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

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

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平衡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引发了对劳资平衡的热议,也在现实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分析和探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资平衡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劳动合法的践行有重大意义和深

远影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资平衡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审议,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获得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它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无论是实施前众多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引发的裁员热潮和外资

企业纷纷撤资的事件,还是实施后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大幅提升都从多个视角折射出这部法律惊人的波及力。这部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尽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解决了劳资关系的平衡以及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这部法律理论上的梳理及实践上的考量都是相当必要的。

一、劳资平衡的理论价值分析

劳资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两者的关系看似不可调和,实则对立统一,既存在矛盾也相互依存,可谓“唇亡

齿寒”。《劳动合同法》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平衡劳资关系成为必然,以既要顾及资本的利益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追求劳资双方力量相对的平衡,平等是《劳动合同法》追求的价值理念。

(一)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劳动者的博弈能力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劳动者最大、首要的利益是就业,是拥有工作机会;其次是就业能力的提升和培训、就业的持续性、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福利。例如,规定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对试用期最低工资进行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这些增强劳动者市场博弈能力的规定,其目标是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强调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工人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1]当然,这种平衡并不是靠企业单方面的驱动就可以实现,还同时取决于企业外部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竞争状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

力市场上的竞争状态恰好处于相对均衡状态,则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发展。劳动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不断维护和修正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状态。同时应该承认,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需要靠提高劳动者本身的市场地位,而不是靠一纸条文的权利宣示,更不是靠法律与企业的对抗式博弈来解决问题。[2]

(二)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从劳动关系来讲,一个著名的管理格言颇能说明劳动利益的理想状态:“企业照顾好员工、员工照顾好客户、客户就会照顾企业的利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挑战,预示着用工成本科学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时代的到来,用人单位将从自身利益出发建立完善的发展措施和用人制度:

1、严格招聘筛选程序

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建立一套可行的标准,使招聘程序更严谨,招聘结果更精确,把好用工入口关。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用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明确的做出选择、决断。[3]

2、绩效管理系统化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非常关键,否则将承担更严重责任。因此除了招聘制度,配套管理也非常重要,尤其

企业要使绩效制度能够充分彰显这个职位的考核要求。这样,一旦发生因员工达不到要求必须解聘的状况,也可以通过绩效制度找到强有力的证据,作为未来可能涉诉的原始材料。

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使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规范,如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这些都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资平衡的实践价值探讨

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诉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希望法律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各自一方的利益,但良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践行,如何在执法和守法过程中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最佳契合点,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资平衡的实现

从《劳动合同法》来看,国家支持长期雇佣合同,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劳资平衡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体现出两条鲜明的立法精神原则:其一,法律允许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适当条件下确立长期稳定的雇佣

关系。其二,法律更为关注劳动者的利益保护,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选择方面更大的自主权。这两条实际上又是紧密相联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利益给予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为他们提供较稳固的就业保障,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有助于形成这样一种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或就业状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这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员工,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使雇佣双方合作双赢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可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适当的制度安排下可以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开发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企业的人力资本则是企业经济效率乃至其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基础。由此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意义绝不仅仅体现在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上,它实际上体现了一种从现代成熟的市场经济视角出发运用法律手段

规范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实现合作双赢的政府的理性行为。[4]

(二)竞业限制条款稳固了劳动者的权益

竞业限制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博弈的产物,其理论依据在于“代理成本”原理、忠实义务、善良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它是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企业对劳动权利的延伸,是对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权”的限制,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实体权利和经济利益,值得重视。《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相关条款语言表述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5]《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构成竞业限制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商业秘密、当事人应该有竞业限制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三个条件明确了劳动者因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使竞业禁止不再是空泛的规定,它给了劳动者最真实可靠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规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架空劳动者的这项权利。

当然,《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谈不上尽善尽美,尤其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与让步。首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过于原则,有许多新技术、新产业经过两年时间可能还没有市场化,还没有带来效益,如果这时携带核心技术的员工因为两年限制期结束就可以自立门户或与竞争对手合作,则给投资者带来的就是莫大的风险和损失。其次,经济补偿标准缺失。竞业限制条款既然是由用人单位通

过付出“代价”而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那么这个“代价”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实务中有些企业规定的补偿金非常微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迫在眉睫。最后,应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违约金设立上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90条只规定了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支付违约金。但对于该违约金的性质,数额确定方法,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有违立法者的初衷。因此,竞业限制条款仍是我国相关立法的重点所在,需要完善相关条款,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以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有效的减少劳动合同纠纷,促进工业生产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了双方从法律层面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括了在社会层面双方彼此间的人际、情感甚至道义等关系,亦即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及默契等伦理关系。劳动关系的一些内容,比如,对工作的预期和理解等并不完全是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对“工资与努力程度之间的动态搏弈”结果之上。劳动法律不是万能的,劳动关系的紧张也与中国人口的极端过剩、就业岗位的极度缺少有直接的关系,那种试图期望或要求用一纸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写出来的想法是徒劳的。

和谐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心理契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书面合

同的基础之上,只有劳动者和企业彼此之间取得了真正的认知和认同,劳动关系才会和谐。

参考文献:

[1]程延园.用理性双赢实践《劳动合同法》[j].思探

索,2009,(1):26-27.

[2]鲁勇睿,张倩.论劳动合同法中的博弈机制及其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9,(1):74-75.

[3]温情连.浅议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困境[j].法治与社会,2009,(1):143.

[4]张凤林,李晓颖.无定期劳动合同促进雇佣双方合作双赢的思考[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99-107.

[5]李程.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j].现代商贸工

业,2009,(9):224.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自实 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 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 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 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 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遇到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 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的因素之一。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显然不尽然。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 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 年至2020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20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别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 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 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 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 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 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而产业提升、产 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 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标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 1 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 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调岗调薪十大方法要点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调岗调薪十大方法要点 1、分析利弊,勤思考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着眼于共同发展,侧重强调“人性化管理”。在调岗的问题上,首先应该考虑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通过岗位的调换是否确实能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同时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如学历、专业、资历、工作经历等方面作综合评估:一方面评估该员工是否能胜任新的岗位,以达到公司调岗的目的,另一方面评估该岗位是否适合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对员工会带来什么样的促进和影响。这些都关系到调整岗位的效果,需要最先考虑。 2、慎重决断,先做好 充分的利弊权衡之后,做好决断是下一个关键。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人员调配制度,对于人员调配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调岗所设计的各项内容,包括利弊、意义、新老岗位的安排、薪水、交接等向领导汇报,以确保公司领导层在调配中决策中的准确性,为日后的工作以及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大好基础。 3、换位思考,有成效 调岗调薪往往都是直接牵涉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操作时必须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员工考虑一下,通过换位思考,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想法,以促进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能为面谈积累素菜,以期员工的更大理解和支持。 4、准备充分,讲技巧 在作出调配决定告知员工之前,一些资料的准备必不可少,如整理和分析调整的充分理由,抉择的依据,草拟订员工岗位调动协议书、谈话记录、调配通知单、以前的工资单和调整后的工资等级、员工以往的表现以及能够充分说明调动对员工有利的材料等,以便在面谈时逐一使用。 5、亲切面谈,态度好 调岗的成功关键并不在于把员工调整到某个岗位,而是调整以后员工能一如继往甚至更努力地为企业服务,获得员工的支持是调岗的嘴关键的步骤。 从管理的角度看,获得支持的前提是良好的沟通,当企业决定对某一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就应当及时的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以获得员工的支持。从实践来看,面谈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面谈可以交流双方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求同存异,以达到最终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加以了肯定,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l月l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颁布实施了十多年,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也发挥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需用人,促进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原有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不能适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的需要。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比较简单,总共才17条,远远不能适应市经济条件下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等作了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纲要性的,不能对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难以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解析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 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 07法学沈晨 44号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的多元化,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劳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纠正失衡的劳动关系。本文分析了劳资关系的现状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并提出如何有效改善劳资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影响劳动者企业 一、劳资关系的定义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资关系的规定 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新《劳动合同法》体现劳资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 (一)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 1 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形式; 2 细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有关条款, 3 加强了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4 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对新旧劳动关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劳动合同法》令我丢饭碗!”、“《劳动合同法》将致裁员潮?”、“警惕《劳动合同法》‘法律准备期间’企业异动”之类报道充斥媒体。这是因为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或增加新规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加修改原规定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19日下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原则和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制定过程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同志还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原则 曹康泰说,实施条例的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鉴证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深圳市工之程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深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 ^章O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九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给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有双方签名的附页。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Y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叶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601 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601 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_____ 年____ 月日起至__________ 年月日止。 (二) ______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工作任 务完成时止。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 种形式确定试用期: (一)无试用期。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为—个月,从 _____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与创新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与创新 关键词:劳动/合同/立法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法(草案)》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的法律草案。起草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 二是《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约定“试用期”进行限制; 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法律,涉及我国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 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 我国从1980 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2 月, 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986年7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 年10月1 日起,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统一分配的人员, 如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等均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在该《暂行规定》实施以前招用的固定工人,仍然维持固定工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工人,个体劳动者招用的帮工、带的学徒、私营企业招用的雇员以及“三资”企业招用的职员、雇员,不适用该暂行规定中劳动合同制。但是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后,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工人,也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上述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劳动作文之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劳动作文之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篇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材料】 劳动合同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日趋凸现。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仅影响着劳动者的收入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而且还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由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而导致的罢工和集体辞职事件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不可估计的损失。 当前,由于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只有建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企业的劳动质量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才能创造出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和文化基础。而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建立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才能够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才能够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劳资关系是破解市场经济语境下社会关系的一把钥匙。平衡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人权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必须破解的难题。劳动关系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性质,这使得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很难与用人单位抗衡;劳动者通过艰辛劳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所付出的与其所应当得到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态势。为此,现代国际和国内的劳动法一般都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其基点和核心,以期达到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人权的效果。 在当前中国“劳资失衡”的社会状态下,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

议,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无法解决,最终拥挤到“最后一道安全阀”司法救济门前。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分析 总的来说,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继续增长,增长率上升较快 35 30 25 20 15 10 5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年份案件数量(万件)2002200320042005 图1 1996-2005劳动争议案件趋势情况 根据图1数据所显示,截止到2005年年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保持持续增长,增长率上升较快。以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数量为例,1996年共立案受理4.8万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到2005年进一步上升到31.4万件,年均增长 2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与2004年相比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这是自2000年以来的6年里除2003年(22.7%)以外案件增幅最快的一年。受理案件量是2000年的2.3倍,是1995年的9.5倍。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都足以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劳动

19春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B》在线作业三

(单选题)1: ()是指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义务而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A: 违约金 B: 经济补偿金 C: 定金 D: 赔偿金 标准解题: (单选题)2: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 A: 补偿性 B: 惩罚性 C: 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D: 惩罚性突出,补偿性较弱 标准解题: (单选题)3: 下列哪个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相同的处罚() A: 罚款 B: 记过 C: 警告 D: 没收非法财物 标准解题: (单选题)4: 劳务派遣一般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 长期性 B: 固定性 C: 流动性 D: 临时性 标准解题: (单选题)5: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必须为( )。 A: 自然人 B: 企业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个体经济组织 标准解题: (单选题)6: 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空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我国驻外国的领事馆聘用的工勤人员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B: 在公海行使的插有我国国旗的船只聘用的外国水手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C: 从我国始发的国际列车上聘用的外国乘务人员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D: 在国外受聘于跨国公司的我国公民 标准解题: (单选题)7: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四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市区中心,在6个月

的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因公司业务需要进行了岗位调动,将王某调至郊区分公司,此时王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B: 不能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正处于试用期中 C: 可以即时解除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D: 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标准解题: (单选题)8: 在人事代理中,因人事代理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A: 劳动法 B: 合同法 C: 民法 D: 行政法 标准解题: (单选题)9: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 A: 有效 B: 无效或部分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标准解题: (单选题)10: 在订立集体合同中,集体协商时,单位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中民主推举产生。 A: 协商代表 B: 全体职工 C: 职工代表 D: 单位负责人 标准解题: (单选题)11: 王某为某单位职员,签订的是难年期劳动合同,初到单位,单位就为王某支出了易万元的专门培训费并约定服务期,在合同履行至两年时,王某因家庭原因而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单位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 B: 单位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王某赔偿金 C: 单位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尚未到期 D: 单位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标准解题: (单选题)12: 某单位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做才不违反法律()。 A: 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B: 必须与该女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次冲击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的企业都会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去年到期的合同怎么办?今年该如何签合同?合同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企业该采取哪些策 略应对? 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准备、有策略、并且合理规避劳动合同管理带来的风险,也是为国家省钱,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由此走上一条正规、合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次修改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 第一次冲击,随着劳动力配置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也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当时大学生毕业的时候,到工业局干部处报到,填的表格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94年以后,这些在企业的、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大学生职工重新改签了“员工登记表”,他们的身份就改变了:从国家干部转为企业合同工。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管理由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由行政调 节转向合同调整。 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立法长的有一百多年,短的也有三、四十年。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国企业来说,第一次冲击来得尤其迅猛。然后平安地渡过13年,在13年当中,又有一次较小的冲击,那就是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工作制,虽然当时还没有BSC(平衡计分卡),也没有KPI(绩效关键指标)和360度考核,但还是对劳动合同定额管理和用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由此开始走下坡路了。 第三次冲击就是这一次新劳动法的出台,这次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是全面的、重大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与原《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还有,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 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后面要一一陈述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有的企业原先对《劳动法》的规避做得很细,认为岗位设置得越细越好,因为岗位不能胜任就可以和“法定解除条件”对上号,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所不同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岗位不能胜任”要调整岗位,一是一定要拿出绩效考评的真凭实据,二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调整。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我们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时,还有必要把必备条款中的内容比如“机加工”细化成钳工、车工、刨工吗?包括管理类,从财务部经理到小会计,都应该统统约定成“财务管理”,这样,企业可合理地规避很多用人风险,至少部门经理们不会为员工因岗位不称职而调动他的岗位时遇到劳动法律上的麻烦。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内容”中只约定大类岗位,在大类岗位下的具体岗位细分,可以通过绩效考评给予内部任命书,这样用内部任命书就解决了工作内容大类划分,绩效考评小类定岗的问题。 还有毕业生就业协议,春节以后大学生就要就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跟高校就业办公室、毕业生三方一起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否则,由于你公司的知名度、业绩、绩效考评、薪酬设计在同行业中没有市场竞争力,好的大学毕业生就跑到其它公司去了,你公司也没有精力、能力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煮熟的鸭子飞了”,你如何完成明年的招人计划?所以签订一份完整的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三 方的民事协议),招聘风险就能减少很多。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 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第一章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本章导读 新员工入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最原初的环节,也是企业最先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时点。在本章的阅读里,读者可以了解以下重要法律要点: 1.企业在员工招聘、面试和录用阶段要善用知情权,详细了解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但是,企业不能侵害应聘人员的隐私权,不能征询与劳动合同无关的,诸如恋爱、婚育、家庭情况等方面的隐私问题。 2.企业应当在员工报到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迟延订立劳动合同会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时则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关系员工切身利益,企业要慎重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试用期间待遇的最低保障以及使用试用期的次数上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企业将承担重的法律责任。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延长、中止或缩短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企业应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的制度加重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工资单、员工工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企业应避免主观采用和客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后策略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最先遇到的环节,就是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全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前提,也是此后劳动关系存续中权利义务责任确定的基础。劳动争议的产生或者说法律风险的出现,第一个节点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对于什么时候劳动关系得以建立,则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得以建立。这种观点,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来观察,还是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来辨识都是存在问题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情形,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没有关系。在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是良好的反证。《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劳动关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开始实际用工。那么,何为实际用工或者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入职,就是一个前置性的问题。 一、员工录用知情权运用与职前调查 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太重视入职环节的相关细节,这样就容易使我们面临法律风险和承担不必要的赔付成本。比如,在员工录用的时候,用人单位没有设置相关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使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变得困难。再比如,用人单位没有做好职前调查,往往难以避免有些与前任用人单位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被录用到公司来,这样公司就遭遇了法律上的风险。 (一)招聘录用条件的规范设计 企业自主或通过专业机构招聘人才,经常会使用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等形式来标定职位要求,以挑选和面试符合企业要求的各类人才。其中,这个可能写入招聘广告、录用须知、入职申请表等诸多文本中的录用条件并非是可有可无的,特别是在新的法律背景下,更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 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