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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

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

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

级别道路类型

亮度照度

眩光限制诱导性平均亮度

Lav(Cd/㎡)

均匀度

Lmin/Lav

平均照度

Eav(Lx)

均匀度

Emin/Eav

Ⅰ快速路 1.5 0.4 20 0.4 严禁采用非很好

截光型灯具

Ⅱ主干路及迎宾路、

通向政府机关和大

型公共建筑的主要

道路、市中心或商

业中心的道路、大

型交区纽等

1.0 0.35 1.5 0.35

严禁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很好

Ⅲ次干路0.5 0.35 8 0.35 不得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Ⅳ支路0.3 0.3 5 0.3 不宜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

动车通行的居住区

道路和人行道

-- -- 1~2 --

采用的灯具

不受限制

--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 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 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 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光源的选择

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灯具的选择

第3.2.1条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

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照明设计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4.1.1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

(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

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

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第4.1.3条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

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表4.1.2 灯具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

布灯方式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交错布置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对称布置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

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

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

当放宽些;

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第4.2.1条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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