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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其生产产品视为国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

高浓度复(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围。

四、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 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 3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粉剂,微量元素普通型)和表5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5、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含海藻酸可溶性肥料、有机可溶性肥料等等。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五、农业部肥料登记类型

1、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试验、试销的肥料

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资料齐备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样品检测合格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正式登记证;评审认为需要继续临时续展的产品将继续予以续展;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产品,将不再予以转正、续展、变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参见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改变产品使用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2、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类型登记

1)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六、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

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

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不能误导、夸,不能含数

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经营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

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

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

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

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提交。

3)基本程序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

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2、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示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

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3、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登记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登记要求

?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登记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登记要求

?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4、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

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

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等等)提

交说明函即可。

5、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

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七、材料受理及来访接待时间

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

八、肥效田间试验

试验报告应由有承担试验资格的单位出具,并写作规。肥料效应示试验是临时登记证转正时登记证的必备资料,许多企业由于安排不及时而耽误正常转正,因此,特别提醒企业一旦获得临时登记证,最好立即着手安排肥料效应示试验。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

境肥料产品(不含微生物肥料),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 3 年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以及境外和港、澳、台地

区的肥料产品,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3 年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 4 年在 2 个以上(含)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试验资料。

农业部认定的肥效试验承担单位

包括:中国农科院土肥所(本中心),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土肥站)。

九、其他重要提示

申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

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

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请及时校核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

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我中心。

中心发出各种通知情况会在中心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2649339.html, 上予以发布。请注意查看该网址中的消息发布。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审批 二、申请条件: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省级肥料登记审批产品 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五、肥料登记类型 1.正式登记――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2.续展登记――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满,提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登记。 3.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肥料登记的要求 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苗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七、正式登记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7项资料各1份: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包括附件)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有机肥料除外); 5.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合法文件),此项为非强制性;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1)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彭昕宇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 一、什么叫做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

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 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四、肥料登记证分几种、时间多长? 肥料登记证分两种:临时、正式。临时登记证时间为一年,如生产、销售该产品需要,最多可续展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续展一次为5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肥料登记流程及表格(2013年全)

肥料登记资料表 一.证明性文本资料: ①企业工商注册证: 工商局增项 一:所需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代理人证明》,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需核对);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新的经营范围; 6、原公司章程。 二、增项流程: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8、拿以上资料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9、变更后15天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变更表格、股东会决议、新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注:肥料先经环保局批准。(配方肥可在北京当地的机关审批,生物有机无机肥等含微生物的肥料必须到农科院批准),再填写申请报告按申请项目填写,等工商局核定。在哪注册就在哪进行登项办理。 ②委托加工办理流程:

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P17-P27) 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都为法人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各自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登记表格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公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农业部肥料登记 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内产品)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 (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 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 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6、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肥料登记证办理

项目名称:肥料临时登记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 申请人的资质。 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办事条件: 1.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企业除外)。 2.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a)《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c)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附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设备 照片;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申请人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登记证(加盖企业确认章); e)产品执行标准:应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f)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g)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h)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应当是与标签式 样标明的肥料产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 试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为报告签发之日; i)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所属类别】全国种植业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020年肥料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2020年肥料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文档Implementation rules of fertilizer registration managem ent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肥料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版肥料登记管理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 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 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

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的说明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 (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11的有机肥料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证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5、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净含量,(7)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8)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0)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产品合格证样式; 9、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10、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肥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1、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其生产产品视为国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 高浓度复(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围。 四、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 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作者:admin 日期:2009-07-28 来源:admin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 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 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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