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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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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

强制措施有着多种,例如行政类强制措施以及刑事类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最大的一点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而这种行为对这种体制来讲,是最大的破坏。

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形式:拘传、逮捕、监管居住、拘留、取保候审。而这些措施,都有着同一个特点,那便是是出于某种利益需求所对当事人生活进行的干预,而这也就是强制力。那么第一个问题便出来了,那就是强制力失控会发生些什么?

当然,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强制力超出了人们的预想,而这所导致的就是人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强制措施过于强大反而给人们带来了困扰。不如说是公权力的失控,而公权力的制衡必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正如同我们公安机关一直警惕的刑讯逼供一样,这也是公权力失衡的问题。而刑讯逼供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有一些效果,但是我们都明白这在如今社会秩序这下本就是件不人道行为。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这便意味着公安机关也需要承担风险,限制了公权力的扩张以至于威胁到司法公正。

尤其是这种手段使得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处于很尴尬的地位,甚至对于人民的司法信仰也会动摇。所以如果不对公安机关的强制力进行限制,那么这个维护稳定的暴力机关反而会促成秩序的崩溃。但是假如过度限制,那么反而会使得公安机关束手束脚。所以我们首先要保证的便是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关于强制措施的实行已经有了诸多法条,但是这不代表高枕无忧。因为这不仅仅与法条有关,还有公安人员的素质问题与能力问题。不同情况,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其情况来决定方案,本身就是承担一部分风险的,所以法条即使如此规定,现实中还是会放开一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

前几年有几个案件都被翻案,而大部分都是公安机关的屈打成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但是在刑法修改后,显然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

公安机关并不是权力无限大的,反之其承担了很重要的使命,所以才会给予其暴力机关的权利。但是经过程序,其方可施行,但是在有的情况下,程序复杂反而会失去良机。对于警察而言,抓捕罪犯是天职,所以为了使其职能正常体现,给予了他们可以无法律文书逮捕,但是事后必须补足程序的权利。

关于逮捕的程序,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申请,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由2名以上警察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要经过三层程序,首先是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然后是检察院方,最后还得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再次签署逮捕令。而抓捕嫌疑人,往往是要求效率的。所以这三层程序相对确实浪费了一部分时间,所以往往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兵分两路这种情况。侦查措施并没有所谓的时间限制,这也成了弥补强制措施时限性的方法。

强制措施往往是在以保护社会稳定为前提下来进行的,所以肯定是在保护极大数人利益前提下来进行的对少数人权利进行暂时剥夺的手段。我们不能保证没有失误,但是我们必须保证以后整个制度的健全。

自然法则之三大定律

自然法则之三大定律 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是无所在无所不在,至小无内至大无外,统御宇宙一切万有的隐性秩序。 其作用范围是竖穷三际,横遍十方,覆盖一切的时空界域:无始无终,无边无际。 它是宇宙的驱动程式、宇宙的运行规律、宇宙的游戏规则。 它界定了宇宙间万事万物的内在联系与互动关系。 它界定了”力”的关系:作用力与反作用力。 自然法则的三大定律: 吸引定律Law of Attraction 自主创造定律Law of Deliberate Creation放任自流定律Law of Allowing 自然法则的三大本质: 一切的本质都是能量Everything is about energy 一切的本质都是振动Everything is about vibration 一切的本质都是吸引定律在运动Everything is about Law of Attraction 创造定律 创造定律说:你会得到你所聚焦的,不管你要还是不要!不管你是否察觉这聚焦的过程!我们的意念本身是能量,能够召唤能量,并且启动能量的循环。 当我们聚焦在一样东西(某种想法,某个人,某件事,某项物),我们的心灵就会与之产生共振。根据吸引定律,同频共振同质相吸,于是我们与我们所聚焦的,开始互相吸引,彼此往对方互相靠拢在一起。 所以,如果你聚焦在你想要的财富、健康、爱情,你会得到;如果你聚焦在你所不要的贫困、疾病、孤单,你也会得到! 绝大部分的人所要的得不到,不要的却恰恰得到了,正是因为他们聚焦在自己不要的,多过聚焦在自己想要的,却浑然不觉。 吸引定律是独立存在的,不因为你的不了解、不认同、不留意而转移。所以,就算你不知道它的存在,它依然坚稳一贯的作用到你的身上去,你依然受其影响! 当你有意识地选择你所想的,你所聚焦的,则你就是一个自主创造者。你创造一切你想要的经验,没有意外。你是一个顺心自主,心想事成的魔法师,你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能够作主。你会得到你所要的,而避开一切你所不要的。 当你总是被动地任由外在的世界牵动你的思绪,无意识地想东想西,则你就是一个默许创造者。你创造你要的经验,你也创造你所不要的经验,人生显得很随机起伏。你要的经验有一些,你不要的经验也有一些,而你对这一切似乎无可奈何,束手无策,毫无办法。 放任定律 放任定律说:如果我要享有自己的自由,我就必须放任别人享有他们自己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不相信吸引定律,他就无法相信创造定律;如果一个人不相信创造定律,他就不可能相信放任定律。每一个定律是下一个定律的基础。 每一个人创造自己的实相,没有任何人能够未经邀请而擅自闯入他人的经验造案,没有任何人能够强塞不要的经验给另一个人。 吸引定律与创造定律明定了:你所想的就是你所创造的,一切都是还归己身的,一切都是“包含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任何你所聚焦的都会被你的磁场包含进来。 所以,如果你放任别人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其实你就是放任自己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如果你放任别人自由选择他们所要的,你就是放任自己自由选择自己所要的。 反过来说,当你不能够放任别人,你同时也失去自己的自由了!因为,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内容提要: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 律诉讼程序法是指传统意义的“程序法”,是典型的“程序法”。参与此项法律活动的主 体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 诉讼程序法C本幸由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三大诉讼法分别重点介绍 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制度以及诉讼基本程序。 核心概念: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的制度和活动。 行政诉讼包括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 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③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表 现形式,即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性质:①行政诉讼首先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②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活 动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③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进行 救济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2.起诉不停IL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因原告不服而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墨菲定律三大定律

墨菲定律三大定律 “墨菲定律”、“帕金森定律”和“彼德原理”并称为二十世纪西方文化三大发现,是著名的西方管理学三大定律。小伙伴们对于这三大定律有没有了解呢?墨菲定律三大定律分别是什么意思呢?墨菲定律三大定律对我们的生活而言有什么意义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就将为大家科普墨菲定律三大定律,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墨菲定律 实际上,“墨菲定律”是一种心理学效应,由美国爱德华兹空军基地的上尉工程师爱德华·墨菲提出。墨菲定律的原句是: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去做某件事情,而其中一种选择方式将导致灾难,则必定有人会做出这种选择。 根据墨菲定律,我们可以知道①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②所有的事都会比你预计的时间长;③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④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 2、帕金森定律 帕金森定律是官僚主义或官僚主义现象的一种别称,源于英国历史学家诺斯古德·帕金森的《帕金森定律》一书的标题。 帕金森定律要产生作用,必须满足一些条件:①必须要有一个组织,其中该组织的内部管理要占有一定的地位;②这个组织中存在能力平庸的管理者,他在组织中的角色扮演不称职; ③组织中不称职的管理者本身不具有对权力的垄断性;④这个组织一定是一个不断自我要求完善的、发展中的组织。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帕金森定律对组织发展的经典描述是: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构会像金字塔一样不断增多,行政人员会不断膨胀,每个人都很忙,但组织的效率越来越低下。 3、彼得原理 彼得原理是管理心理学的一种心理学效应,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被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 对一个组织而言,一旦组织中的相当部分人员被推到了其不称职的级别,就会造成组织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导致平庸者出人头地,发展停滞。 怎么样,看完乔布简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现在小伙伴们清楚墨菲定律三大定律是什么了吗~ 本文来源简历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5634109.html,/knowledge/articles/562de3880cf2fbc9ea3b9ffd

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1、立案:原适用83条改为107条;原适用86条改为110条 2、刑拘:原适用61条改为80条;违反取保规定刑拘69条三 款;违反监居规定刑拘75条二款 3、报捕:原适用60条一款改为79条。79条共计三款:一款 分五小项,适用于有社会危险性或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二款适用于重刑(十年以上),或可能判处徒刑的有故意犯罪史者及身份不明者;三款适用于违反取保、监居规定者 4、报捕:原适用66条改为85条 5、取保:原适用51条一款改为65条一款,并将原适用60条 二款(病、孕取保)及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结案吸收为65条第(三)、(四)项 6、取保有关规定原56条改为69条(内容有所增加) 7、刑拘转取保个人认为 ....应适用第94条或《程序规定》127条第(二)项;提请逮捕证据不足刑拘转保的适用《程序规定》77条二款 8、监居:72条,符合逮捕条件的适用一款,符合取保条件的 适用二款 9、检不批捕转取保、监居的:原适用69条三款,改为89条 三款 10、移送审查起诉原适用129条改为160条

11、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因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而释放及取 保、监居,适用96条;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而释放、解除、变更的适用97条 12、撤销案件:15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 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撤案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1款(一)项 终止侦查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2款 以上条款撤案的最终都应与161条并用,已逮捕的放人也 适用此条。 1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心理学中各种常用的效应、定律

各种效应、定律 【月曜(yào)效应】(也称为月曜病) 有这样一种现象:不少学生在星期一上课时往往精神疲惫、注意力分散,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心理学家的解释是:双休日中,学生在心理上开始自我放松,原来紧张有序的学习生活被悠闲随意的玩乐所取代,于是,晚睡晚起,精神不振。到了星期一,,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生物钟还没有及时调整过来,结果出现了不少学生在星期一注意力分散、记忆力差、纪律散漫等现象。因为我国古代把星期一又叫做“月曜”,所以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月曜效应”。 “月曜效应”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双休日(包括其他假日),家长要精心安排孩子的生活,既不能施加太大的压力,又不能放任自流。如果学习负担过重,孩子疲于奔命,身心无法得到充分休息;完全不管,孩子过分放松,便很难适应星期一的紧张学习生活。另外,家长最好在星期一上学前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提醒,引导他们调整生物钟,从而更好地投入紧张的学习生活。 【酝酿效应】:所谓酝酿效应,又称为直觉思维,是指反复探索一个问题的解决而毫无结果时,把问题暂时搁置几小时、几天或几个星期,由于某种机遇突然使新思想、新心象浮现了出来,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往往一下子便找到解决办法。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对一件事情束手无策,不知道从何入手,这是思维就进入了“酝酿阶段”但我们茅塞顿开的时候突然会有类似阿基米德的惊叹,这时,“酝酿效应”就绽放了“思维之花”,结出了“答案之果”古代诗词说“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是这一心里的写照。 心理学家认为,酝酿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意识层面推理,储存在记忆里的相关信息在潜意识里组合,人们之所以在休息的时候突然找到答案,是因为个体消除了前期的心理紧张,忘记了个体前面不正确的、导致僵局的思路,具有了创造性的思维状态。因此,如果你面临一个难题,不妨先把它放在一边,去和朋友散步、喝茶,或许答案真的会“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它是在对程序编码时与定势有关的一种现象。也就是说,在解决问题时会碰到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形,此时,如若干脆把该问题搁置于一边而改做其它事,时隔几小时.几天,甚至长时间之后再来解决它,问题答案常可能较快地找到。这种效应产生的原因,据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解释是,原初的定势不合适,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后来通过暂时放下这个问题,不合适的知识结构得到消除,个体便能够运用新的定势去解决问题。 【瓶颈效应】与【东风效应】: 所谓“瓶颈效应”,反映的是一定社会心理过程中各个因素、环节的相互关系。社会角色扮演者在进行某项创造活动时,在从事某一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角色行为时,要求与之相关的各因素、环节配合与协调并进,其中如果某一因素和环节跟不上,就会成为“瓶颈”卡住整个活动和某一行为的正常进行。有的时候,“瓶颈效应”得到了克服,TOT状态很快从“几几乎有了”转向“有了”,从“就在舌尖上”转为“完全说出来了”,问题获得解决,创造趋于成功。有的时候,听任“瓶颈效应”起作用,TOT状态得不到解除,时间一长,心理上松懈并产生一种惰性,那就会使整个活动和某一行为前功尽弃。 社会是一个系统,人也是一个系统。同样,我们也可以把个体扮演社会角色的过程看成是一个系统,把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某一活动、某一行为看成是一个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一个系统总是由三大类的子系统构成的:要素子系统、一般子系统、多余子系统。其中,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心理学

00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 分) 1、感觉阈限: 2、记忆表象: 3、有意后注意: 4、双趋冲突: 5、自我意识: 6、气质: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 分) 1、心理现象指、与等三大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 2、现代心理学的三大势力指:、精神分析学派以及人本主义心理学派。 3、心理发展水平的四个阶段分别为:、、思维萌芽阶段与意识阶段。 4、记忆包括识记、保持和三个基本环节。 5、想象构成的四种基本方式为:、、以及。 6、思维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与。 7、四种基本的情绪类型指:、、与悲哀。 8、粘液质的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的特点是:强、、。 9、按马斯洛的观点,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 10、学习动机的主要类型有交往动机、成就动机以及。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 分) ()1、第一个提出操作性条件反射的人是______________。 A巴甫洛夫B冯特C斯金纳D艾滨浩斯()2、果断性是一种优良的____________。 A记忆品质B思维品质C情感品质D意志品质()3、为人坦率、精力旺盛、情绪发生快而强、易怒和暴躁、具有外倾性, 这些都是_______________的气质特征。 A胆汁质B多血质C粘液质D抑郁质()4、鲁迅创作《阿Q正传》是通过____________完成的。 A创造想象B再造想象C无意想象D幻想()5、谈到桔子之酸,有人就禁不住要流口水,这属于____________的活动。 A第一信号系统B第二信号系统C本能D无条件反射()6、不能在需要的时候迅速地提取自己大脑中的知识经验,这是记忆的____较差的表现。 A敏捷性B持久性C精确性D准备性()7、人们在对待工作、学习、劳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属于性格的____________。 A态度特征B理智特征C情绪特征D意志特征()8、睡前识记效果好,是因为不受___________的影响。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 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心理学(3)

第一章绪论 第1题:心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 答:心理学的概念: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的科学。 研究对象:人的心理现象,一般把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个性和心理状态三大范畴。 第2题:心理学的理论取向 答:1、构造主义心理学 (1)代表人物:冯特,铁钦纳 (2)主要观点:①心理学是研究直接经验的科学;②元素分析与创造性综合;③实验内省法。 2、机能主义心理学 (1)代表人物:詹姆斯,杜威,安吉尔,卡尔 (2)主要观点:主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具有适应性的心理活动,强调意识活动在人类的需要与环境之间起重要的中介作用。 3、行为主义心理学 (1)代表人物:华生,桑代克,斯金纳 (2)主要观点:心理学不应该只研究意识,还应该研究行为。 4、格式塔心理学 (1)代表人物:魏特海默,考夫卡,苛勒 (2)主要观点:强调整体并不等于部分的总和,整体乃是先于部分而存在并制约着部分的性质和意义。 5、精神分析心理学(又称弗洛伊德主义) (1)代表人物:弗洛伊德、阿德勒、荣格 (2)主要观点:①无意识学说。②释梦理论。③人格理论。 6、人本主义心理学 (1)代表人物:马斯洛(创立),罗杰斯(代表) (2)主要观点:马斯洛的主要观点是:对人类的基本需要进行了研究和分类,将之与动物的本能加以区别,提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发展的。罗杰斯的主要观点是:在心理治疗实践和心理学理论研究中发展出人格的“自我理论”,并倡导了“患者中心疗法”的心理治疗方法。 7、认知心理学 (1)代表人物:皮亚杰, (2)主要观点:重视心理学研究中的综合的观点,强调各种心理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主要研究方法:实验法、观察法、计算机模拟法 第3题:心理学的任务 答:心理学的任务是: *描述:对心理事实用科学语言予以叙述,以便人们认识心理学 *解释:对已知的心理事实进行分析,找出因果关系 *预测: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之一,根据心理现象的因果制约性、规律性,对人的心理进行预测*控制 第4题:科学心理学的诞生和独立的标志 答:1879年,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开始对心理现象进行系统的实验研究,从此心理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它标志着科学心理学的诞生。 1、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观察法:在自然条件下,实验者通过自己的感官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有目的,有计划的观察被试者的表情、动作、语言、行为等,来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方法。 有两种方式:○1是参与被观察者的活动过程,成为其中一个成员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 认真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市刑事办案工作实际,现就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明确了五种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应当如何看待逮捕措施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法律意义:一是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确定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二是便利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收集完善,确保犯罪依法得到追诉;三是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同时,逮捕措施还具有其特殊的社会效果:一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和人身自由的严格控制,彰显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二是通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防止可能发生新的社会危害或者加剧、扩大矛盾;三是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有利于转化社会对抗因素;四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消极影响。 三、目前逮捕措施适用工作中应当注意避免哪些问题 侦查机关应当注意避免以下问题:一是“随意提捕”,在没有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用提请逮捕转移工作责任;二是“够罪即报”,不注重对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符合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的评价和证据的收集;三是“以捕代管”,混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用逮捕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和其他管理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注意避免以下问题:一是“片面判断”,将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等同为现实性,不做预见性地判断;二是“机械执法”,对逮捕标准“一刀切”式地机械掌握,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的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 你 单位 涉嫌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 项的规定 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 详见《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号 实施 查封、扣押、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情况复杂 需要延长期限的 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 月 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 《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 案号:()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 于年月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完整版)简述桑代克的三大学习定律(准备律,练习律,效果律)。

课程与教学论第三模块专题一 1 作业 1、简述桑代克的三大学习定律(准备律,练习律,效果律)。 答:指桑代克在实验基础上提出的准备律、练习律和效果律。 准备律:指学习者在学习开始时的预备定势,当某一刺激与某一反应准备联结时,给予联结就引起学习者的满意,反之就会引起烦恼。 练习律:是指一个学会了的刺激—反应之间的联结,练习和使用越多,就越来越得到加强,反之会变弱。刺激—反应联结的应用会增强这个联结的力量,联结的失用(不练习)会导致联结的减与弱或遗忘。 效果律:是指如果一个动作跟随着情境中一个满意的变化,在类似的情境中这个动作重复的可能性将增加,但如果跟随的是一个不满意的变化,这个动作重复的可能性将减少。导致满意后果的行为被加强,带来烦恼的行为则被削弱或淘汰。后来,他发现惩罚并不一定消弱联结,其效果并非与奖励相对,于是,他取消了效果律中消极的或令人烦恼的部分。 2、说明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与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应的区别。 巴甫洛夫经典条件反射是在非条件反射的基础上建立的,是暂时性的神经联系,建立联系的基本条件是强化过程。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又称工具性条件反射,是通过动物自己的某种活动,某种操作才能得到强化而形成的某种条件反射。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十分强调强化的作用,不同的强化方式效果不同,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依赖于强化。它们的不同点在于:(1)经典条件反射的无条件刺激物十分明确,而操作性条件反射的无条件刺激物不明确,一般认为是机体自身的一些因素促使机体操作动作的。(2)经典条件反射中动物往往是被动接受刺激,而在形成操作条件反射过程中,动物是自由活动的,通过自身的主动操作来达到目的。(3)在经典条件反射中,强化刺激引起非条件反应,而在操作性条件反射中,非条件反应不是由强化刺激引起的,相反非条件反应引发了强化刺激。 经典条件反射 经典条件反射(又称巴甫洛夫条件反射),是指一个刺激和另一个带有奖赏或惩罚的无条件刺激多次联结,可使个体学会在单独呈现该一刺激时,也能引发类似无条件反应的条件反应。 经典条件反射最著名的例子是巴甫洛夫的狗的唾液条件反射。 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学说

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发布时间: 2005-02-02 08:55:45 浏览量:1403

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郭明华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性探讨。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它本身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制裁,更不同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后三者是对违反实体法行为给予制裁,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强制措施是以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是以制裁为目的。虽然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也具有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业与答案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业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A.城市维护建设税B.海关代征的增值税C.消费税D.房产税2.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是指对下列()情况保密。 A.个人隐私B.欠税情况C.税收违法行为D.税收违法事实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5.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A.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C.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 B.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D.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7.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8.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不需要持税务登记证。 A.开立银行账户C.办理工商登记 B.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D.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9.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C.法人代码证D.银行开户许可证10.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1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税务登记证件B.发票领购簿C.营业执照D.财务专用章1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A.1年B.2年C.3年D.5年 1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 A一个月B.3个月C.180天D.1年 14.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是()。 A.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再犯的 B.依照《税收征管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C.外商投资企业的账簿、凭证和报表不使用中文的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三大规律: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对立表现在: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则是已经存在的东西。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是揭示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对立表现在:二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统一表现在:二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在一定的条件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过渡。 三个基本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它的总特征,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都是讲发展的,五大范畴都是讲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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