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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几个与从参考系有关的问题

弄清几个与从参考系有关的问题
弄清几个与从参考系有关的问题

弄清几个与从参考系有关的问题

(获得全国二等奖)

北京市顺义一中——张福林(101300)

参考系是物理学的大舞台,但是在中学物理教学实际中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演出与舞台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参考系的角度出发对物理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做些清理。

1.处理运动学问题和动力学问题时对参考系的要求:一般说来,研究运动学问题时,只要描述方便,参考系可以随便选择。但考虑到动力学问题时,选择参考系就要慎重了,因为一些动力学规律(如牛顿三定律)只对某些特定的参考系(惯性系)成立。一般物体的运动速度是与参考系有关的,但是对于光速来讲:在彼此相对作匀速直线运动的任何一个惯性参考系中,所测得的光在真空中的速度都是相同的。

2.惯性概念是力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惯性是指物体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性质。表面看惯性是物体的性质,但仔细考虑会发现惯性概念是与参考系有关的。只有在惯性系中物体才有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性质。在非惯性系中物体没有这样的性质。

3.力的概念与参考系的关系:我们知道,对于力的大小可由F=ma 来定义,而加速度是与参考系有关系的,因此力也是与参考系有关系的。在非惯性系中的惯性力是与非惯性系的加速度有关的。在广义相对论中,引力场与非惯性系是等价的。

4.摩擦力方向与参考系的关系:我们知道摩擦力方向与相对运动或相对运动趋势方向相反。但在这里必须明确,这里的讲相对方向是以施给摩擦力的物体为参考系的。

例:如图1所示,一质量为m =20千克的钢件,架在两根完全相同的、平行的长直圆柱上,钢件的中心与两柱等距。两柱的轴线在同一水平面内。圆柱的半径r =0.025米,钢件与圆柱间的摩擦因数为μ=0.20,两圆柱各绕自己的轴线作转向相反的转动,角速度ω=40弧度/秒。若沿平行于柱轴的方向施力推着钢件作速度为v 0=0.050米/秒

的匀速运动,推力是多大?(设钢件左右不发生横向运动。) 分析:由于动摩擦力方向与相对运动方向相反,因此,

讨论摩擦力方向时

必须以施给摩擦力的物体为参考物,定相对运动方向。对于此问题圆柱转与不转,摩擦力的方向是不同的。

解:对于一边,摩擦力方向如图2,大小为f 1,则有:

21mg f μ

=,0

tan v r

ωθ=,θcos 21f F =,三式联立得 N 0.2)(

12

=+=

v r

mg F ωμ 5.功的概念与参考系的关系:在功的定义式W =Fs cos α中,位移s 与参照系有关,所以功是相对量与参考系有关,通常是以地面为参照系。

例:小物块位于光滑的斜面上,斜面位于光滑的水平地面上,如图3

所示。从地面上看,在小物块

相对

f 图2

沿斜面下滑的过程中,斜面对小物块的作用力 A .垂直于接触面,做功为零 B .垂直于接触面,做功不为零 C .不垂直于接触面,做功为零 D .不垂直于接触面,做功不为零

分析:题目中讲到“从地面上看,在小物块沿斜面下滑的过程中,斜面对小物块的作用力的功”,这就要求物体的位移必须是相对地面的。由于斜面对小物块的作用力N 垂直于斜面。而斜面向右运动,造成小物块对地的位移S 不沿斜面(如图中虚线所示),因而支持力N 与小物块对地的位移S 的夹角大于900,故支持力N 对小物块做负功,所以B 选项正确。

6.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功与参考系的关系: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功的绝对值不一定相同(因为两物体的位移不一定相同),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功的代数和可正、可负、可零。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功的代数和取决于力及相对位移,与参照系的选取无关,证明如下:

121221)()('对Fs s s F Fs Fs W W =-=-+=+

7.摩擦力功与参考系的关系:由于物体间的相对摩擦方向与物体的运动方向可能是针对不同参考系而言的,又由于功与参考系有关,所以,就某个摩擦力的功来讲,其值可正、可负、可能为零。但是,一对静摩擦力的总功一定为零;一对滑动摩擦力的总功一定为负,其绝对值等于摩擦力f 与相对滑动路程s 的乘积,也等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即fs =Q 热。

8.向心加速度公式a =v 2/r 中的速度v 是相对圆心的。由于平时所讲的速度都是以地面为参考系的,因此在应用向心加速度公式a =v 2/r 时并没有注意到公式中的速度v 是相对圆心的,因此在应用向心加速度公式a =v 2/r 处理圆心相对地面也在运动的问题时要特别注意,否则会出现问题。

例:如图4,在水平轨道上以速度v 0匀速向右运动的列车的地板上,固定一半径为R 的半球形碗,现有一质量为m 的小滑块在碗中滑动,当滑块相对于碗由左向右滑到最低点时,相对碗的速度为u ,问此时碗对球的支持力N 怎样求? 分析:在轨道最低点时,圆心的加速度为零,滑块对圆心的速度

为u ,对小滑块所列

的向心力方程是R u m m g N 2

=-,而不是R

v u m mg N 20)(+=-

9.第一宇宙速度v 1是相对的哪个参考的?在高中物理教科书中,讲到了第一宇宙速度,是卫星绕地

球表面做圆周运动的速度,大小可用R v m R

Mm G 212=,求得R GM

v =1=7.9km/s ,但是并没有明确第一宇宙

速度是相对哪个参考系的,第一宇宙速度是相对地面参考系的?还是相对地心参考系的?应当明确,在求第一宇宙速度时,采用的是向心力方程,所以,第一宇宙速度是相对地心参考系(地心参考系是随地球公转,但不随其自转的参考系,其坐标原点为地心,坐标轴指向是相对远处恒星而言)的,而非相对地面参考系。

10

.动量守恒定律与参考系的关系:动量是与参考系有关的,对于动量守恒定律,要求各物体的动

图4

量(或速度)必须相对同一惯性系。

例:有一个m =50千克的人,站在质量为M =200千克的船上,人和船以速度V 0=0.5米/秒一起向前运动,如果人相对于船以u =4米/秒的速度从船头向前方水平跳出,求人跳出后,船的速度V ? 解:系统(船+人),两态如图5,以船原来的运动方向为正,以岸为参考系。设船对岸后来的速度为V (假设向前运动)

(m+M )V 0=MV 船对地+mV 人对地 (m+M )V 0=MV +m (V+u ) 即:(200+50)0.5=200×V+50(V +4)

V =-0.3m/s ——负号表示与原来运动方向相反.

11.动能与参考系的关系:我们知道动能22

1

mv E =,速度v 与参考系有关,所以动能也与参考系有关。

例:如图6所示的上水管,上口距水面h ,要使水从上口流出,管向左

运动的速度至少为多大?

解:设管向左运动的速度大小为v 0,以管为参考系,水具有的初速度大小为v 0,

守恒得:mgh mv =2

2

1 水上升到上口的过程中动能转化为重力势能,由能量所以gh v 20=

12.动能定理与参考系的关系:我们知道,功是与参考系有关的,动能也是与参考系有关的,因此动能定理也是与参考系有关的。动能定理要求计算功时所用的位移与计算动能时所用的速度必须相对于同一参考系。

例:一木块静止放在光滑水平面上,一颗子弹沿水平方向射入木块,若子弹进入木块的最大深度为s 1,与此同时木块沿水平面移动了距离s 2,设子弹在木块中受到的阻力f 大小不变,则在子弹进入木块的过程中,子弹损失的动能与木块获得的动能之比为多大?

分析:以地面为参考系,子弹对地的位移为(s 1+s 2),木块对地的位移为s 2,由动能定理得子弹损失的动能为f (s 1+s 2),木块获得的动能为fs 2,由此可得子弹损失的动能与木块获得的动能之比为(s 1+s 2):s 2

13.势能的相对性:势能取决于系统中的物体间的保守力和物体间的相对位置。势能的大小与势能零点的选取有关系,重力势能公式E=mgh 的h 是物体相对零势能面的竖直高;引力势能公式r

Mm G E -=对应的是势能零点是无限远处,而r 是质点到与地心间的相对距离。

14.在一个惯性参考系中机械能守恒,在另一个惯性参考系中机械能是否守恒? 如图7所示,在车厢里光滑桌面上弹簧拉着一个物体m 作简谐振动,车箱以速度V 前进。选弹簧和物体m 作为系统,厢壁在C 点拉弹簧的力f 是外力。以

地面为参考系,△A 外=fV d t ≠0,从而系统的机械能E =E K +E P

≠常量。

换到车厢

7

正方向 图5

图6

为参考系,弹簧与厢壁的连接点C 没有位移,外力f 不做功,△A ’外=0, 系统的机械能E =E K +E P =常量. 由此可见,在一个参考系中机械能守恒,在另一个参考系机械能不一定守恒。

参考文献:赵凯华 罗蔚茵 《新概念物理教程——力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另外在相对论中, F=ma 一般不成立,因为ma t m v t v m t m v t mv t p F +=+===

d d d d d d d )(d d d ,而0d d ≠t

m 。只有在c v <<时,

0d d =t

m

,F=ma 才成立。

在光滑水平面上有一质量为M 的小车,车上装有一个半径为R 的光滑

圆环。一个质量为m 的小滑块从跟车面等高的平台上以速度v 0滑入圆环。问:小滑块的初速度v 0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使它

运动到环顶时恰好

图4

对环顶无压力?

解:当小滑块滑到最高点时,滑块对圆心的速率为v ,此时车对地的速度为V 、车及圆心对地的加速度为0

对滑块:R

v m mg 2

=,所以Rg v =

设滑块对地的速度为u ,则v V u -= 由动量守恒有:)(0v V m MV mv -+= 所以,m

M Rg M v m V +-=

)

(0

由机械能守恒定律:R mg mu MV mv 22

12121222

++= 所以,M

Rg

m M v )45(0+=

15.在气体分子动理论中所讲的气体分子做无规则运动的速率是以谁为参考系?如果气体被封闭在一个容器中,则气体分子做无规则运动的速率是相对容器而言的.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第一条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 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GB/Z 代号 ××××× 顺序号— ×××× 发布年号 第七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12137-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水法或涂液法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气密性试验。 2 术语 2.1 浸水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浸入水槽中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浸水法适用于气瓶整体或任何部位的气密性检验。 2.2 涂液法 指充有规定压力压缩气体的受试气瓶的某些部位上涂以试验液检验气瓶气密性的方法。 涂液法适用于检验气瓶瓶阀螺纹连接处、瓶阀阀杆处、易熔塞或气瓶局部部位的气密性的方法。 3 对试验装置的要求 3.1 充气装置 3.1.1 气体压缩机工作压力应大于气瓶气密性试验充装压力的1.1倍,并能进行调节。 3.1.2 试验用的介质可用空气、氮气或其他与气瓶盛装气体性质不相抵触的、对人体无害的、无腐蚀和非可燃性气体。对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必须用不含油脂的气体。 3.1.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气瓶标准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密性试验压力。 3.1.4 从气体压缩机到受试气瓶之间应装置贮气罐。贮气罐上必须装置安全阀和油水吹除阀,并 2

定时吹除油水。 3.1.5 压缩机和贮气罐均应装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压力表量程应选择在试验压力的1.5-2.5倍之间,压力表应每三个月检定一次。 3.2 试验水槽 3.2.1 试验水槽用于浸水法气密性试验。 3.2.2 试验水槽的深度应能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3.2.3 试验水槽内壁应呈白色。 3.2.4 试验水槽应保持清洁透明。 3.3 试验液 3.3.1 试验液用于涂液法气密性试验。 3.3.2 试验液不得对气瓶产生有害的作用,用于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用无油脂的试验液。 3.3.3 试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推荐采用肥皂水、洗涤精等。 3.4 对充气室的安全要求 3.4.1 上述充气系统的耐压强度应为气密性试验的1.5倍,其充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和泄放装置。 3.4.2 充气压缩机应采用无油压缩机。 3.4.3 试验压力大于10MPa充气室应符合安全防爆设计规范。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气瓶气密性试验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5℃。 4.1.2 气密性试验的气瓶必须水压试验合格(溶解乙炔气瓶以及气瓶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进水的气 瓶除外),且气瓶瓶壁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质。 4.1.3 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按规定的充气速度将待试气瓶充到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对于溶解乙炔气瓶充气速度应控制在0.3MPa/min以下。 4.2 浸水法试验 4.2.1 将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受试气瓶,放于水槽中,使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最小深度大于5cm。 3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 1、项目总体情况 (1) 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 3、验收执行标准 (4) 4、工程概况 (5) 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 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 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 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 9、环境管理状况 (16) 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 附图及附件: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件1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锐钢联系人王欣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401 联系电话25706758 传真/ 邮政编码300461 建设地点天津港南疆港区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E(4722) 环境影响报告表名 称 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初步设计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市 容市政管理局 文 号 津滨塘环容审 〔2011〕73号 时 间 2011.5.18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投资总概算(万元)3377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3% 实际总投资(万元)2238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92% 设计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6 实际生产能力——投产试运营日期2011.12 调查经费(万元)—— 项目建设工程简述(项目立项—试运 营) 天津港南疆港区现有港区东西长约8km,南北宽约700~1200m,已经形成的港区陆面积为7.9km2,拥有南1#~15#共15个生产性泊位,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将要迁移至南港工业区,为适应南疆港区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377万元建设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于2011年5月18日得到滨海新区塘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编制说明 一、对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进行修编的必要性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已有7年,对爆破行业的规范化和快速发展,对保障爆破作业安全,减少爆破事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得到广泛的好评。在这七年间,随着以人为本、治理国家理念的贯彻,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一些与爆破安全工作有关的条例、办法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引用的一些国家标准先后进行了修编、发布,包括: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于2007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 3)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于2009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也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4)公安部已发布和即将发布的部颁标准,要求有: ①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②GA838-2009《小型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已完成送审稿,审批后即将发布实施。 与这些近年来修编和新发布的标准、条例、办法、要求相对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已有不少内容不适用,或与新发布的规范有矛盾,需要修改、删节、补充、完善,有必要与正在执行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起来。 2.爆破安全规程6722-2003实施以来的7年,是我国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的七年,七年来我国爆破行业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钻、爆机具得到较为广泛的,普遍的应用,主体钻孔机、混装车已很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促进爆破行业发展的基础; 2)由于钻、爆机具的广泛应用,一些传统的爆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例如药壶爆破已被明令禁示,露天裸露爆破也面临被禁用之例,作为我国爆破界的光辉典范,为国民经济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硐室爆破工艺,近几年无论从使用频率还是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声环境质量标准图文稿

声环境质量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G 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免费下载 - 已解密,可打印

ICS 13.140 Z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2523-90,GB12524-90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标准正在出版过程中,本电子文本为发布稿,内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011-12-05发布 2012-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 5 测量方法 (3) 6 测量结果评价 (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 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 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 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 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3576199.html,)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制图标准和有关规定

制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一节图纸的幅面 为了做到工程图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关于图纸幅面大小的尺寸,国家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l~86)。该标准规定,图纸幅面的基本尺寸为5种,其代号分别为A0、A1、A2、A3、A4、各类尺寸大小。如表3—1所示。 表3-1 基本幅面代号A0 A1 A2 A3 A4 b×1841×1189594×841420×594297×420297×210 c 10 5 a 25 其图纸幅面如图3—1所示。 图3-2 图纸幅面 为了适应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平面尺寸有时要适当放大,所以《标准》中又规定了图纸长边可以加长的尺寸。允许加长A0—A3号图纸的边长;加长部分的尺寸应为长边的1/8及其倍数。如图3—2所示。 注:图纸的短边不得加长。 第二节图框线 图框线格式用粗实线画出,如图3—2所示。 第三节图标与图签 图标栏和图签栏又叫标题栏和会签栏,是设计图框的组成部分。图标栏是说明设计单位、图名、编号的表格。

图标的位置一般在图纸的右下角。图标的尺寸在国家标准中也有规定,A2、3、4号图纸的小图标其长边的长度应为85mm;短边的长度宜采用30、40、50mm 三种尺寸。如表3—3所示。 表3-3 图签栏是供需要会签的图纸用的。1个会签栏不够用时,可另加1个,2个会签栏应并列;不需要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图签位于图纸的左上角,其尺寸应为75mm×20mm,栏内应填写会签人员所 代表的专业、姓名、日期(年、月、日)。具体形式如表3—4所示。 表3-4

图3-5 图纸幅面 第四章 工程图的基本要素 为了看懂图纸必须先弄懂图中的各种图线、符号及尺寸标注的含义和规定,作为看图的准备。下面我们从比例开始介绍。 第一节 比例 图纸使用比例的作用,是为了将室内结构不变形的缩小和放大在图纸上。图纸比例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1:100、1:50等。1:100表示图纸上所画物体比实体缩小100倍,1:1表示图纸上所画物体与实体一样大。 一般图纸采用的比例可见表4—1。 图纸常用比例表 表4-1 图名 常用比例 必要时可增加的比例 总平面图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次要平面图 详图、大样图 1:500、1:1000、1:2000 1:50、1:100、1:200 1:300、1:400 1:1、1:2、1:5、1:10 1:20、1:25、1:50 1:2500、1:5000、1:10000 1:150、1:5000 1:500 1:3、 1:4、 1:30 1:40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A.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 A.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 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A.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 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天津站地区(0.29km2)套 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影响区域按照《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测结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 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增加的管理需求,由 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执行。原则上本文涉及的 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五、附加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04-2010 备案号J11715-2010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要条文 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有价值的植被和其它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在建筑场地内进行土壤氡含量和土壤污染程度的检测,并采取应对措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 m2 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天津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 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环境无害的植物。 4.1.6中环线以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地区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 m2。 4.1.7居住用地内配套设置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 -6的规定配置。 4.1.8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9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 - 200 - 2010 )的要求。 一般项 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6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 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7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它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材料铺装,并利用园 林绿化提供遮荫、覆绿。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8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选项 4.1.19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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