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

报处置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浙司[2008]1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8.12

【实施日期】200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

(浙司【2008】111号 2008年8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或者涉及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敏感事项,应当呈报:(一)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旧村改造、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事件的;

(二)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

(三)涉及劳动合同等社会敏感问题,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五)因执业原因,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当事人的;

(六)因执业原因,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拟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的;

(八)其他重大、敏感案件。

第三条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必须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指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的人员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