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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校(园)方责任保险建书

致客户书

(前言)

尊敬的教育局:

首先,我们真诚地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非常珍惜这次为您提供保险建议的机会,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风险的特点和我公司的保险经验,充分结合校园的实际情况,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本着以合理优惠的保险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宗旨,我们为您度身定制了本保险建议书以供参考、讨论和审议。

我公司非常重视与您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以我们的实力和经验,竭诚为您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与齐心协力、风雨同舟,携手共同为保障学生的安全作出最大贡献。

顺祝教育事业人才辈出,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2012年1月2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第五部分

服务承诺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序言

序言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害事故也比较多。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全国每天都有一个教学班(约四五十人)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有近2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本建议书分析了中小学校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中面临的校园事故风险,从转嫁风险的角度提出了保险解决方案,表达了我公司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真诚愿望。

希望本建议书能推进我公司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间的良好合作,以我公司雄厚的实力、丰富的承保经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建议书如有不详之处,欢迎进一步洽询。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学校对学生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2年9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维护和保障校园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成为今后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隐患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显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

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

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园事故处理中的新特点

由于对校园事故处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当事各方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的原则,以及防范的措施等问题的看法很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给学校管理、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混乱。

家长与学校的诉讼和纠纷不断

家长们认为,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千方百计查找学校管理的漏洞,或者对学校提起诉讼,或者天天纠缠校长,致使学校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校长和教师也被弄得筋疲力尽。

案例一: 1998年,只有16岁的张冲在XX学校被同学董强撞碎睾丸,在经历了四个多月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后,含愤自杀。悲愤欲绝的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为由将XX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XX学校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年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北京XX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张冲父母对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冲父母将其送到学校,即产生学校对张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监护责任。此后,张冲在学校遭到同

校学生侵害致残,除被害人外,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2001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XX学校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

案例二:2000年11月25日上午,天台县一名13岁的女学生因被闯入学校的精神病人劫持,被迫从四楼跳下摔成重伤。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女生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2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法院认为学校应对这次伤害案负主要责任。

案例三:2002年12月,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性质界线难以区分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从司法部门对一些学校事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常常无法绝对的分清学校和其它方谁应负过错责任。审判人员在不能判学校的直接责任时,常常从维护弱者利益出发,判学校负“连带责任”。

案例:某高中学生许某和同学一起到学校附近一造纸厂洗澡,由于瓷砖较滑,许某不慎滑入高达90℃以上的热水池中,造成全身97%Ⅱ度烫伤,医疗费高达13万元。许某的家长状告某造纸厂,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追加许某所在的学校为第二被告。理由是许某系某校在校

生,学校作为临时监护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判学校赔偿许某医疗费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不服,上诉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改判为某校捐助许某4.8万元。

学校对经济赔偿不堪重负

由于现在的孩子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受害者的监护人往往提出巨额索赔,使学校难以承受。

案例:轰动全国的上海徐汇区54中学生肖涵摔伤案,其监护人向学校索赔94万元。这所学校仅有1700名学生,100多名教师,全年财政拨款200万元,这些钱大都是“人头费”,94万元的赔偿学校无论如何赔不起。校长蔡武冈一筹莫展,教师情绪低落。

严重影响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

学校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增多,学校、教师动辄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定的巨额赔偿责任,加上事故十分棘手的善后处理工作,使不少学校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极的防范措施。国家要求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在实践和挫折中锻炼成长,但学校担心:开展这类活动多,危险性也增多,发生了问题谁来负责?

一位中学校长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每个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在没有一个有效机制来保障,我们只能消极防范。比如一些项目有益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但如果发现哪怕有一丁点风险,那么打死我也不搞。”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安全防范与责任保险

面对越来越尖锐的校园事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国家教育部2000年11月与建设部共同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2000]254号),2001年1月22日又发出了《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2001]3号);2001年4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江省教育厅也于2001年6月11日在杭召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会议,以及在8月31日各学校开学前发出了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这些措施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起到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作用。

但是,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者,我们需要指出:以上措施仍然不能完全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预见到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风险形态。而且,还是没有解决一旦发生事故后学校赔偿责任的转移问题。

现在,教育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单靠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校园事故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才是最完整的解决办法。

根据我公司对四川、江苏、辽宁、上海、河南十所中小学发放的200份抽样调查问卷结果表明,对于“通过保险途径,将校方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一项,选择“希望”的教师和家长分别有177

份和165份,可见对于通过保险来转嫁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大部分学校和家长是认可的。

2000年10月,我公司根据教学主管部门及广大师生的需求,在部分省、市试办校园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开发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开始在全国各省、市推行。新保险办法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办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收入8000多万元。通过保险机制处理校园责任事故,其作用得到了有关各方一致肯定。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通过《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采用保险手段解决校园责任事故赔偿的方法。

2002年1月浙江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55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6份议案,呼吁尽早出台校园事故处理办法,并已被大会确定为正式议案。2002年7月,杭州市人大也通过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2004年6月11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用于办理学校责任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不足以补偿的部分。

令人鼓舞的是,2002年8月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中第31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参加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了。

责任保险,正向校园走来。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校(园)方责任保险介绍

(一)校(园)方责任保险对象和责任

保险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还赔偿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和费率

2000年10月8日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采用下列标准:

举例:

保险费=500人×6.8元/人=3400元

也就是说,这所学校只要付出3400元,即可获得每位学生最高10万元赔偿的保障。

(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好处

使学生在遭受校园事故伤害后,可以及时得到补偿而不增加

学生的负担。

保险收费低廉,可以少量的支出换取责任风险的转嫁,学校

得以免遭突如其来的经济纠纷和财务危机。

使校长放心,家长安心,利于学校与家长建立良性关系,保

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可以放心开展必须的素质教育活动。

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件,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最重要的一点,专业保险公司与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

道,构建了一个科学、完善的校园事故处理机制,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方责任保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保障范围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发生校园责任事故后,学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发生校园责任事故,即使学生得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仍不能使学校免于责任,学校的赔偿责任是由校(园)方责任保险来承担。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学生所受的人身伤害。

被保险人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生本人。

投保人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学校本身;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为学生投保,或通过学校代买保险。

保险类别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由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办;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可由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也可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办。

交费对象不同

校园方责任险由学校交付保险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或家长交付保险费。

覆盖面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学校只要有保险的支持,就不会产生赔偿支付困难,任何一个注册的学生,只要学校必须对其

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得赔偿都能得到保证。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投保,并不是所有学生都会投保,因而,也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并行不悖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在学生、幼儿无论因何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或接受治疗的事实发生时,都将得到补偿,但是校(园)方责任险能够转嫁学校在法定义务/法律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校方及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利益。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扩展责任 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以上另设累计次每人每年30万元的超赔保障。 2、抢救费担保扩展 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抢救费用可直接通过抢救费医疗担保卡在我公司的合作医院先行进行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全国)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 (二)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三)教职员工参与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 (四)教职员工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疾病。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特别费用,即教职员工因职业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不包括五天)以上无法工作,被保险人临时聘用其他人员所花费的费用。 (四)医疗费用。 (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教职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八)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九)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十)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规定以外的医药费用;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校(园)方责任保险建书

致客户书 (前言) 尊敬的教育局: 首先,我们真诚地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非常珍惜这次为您提供保险建议的机会,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风险的特点和我公司的保险经验,充分结合校园的实际情况,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本着以合理优惠的保险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宗旨,我们为您度身定制了本保险建议书以供参考、讨论和审议。 我公司非常重视与您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以我们的实力和经验,竭诚为您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与齐心协力、风雨同舟,携手共同为保障学生的安全作出最大贡献。 顺祝教育事业人才辈出,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2012年1月2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第五部分 服务承诺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序言

序言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害事故也比较多。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全国每天都有一个教学班(约四五十人)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有近2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本建议书分析了中小学校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中面临的校园事故风险,从转嫁风险的角度提出了保险解决方案,表达了我公司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真诚愿望。 希望本建议书能推进我公司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间的良好合作,以我公司雄厚的实力、丰富的承保经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建议书如有不详之处,欢迎进一步洽询。

人保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1、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2、保护好现场以进行现场勘察 3、24小时拨打市风险管理办公室报案85019327或85019329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再按1报案,并索要报案号。 4、按照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的模板,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详细填写出险经过及结果、保单号、报案号、损失金额、联系、联系人等关键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学校公章,再由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加盖教体局公章传真至风险管理办公室,传真:85019327,由风险办转给人保公司。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药费清单。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复印件。 6、如受伤学生住院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校责险承保公司会根据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0元/天,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 8、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9、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校方责任保险手册(修订)

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09 总则 第一条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校方责任险计划

校方责任险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容 (一)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保险起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保费来源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 (四)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 赔偿限额: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一、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①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5万元; ①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①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①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 ①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①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①免赔额为零。 投保范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保费来源: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户资金。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

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佛坪县中小学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体〔 2009〕25 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范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陕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2009 年 9 月 1 日开始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 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 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 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选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选) 公共设施(案例1) 【情况介绍】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其它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

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管理(案例2) 【情况介绍】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 【理赔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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