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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1)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1)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1)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申请设立

第六条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三章设立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将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报市教委备案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有关权利。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特殊名(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层次名(教育培训学校)等三个部分组成,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原则上须冠以“重庆市××区(县)”的字样,但不得冠以“国际”、“全国”、“中华”、“中国”等字样。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培训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不得聘任我市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发布。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培训机构分立,应制定分

立方案,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违规审批培训机构或介入培训活动的,由管理监督部门督促整改、查处。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协调媒体主管部门给予处置。

第三十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办学的,由办学地政府会同教育、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跨区县(自治县)办学、设立连锁学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等工作,由市教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部门及单位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市外培训机构在本市申请办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申报设立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按此标准审批和管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原则上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242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2336004.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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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玛德教育】2021重庆春季中小学1对1辅导机 构哪家好 【导语】2021重庆春季中小学1对1辅导机构哪家好?重庆市九龙坡区思玛德教育培训学校创立于202X年,是一家专注于小学、初中、高中升学培训的课外培训集团学校,主要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文化课程辅导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创立至今,已发展成为重庆市教育培训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积累沉淀,形成了浓郁的教育文化氛围,拥有丰富的教师管理经验和优异的教育教学成果。 机构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思玛德教育培训学校与北大、清华、复旦等全国高校相关机构合作,通过对升入名校的许多优秀学子的学校和家庭教育经历进行分析,并结合哈佛、耶鲁等世界学府的教学方法论,根据我国教学实践中学生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教学法――“思玛德教学法”(SMART *****G *****ENT)。该教学管理法旨在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强化学习动机,唤醒学习动力,树立学习信心,同时训练学生的多维思考能力。 为了更好地助推学生的发展,集团在新成立的“未来创新学习研究院”的领导下,引进了“学生学习能力测评系统”和“学生学业测评系统”两大前沿科技工具,运用科学的手段和工具诊断学生学习力,监控学习进度,从而打造集团高效的课程管理体系,快速地提升学生的学习成绩。 作为一所优秀的民办教育品牌集团学校,思玛德教育坚持“教育即服务”的理念,秉承“快乐、励志、修养”的教育文化宗旨,着力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坚持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教学服务,为每一位学生量身打造更适合自己的高效学习方法。 在全力打造企业文化的同时,思玛德教育培训集团也积极地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打造企业党建事业,回馈和反哺社会,资助贫困大学生、孵化青年创业、关爱乡村教育、留守儿童等。十几年来,公益行动已从资金扶助到智力扶持,从业内延展到业外,这已成为企业的文化认同,也成为思玛德集团事业发展的文化基因。 课程介绍 孩子从小学到初中后,由于学习任务和学习内容改变造成的学习脱节,因此小升初衔接学习方法的改变非常重要。初一同学往往对课程增多、课堂学习量加大不适应,顾此失彼,精力分散,使听课效果下降。重庆思玛德教育小升初新学期衔接班,教授学员学习方法的技巧,助学员快速适应初中的生活和学习。 课程优势 1、师资 思玛德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培养出了大批优秀教师,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者达百分之二十,涵盖英语、汉语言文学、数学、化工、物理、生物学等十多个专业。公司以强大的教学研发团队为依托,优秀全职教师为骨干,辅以部分公立学校优秀兼职教师,在保证学术严谨性、教学规范性的前提下组建了一支实力强劲的教学管理队伍。 2、先进的教学管理理念 思玛德教育:积极倡导结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辅导机构教育“三位一体的立体式教学管理法”。推出一个学生一个教学团队、一个学生一个心智强化团队、一个学生一个专业拓展团队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程度地尊重和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通过简单、有效的方式深入挖掘学生的潜能,使其在接受巩固知识的同时开拓思路,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全程专业化流程 思玛德教育:通过对学生量化的服务流程,为每一个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诊断测评、量身定做教学方案、进行科学的辅导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开拓学习思维。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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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施工图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山东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1、勘察单位资质: (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 (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 (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 (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 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 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 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 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 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 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 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 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 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 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 (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 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 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 任。 6、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 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7、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的前七位数与单位资质印章编号是否相一 致。 五、三级校审制度审查 1、是否建立三级校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2、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是否签字。 3、图签栏中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及“跨栏”签字的现象。 六、设计程序审查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是应遵循的设计程序。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鲁建法发[1997]36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并经批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1)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申请设立 第六条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一类、二类。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6、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7、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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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重庆IT培训机构哪家好 大家还在为如果和选择计算机技术培训而绞尽脑汁吗?各位还在网上搜寻相关信息吗?别麻烦了,就让小编为大家一网打尽吧! 每当夜幕降临,登高远眺,万家灯火,江面波光粼粼,重庆的风景不逊于维多利亚港湾。随着城市的发展,想了解计算机技术培训的人也越来越多,而计算机技术培训的选择也成为了很多人面临的问题。 经过小编千辛万苦的跋涉与探索,终于收获颇丰~找到了很多有关的信息,在这里推荐给大家一下比较适合您的小贴士! IT培训机构哪家好?目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为IT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我国互联网行业急需各种类型的IT技术人才,企业一将难求,甚至到了各家IT企业互挖墙角的地步。在企业需求的刺激下,IT技术人才的薪资不断上涨。随着各家it企业对IT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急迫,IT 人才的培养刻不容缓。正是在这样的市场前景之下,各类的IT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的崛起,那么IT培训机构哪家好呢?选择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 IT培训机构到底哪家好?目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说法,所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先学会如何选这才是至关重要的。如何选择IT培训机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去选择: 1.看培训机构的成立时间。一般来说,成立时间越长的培训机构在师资建设,课程研发,就业保障上的服务会更好,市场认可度也高,教育资源相对也较为丰富。 2.看培训机构的师资团队建设。师资力量是衡量一个IT培训机构好坏的重要标准,一个合格 的IT培训师要在IT企业有多年的项目实战经验,要不断学习IT新技术,这样才能做到与企业的实际需求无缝对接,提高学员的项目实战能力。 3.学员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学员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家培训机构的课程研发是否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相一致,让学员能学以致用是培训学校的基本目标。学习是个人与老师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过程。在如今的社会大环境下,人才竞争激烈,企业招聘人才必定也会是根据每个人的综合条件择优录用,对那些不问学员基础条件就敢承诺高薪就业的培训学校需要三思而后行。 4.比较课程设置和学费。对于各家IT培训机构,一定要多跑几家,做分析对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合适的专业。有一些IT培训学校在报纸和地铁上投入巨资做广告,看起来很高大上,但大家仔细想想,这些投资最终都要体现在学费里让学员来买单,那么在师资团队建设和课程研发的上资金必然会很少,这最终会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 华清远见教育集团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专注于高端IT开发人才的培养。从成立之初始终坚持集团始终坚持“做良心教育,做专业教育,做受人尊敬的职业教育”的育人理念,在嵌入式、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高端IT开发人才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连续13年源源不断的向IT行业输送优秀的开发人才,每年有上万名技术人员受益于华清远见举办的长期及短期就业培训课程、技术研讨会及企业内训等。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

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培训场地。具有能够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集中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校舍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 2 -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所收取的审查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相关行业法规,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重庆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文)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内部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三个方面。 第三条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包括办公场地及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情况、档案管理、报表上报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合格书三个部分内容。 (一)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前期批准手续、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签章等各项的核查情况。 (二)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国家及地方行业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合格书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第五条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主要包括业务承接范围、审查人员条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评价方式采用动态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以综合得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其中审查质量得分为所检查项目审查质量总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条本标准分值总分100分(详附件1),其中:内部管理25分,审查质量65分,审查行为10分。 第八条动态检查是由各级建委组织专家对所在地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并对审查质量评价;各级建委应将检查情况(详附件2)在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汇总。 第九条年度检查是由市建委组织专家,会同区县建委实地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内部管理、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四章评价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优秀,85~70(含)为良好,70~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但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得分不作为评价等级的依据;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并造成实体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出认定类别和限定范围的; 3.使用未经认可的审查人员的。 第十三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审查机构将授予“年度先进审查机构”称号,并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重新认定时可直接进行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和“良好”作为提高审查类别和扩大审查范围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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