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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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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

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

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

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

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

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

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制定《条例》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出台《条例》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核心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了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观念,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贴心代办”理念,树立人 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们都是老百姓的勤务员的思想,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强力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真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二)体制的问题。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性工程,从上级来看,由发改部门牵头考核,同时涉及市政府职能办、市政府审改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推行的各项改革单兵突进,存在碎片化问题。辽宁省的做法是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我们学习借鉴辽宁省的做法,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持之以恒的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去年一年改革,效果初显。建议省委、省政

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进行“版本升级”,真正创出品牌,推动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助推实际问题解决。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抓全市营商环境软硬环境的建设。具体来说,企业准入和服务群众方面由便民服务局负责,现有企业的服务方面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硬环境建设由发改局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初步破题,建议上级给予指导帮助,我 们进行试点探索,待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议以点带面实施县域集成改革。将改革重心从单兵突进转向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开发开放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等领域改革协同并进,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基层治理、社会救助、生活服务体系等县域治理体系,软硬环境一起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X政发[X]26号)文件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X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区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加快构建爱商、亲商、扶商、惠商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推动X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 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区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标准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全面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将X建成全省营商环境的样板区、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1.推进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要求,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依托区政府智慧服务“12345”和项目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流程再造,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大厅、进窗口、一站式办结,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制定包含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指南,方便公众查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办等部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今年来,xx县将深化机关作风整顿营商环境工作列入全县工作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四方面整治工作重点发力,以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举全县之力达到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发展动力明显释放、辐射功能明显提升、基层群众明显受益的良好效果。 一、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一是强化政策支撑。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xx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大力支持xx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案》《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全县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集中办公的通知》《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保障机构,细化了每项任务的牵头、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从而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挂帅、县四大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12个县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聚焦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了部门和阶段责任分

工,以此作为推进营商环境整治的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每半月召开一次汇报会,小结前期的工作推进情况,商讨下阶段的工作计划,拟定出相应的工作清单,推进各项工作。三是强化作风建设。针对黄石电视台《查六病记者六问 xx:市民之家成了娱乐之家》专题片,曝光揭丑出我县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后,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了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暨作风建设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动员,提出时间、任务、节点要求,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推进。县直各部门相继召开了动员大会,全县上下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夯实了责任。 (二)多措并举,提升服务水平。县委、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精简权力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着力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全县政务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县级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后,县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梳理县级部门最多跑一次事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xx个,其中涉及事项较多的为市监局xx项、人社局xxx项、公安局xx项、民政局xx项。二是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目前,xx市民之家共入驻单位xx个、服务窗口xx个、窗口工作人员xxx人,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和服务事项xxx项,较往年翻了一番,网上办理事项xxx项,年办件量xx万件以上,按时办结率98%以上。建成运营 12345 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共接群众咨询、求助、投诉等工单xxxx余件,已办结近xxxx 条,办结率90%左右。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xx个具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县直部门共认领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xxxx条,已发布xxxx条,应进驻窗口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已全部对外公布,县直两级政府权力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颁布实

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 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及《北京市大兴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兴发[2018]5号)部署,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优化基地营商环境,促进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打造营商环境的目的要求。围绕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定位,打通政策、服务落地“最后一公里”,坚持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安全发展与集约高效相结合,构建高精尖产业机构,打造千亿级新型特色产业园区。 二、组建重点项目服务专班。专班由基地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任专班联络员。明确每周二、周四为专班调研日,专班组长带队到重点项目走访调研,了解项目进展、困难及需求,研讨解决路径和办法。(责任部门:企服部、研究室) 三、组建包片企业服务专班。推行基地班子领导包片服务机制,将基地管辖范围划分为若干片区,明确各片区包片领导、包片机关干部以及服务事项和服务承诺,为片区内企业提供精细化的服务。(责任部门:党政办、企服部) 四、组建三级联动招商服务专班。基地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等部门通过业务联动,建立企业入驻前期、中期、后

期“全周期”跟进服务模式,向企业提供包括入区备案、创业指导、资源对接、项目包装、政策扶持、路演展示等全流程营商服务。(责任部门: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 五、改进企业入区备案服务。编制新媒体基地产业导则,简化企业入区备案流程,在企业入区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1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探索推行电子化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责任部门:招商部) 六、强化产业政策精准服务。编制产业政策汇编,邀请专家及时解读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建立政策培训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大走访调研工作力度,为企业送政策上门。(责任部门:项目科、招商部、企服部) 七、提升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目录、中关村及文资办产业政策以及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各类政策,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筛选及动态管理,积极跟踪相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全力做好项目资金的争取和兑付工作。(责任部门:项目科) 八、精简升级改造项目备案流程。简化环评、新建或装修改造方案、基础设施条件论证等业务备案流程,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2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责任部门:规划科、环保办) 九、简化项目建设备案流程。采用“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由规划科牵头受理,组织相关科室召开项目联席会,一次性集中审议,在项目材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制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 B.信用等级 C.贷款利率 D.抵押物折扣率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 B.标准化办事事项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 B.行政许可 C.注册 D.负面清单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A.15日 B.7日 C.1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在前期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崇川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原则,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把崇川区打造成为贸易投资便利、行政办事高效、服务管理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利企便民新高地,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 三、编制过程 成立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编写小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协同配合,结合各自条线重点工作,分别完成具体部分内容,最终由区发改委扎口汇总整理。 四、框架内容 该实施意见分为政务服务、投资兴业、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四大环境保障及组织保障,共五部分。其中,四大环境保障内容共涉及17个方面,77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正文《崇川区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各项工作内容均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组织保障中包含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跟踪评估、加大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宗旨,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提升鞍山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做为财政干部都要履行好财政职责,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出自已的贡献。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辽宁省政府于2017年制定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纪委也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鞍纪发[201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近日第五党支部利用上党课的机会向全体党员进行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以反面典型为戒,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 2018年6月9日,《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期)刊发了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爱军同志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突出检查的情况。深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等暗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暗访发现个别服务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视具体情况作及时调度,暴露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问题。

赵爱军市长要求,各服务窗口要立行立改,迅速增开窗口、增设人员,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以可触可感的优质服务取信于广大群众。 2018年7月16日,《督考通报》(第3期)刊发了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市、县区24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暗访情况,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办事难”现象依然突出;二是空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纪律松散现象比较突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敬雅同志就这两个《通报》作出批示,“将《通报》发局内业务科室,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做好服务。” 2018年7月16日,《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也刊登了《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的暗访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窗口单位反映的问题有:一是纪律松懈,态度冷淡;二是脱离岗位,效率低下;三是服务教条,缺少人性化;四是“黄牛”加塞,秩序混乱。 通过学习《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督考通报》和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为我们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意识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履职责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考核范围。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办四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省市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文件、行动方案、考核办法、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坚持督查督导、考核问责。 二、考核指标、权重及责任分工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年度工作考核指标(7项量化指标,3项非量化指标,4项保障指标);季度监测评价考核指标(10项履职指标,4项参考指标);加减分指标(按照省市考核、监测排名及进退位次加减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权重分值。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考核分值由基

本分值和加减分值组成,基本分值为共性指标20分,个性指标80分;季度监测评价指标考核分值由履职指标(10项)和参考指标(4项)组成,履职指标80分,参考指标20分。加减分考核分值由省市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排名、进退位次得分累计计算。 (三)责任分工 1.年度工作考核 (1)7项量化指标(企业开办、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金融办负责。 (2)3项非量化指标(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分别由区税务局、商务局、经发局牵头负责。 (3)4项保障指标(综合协调,监测评价,调研问效,专项督查),分别由区经发局、统计局、区经济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 2.季度监测评价 (1)10项履职监测指标(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企业注销与市场总量,政务服务),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测试题 科室:姓名:职务: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 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4、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办、()办、()办”。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 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5、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 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 将()标准、()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 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 件。 6、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 或者()信用档案。 7、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 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 ()、()的绿色城市。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的,取消当年()资格。 9、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 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和 ()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10、“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化、()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 事指南。 11、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12、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或者()。 13、市场准入应当实施()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14、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 15、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2019年7月1日 B、2019年7月30日 C、2019年10月1日 D、2019年10月10日 2、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的 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平公正 C、诚实守信 D、廉洁高效 3、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 A、精简程序 B、减少环节 C、缩短时限 D、优化流程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建全()、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限时办结制 C、首问负责制 D、一次性告知制 5、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的 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A、现场勘察 B、集体讨论 C、专家论证 D、听证 6、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 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免职责任 D、劝退 7、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A、统一受理 B、按责转办 C、跟踪督办 D、上报公开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 A、互利合作 B、诚实守信 C、重商护商 D、文明和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从具体条款看,《条例》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触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 会 陈昕玉 学习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我看到了辽宁省经济复苏的希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复苏不可或缺的基础,而《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打好这一基础的重要保障。 人人是营商环境,处处是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窗口更是营商环境。《条列》第十二条提到:“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条例》的实施说明辽宁开始重视服务窗口建设,对于人民群众监督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如《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把企业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取消缓

征涉企收费,打出服务企业“组合拳”,着力打造效率最高、质量最优、成本最低的服务环境。第一,简化审批流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组建市行政审批局为契机,引入现代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理念和方法,把企业诚信申报作为主要要件,在建设、规划、环保等方面探索新型批管模式,在评估、评审、审批、验收等环节进行大幅“瘦身”。对政府部门原有审批行为、服务流程进行彻底整合,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审批作业结合成一套工作流程,实现全过程、连续性的政府管理服务,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提高服务意识。切实抓好“双进双解”(走进项目、走进企业,解决问题、解决困难)等工作载体,在主动服务上下工夫,多倾听、多了解企业需要政府协助支持的是什么,对企业提出的合理需求,不管大企业小企业、不管熟悉不熟悉,能的都要积极地、快速地,难的要想方设法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马上就、就好”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行动自觉。第三、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重点工作推进机制、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包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在全市上下倡导“首问负责,限时结”的工作理念。要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地区间的适度竞争,严格问效、奖惩分明,以倒逼机制确保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建设,高效益运作。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 会 陈昕玉

2020年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2篇汇总

第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一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2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1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是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和支撑。近年来,我院始终牢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院在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情况下,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管理监督,保障案件质效提升。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是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青山绿水。在“破网打伞”“打财断血”“一案三查”等工作上持续发力,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确保专项斗争全面、彻底、到位。 二是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个案处理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审理投资消费、金融借贷等领域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了我市经济稳定发展。 三是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依法保障服务国家调结构、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积极配合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涉房地产领域破产案件,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通过破产重整盘活企业,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以法治化手段巩固和保障“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深入推进。 四是加强司法规范引导,服务和促进营商环境发展。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完成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取得新突破。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工、青、妇等部门的对接工作,整合力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权益保障、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和推进欠发达乡村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我院派出法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 1 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 6次常务会议通过,2 0 19年10月 22日公布,自202 0年1月1 FI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木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木,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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