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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编讲:戴鹏

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审限为2+1+3+∞,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即+1)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156条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的审限要视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审限与一审公诉案件一致。如未羁押,审限为六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20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到

1.5个月。

五、上诉期,10天,接到判决书起第二天起,10日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公诉案件被害立案 拘留 批

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 报捕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 上诉 提起公诉 拘留期限 公:3+(1~4)+7 或30+7 检:14+1~3 侦查羁押期限

2+1+2+2+∞

审查起诉期限

1+0.5

一审阶段:2+1+3+∞ 二审阶段2+2+∞ 上抗诉:

10天

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六、二审受理后审限为2+2+∞,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156条规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可以经过省高院批准延长2个月,如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的标志即为做出终审判决。

专题二:修正案总则部分深度解读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回避制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三、辩护制度:

1、委托辩护的时间提前: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指定辩护

A、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a、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定;

b、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c、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B、指定的时间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需指定

C、指定辩护人的机构发生变化: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3、辩护人的权利

A、阅卷与调查取证权: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会见与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者通信。

a、律师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C、意见被听取: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终结前,司法机关应当提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D、保密权:a、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有权保密;

b、但是如果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E、律师权利的救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4、辩护人的义务:

A、无罪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到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检法机关。

B、不得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串供的义务,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侦办本案的侦查机关应当回避。

四、证据制度:

1、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3、证据种类

A、增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

B、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C、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4、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5、专家辅助人(或者叫专家证人)制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6、明确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刑讯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

B、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应当调查核实;

法庭审理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如果是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经法庭调查确认有非法取证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该证据应予排除。

8、证人出庭(胡萝卜+大棒)

A、胡萝卜:

a、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面临威胁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个人信息;2、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3、禁止特定人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专门保护;5、其它。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为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保护。

b、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B、大棒: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除外;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可以训诫,情节严重可以处10日一下拘留。

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强制措施

1、拘留:

第一,24小时内讯问;

第二、24小时内送看守所;

第三、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但是有碍侦查情形消除后,及时通知。

2、逮捕:

A、应当逮捕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下列危险的,应当逮捕:A、实施新的犯罪;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传功的;D、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图形以上刑罚的;

③有证据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B、可以逮捕的情形

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C、程序:

①关于讯问: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c、侦查活动有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d、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②24小时内送看守所;

③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3、取保候审

A、适用情形:a、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c、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d、羁押期满案未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B、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一般规定

a、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

b、传讯时及时到案;

c、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24小时通知执行机关。

②特别规定

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者多项:a、不得进入特定场所;b、不得与特定人员通信或者会见;c、不得从事特定活动;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监视居住

A、情形: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办理案件需要监视居住的;

e、羁押期满案未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f、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不交保证金,也提不出保证人的。

B、执行:原则上在被监视居住人住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a、没有固定住所;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指定的地方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

B、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C、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要折抵刑期,但是只当羁押的一般,监视居住1天折抵管制1天,监视居住2天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天。

专题三分则部分深度解读

一、侦查

1、传唤

A、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住处;

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

B、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但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长到24小时

2、讯问:应当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

可以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但是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3、询问证人

地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检察机关

4、技术侦查——适用情形

A、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

犯罪,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案件。

B、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重大犯罪案件

C、追捕被通缉,或者已经批准、决定逮捕但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审查起诉

1、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2、不起诉:

A、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15条(应当)

B、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

当做出不起诉条件。

C、情节轻微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

做出不起诉决定。

D、附条件不起诉

①适用情形:未成年涉嫌刑法第4、5、6章犯罪,可能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②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③考验期应当遵守的规定: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b、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c、离开所在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d、按考察机关要求接受矫治与教育。

④考验期满的结局

a、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之前有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b、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无上述情形的。

⑤程序:做出附条件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⑥救济:公安机关不服——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提请上一级

检察机关复核;

被害人不服——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

提起公诉。

三、一审程序

1、公开审理制度: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审判时未满18岁——应当不公开,但是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通知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代表到庭。

2、简易程序

A、适用情形: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且符合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被告人承认罪行并且对适用指控事实无异议;

c、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被告人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b、重大社会影响;

c、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d、其它不适宜简易程序

B、程序: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独任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20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1个半月。

二、二审程序

1、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并且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

B、被告人被判死刑的;

C、检察院抗诉的;

D、其它应当开庭的情形

2、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强化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再审程序

1、增加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法定再审情形;

2、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但是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除外。

3、对再审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做了分工

法院决定再审的,由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由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程序

1、执行机关

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法院:死刑、没收财产、罚金

公安: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管教所: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机关: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

A、情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决定权:

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C、收监条件:

1、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

3、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除后,刑期未满。

D、不计入服刑期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服刑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期限不计入服刑期间。

专题三特别程序深度解读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1、社会调查的制度;

2、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犯罪记录应予封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有关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但是查询结果要保密。

二、当事人和解程序

1、情形:

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4、5章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B、除渎职外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公检法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公安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公认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A、情形: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仍不到案,或者死亡,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或者其他财产的。

B、程序:法院裁定。公安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申请书;

C、管辖:犯罪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法院

D、程序:1、组成合议庭审理

2、公告6个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委托代

理人参加诉讼

4、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5、符合条件的裁定没收,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6、救济,对该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7、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四、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1、情形: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以强制医疗

2、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的,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或者自己发现的向法院申请。

法院决定前,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约束性保护措施

3、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审限,一个月。

5、救济:被申请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6、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诊断评估,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决定。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等,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另外,消防安全,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docx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导语:小编整理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

刑法修正案(六)试卷及答案

刑法修正案(六)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22 B. 23 C. 24 2、《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2 B. 3 C. 5 3、《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 B. 5 C. 7 4、《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拘役或者管制 B. 拘役 C. 逮捕 5、《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A. 3、4 B. 5、6 C. 5、5 二、填空 1、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

众合教育: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读及对2011司考影响

众合教育:刑法修正案八深度解读及对2011司考影响 修订背景 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5457913.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知识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于2006年( B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A. 5月29日 B. 6月29日 C. 7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A )次会议通过。 A. 22 B. 23 C. 24 3.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B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2 B. 3 C. 5 4.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C )以下有期徒刑。 A. 2年以上5年 B. 3年以上6年 C. 3年以上7年 5.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A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A )年以上有期徒刑。” A. 5 B. 6 C. 7 6.修改后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A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 B. 5 C. 7 7.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B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 3 B. 5 C. 7 8.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B )有期徒刑。 A. 3年以下 B. 3年以上10年以下 C. 10年以上 二.多选题 1.《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ABCD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必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同时该条款的修改,也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药罪”修正前后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且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3、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4、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正前条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条款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三、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势必对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1、入罪假药的范围没有变。“新规定”只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1)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危害安全生产 犯罪条文的解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增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项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修改前相比,增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一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比【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的罪名。修改以后,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情形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剥离出来,放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之所以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情形列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因为这不是一般性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是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近年重特大事故产生原因看,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屡屡发生,需要严加惩治,这是在深刻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规定。三是,无论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结果犯”,即造成的结果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未造成这些后果的,不构成既遂犯罪。 二、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多发易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项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 “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 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纲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试大纲中的考点与中公教育的教材相对照,对考试大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作为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的考试要点,中公教育专家作如下重点分析:刑法部分要尤其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的更新部分,此处的知识点为这两年来的常考考点,考生需要对此进行重点复习。同时,对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的考察以及去年新增的知识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仍然需要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民法部分要对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各种合同类型多加注意,而最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是考生的复习重点,比如《婚姻法解释(三)》等仍旧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四、备考策略 首先,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案例分析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常考形式,在分析案例时,就要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所考察的案件,对每个案件的分析做到步步有据。这是从思路方面考量的。 其次,要注意形成比较的法律思维。在刑法和民法的复习过程中,有很多概念是似是而非的,这需要考生在对这一块内容的复习上要锻炼比较的法律思维,通过比较,从而抓住它们的本质区别,这样才能准确的理解其中的细微差别。这是从比较方面考量的。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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