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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书作文之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书作文之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篇一: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山

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

庙前村小组在“大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

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代表:黄德华,该小组组长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代表:刘天明,该小组组长

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下称大嵊子村小组)不服文英乡人民

政府的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处理。本机关依

法立案调查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申请称:在本次林改确界时,本组的石窝子、大窝子

片山场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片山场的北界发生界址争议,乡政府的

裁决是石窝子与大窝子之间中心埂。该裁决没有说清是大嵊子的石

窝子还是庙前的石窝子。因此乡政府的裁决前没有使两组之间的界

址纠纷得到解决,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

年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

队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

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

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

(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79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

关内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大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200,四址界线: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

荒田坳窝心。3、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责任山划分底册。4、1982

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5、2006年文

英乡政府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下称庙前村小组)答辩称:1、文英乡政

府的处理意见符合事实。2、大嵊子村小组认为执照记录中有山名就

有山、无山名就无山的说法无事实根据。3、大窝子山场属我组林权,一直由我组经营管理。4、大嵊子组划分大窝子山场为责任山无四址

界线,属伪造。

庙前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年

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队

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子

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文

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85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

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400,四址

界线:东河水、南上高墩子中心埂下靠椅形下圳以下、西天水、北

上大窝子外中心埂。3、庙前村小组与刘天明签订的大窝子山场经营

协议书。4、刘名远出示有关二个石窝子山场地名的说明。5、1994

年元月13日庙前组的会议记录。6、1983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

生产队农户刘名腾的《崇义县社员自留山林权执照(存根)》。执

照(存根)记录相关山场地名:马道子、园潭面,四址界线:东河水、南哨棚埂埂心、西横埂心、北下以坑水

上以大窝窝心。7、2006年文英乡茅花村庙前组农户刘名腾的《林

权证》(第1504040005号)。8、文英林管站出示刘天明经营大窝

子山场档案材料。9、文英乡政府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山场地名称大窝子,争议范围东

农田、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西倒水大窝子的山顶分水线、

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面积约30亩,其林相均为毛竹林。大

窝子山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称石窝子、右侧相邻的大山窝也称

石窝子。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1981年山林所有权

执照所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山场,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勘界。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石窝大窝子”山场,四址东、西、

北界与实地一致,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所指的具体位臵不明确,确定不了其四址是否包含争议山场。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山

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石窝子”

山场四址东、南、西界与实地一致,但其北界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

左侧埂,其四址就包含争议山场: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右侧埂,其

争议山场不在其四址内。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座向右侧相邻

的大山窝。大窝子山场内以窝沟为界座向的右侧山场,在1983年已

划给庙前村小组农户刘名腾为自留山,刘名腾取得了自留山执照,

执照记录“马道子、园潭面”山场,其北界“下以坑水上以大窝窝心”。1994年庙前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刘名腾户在“马道子、园潭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国家所有

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双方当事人为主张争议山场提交的林业“三定”时期由崇义县

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执照,为处理该山场争议的法律凭证。双方

争议山场性质是相邻山场界址争议,即大嵊子组“石窝大窝子”山场

的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山场北界位臵之争。由于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大窝子”山场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不明确,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子”山场北界“上大窝子外中

心埂”是指大窝子山场的左侧埂、还是右侧埂,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大窝子山场座落的自然地形,结合当地群众对“内”、“外”习惯

叫法以及庙前村小组对大窝子山场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上大窝子

外中心埂”应指大窝子山场座向的左侧山埂,为双方当事人山场相邻

界线。因协调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一款、《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四、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0号令)第十条之规定,

决定如下:

双方争议的大窝子山场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庙前村小组

所有。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

可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附件: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在“大

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附图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篇二: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府决字(2009)02号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安宣、刘太国

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安训、刘刚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因地名

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刚出面到林业

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

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刚出面于预未果。2008年

12月21日又向流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009年3月10日,镇

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

出示了1984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安训,村委会主任(代表刘刚: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

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2009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流渡镇司法所、林业站

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

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刘太林、刘安轩、刘太坤、刘太益、

刘太明、刘太平、刘太远、刘太兴、彭朝龙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1984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

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

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

该争议林地在1984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

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

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安训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

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

我们“没有土地

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

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

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

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

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决定一式八份,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县林业局、林改办、流渡镇人民政府、流渡村委会、存档二份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篇三: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尚重镇上洋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上洋村上洋寨。

法定代表人:杨启智,男,上洋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尚重镇归德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归德村归德寨。

法定代表人:吴宗光,男,归德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因1989年秋季,被申请人将该片山发包给当时的尚重区盖保乡林场造林,申请人称该片山权属归其所有,从而引发争议。1989年11月,经原尚重区公所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乡(即育洞乡和盖保乡)负责人,盖保乡林场负责人和区林业站、区法庭、区派出所等单位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协议”,申请人不服,于2004年11月3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的山林土地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于2006年8月2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争议山的土地权属明确给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不服,遂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以遗漏案件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为由撤销黎府处(2006)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成本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1983年11月1日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

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1983年11月1日填写的黎林管字第壹号、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

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3月27日颁发的《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

15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包括现在的归德

村和归养村)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包括现在的上洋村和下洋村)

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尚重区公所于1983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1983年11月本

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

县山林权所有证》。

本府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核实依据。现查明:“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位于上洋村东南面约3公里,归德村西北面约1公里,其四抵范围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西抵岭亚烟(上洋称岭亚班),南抵岭架翻

(归德称岭我佰),北抵归脚溪、岭定夺,归德溪经岭格来和岭亚

烟中间流过,面积约1800多亩,山中大部分是人工营造的杉木林。

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

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

养溪,左至归德小田大冲,右至岭架扎;第玖号《黎平县山林权所

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

岑勒大路,下至归养,左至归德小田,右至岭大翻;第拾肆号《黎

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领兰”、“归脚”,面积200亩,四抵为:上

至介保去归德大路,下至归养归,左至岭格来,右至岭定夺,三张

证的正本和保存在县档案馆的存根联相吻合,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

括了争议山。其提交的黎林管字第壹号和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

林管理证》,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不能作为处理山林土

地权属纠纷的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

林所有证》填写的二片山,即“领兰”、“板皮”,面积2155亩,四抵为:东抵岭格鸟,西抵归脚溪登山界,南抵归德河,北抵八九原破

脊梁;“亚烟”、“套建”、“郎茂”,面积1532亩,四抵为:东抵上郎

茂冲,西抵干鲍归亚闷八旦田登界,南抵勤国脊梁,北抵归德河。

二片山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整个争议山。1966年7月15日,在

尚重区公所的翰旋下,经育洞公社和盖保公社负责人及两个大队党

支部书记通过踏山和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归德村“亚烟”、“套建”、“郎茂”一片山林土地划拔一部分给上洋村,双方对山林界线签订了“黎平县尚重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和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划分山林界线

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由归脚溪口直破上岭,过亚烟中间田岭(双

联大队第七生产队的田即现有牛棚岭)直破上八石田登勤国大坡盖顶,以座山为向的左边划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所管,右边的划为盖

保公社双联大队所管。1983年山林“三定”前,双方对“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发生争议,尚重区委、区公所及时予以调解,并作出“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

见的通知”,结论是:“坚持维护你们的双方社、队干部于一九六六

年七月十五日签订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不再变动”。

1983年山林“三定”时期,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依据填写了《黎平县山

林权所有证》。其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

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是:“各美免”,面积40亩,四抵为:上至山坳,下至河边沿归多,左至岭长冲,右至小冲1队。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1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

山是:“格鸟”,面积117亩,四抵为:上至格鸟,下至归乜冲,左

至格田,右至归井殊冲。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2号《黎平县

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四块山是:“岭兰坳脚”,面积10亩,四

抵为:上至岭兰大坳,下至归多脚,左至小冲为界栽岩,右至与二

队栽岩;“务亚烂”,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正加棉花地,下至归

多溪,左至与五队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岭爷”,面积3亩,四

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二队栽岩,右至大队栽岩;“各美免”,面积3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大冲,左至大队栽岩,右至六队栽岩分界。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3号《黎平县

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七块山是:“各美免”,面积15亩,四抵为:上至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松树岭,右至冲;“亚烂”,面

积15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归乜,左至凸扒,右至五队栽岩;“岭兰红美”,面积8亩,四抵为:上至坡头,下至归多小溪,左至

六队栽岩,右至五队栽

岩;“岭兰”,面积2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棉花地,下至归脚冲,

左至三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亚烂”,面积30亩,四抵为:上至

岭兰坳,下至归乜冲,左至六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德盘岭象”,面积6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脚冲,左至小冲4队分,

右至岭象大路;“领迫泊”,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

至河边,左至芳名荒田,右至岭爷与1队小冲分界。以上所提交的《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的正本和存根联均能相互对应,所填写的

四至范围包括整个争议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拾肆号

《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

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

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划分山林界

线合同书”,1983年10月30日尚重区公所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

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

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本府工作人员在踏山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踏山笔录》、《调查笔录》、《协调会议记录》和《调查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山山林土地权属的理由不充分,提交的

依据系没有证据来源,属于误填,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用。被申请人

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客观实在,依法

予以采信。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

理决定》(州府发?1996?

最新整理菏泽市牡丹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docx

最新整理菏泽市牡丹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菏泽市牡丹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 20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 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土地权属争议就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姜梅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XX 乡XX 村X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XX 乡XX 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XX]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依法确认争议的“ XX林场” 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 & 9、10村民小组争议的“ 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XX]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2016-06-02 10:55:01 来源:中国土地作者:刘锐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提速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集中化解长期积压、积累并可能激化的产权矛盾纠纷,是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根据我国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属争议、制度建设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等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原则、推进步骤和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 一是尊重历史上的制度规范。我国的土地权属历来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调整,制度构成复杂且多变。推进权属争议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规定,这不仅是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的。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为标准搞绝对的“一刀切”,因为在1998年之前并没有这一要求。现在处置历史上不同阶段形成的“一户多宅”,应当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再如:禁止城市(镇)居民取得或受让宅基地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实践中城市(镇)居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二是尊重历史上部分人的正当、合理需求。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宅基地大量存在,与这些地方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背景下多年停止审批宅基地不无关系。对于此类因为制度设计或者执行不当造成的“被动”违

法违规,要和不具正当性违法违规区别开来。 面对现实。 一是要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规模巨大、程度激烈,且在各类相关财产权利加速确权和登记过程中集中爆发的现实。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权属领域,违法违规建设、使用、流转等行为长期存在,纠纷矛盾累积量大面广,这是土地房屋确权与统一登记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考虑到解决权属争议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既要设计出常态化方案,也要准备好短期过渡措施。 二是要面对法律依据不足、且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现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尤其是法律不足是当前制约土地确权和化解权属矛盾的主要因素。囿于目前的立法体制和规划,这一问题不会很快得到解决。因此,不能指望解决权属争议的一揽子法律制度一步到位。但土地确权的实践不能停,也停不下来。面对这种局面,可行的办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适当弥补法律制度缺乏的不足,并利用村民自治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处置权属争议。 三是要面对农村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现实。农村自治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些村组存在强势群体控制等问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的法律政策,如果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将疑难杂症推给所谓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 汲取经验。 一是汲取地方在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争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湖北省夷陵区推行的“六权”

关于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通知 2006-5-9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做好我县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国土资厅发[2005]5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范围及要求 (一)申请的范围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单位与单位之间和发生在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 (二)申请的条件及要求 受理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2、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见附件10),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案件承办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见附件9),备注栏内说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受理单位将《土地权属争议

案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给申请人,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书》(见附件5),报人民政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各国土所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并指定承办人具体承办,负责具体调查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调查人员应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所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勘丈,绘制勘丈平面图,并由在场人签字。 3、做询问笔录时,第一要说明询问人的身份,说明调查人员是来办理什么案件的;第二要求被询问人说明自己的身份,任职经历,便于将来其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说服力;第三询问的内容,要切入调查的正题,在工作中有必要拟定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询问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第四询问结束后,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签字,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对有涂改的内容由被询问人首尾按手印确认,最后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看后无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由询问人现场宣读,并在笔录中注明由询问人宣读,然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解 1、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达成的应经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见附件3)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部门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双方签字,承办单位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下达处理决定。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摘要】 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 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直政处〔2011〕7号 申请人:***,男,76岁,**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43岁,**村纳要屯人 被申请人:***,男,63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73岁,**村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34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46岁,***村村纳要屯人 案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求调处与被申请人对翁体且、更亭逢大约三十亩土地发生的使用权属争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10年5月26日组成调处小组进行调查,2010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9日作出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2011年5月2日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天峨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峨政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11年11月3日再次成立调处组进行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争议地翁体且、更亭逢在本屯1983年落实社员自留山时分给申请人户,并颁发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以下简称《证》),证中明确承包山的四至界限为:“左与一队土地交界,右

以牛路,上以梁,下以路”,此四至界限与其本人2009年11月16日在天峨县档案局查阅到的于1983年1月19日填写的纳要一、二队《落实社员自留山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路,右以牛路,左与一队土地交界”相符合,由于当时土地较多而对土地使用权不够重视,所以对于1987时被申请人的越界经营行为不加限制。1996年时任纳直村党支书兼纳要队队长的***以换发新证为由将原证收回,过后发下的新证没有填写自留山,只有水田,原证也没有归还申请人。而根据《表》所填写的土地分析,***户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与申请人原来实际分得的:“上以路,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不符。“路”与“梁”一字之差,造成路以上至梁这部分土地一地二主,引发土地使用权争议。 被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停止阻挠被申请人的合法生产开发活动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争议地在1983年纳要队落实社员责任山时分到被申请人户,1984年11月10填写后送发到被申请人户的《证》中明确写明:扒尾逢土地面积3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河,南至沟,西至山顶,北至危逢。《证》中所填写的四至界限与被申请人2005年1月8日在天峨县档案馆查阅到的《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表述方法虽有不同,但是能够明确其本人的承包山的四至界限相吻合。被申请人于1987年开始经营管理争议地,种下大约10亩杉木,5亩油茶,从未与谁出现争议。2000年砍伐纠纷地内杉木卖与丰龙队牙韩荣,后仍然管护到2009年11月3日再次开发造林之前从未发生任何纠纷。从所持有的证件与实际经营管理情况都能证明争议地权属归被申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家和城镇集体单位 长期、连续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乙农场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甲村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该幅土地历经1956年的高级合作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一直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并耕种。1962年7月23日,该生产大队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予了丙大队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丙大队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因不熟悉水稻生产,经不住蚂蟥叮咬的考验,不到一年便全部撤回老家。1963年,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把该幅土地从“拥军”的角度转交给了当时驻该村某部队,并经营13年之久。1976年2月,部队撤离时,由当时的县革命委员会牵头,又把该幅土地移交给了市乙农场经营。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乙农场与甲村又签订协议,把该幅土地转包给了

该村经营管理。2002年3月31日,甲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市国土资源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该幅土地所有权原来确实属于甲村,但是,由于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丙大队于1962年7月23日签订了赠送土地合约,致使该村丧失了对该幅土地原有的实体权利。丙大队在受赠不到一年时间因不适应耕作,又自动放弃了对该幅土地行使权利。1963年经县政府批准,将该幅土地转让给当地驻军作为农副业用地,部队连续使用土地达13年,1976年因部队调防,经县革委会同意,将该幅土地移交给乙民。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农场又将该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包给甲村,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至此,进一步说明该村已经承认该幅土地不为本村所有的事实。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江西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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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6 号令 ? 【颁布时间】1991 年 11 月 14 日 ? 【生效时间】1991 年 1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 第三章 调处程序 第四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 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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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产, 便于管理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各方应当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 事。
第四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 的附着物。严禁借土地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县(市、区, 下同)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纠纷调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调处部门)负责办理调处 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对调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调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辖权限
第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
(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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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精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xx 府处[2011]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8、9、10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2011] 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1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2011-04-20 09:51:49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 (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 土地所有权争议 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所以,中共中央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

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章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周次:第周教学时数:4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 理解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权的内涵。 2.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二、教学的重点及难点: 1.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三、教学手段与方法: 讲解+多媒体教学辅助教学 四、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节土地权属概述 土地权属一般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之统称。有人称土地权属为土地的产权或土地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收益和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亦称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惟一的、统一的所有者。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3.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交土地使用人使用,由土地使用人取得长期或者有期限的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出让、入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四种。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 3.入股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xx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事实和理由: 1、关于原xx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xx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xx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xx、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

都在此学习。xx学校土地从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春天,先后为xx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________年xx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________年春天,撤销xx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xx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xx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xx学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xx老地毯厂是________年xx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xx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xx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xx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xx行政村承担。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________年____月,xx社区xx自然村提出原xx学校土地和原xx 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xx 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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