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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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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杨宇帆

来源:《锋绘》2018年第04期

摘要:数据时代带来的个人信息问题,使人们愈加关注个人信息的权利化问题以及应该如何通过立法解决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权保护不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大数据

1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最早提出“大数据”(Bigdata)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其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智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对于海量的数据的挖掘和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的增长和消费盈余浪潮的到来。”

个人信息的概念来源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自此,个人

信息保护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在该时期立法文件中所选用的基础概念大多是“个人资料”,但也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2 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缺失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涉及各个方面,但由于立法层次的不同,以及存在的各部门立法技术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法律效果各有不同。在个人信息实践问题上,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给予了个人信息主体非合理期待,不利于个人信息人格权的保障。需要以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础,在其他方面制定或等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应层次的法律,或制定严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层次的法律,以期全面保护人格权。

2.2 网络运营者的规范不明确

在《民法总则》第111条中指出在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时,应该依法取得。在我国颁布的相关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文中,大都规定了取得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在使用、加工、传输方面,却缺乏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核心应用就是通过整合分析,进行预测,即通过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取得超越该信息集合的更加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该整合之后的信息,对信息主体可能是最有危害性质的。由此而生的问题,就是对于信息的加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恰恰在这一方面,体现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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