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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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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试行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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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

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章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其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

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风险防范

?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

?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

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 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实力

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合作银行,与其签定协议书。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存入资金只能发放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合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金融办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及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业务报表。根据监管需要,省政府金融办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金融办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资本金变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 第三十六条州(市)人民政府与省政府金融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把风险防控作为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存款或参与洗钱活动,及时认定和查处交相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审查的项目而未取得审查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标识省政府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 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1-08-11 10:42:17 (云政办发[2011]10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 (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 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 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 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 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理解和应用讲课讲稿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解读和应用 一、公司名称 景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设置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1次足额缴足,不得抽走。 2、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3、50个以下股东。 4、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公司章程(标识省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公司主要发起人相关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1、民营企业,条件:合法经营、实力雄厚;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还有: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自然人,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3年内不得转让),其余单个股东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2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1年后,可申请增资扩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三、申办程序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 作总结

栉风沐雨再创佳绩 ——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ⅩⅩ年工作总结 董事长,各位董事,公司各部门员工,大家下午好!热烈欢迎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在百忙之中参加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ⅩⅩ年业务工作暨股东大会。正式有了各位董事始终如一的支持和亲切关怀,公司才有了今天的良好发展势头,才会有今后不断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动力。 春节刚过,新年伊始。在不知不觉中,公司送走了收获的ⅩⅩ年,又迎来了全新的ⅩⅩ年。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云南省金融办、市、县两级财政局的直接领导下,有人民银行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统筹规划,带领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紧扣“从严管理、突出创新、和谐发展”的主旋律,围绕ⅩⅩ年1月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明确发展规划,有条不紊的开展部署了本年度各项工作。公司始终坚持一手抓优质客户筛选,一手抓贷后管理和利息清收,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实现目标”的经营理念,以植根农村,服务“三农”为宗旨,不断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和员工再学习能力培养,圆满超额完成了ⅩⅩ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令人欣慰的业绩。 一、支农力度加大盈利能力大幅增强总体业绩喜人

公司ⅩⅩ年全年累计新发放各项贷款 180笔,14578.80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38笔,累放金额12710.00万元,约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7.18 %,支农贷款比例较上年继续增长;企业贷款 8 笔,金额1360.00 万元,占贷款总额的 9.33 %;其他类贷款34笔,金额508.80万元。累计收回各类贷款182笔,累计金额14128.00万元,其中收回去年贷款155笔,10561.00万元,收回今年贷款27笔,3567.6万元。截至年底各项贷款为 155笔,余额11311.20万元;其中支农贷款 116笔,金额9461.00 万元,占总贷款余额的 83.64 %;企业贷款 8 笔,共计 1360.00万元,占比为 12.02 %;其他类贷款31笔, 490.20万元,占比为 4.34 %。在ⅩⅩ年各项贷款中,最高贷款月利率为15‰,最低贷款月利率为 9.99 ‰,平均月利率为12.495 ‰。 截止ⅩⅩ年12月31日,在本年度的四个结息季度里,公司共获得利息收入 1363.77万元,收息率100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88万元,两项收入共计1365.65 万元,同比增长195.76%,完成利息收入是年初计划1000万元的136.38%。 税费支出方面: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851.4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 74.33 万元,其他业务支出 128.25 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11.65 万元,同比增长180.29%;减去营业外支出 3.02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308.63万元;扣除所得税77.16 万元,最后实现净利润231.47 万元,同比增长184.46%。本年度累计上缴各项税金151.49万元,同比增长190.82%;股东资本回报率为2.10% ,同比增长 1.36% 。盈利能力和股东资本回报率,在本年度均得到显著提升。 二、多措施并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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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

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 地区名称机构数量(家) 从业人员数(人) 实收资本(亿元) 贷款余额(亿元) 全国89101173448459.299411.51北京市851189133.99134.80天津市1101455130.07135.63河北省4806454271.62281.47山西省3274180205.26199.07内蒙古自治区4284205303.75312.65辽宁省5976014384.31335.49吉林省4424113108.8978.93黑龙江省2612448132.74120.82上海市1211812182.10217.24江苏省6366253896.231060.75浙江省3363915660.84791.63安徽省4585468376.35424.75福建省1201957264.05300.30江西省2202859232.94263.94山东省3394722435.41481.62河南省3164759218.52228.49湖北省2834876328.76347.28湖南省1281903101.22107.65广东省4279822616.92640.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184691254.60417.50海南省4663847.1051.43重庆市2536023598.40842.34四川省3527187585.91663.22贵州省289320889.0484.68云南省3904655186.76189.79西藏自治区121158.10 6.38陕西省2723047247.31245.28甘肃省3503745147.83122.96青海省7687548.6748.67宁夏回族自治区160210181.5277.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82655180.12198.97 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5-12-31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 篇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

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它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 (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精编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栉风沐雨再创佳绩 ——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ⅩⅩ年工作总结 董事长,各位董事,公司各部门员工,大家下午好!热烈欢迎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在百忙之中参加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ⅩⅩ年业务工作暨股东大会。正式有了各位董事始终如一的支持和亲切关怀,公司才有了今天的良好发展势头,才会有今后不断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动力。 春节刚过,新年伊始。在不知不觉中,公司送走了收获的ⅩⅩ年,又迎来了全新的ⅩⅩ年。ⅩⅩ县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云南省金融办、市、县两级财政局的直接领导下,有人民银行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统筹规划,带领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紧扣“从严管理、突出创新、和谐发展”的主旋律,围绕ⅩⅩ年1月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明确发展规划,有条不紊的开展部署了本年度各项工作。公司始终坚持一手抓优质客户筛选,一手抓贷后管理和利息清收,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实现目标”的经营理念,以植根农村,服务“三农”为宗旨,不断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和员工再学习能力培养,圆满超额完成了ⅩⅩ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令人欣慰的业绩。 一、支农力度加大盈利能力大幅增强总体业绩喜人 公司ⅩⅩ年全年累计新发放各项贷款180笔,14578.80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38笔,累放金额12710.00万元,约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7.18 %,支农贷款比例较上年继续增长;企业贷款8 笔,金额

1360.00 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33 %;其他类贷款34笔,金额508.80万元。累计收回各类贷款182笔,累计金额14128.00万元,其中收回去年贷款155笔,10561.00万元,收回今年贷款27笔,3567.6万元。截至年底各项贷款为155笔,余额11311.20万元;其中支农贷款116笔,金额9461.00 万元,占总贷款余额的83.64 %;企业贷款8 笔,共计1360.00万元,占比为12.02 %;其他类贷款31笔,490.20万元,占比为4.34 %。在ⅩⅩ年各项贷款中,最高贷款月利率为15‰,最低贷款月利率为9.99 ‰,平均月利率为12.495 ‰。 截止ⅩⅩ年12月31日,在本年度的四个结息季度里,公司共获得利息收入1363.77万元,收息率100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88万元,两项收入共计1365.65 万元,同比增长195.76%,完成利息收入是年初计划1000万元的136.38%。 税费支出方面: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851.4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74.33 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28.25 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11.65 万元,同比增长180.29%;减去营业外支出3.02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08.63万元;扣除所得税77.16 万元,最后实现净利润231.47 万元,同比增长184.46%。本年度累计上缴各项税金151.49万元,同比增长190.82%;股东资本回报率为2.10% ,同比增长1.36% 。盈利能力和股东资本回报率,在本年度均得到显著提升。 二、多措施并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公司在总经理统一部署、安排下,于年初多次召开总经理会议,统一思想,上下协调,明确了信贷、财务、办公室、安全保卫等工作的指导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同时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总体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州、市金融办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统筹领导,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发展方向转到质量、规范和效益上来,按照“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年度发展计划,不盲目追求规模,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数量与质量共抓,监管与服务并举”。

二、建立高效的评审机制 在坚持省、州(市)、县(区)三级评审制度前提下,提高评审效率。每双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省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受理期,各州、市金融办须在此期间将通过州(市)、县(区)两级金融办评审通过的申报资料报送到省金融办,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省金融办受理材料达20家时即召开省级评审会。 三、完善市场准入审查标准 (一)股东资格的审核。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的,除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的条件。 (二)出资能力的审核。 1、发起人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证明净资产总价值为出资额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证明额度不得小于出资额;其他股东

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证明净资产总价值能覆盖出资额,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证明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2、各个股东应就其资产来源及负债情况作出合理的说明;若存在负债,须以其他形式的自有资产覆盖负债。 3、股东提供的固定资产证明必须出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其他资产证明(如股权、定期存单、存折、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财产份额、理财产品等)应能合理判断其市场价值。 (三)信用记录审核。 股东和高管人员应提供能够真实、全面反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报告。 1、信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效。 2、股东或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10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5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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