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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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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第四章行政程序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某甲在行政机关准备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发表意见,被行政机关拒绝,行政机关违反了()。

A 行政公开原则

B 相对人参与原则

C 行政程序及时原则

D 作出决定原则。

2、《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 )

A 表明身份制度

B 裁执分离制度

C 听证制度

D 听取意见制度

3、所有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下列哪些基本制度?()

A 回避制度

B 合议制度

C 告知制度

D 审议制度

4、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

A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

B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公正作出决定

D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接受过相对一方当事的人请客吃饭

5、以下关于告知制度正确的说法是:()

A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相对人了解的事项及有关权利,能过合理的途径予告知的一种制度

B 告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相关的事实、法律和行为的内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寻求救济的方法

C 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对相对人来说是一项权利

D 告知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

6、行政效率原则是通过下列哪些制度保障的?()

A 时效制度

B 代理制度

C 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D 听证制度

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A 程序法定原则

B 相对人参与的原则

C 程序公正原则

D 效率原则

8、以行政程序适用的于不同行政职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程序分为:()

A 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B 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

C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D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9、行政程序法的作用有哪些?()

A 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B 规范行政程序行为

C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D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0、某县公安局对甲和乙两人斗殴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在乙未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甲对斗殴事的实陈述,并对甲乙两人的斗殴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请问该案中,县公安局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哪项制度?()

A 时效制度

B 不单方接触制度

C 回避制度

D 辩论制度

二、名词解释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2、听证制度

3、回避制度

1、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四、论述题

试论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

某市一造纸厂在未建设任何污水处理工程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人举报,该市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厂进行了查处,并当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万元的口头处罚决定。

问:该案中,某市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之处?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B

2、C

3、AC B项和C项制度并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ABCD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时,主动或为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只要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或者有其他关系足以造成不公正处理的情况,都得回避。

5、ABC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或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要依法将相关事项告诉相对人。向相对人告知的内容有:(1)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2)相关决定;(3)相关权利;(4)其他事项,如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

6、ABC ABC项制度均是使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程序上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而D项的听证制度是相反,是在牺牲效率的情况下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

7、ABCD

8、D

9、ABCD

10、B 不单方面接触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制度。

二、名词解释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置和运用中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

2、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3、回避制度是指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时,主动或为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

三、简答题

1、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有:(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和责任性;(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3)行政程序的统一性。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有:(1)公开制度;(2)告知制度;(3)听证制度;(4)辩论制度;(5)回避制度;(6)职能分离制度;(7)不单方接触制度;(8)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有:1、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顺序和时限的规范,实质上是对行政权的行使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顺序和时限的规范。加强行政程序法建设无疑保障了行政权的有效行使,通过程序的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运用从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2、规范行政程序行为,加强行政民主、保障相对人的参与,从而促进行政质量的提高。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和纠正行政专横与行政侵权,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

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的处罚为停产停业,因此,该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告知造纸厂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该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要式行为,应该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不能以口头方式作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日常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流程

新乡863日常行政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办公用品及日常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 月末行政部要根据其他部门的请购计划及库存情况,并要根据相关规定作适当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作好请购计划单经主管审批后,及时保质保量地采购办公用品和日常用品,采购物品应当定价定点,保证质优价廉。要作好物品出入库登记,每月盘存,确保帐物相符。 二、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于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需要建立台帐清单,监督各部门于每月25日进行盘点,办公室会根据各部门盘点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对需要报废的资产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报废,及时跟进各部门资产调动、出入库单据的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于资产管理不当、帐物不符,应进行相应处罚。 三、各部门基础设备、设施维修管理 行政部负责根据维修要求协调或外请技术人员维修、对维修全过程进行控制;各部门对维修质量监督、确认。 所有维修要求做好记录、跟踪维护结果及完成状态;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维修事项、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负责人。 四、文件档案的归档管理 根据不同种类档案的特点,做好系统编目、使用/传阅控制、分类存放、排

列有序,定期收集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立卷归档。 各部门往来的备忘录、文档、资料等按类别、内容、时间顺序等存档管理。 五、文件资料收发、传真管理 各类文件资料收发、传真均需在登记薄上作好详细登记、记录,及时将各类信息(通知、文件)进行上传下达,特别是各类客户信息应登记后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六、各种费用的支付、控制 按时申请、交纳、控制公司各项费用,例如:车辆保养费、水电费等;并将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记录,对各项资金审批单归类管理。做到资金审批的及时、准确,以确保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对外关系建立维护 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平台,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经常保持与已有关系的联系与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公共关系。在对外交往中要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要将对外关系维护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调整。

行政法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的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相对人如不知有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即无信赖可言。其次,具备信赖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再次,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否则,该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有些国家将此基本原则以法律明定。例如《荷兰行政法通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某个(行政)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其一,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其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程序正当原则 在西方国家,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它们行政法的重要基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第一章 引则 第一条 (定义) 一、行政程序,系指为形成与表示公共行政当局意思,或为执行该意思而进行之一连串有序之行为及手续。 二、行政卷宗,系指体现组成行政程序之行为及手续之文件整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共管理行政活动时与私人建立关系之公共行政当局所有机关,亦适用于不属公共行政当局之本地区机关在执行实质上之行政职务时所作属行政事宜之行为。 二、本法典之规定,亦适用于被特许实体在行使当局权力时所作之行为。 三、透过法律,得将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谋求公益之私人机构之机关所实行之活动。 四、本法典所订定之行政活动之一般原则,适用于行政当局实行之所有活动,即使所实行之活动仅属技术性或仅属私法上之管理亦然。 五、本法典有关行政组织及行政活动之规定,适用于行政当局在公共管理领域内之所有活动。 六、本法典之规定,只要不致减少对私人之保障,亦候补适用于特别程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机关之活动,应遵从法律及法且在该机关获赋予之权力范围内进行,并应符合将该等权力赋予该机关所拟达致之目的。 二、在紧急避险时未依本法典所定之规则而作出之行政行为,只要其结果不能以他法达致,均为有效;但受害人有权依据有关行政当局责任之一般规定,获损害赔偿。 第四条 (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及保护居民权益原则) 行政机关有权限在尊重居民之权利及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下,谋求公共利益。 第五条 (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 一、与私人产生关系时,公共行政当局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被管理者之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而使之享有特权、受惠、受损害,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 二、行政当局之决定与私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有冲突时,仅得在对所拟达致之目的属适当及适度下,损害该等权利或利益。 第六条 (使用正式语文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从事活动时,应使用澳门之正式语文。 第七条 (公正原则及无私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从事活动时,应以公正及无私方式,对待所有与其产生关系者。 第八条 (善意原则) 一、在任何形式之行政活动中,以及在行政活动之任何阶段,公共行政当局与私人均应依善意规则行事及建立关系。 二、遵守上款规定时,应考虑在具体情况下需重视之法律基本价值,尤应考虑: a)有关活动使相对人产生之信赖; b)已实行之活动所拟达致之目的。 第九条 (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应与私人相互紧密合作,尤应: a)提供被要求之信息及解释,只要该等信息及解释不属机密或不涉及个人隐私者; b)支持与鼓励对社会有益之一切活动。 二、公共行政当局须对以书面方式提供予私人之信息负责,即使该等信息非属强制性提供亦然。 第十条 (参与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在形成与私人及以维护其利益为宗旨之团体有关之决定时,应确保私人及该等团体

行政运营制度及流程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人事工作流程 1、根据编制,各部门经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 2、行政人事部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要,其薪金职位是否在控 制中,其需要动机是否恰当并呈总经理批准 3、通过适当渠道招募人员(建立公司人才资料库)一般面试由行政人事部与 部门经理共同执行,薪金待遇由行政人事部洽谈,由总经理最终决定。 4、新进人员报道时,应携带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登记 照片2张,并如实填写《员工档案表》,签定《保密合同》、《担保书》5、行政人事部应引导新进人员办理如下事宜: * 领取工卡、考勤卡 * 借阅《员工手册》,并在限期内归还并签字 * 安排办公位置及用具,有必要的填写 * 引导其向主管报到,并介绍公司人员及职责。 6、行政人事部应在《员工档案表》上注明其报到日期、职位,试用薪金。并 存档 7、试用期满由部门主管填写《试用期满通知书》,由行政人事部该员工如转 为正式员工,应签定《劳动合同书》 8、行政人事部应将人员及薪金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并在每月3 号前整理上月员工出勤情况,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财务核计薪金,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更正申请。

行政事务管理 一、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经营情况/ 人事档案/ 会议记录、决定、决议、委任书、通知、通告 / 协议、合同/ 客户资料/ 其他资料 2、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全齐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提取,副总经理以下提取一般档案由公司行政主管批准。 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4、档案的销毁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如需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经总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记录及填写销毁清单。 二、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公司行政主管或总经理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有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负责人负责,每次均进行登记、存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除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开具时,必须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时必须向公司汇报用途,为使用者必须交回。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1、行政部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各部门每月25日将所需物品报到,根据资金运用状况,由主管总监批准后购回,由使用人领取。

行政管理工作流程范本 - 制度大全

行政管理工作流程范本-制度大全 行政管理工作流程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企业对于行政管理的定义有狭义上的定义,也有广义上的定义,下面就其广义与狭义,企业管理网整理了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供大家阅读。 一、企业行政管理广义上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 企业对于行政管理的定义有狭义上的定义,也有广义上的定义,下面就其广义与狭义,企业管理网整理了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供大家阅读。 一、企业行政管理广义上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产会计管理四个方面;狭义上指以行政部为主,负责行政事务和办公事务。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还涉及到出差、财产设备、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和人为努力使部门之间或者关系企业之间形成密切配合的关系,使整个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成为一个高速并且稳定运转的整体;用合理的成本换来员工最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标发展任务。 二、对做好企业行政管理的几点认识 1.明确岗位职责。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包括日常事务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信息沟通、协调控制、检查总结以及奖励惩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办公物品管理包括办公物品的发放、使用、保管及采购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文书资料管理包括印信管理、公文管理、档案管理、书刊管理;会议管理包括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工作;其他事务视各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2.加强沟通。沟通包括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沟通分为与上级沟通和与下级部门沟通。与上级沟通主要是要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意思,把握住方向,同时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很好的传达给上级,这需要行政人员有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的决定以及收集整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这就需要较强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横向沟通包括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与关系企业窗口部门和外界媒体政府机关等等。在传达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及协调各部门工作时,务必真诚、谦虚。与外界沟通需要强的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注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即时提供给管理者。信息包括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政策规定;社会习惯、风俗、时尚变化;市场需求、消费结构、消费层次的变化;竞争企业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信息;突发事件等。内部信息具体包括财务状况;生产状况;产销状况;采购、库存信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才资源等。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最重要的是要及时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发展变化和国家政府机关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化。 4.培育传播企业文化。在企业中,仅仅用薪金留人是不够的,还要用企业文化去吸引、感化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管理。企业文化的建设包括四个方面,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 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 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氛围,塑造公司良好形象,特发布此制度。 一、日常行政工作 1.接待: 1)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应亲切简练、礼貌、和气,公话严禁私用; 2)对来访者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要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 3)如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跟进落实。 2.销售状况记录: 1)每天的经营历程 2)会计凭证(收货发货、销售单)。 3)业务员出差的凭证、欠条要及时交接核对。 4)统计业务员的差错记录 5)每天统计发货用时,做销售分析。 6)统计进销存问题,(账账不符要求会计对账,帐实不符要求调查出入库情况)。 7)人员考勤记录(请假、调休)?? 8)每天到货情况? 9)合肥、阜阳调拨完成情况(下午三点) 3.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公司发文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公司的名誉发文。未经总经理签发的文件,不得发文。文件制发后应将文件内容传达到应周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督导落实。文件制发后,应先分类整理再按要求进行归档,公司内部综合类档案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

进行建档。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和社会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4.会议室管理: 1)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部登记。 2)部门会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布置会议室,公司会议由行政部负责布置会议室。 3)部门会议结束后由用部门及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公司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负责及 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 5.车辆使用及管理: 提高汽车使用率,合理使用,降低能耗。公务用车,公司领导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公司其他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每月要查违章记录(年审日期、上次保养时间,每一万公里保养一次),出车回来要交回钥匙,记录出车里数、车辆有无碰撞! 二、专项行政工作 1.企业文化建设: 1)包括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道德、经营理念; 2)企业VI设计(章程、简介、统一标识)、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大事记、员工手册; 3)员工活动组织、节日福利物资组织与发放等。 2.人事招聘: 1)配合各部门做好人员定岗、定编及人才储备等方面工作; 2)制订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配合公司各部门架构的设置、变更等管理; 3)公司各管理人员的考察、聘任、考核、沟通与解聘管理; 4)员工考勤处理及相关考勤报表的制作,提报绩效专员核算工资;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 程序法研究述评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

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执行办公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执行办公用品及日常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执行档案的归档管理;执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执行各种费用的控制交纳;执行公司对外关系建立维护;执行突发事件处理;执行后勤管理;执行行政日常事务处理;执行上级交办事务等。 具体工作流程 一、执行办公用品及日常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 月末行政部要根据其他部门的请购计划及库存情况,并要根据相关规定作适当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作好请购计划单经主管审批后,及时保质保量地采购办公用品和日常用品,采购物品应当定价定点,保证质优价廉。要作好物品出入库登记,每月盘存,确保帐物相符。 二、执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对于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需要建立台帐清单,监督各部门于每月25日进行盘点,办公室会根据各部门盘点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帐物是否相符,然后根据各部门盘点状况及调动增加状况制作《固定资产、低耗品清单》报表发放各部门;每季度组织财务部对各部门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帐物。对需要报废的资产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报废,及时跟进各部门资产调动、出入库单据的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于资产管理不当、帐物不符,应进行相应处罚。 三、执行各部门基础设备、设施维修管理 行政部负责根据维修要求协调或外请技术人员维修、对维修全过程进行控制;

各部门对维修质量监督、确认。 所有维修要求做好记录、跟踪维护结果及完成状态;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维修事项、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负责人。 四、执行文件档案的归档管理 根据不同种类档案的特点,做好系统编目、使用/传阅控制、分类存放、排列有序,定期收集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立卷归档。 各部门往来的备忘录、文档、资料等按类别、内容、时间顺序等存档管理。 六、文件资料收发、传真管理 各类文件资料收发、传真均需在登记薄上作好详细登记、记录,及时将各类信息(通知、文件)进行上传下达,特别是各类客户信息应登记后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七、执行各种费用的支付、控制 按时申请、交纳、控制公司各项费用,例如:车辆养路费、车船税等;并将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记录,对各项资金审批单归类管理。做到资金审批的及时、准确,以确保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执行对外关系建立维护

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法定、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资讯(信息公开)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等。 1.行政合法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规范有位阶规定,效力有高低之分; (2)法律保留:是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或条款。法律保留的目的主要在于约束行政机关创制行政法规范的活动,防止行政立法权的自我膨胀。 (3)法律优先:是指在已经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如果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时,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规定,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则法律优先,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 2.行政合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法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公开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各有其特定的职权范围,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行政越权包括:无权限、滥用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3.行政合法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不但要求严格按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进行,而且还要求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 4.行政合法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行政合法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不仅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管理,而且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首先和基本的要求。 5.行政合法还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不但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要合法,要依法办事,并且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也必须严格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公正。 (1)程序的重要性。东西方观念的差异。美国辛普森案件。 (2)资讯(信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等都是对程序公正合法的要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活动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其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的法律理念。 客观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详 细无遗; 3.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两个原则: 1.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平衡原则(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实际上与比例原则相似。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是中国当务之急,并从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经 验及国内立法条件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文章着重讨论了中国行政程序 法典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一 实现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实现行政法 治的重头戏和新的突破口。没有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可能沦为空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进入90年 代以后,行政法学的一个关注点(热点)就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经推动了立法实践 ,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它的主要约束对 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 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 例外都要履行。另外,中国政府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 权益的政府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 行。一句话,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凡此种种,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所公认,对此,国内学者已作了相当多地阐发。笔者认 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 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重点在于对政府行为实行有效的事先自我控制;其次,行政程序法提升 了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行政相对方提供程序权利保障,从而体现人性尊严,追求社会公正,保障行 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三,行政程序法促使行政权得到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行 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的个别利益获得“双赢”的积极的效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问题 目前已没有太多争论,关键是目前制定该法典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有没有可能立即纳入我国立法日程 。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和各地区的经验,对照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趋成熟 。 (一)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与行政法在许多国家得 到重视,各国行政法在关注行政权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的同时,对行政权运行程序的正当性给予了更多的 关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一轮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如葡萄牙于1992年、日 本于1993年、韩国于1996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澳门地区于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典》,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也于1999年正式出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全球涌动的经济

行政制度流程大全

目录 1、行政-01 会议管理工作流程 2、行政-02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3、行政-03 客户招待管理工作流程 办公用品/物料管理流程4、行政-04 办公设备管理流程 5、行政-05 文书档案管理流程-06 、行政6档案借阅管理流程7、行政 -07 收文管理工作流程 8、行政-08 发文管理工作流程 9、行政-09 名片印刷管理流程、行政10-10 宣传物料制作管理流程-11 11、行政 宣传品、行政12-12 /方案设计工作流程 13-13 、行政印章使用管理流程

1、会议管理流程 编号:行政-01-步骤表/流程图编制日期:2010-12-08 程序详细步骤备注 相关部门、综合步上报综合管理部审相关部门内勤填写会议申请单并草拟会议通知步综合管理部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下发会议通知 综合部、总经理步相关部门做出会议预算、组织计划,上报总经理审批 相关部门、综合步相关部门的会前准备、召开、承办及会议纪要总结相关部门综合部总经理步总结交由上级领导或总经理审定综合部、总经理6 步审批通过,由综合部向公司各部门下发会议纪要此处会议性质为:招商会、展会、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大型会议。办公会议流程在“另注”中。 另注:公司内部办公会议流程: 综合部收集 议题顺序、发言顺序、准备文件发出会议通知确立议题安排会议议程领导、部门提出笔记、摄像、录音场地布置、座次、签到、设备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会议记录会场布置上级审阅、签批印发有关部门、人员资料归档撰写会议纪要、决议 具体会议管理工作流程图如下: 流程图:相关部门综合部 相关领导

2、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编号:行政-02-步骤表/流程图编制日期:2010-12-08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是指不适用告知与评论程序而制定的各种通知、意见、指南、政策声明等,在发挥行政规制的积极能动性方面作用明显。美国联邦法院为区分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提供了相关的方法与标准。为了发挥非立法性规则在行政规制中的积极功效,美国学界提议对非立法性规则的制定进行立法并加以法治化构建,以增强其合法性。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运作实践对于科学认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功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致成为行政机关扩张与滥用权力的工具等均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引言 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况有些类似,人们对于在美国行政法中承担行政规制重任的非立法性规则之效力也很难作出明确判断。在美国,行政机关颁布一项规则时,如果遵循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施了告知与评论程序,那么这一规则就被学者们称为立法性规则,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解释性规则与发布一般性政策声明的情况。在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中,这些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通常体现为函件、咨询回复、政策指南、执行指南、设计标准、办事手册等,[1]其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律或者声明政策以用于内部管理。[2]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在学理上被统称为非立法性规则。非立法性规则仅仅是对法律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3]既没有国会的授权,也没有对私人权利与义务进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众与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立法性规则的效果,法院就会宣布该非立法性规则无效,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适用正确的制定程序。 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4]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6]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7]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8]而

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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