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