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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技术规范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技术规范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1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11日目次

1总则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3接收天线

2.4前端

2.5干线传输

2.6分配网络

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9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2.10供电

3系统的工程施工

3.1一般规定

3.2接收天线

3.3前端机房

3.4干线架设

3.5支线和用户线

3.6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7系统的调测

4系统的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3系统质量的测试

4.4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5验收文件

附录A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号

附录B常用测试表格

附录C系统的工程验收证书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射频同轴电缆。

1.0.2.2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2.1.5.3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2.1.6系统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

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

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2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2.1系统可采用无干线系统、独立前端系统、有中心前端系统、有远地前端系统四种基本模式,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1.1无干线系统模式规模很小,不需传输干线,由前端直接引至用户分配网络(图2.2.1-1)。

2.2.1.2独立前端系统模式是典型的电缆传输分配系统,由前端、干线、支线及用户分配网组成(图2.2.1-2)。

2.2.1.3有中心前端的系统模式规模较大,除具有本地前端外,还应在各分散的覆盖地域中心处设置中心前端;本地前端至各中心前端可用干线或超干线相连接,各中心前端再通过干线连至支线和用户分配网络(图2.2.1—3)。2.2.1.4有远地前端的系统模式,其本地前端距信号源太远,应在信号源附近设置远地前端,经超干线将收到的信号送至本地前端(图2.2.1-4)。注: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2.2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2.2.3各种系统模式的前端、干线和分配部分的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无干线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2.2.3-1的规定。2.2.3.2独立前端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根据干线的衰耗值A(dB),按表2.2.3-2的规定选取。

2.2.3.3具有中心前端和远地前端系统的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2.2.3-3的规定。

2.2.4载噪比、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分贝(dB)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2.5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2.2.5.1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μV。

2.2.5.2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64±4dbμV。

注:在强场强区的较高楼层可提高电平,以避免同频干扰。

2.2.6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的电平差的设计值不应大于表

2.2.6的规定。

2.3接收天线

2.3.1接收天线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较高处,避开接收电波传输方

向上的阻挡物和周围的金属构件,并应远离公路、电气化铁路、高

压电力线以及工业干扰等干扰源。

2.3.2接收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实际测试结果和主观视听效果综合确定。实际测试时,宜选择不少于3个有可比性的测试点。在每个测试点上,应测试所有频道(频率)的信号场强、频带内和频带外(邻频)的干扰场强。对新建建筑物天线安装位置的信号场强,可根据理论计算值并按主观视听和实际测试结果来确定。实际测试可采用模拟建筑物建成以后的状况来测定。2.3.3接收天线和天线放大器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2.3.3.1每接收一个电视频道信号,应采用一副相应频道的接收天线。两个或两个以上电视广播信号源处于同一方位时,可共用一副宽频带天线。接收到

的每一个频道的信号质量应满足系统前端对信号质量的要求。

2.3.3.2当接收信号场强较弱、反射波较多或干扰较大时,使用普通天线不能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可采用高增益天线、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或采用特殊型式的天线。

2.3.4接收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能承受设计规定的风荷载和冰荷载。2.3.4.2天线与天线竖杆(架)应具有防潮、防霉、抗盐雾、抗硫化物腐蚀的能力。用金属构件时,其表面必须镀锌或涂防锈漆。

2.3.4.3天线在竖杆(架)上调整时,应能转动和上下移动,其固定部位应方便、牢靠。

2.3.4.4天线、竖杆(架)、拉线与支撑、附件应组装方便,固定可靠。2.3.5安装在室外的天线馈电端、阻抗匹配器、天线避雷器、高频连接器和放大器等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措施。

2.3.6接收天线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6.1采用拉线竖杆(架)的安装方式时,拉线不得位于接收信号的传播路径上。

2.3.6.2竖杆(架)和抛物面天线的安装应按生产厂提供的资料和要求设计。

2.3.6.3天线放大器应安装在竖杆(架)上。天线至前端的馈线采用屏蔽性能好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并不得靠近前端输出口和干线输出电缆。

2.3.6.4两副天线的水平或垂直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的工作波长的1燉2,且不应小于1m。

2.3.6.5最低层天线与支承物顶面的间距不应小于其工作波长。

2.4前端

2.4.1各频道天线送至前端的最小输入电平应按下式计算:

2.4.2前端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4.2.1采用频道放大器输出型前端:

2.4.2.2采用宽带放大器输出型前端:

2.4.3具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采用视频设备的信噪比不应小于45dB。2.4.4采用相邻频道传输的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应具有60dB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

2.4.4.2频率偏移在甚高频段不应大于20kHz。

2.4.4.3图像伴音功率比的调整范围应为10~20dB。

2.5干线传输

2.5.1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入电平的最低值应按下式计算:

2.5.2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出电平的最高值应按下式计算:

2.5.3干线放大器在常温下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2.5.3.1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的干线系统:

2.5.3.2未设自动电平调节(ALC)的干线系统:

2.5.4干线传输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5.4.1当干线衰耗不大于88dB时,可采用斜率均衡和手动增益调整的放大器。

2.5.4.2当干线衰耗大于88dB小于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增益调节(AGC)干线放大器。

2.5.4.3当干线衰耗超过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电平调节干线放大器。

2.5.4.4当传输干线中需要提供分配点时,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

2.6分配网络

2.6.1分给分配网络部分的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指标,宜在分配网络部分的桥接放大器和各延长放大器上均等分配。

2.6.2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6.3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6.4分配网络宜采用分配-分支或分支-分支方式。

2.6.5分配器的空余端和最后一个分支器的主输出口,必须终接75Ω负载。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7.1有自办节目功能的前端,应设置单独的前端机房。播出节目在10套以下时,前端机房的使用面积宜为20m2;播出节目每增加5套,机房面积宜增加10m2。

2.7.2具有自制节目功能的有线电视台,可设置演播室和相应的技术用房。演播室的工艺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2.7.2.1演播室天幕高度宜为3.0~4.5m;

2.7.2.2室内噪声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附录A噪声评价曲线的规定,并应小于NR25。2.7.2.3混响时间为0.35~0.80s;

2.7.2.4室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2.7.2.5演播室演区照度不低于500lx;色温为3200k。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8.1系统中所用部件应具备防止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的屏蔽性能。室外信用的部件还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和防霉措施。在有盐雾、硫化物等污染区使用的部件,尚应具有抗腐蚀能力。

2.8.2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8.2.1部件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便于测试、检修和更换。2.8.2.2应避免将部件安装在厨房、厕所、浴室、锅炉房等高温、潮湿或易受损伤的场所。

2.8.2.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的高度应为0.3m或1.5m。

2.8.3前端设备应组装在结构坚固、防尘、散热良好的标准箱、柜或立架中。部件和设备在立架中应便于组装、更换。立架中应留有不少于两个频道部件的空余位置。固定的立柜、立架背面与侧面离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8m。2.8.4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

2.8.5演播控制室、前端机房内的电缆敷设宜采用地槽。对改建工程或不宜设置地槽的机房,也可采用电缆槽或电缆架,并置于机架上方。采用电缆架敷设时,应按分出线顺序排列线位,并绘出电缆排列端面图。

2.8.6电缆(光缆)线路路由设计,应使线路短直、安全、稳定、可靠,便于维修、检测,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场所,减少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2.8.7室外线路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2.8.7.1当用户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要求电缆线路安全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2.8.7.2当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2.8.7.3对下列情况可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不宜采用直埋或管道电缆敷设方式;

(2)用户的位置和数量变动较大,并需要扩充和调整;

(3)有可供利用的架空通信、电力杆路。

2.8.7.4当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前端输出干线、支线和入户线的沿线,宜采用墙壁电缆敷设方式。

2.8.8电缆与其它架空明线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8.8的规定。

2.8.9电缆在室外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8.10电缆在室内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2.8.10.1在新建或有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对无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可采用线卡明敷方式。

2.8.10.2不得将电缆与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同连接箱安装。2.8.10.3明敷的电缆与明敷的电力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3m。2.8.11分配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可安装在楼内的墙壁和吊顶上。当需要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措施,距地面不应小于2m。

2.9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2.9.1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的措施。2.9.2接收天线的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应能满足对天线设施的保护。当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时,避雷针与天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3m。

2.9.3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的竖杆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当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统时,避雷针和天线竖杆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当建筑物无专门的防雷接地可利用时,应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9.4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采用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有良好的电气连接。2.9.5设置在天线附近的天线放大器,当采用单独的电源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管敷设,并严禁架空明敷。

2.9.6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

2.9.7市区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郊区旷野的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将电缆外层屏蔽接地。

2.9.8室外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9.9向系统设备及用户设备提供电源的室外电力线路,自室外引入建筑物时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2.9.10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将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0.1架空电缆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增设避雷器,并应将电缆外导体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9.10.2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应与接地装置相连。2.9.10.3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2.9.11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2.9.12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2.9.13当天线针(架)的高度超过50m,且高于附近建筑物、构筑物或处于航线下面时,应设置高空障碍灯,并应在杆(架)或塔上涂颜色标志。2.9.14系统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

2.10供电

2.10.1不设演播室的系统,前端机房宜采用50Hz、220V单相交流电源,并应有独立的供电回路。

2.10.2设置演播室的系统宜采用50Hz、380燉220V电源,并应从总配电盘(箱、柜)引入独立的供电回路。

2.10.3演播室灯光与技术设备的供电,应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并应采用相应的防干扰措施。

2.10.4前端机房和演播室的设备供电电压波动超过+5%~-10%范围时,应设电源稳压装置。

2.10.5干线放大器的供电应采用芯线馈电的方式,电源插入器宜设置在桥接放大器处。

当供给供电器的电力线路与电缆同杆架设时,供电线材应采用绝缘导线,并应架在电缆的上方,与电缆的距离应大于0.6m。

3系统的工程施工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应遵守本章的规定。3.1.2系统的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2.1施工单位必须执有系统的工程施工执照。

3.1.2.2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批准。施工人员应熟悉有关图纸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等。3.1.2.3施工所需的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3.1.2.4新建建筑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

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基础、楼地面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5施工区域内应能保证施工用电。

3.1.3系统的工程施工前,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3.1.3.1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

3.1.3.2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的情况。3.1.3.3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

3.1.3.4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和预留管道的情况,以及各管道作出路由标志情况。

3.1.3.5在施工现场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的情况。

3.1.4施工前应对系统使用的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下列检查:3.1.4.1按照施工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3.1.4.2各种部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1.4.3产品外观应无变形、破损和明显脱漆现象。

3.1.4.4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

3.2接收天线

3.2.1接收天线应按设计要求组装,并应平直、牢固。天线竖杆基座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结合收测和观看,确定天线的最优方位后,将天线固定。3.2.2竖杆拉线地锚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不得将拉线固定在屋面透气管、水管等构件上。安装时应使各根拉线受力均匀。

3.2.3天线馈电端必须与阻抗匹配器、馈线、天线放大器连接牢固,并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3.3前端机房

3.3.1前端设备与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按机房平面布置图进行设备机架与控制台定位。3.3.1.2机架和控制台到位后,均应进行垂直度调整,并从一端按顺序进行。几个机架并排在一起时,两机架间的缝隙不得大于3mm。机架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应大于3mm。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5mm。

3.3.1.3机架和控制台的安放应竖直平稳。

3.3.1.4机架内机盘、部件和控制台的设备安装应牢固;固定用的螺丝、垫片、弹簧垫片均应按要求装上不得遗漏。

3.3.2机房室内电缆的布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当采用地槽时,电缆由机架底部引入。布放地槽的电缆应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的排列顺序放入槽内,顺直无扭绞,不得绑扎。电缆进出槽口时,拐弯处应成捆绑扎,并应符合最小曲半径要求。

3.3.2.2当采用架槽时,电缆在槽架内布放可不绑扎,并宜留有出线口。电缆应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空绑。

3.3.2.3当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也应由机架上方引入。走道上布放的电缆,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上下走道间的电缆或电缆离开走道进入机架内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开始,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3.3.2.4当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应顺直无扭绞,不得使电缆盘结;在引入机架处应成捆绑扎。

3.3.3电缆的敷设在两端应留有余量,并标示明显永久性标记。3.3.4各种电缆插头的装设应按产品特性的要求,并应做到接触良好、牢固、美观。

3.3.5机房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5.1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并应无明显锤痕以及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应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3.5.2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和电缆走道中央,或固定在架槽的外测。母线应平整,不歪斜、不弯曲。母线与机架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3.3.5.3铜带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采用螺丝固定。铜绞线的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绑扎在梯铁上。

3.3.6电缆从房屋引入引出,在入口处要加装防水罩。电缆向上引时,应在入口处做成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电缆沿墙上下引时,应设支撑物,将电缆固定(绑扎)在支撑物上;支撑物的间距可根据电缆的数量确定,但不得大于1m。

3.3.7在有光端机(发送机、接收机)的机房中,端机上的光缆应留10m余量。余缆应盘成圈妥善放置。

3.4干线架设

3.4.1架设架空电缆时,应先将电缆吊线用夹板固定在电缆杆上,再用电缆挂钩把电缆卡挂在吊线上。挂钩的间距宜为0.5~0.6m。根据气候条件,每一杆挡均应留出余兜。

3.4.2在新杆上布放和收紧吊线时,要防止电杆倾斜和倒杆;在已架有电信、电力线的杆路上加挂吊线时,要防止吊线上弹。

3.4.3架设墙壁电缆应先在墙上装好墙担,把吊线放在墙担上收紧,用夹板固定,再用电缆挂钩将电缆卡挂在吊线上。

墙壁电缆沿墙角转弯,应在墙角处设转角墙担。

3.4.4电缆采用直埋方式,必须使用具有铠装的能直埋的电缆,其埋深不得小于0.8m。紧靠电缆处要用细土覆盖10cm,上压一层砖石保护。在寒冷的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4.5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应先清扫管孔,并在管孔内预设一根铁线,将电缆牵引网套绑扎在电缆头上,用铁线将电缆拉入到管道内。敷设较细的电缆可不用牵引网套,直接把铁线绑扎在敷设的电缆上。

3.4.6当架空电缆和墙壁电缆引入地下时,在距地面不小于2.5m的部分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应埋入地下0.3~0.5m。

3.4.7布放电缆时,应按各盘电缆的长度根据设计图纸各段的长度选配。电缆需要接续时应严格按电缆生产厂提出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接续。3.4.8安装干线放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4.8.1在架空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安装在距离电杆1m的地方,并固定在吊线上。

3.4.8.2在墙壁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固定在墙壁上。吊线有足够的承受力,也可固定在吊线上。

3.4.8.3在地下穿管或直埋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的安装,应保证放大器不得被水浸泡,可将放大器安装在地面以上。

3.4.8.4干线放大器输入、输出的电缆,均应留有余量;连接处应有防水措施。

3.4.9光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9.1光缆敷设前,应使用光时域反射计和光纤衰耗测试仪检查光纤有

无断点,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9.2核对光缆的长度,根据施工图上给出的实际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处;架空光缆的接头与杆的距离不应大于1m。

3.4.9.3布放光缆时,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技术处理,并应采用具有自动控制牵引力性能的牵引机牵引;其牵引力应施加于加强芯上,并不得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布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

3.4.9.4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来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安装光缆接头护套。3.4.10架空光缆敷设时端头应采用塑料胶带包扎,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宜小于8m,并将余缆盘成圈后挂在杆的高处。架空光缆可不留余兜,但中间不应绷紧。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须用钢管穿管保护;引上杆后,架空的始端可留余兜(图3.4.10)。

3.4.11管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由人工逐个人孔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

3.4.12在桥上敷设光缆时,宜采用牵引机和中间人工辅助牵引。光缆在电缆槽内布放不宜过紧,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应做3~5个“S”弯;每处宜余留0.5m。当穿越铁路桥面时,应外加金属管保护。光缆经过垂直走道时,应绑扎在支持物上。

3.5.1支线宜采用架空电缆或墙壁电缆,架设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沿墙架设时,也可采用线卡卡挂在墙壁上,卡子间的距离不得超过0.8m,并不得以电缆本身的强度来支承电缆的重量和拉力。

3.5.2采用自承式同轴电缆(图3.5.2-1)作支线或用户线时,电缆的受力应在自承线上(图3.5.2-2);在电杆或墙担处将自承线与电缆连接的塑料部分切开一段距离,并在切开处的根部缠扎三层聚氯乙烯带,并应缩短自承线,用夹板夹住使电缆产生余兜。

3.5.3采用自承式电缆作用户引入线时,在其下线端处应用缠扎法把自承线终结做在下线钩、电杆或吊线上(图3.5.3-1、3.5.3-2)。3.5.4用户线进入房屋内可穿管暗敷,也可用卡子明敷在室内墙壁上,或布放在吊顶上,但均应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3.5.5在室内墙壁上安装的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应做到牢固、美观、接线牢靠;接收机至用户盒的连接线应采用阻抗为75Ω,屏蔽系数高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超过3m。

3.6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6.1系统工程的防雷接地,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新建工程接地装置的埋设宜与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对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随工检查验收。

3.6.2接闪器应与天线竖杆(独立避雷针则应与接闪器支持杆)同在地面组装。接闪器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并不应小于2.5m;直径不应小于20mm。接闪器与竖杆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的搭接长度宜为圆钢直径的10倍。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另加横截面不小于48mm2的镀锌圆钢电焊跨接。3.6.3避雷引下线宜采用25mm×4mm扁钢或直径为10mm圆钢。引下线与天线竖杆应采用电焊连接,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3倍或圆钢直径的

10倍。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焊接牢固,所有焊接处均应涂防锈漆。3.6.4干线放大器的外壳和供电器的外壳均应就近接地。

3.6.5架空电缆中供电器的市电输入端的相线和零线,对地均应接入适用于交流220V工作电压的压敏电阻。

3.6.6重雷区架空引入线在建筑物外墙上终结后,应通过接地盒(图3.6.6-1)在户外将电缆的外屏蔽层接地。用户引入线户外连接经接地盒连至建筑物内分配器、分支器直至用户输出口(图3.6.6-2)。

3.6.7在施工过程中,应测量所有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当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的长效降阻剂。

3.7系统的调测

3.7.1系统的工程各项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对各部分的工作状态进行调测,以使系统达到设计要求。

3.7.2前端部分的调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7.2.1检查前端设备所使用的电源,应该符合设计要求。3.7.2.2在各电视台正常播出的情况下,在各频道天线馈线的输出端测量该频道的电平值,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3.7.2.3在前端输出口测量各频道的输出电平(包括调频广播电平),通过调节各专用放大器的输入衰耗器使输出口电平达到设计规定值。

3.7.3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3.7.3.1放大器的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2在每个干线放大器的输出端或输出电平测试点应测量其高、低频道的电平值,并通过调整干线放大器内的衰耗均衡器,使其输出电平达到设计要求。

3.7.4各用户端高低频道的电平值,应达到设计要求。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分配放大器所供给的用户)多数用户的电平值偏离要求时,应重新对分配放大器进行调整,使之达到要求。

当系统较大,用户数较多时,可只抽测10%~20%的用户。

3.7.5调测中应作好调测记录。调测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系统的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的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向系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本规范规定和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应做记录、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和归档。

4.1.2系统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因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4.1.3系统的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调测记录。系统的工程验收测试必需的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4.1.4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4.1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1.4.2系统质量的测试。

4.1.4.3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4.1.4.4图纸、资料的移交。

4.1.5系统规模根据其容纳的输出口数可按表4.1.5的规定分为四类。4.1.6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用的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4.1.7不同类别的系统,标准测试点的最小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1.7.1对A类和B类系统,每1000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1~3个标准测试点,且至少应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对于A类系统,其系统设置上相同的标准测试点可限制在10个以内。4.1.7.2对于C类系统,不得少于2个标准测试点,并至少有1个接近主干线或分配线的终点。

4.1.7.3对于D类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标准测试点。

4.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2.1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图像质量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4.2.1.2图像和伴音(包括调频广播声音)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4.2.2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输入前端的射频信号源质量不得低于4.5分。当信号源质量在4.5分以下时,可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像信号代替。4.2.2.2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3电视接收机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彩色全频道接收机。4.2.2.4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4.2.2.5视听人员不应少于5名,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的比例由验收小组确定。视听人员首先应在前端对信号源进行主观评价,然后在标准测试点视听,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2.3当按本规范表4.2.1-2中的项目进行主观评价,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4分时,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

4.3系统质量的测试

4.3.1在不同类别系统的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必需测试的项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在主观评价中,确认不合格或争议较大的项目,可以增加表4.3.1规定以外的测试项目,并以测试结果为准。

4.3.3系统质量的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规定。

4.4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4.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5验收文件

4.5.1系统的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4.5.1.1基础资料:

(1)接收频道、自播频道与信号场强;

(2)系统输出口数量,干线传输距离;

(3)信号质量(干扰、反射、阻挡等);

(4)系统调试记录。

4.5.1.2系统图:

(1)前端及接收天线;

(2)传输及分配系统;

(3)用户分配电平图。

4.5.1.3布线图:

(1)前端、传输、分配各部件和标准测试点的位置;

(2)干线、支线路由图;

(3)天线位置及安装图;

(4)标准层平面图,管线位置、系统输出口位置图;

(5)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部分的施工记录。

4.5.1.4主观评价打分记录。

4.5.1.5客观测试记录(包括测试数据、测试方框图、测试仪器、测试人和测试时间)。

4.5.1.6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包括防雷、接地)。4.5.1.7设备、器材明细表。

4.5.1.8其它。

4.5.2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附录A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号

附录B常用测试表格

附录C系统的工程验收证书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D.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D.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武汉市广播电视局

参加单位:武汉无线电天线厂

北京电视设备厂

中南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吴英民程念沛米新英程永斌

郑经娣叶秋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 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 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直径大于1000m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 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GB50200-94 ~F~ ~A1~前言 中华人民国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 GB 50200-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的通知 建标[1994]19 号 根据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GB 50200-94为强制性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4年3月11日 ~A2~1 总则 1.0.1 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 射频同同轴缆。 1.0.2.2 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 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 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A3~2 系统的工程设计 ~B1~2.1 一般规定 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 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 传输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FH)、超高频(UHF)直接传输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式或邻频传输式。 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方案

CCTV有线电视接入系统 设计方案

目录 一. 设计说明 (3) 二. 网络设计依据和标准: (4) 三. 系统规划 (5) 1、节目源 (5) 2、系统带宽 (5) 3、网络系统 (5) 四. 系统工程设计 (7) 1、系统总体规划 (7) 2、采用技术 (7) 3、系统工程设计 (7) 五. 主要设备器材选择 (9) 1、干线放大器 (9) 2、用户放大器 (9) 3、分支、分配 (10) 六、系统建设指标…………………………………………………………….

一. 设计说明 本系统依据《电缆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民用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30MHZ~1000MHZ声音和电视信号电缆分配系统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规划设计,主要包括: 设备选材:选择品质优良、功能齐全、实用可靠、价格合理的系统设备,通过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合理规划、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份发挥系统的最佳使用效能。 实用性:本系统规划了足够数量的电视频道以提供选择。电视频道包括多套歌华有线电视节目频道。 先进性:为了满足发展需要,本系统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网络器材采用宽带产品。其中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和用户终端采用“双向”产品。 兼容性:本系统可作为独立的服务区使用,系统网络不需作改造,可直接并入有线电视网络。 可靠性: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可靠,除了系统前端选择优质、可靠的产品设备外,对系统传输网络进行合理的规划十分重要。为了提高系统网络的可靠性,本系统传输系统按分区传送方式,这种方式可有效地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导致系统带内高低端信号电平出现的不平衡,同时还可避免由于传输网络某部分出现故障而影响系统整体运作的情况。 此外,本系统在整体布局、方便维护和操作等方面均作了综合的考虑。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 GB 50200-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的通知 建标[1994]19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G B 50200-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4年3月11日 ~A2~1 总则 1.0.1 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 2.1 射频同同轴缆。 1.0.2.2 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 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A3~2 系统的工程设计 ~B1~2.1 一般规定 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 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 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FH)、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 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 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 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有线电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

有线电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 is a very detailed opera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in the form of work flow, and each action is described in word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2

有线电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 为保有线电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网络的安全、优质、加强有线电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程序而制定本制度。一、在街道、公路、机耕道上、架空电缆接头处施工,在地沟、杆坑、拉线洞、手孔井、人孔井的处所,都必须设立信号标志。二、在工作进行时,制止非工作人员走近工作区。注意禁止接近和触碰下列事物: 1.揭盖人孔井或立杆吊架以及悬挂物。 2.正在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钳以及其他料具。 3.使用着的各种机械设备:起重吊车、抽水机、机械绞盘机等。三.1.跨越铁路时,最低线路距轨面为7.5米; 2.跨越公路和市区马路时,最低线路距路面为5.5米; 3.线路在人行道上时,最低线路距路面为 4.5米。

4.与供电线接户线的距离不少于0.6米; 5.与市区树木的树枝隔距不少于1.5米。 6.架空电力导线与有线电视线路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最高杆塔的高度。四.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时,线路与电力线之间最小隔距是:一千伏以下为1.25米;1-10千伏为2米;20-110千伏为3米;154-220千伏为4米。五.线路与强电力线交叉时,交越角度最好为90°角,一般应不少于45°角。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七.施工中禁止饮酒及酒后施工。八.登高工作前应检查脚扣、保安带、梯子、高凳、人字梯是否安全完好。九.检查脚扣的完好要达到三条要求: 1、勿使脚扣过于滑钝或锋利 2、脚扣皮带必须坚韧耐用 3、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十.上杆前必须检查电杆、角杆拉线是否安全、牢固、不腐朽,附近地区是否与电力线、其他通讯线有接触之处,或有无其他障碍物。十一.上杆时要穿带安全帽、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2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94—94,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12月3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基本资料 3.2桩的选型与布置 3.3设计原则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4桩基构造 4.1桩的构造 4.2承台构造 5桩基计算 5.1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3桩基沉降计算 5.4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5.5桩身承载力与抗裂计算 5.6承台计算 6灌注桩施工 6.1施工准备 6.2一般规定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6.4沉管灌注桩和内夯灌注桩 6.5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7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的施工 7.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2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存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4混凝土预制桩的沉桩 7.5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的制作 7.6钢桩的焊接 7.7钢桩的运输和堆存 7.8钢桩的沉桩 8承台施工 8.1一般规定 8.2基坑开挖和回填 8.3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9.1成桩质量检查 9.2单桩承载力检测 9.3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附录A成桩工艺选择参考表 附录B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附录C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附录D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附录E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附录F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附录G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附录H桩基等效沉降系数Ψe计算参数表 附录I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桩基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的设计与施工。 1.0.3桩基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检测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本规范系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制订。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建筑结构设计基本术语、通用符号和计量单位》GBJ83—85采用。 1.0.5采用本规范时,土分类按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荷载取值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混凝土桩和承台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桩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对于特殊土地区的桩基、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桩基,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有线电视系统安装施工工艺

有线电视系统安装施工工艺 1、安装施工工艺 1)按有关标准的施工工艺要求施行。 机房设备连线排列整齐有序,以利调试、维修、除尘保养等。信号线与电源采用正交排列,避免干扰。各线缆严格按照规定的曲率半径换向过渡。同类型线缆用扎带捆扎固定。 严格规范连接器接头工艺,接头制作后及时测试并记录,并采用监督审查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密封。 2)分配器与分支器的安装 ①.明装: a 安装方法是按照部件的安装孔位,用φ6mm合金钻头打孔后,塞进塑料膨胀管,再用木螺丝对准安装孔加以紧固。塑料型分支器、分配器或安装孔在盒盖内的金属型分配、分支器,则要揭开盒盖,对准安装盒钻眼;压铸型分配、分支器,则对准安装孔钻眼。 b 对于非防水性分配器和分支器,明装的位置一般是在分配共用箱内或走廊、阳台下面,必须注意防止雨淋受潮,连接电缆水平部分留出长250~300mm左右的余量,然后导线向下弯曲,以防雨水顺电缆流入部件内部。 ②.暗装: 暗装有木箱与铁箱两种,并装有单扇或双扇箱门,颜色与墙面相同。在木箱上装分配器或分支器时,可按安装孔位置,直接用木螺丝

固定。采用铁箱结构可利用二层板将分配器或分支器固定在二层板上,再将二层板固定在铁箱上。 3)用户终端安装 ①.检查修理盒子口: 检查盒子口有不平整处,应及时检修平整。暗盒的外口应与墙面平齐;盒子标高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明装盒应固定牢固。相邻两个用户盒安装见图3-74所示。 ②.结线压接 先将盒内电缆接头剪成100~150mm的长度,然后把25mm的电缆外绝缘层剥去,再把外导线铜网套如卷袖口一样翻卷10mm,留出3mm的绝缘台和12mm芯线,将线芯压在端子上,用Ω卡压牢铜网套处见下图: ③.固定盒盖 一般用户盒插孔的阻抗为75Ω(也有300Ω),彩色电视机其天线输入插孔阻抗为75Ω,把固定好导线的面板(即盒盖)固定在暗装盒的两个固定点处,同时调整好面板再固定牢固。 3、调试和试运行 在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基础上,负责整个有线电视系统的调试

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XXXXXXXXX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XXXXXXXX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XXXXXXXX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双方确认资料由乙方进行有线电 视工程设计,以双方确认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四. 工程范围:根据设计图纸,图号:______________,具体范围如 下: 1.主干光缆、主干同轴射频电缆穿放; 2.楼内支干同轴射频电缆穿放至用户门口接线盒(不含接线盒); 3.安装相关的有线电视传输设备(详见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 工程说明: 1、各器件箱处甲方须免费提供专线220V供电电源及良好地线。 2、本工程不包含小区内的线槽及管道敷设;施工期间甲方要确保此 部分管道畅通,供有线电视单独永久使用。 第二条. 工程价款 一. 本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技 术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所施工项目达到优良质量标准。 二. 承包方式:工程以总造价包干方式承包。

三. 工程总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含税) 四. ¥: ___________元 (人民币含税) 五. 本合同不含用户开户时所缴交的装机工料费,装机工料费按现行 的市物价局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 开工日期:合同成立后,乙方收到全额工程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组 织开工。 二. 竣工日期:乙方在收到全额工程款后15天内完成工程。 三. 工期顺延: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工期可以顺延: 1.甲方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 2.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预付款; 3.甲方未能提供施工场地而使乙方不能如期开工;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影响。 5.管道集约化建设影响本工程的信号接入。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 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款的 100%,(即人 民币________元),乙方应于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工。 二. 乙方在收到全额工程款后,乙方受理该区内用户办理报装手续。 三. 国家规定由乙方上缴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由乙 方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做好工程计划安排,以便有计划地安排施工力量。 2.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材料存放场地、施工场地、施工电源、水 源的方便,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3) 3 基本设计规定 (5) 3.1一般规定 (5) 3.2基本资料 (6) 3.3桩的选型与布置 (7)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8) 3.5耐久性规定 (10) 4 桩基构造 (11) 4.1基桩构造 (11) 4.2承台构造 (13) 5 桩基计算 (15) 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15) 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16) 5.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17)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4) 5.5桩基沉降计算 (28) 5.6 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1) 5.7 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33) 5.8 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计算 (36) 5.9 承台计算 (38) 6 灌注桩施工 (46) 6.1 施工准备 (46) 6.2一般规定 (46)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47) 6.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0) 6.5沉管灌注桩和内夯沉管灌注桩 (50) 6.6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3)

6.7灌注桩后注浆 (54) 7 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 (56) 7.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56) 7.2 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57)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57) 7.4 锤击沉桩 (58) 7.5 静压沉桩 (60) 7.6 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施工 (61) 8 承台施工 (63) 8.1 基坑开挖和回填 (63)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63) 9 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4) 9.1一般规定 (64) 9.2 施工前检验 (64) 9.3 施工检验 (64) 9.4 施工后检验 (64)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65) 附录A 桩型与成桩工艺选择 (66) 附录B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本参数 (68) 附录C 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72) 附录D Boussinesq解的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91) ψ计算参数 (106) 附录E 桩基等效沉降系数 e 附录F 考虑桩径影响的Mindlin解应力影响系数 (117) 附录G 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砌体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156) 附录H 锤击沉桩锤重的选用 (1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9) 条文说明 (160)

有线电视验收规范

有线电视验收规范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规范 1 一般规定 系统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验收小组提交被验收工程的竣工图纸、框架图、自检报告、材料出入库清单、相关工程报告、材料使用表等。验收资料需装订成册,按顺序编目。 设计及验收人员审核竣工资料,在确认工程资料合格后,一周内安排验收。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汇总验收记录,并将验收记录反馈给被验单位或部门,若有问题,通知被验单位或部门在一周内完成整改,由验收小组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被验部门、接收部门共同在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及交接报告上签字。 工程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将工程图纸及设计移交一份给工程接收部门,其余资料留档。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系统质量的测试。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图纸、资料的移交。 系统的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用的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标准测试点应是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串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系统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入前端的射频信号源质量不得低于分。当信号源质量在分以下时,可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象信号代替。 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电视接收机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彩色全频道接收机。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 当按本规范表2中的项目进行主观评价,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4分时,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 3 系统质量的测试 在系统的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必须测试图象载波电平。 下行电平测量:下行电平要求70±5dBuV,测量密度每栋楼至少选取两个测试点; 系统质量的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规定。 4 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模拟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酒店、学校、企业、医院等集团单位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2011年7月

一、设计说明 1.1、项目的背景 该项目根据宾馆、医院、学校及大型企业等集团单位的有线电视系统为设计对象(以酒店为例),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未来扩展的趋势,结合了国家相关有线电视网络发展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前端信号转换和布线解决方案。本系统的建成可为宾馆、学校、厂矿等集团单位的数字有线电视系统提供优良的性能,同时满足将来实现综合数据业务等增值业务打好基础,很好的体现了数字有线宽带的综合布线系统的优点。 1.2、设计标准及设计规范 设计标准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标准 EIA/TIA-568B工业标准及国际商务建筑布线标准; IEEE 802.3 10BASE-T,100BASE-T标准; 中国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通讯设计规范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建设规范 重庆有线电视传输行业规范 1.3、本方案设计原则及特点 * 坚持开放性和标准化 遵循统一的通信协议标准及建筑规范,具有良好的开放性。适于未来的扩展及升级。 * 实用性的基础上追求先进 设计中本着实用的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保护用户的投资。 * 简单实用,操作方便 比起一台电视一个机顶盒的节目收看模式,此方案更为简单方便,无需给电视机配机顶盒,把信号直接连接电视机即可收看电视节目,而且只使用电视机遥控便可进行换台操作。 * 客户端可无限的扩展 本方案建设的信号系统属于共享式系统,可无限扩展客户端,即电视机数量,百台千台电视接收信号均可。 * 良好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可靠、安全是客户的基本要求,本方案采用高品质的有线电视布线器材和成熟的有线调制技术,结合我们多年的建设经验及强大的技术力量,确保实现一个稳定可靠、高度安全的有线电视网络环境。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人民国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 GB 50200-94 主编部门:人民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的通知 建标[1994]19 号 根据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GB 50200-94为强制性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人民国建设部 1994年3月11日 ~A2~1总则 1.0.1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射频同同轴缆。 1.0.2.2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A3~2系统的工程设计 ~B1~2.1一般规定 2.1.1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传输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FH)、超高频(UHF)直接传输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式或邻频传输式。 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产品性能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有线电视验收规范

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规范 1 一般规定 1.1 系统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验收小组提交被验收工程的竣工图纸、框架图、自检报告、材料出入库清单、相关工程报告、材料使用表等。验收资料需装订成册,按顺序编目。 1.2设计及验收人员审核竣工资料,在确认工程资料合格后,一周内安排验收。 1.3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汇总验收记录,并将验收记录反馈给被验单位或部门,若有问题,通知被验单位或部门在一周内完成整改,由验收小组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被验部门、接收部门共同在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及交接报告上签字。 1.4 工程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将工程图纸及设计移交一份给工程接收部门,其余资料留档。 1.5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5.1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1.5.2 系统质量的测试。 1.5.3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1.5.4 图纸、资料的移交。 1.6 系统的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用的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标准测试点应是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串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2.1 系统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图象质量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1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图象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 图象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5 图象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讨厌 4 图象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3 图象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2 图象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1 2.1.2 图象和伴音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表2 主观评价项目 项目损伤的主观评价现象 载噪比噪波即雪花干扰 交扰调制比图象中移动的垂直或斜图案,即串台 载波互调比图象中的垂直,倾斜或水平条纹,即网纹 载波交流声比图象中上下移动的水平条纹 回波值图象中沿水平方向分布在右边的重复轮廊线,即重 影 色/亮度时延差色、亮信号没有对齐,即彩色鬼影 伴音背景噪声、如丝丝声、哼声、蜂声和串音 2.2 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输入前端的射频信号源质量不得低于4.5分。当信号源质量在4.5分以下时,可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象信号代替。 2.2.2 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有线电视系统方案(1)

有线电视系统 标 准 方 案

XX工程公司年月日

1.概述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建筑弱电系统中应用最普遍的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国际上称“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缩写为CATV系统。 CATV系统是四十年代出现的一种电视接收系统,它是多台电视接收机共用一套天线的设备。公共天线将接收来的电视信号先经过适当处理(如:放大、混合、频道变换等),然后由专用部件将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电视接收机。由于系统各部件之间采用了大量的同轴电缆作为信号传输线,因而CATV系统又叫电缆电视系统,也就是目前城市正在发展的有线电视。 由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CATV系统不但能接收电视塔发射的电视节目,还可能通过卫星地面站接收卫星传播的电视节目。有了CATV系统,电视图像就不会因高山或高层建筑的遮挡或反射,出现重影或雪花干扰。人们不但可以看好电视节目,还可以利用这套设备来自己播放节目(如电视教学)以及从事传真通讯和各种信息的传递工作。由于电视接收机的普及和高层建筑的增多,CATV系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服务设施。 2.有关设计标准 规划和设计应该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参数应优于标准规定值。 GB6510-86:《30MHz-1GHz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GBJ :《民用建筑电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Y106-92 :《有线电视广播糸统技术规范》;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件:《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 3.卫星电视设计规划及技术要求 1)网络技术水准 卫星电视设计应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为依据,目前宜采用750MHz或860MHz邻频传输技术,前端、放大器和信号分配设备选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准的产品,使整个系统工程在今后五年至十年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充分发展的余地。 2)节目容量 电视节目容量 按照860MHz邻频传输规划,系统可容纳90多个正向电视频道,其中包括四十多个增补频道。 数据通讯容量 考虑未耒交互式数字业务的发展,应为其预留了足够的上行通道,以满足将来数据业务的发展。 广播节目容量 按照邻频传输规划,88MHz—108MHz为调频广播,系统可容纳16路数字立体声和50路调频广播。 3)对邻频前端的主要技术要求有: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18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2008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而成。该书中包含的技术规范有基本设计规定、桩基构造、桩基计算、灌注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承台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减少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的变刚度调平设计;桩基耐久性规定;后注浆灌注桩承载力计算与施工工艺;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设计;考虑桩径因素的Mindlin解计算单桩、单排桩和疏桩基础沉降;抗压桩与抗拔桩桩身承载力计算;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方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承载力计算与沉桩等。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基桩和复合基桩承载力设计取值与计算;单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经验参数;嵌岩桩嵌岩段侧阻和端阻综合系数;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钻孔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控制标准等。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

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元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有线电视电缆施工规范

有线电视电缆施工规范

注:材料进场前须进行检验。 二、光缆施工规范 1、管道光缆施工要求; 1)按光缆配盘图纸进行敷设、标识。若需要改动,以不增长敷设长度为原则。光缆和电缆不能在同一管中敷设。 2)光缆弯曲半径不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施工过程中不应小于20倍。 3)光缆布放的牵引力应加在光缆的加强芯上,保证光纤不受力。牵引力不超过350Kg,牵引速度不超过10米/分,一次牵引长度不宜超过1KM。布放速度应均匀,子管布放应避免扭曲和出现死弯。避免浪涌,扭转、打小圈等情况,并防止外护层等后脱。 4)光缆端头必须密封防潮处理,不得浸水。光缆应按规定预留长度见表1: 6)每个管孔必须放塑料子管。子管内璧光滑,子管在管道内应无接头。 7)管道内布放三根以上子管时,作颜色识别标记;同一根光缆过井布放时占用同一色管的管口。 8)对管道口及暂时不用的子管,应采用专用塞孔堵塞。 9)光缆引入孔时,对于多分段时,供接续测试用光缆余留长度不少于 8-10m,余留光缆按弯曲要求盘圈后挂在人井壁上,端头作密封处理。 10)管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浮设施应由人工牵引;预做好接由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内穿行。 11)管道光缆引出地面时,在距地面2.5m以内的部分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口应有防水堵头。 2、架空光缆施工规范 1)架空光缆的吊线应采用规格为7/2.2mm的镀锌钢绞线,钢缆直径6mm 以上。 2)架空光缆敷设时,端头应采用塑料胶带包扎,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宜小于8m,并将余缆盘成圈后挂在杆的高处。在接线包及穿越道路处留适当余

量,所留余量一般为20~30米左右,以便于故障维修。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须用钢管套管保护距离地面高度为2.5m,光缆引上杆后架空的始端应留10~20米余长。 3)架空光缆可适当的在杆上作伸缩余量,并进行包扎保护。一般重负荷区要求每根杆上都作Ω余留;中负荷区2~3挡作一处余留;轻负荷区3~5档作一处余留。 4)架设架空光缆时,先将钢缆用夹板固定在电杆上,用挂钩把光缆挂在钢缆上,杆距不宜大于50m,挂钩间距40~50cm。电杆两侧的第一个吊钩距离吊线在杆上的固定点边缘为25cm左右,光缆卡挂间距均匀,挂钩在吊线上的搭扣方向一致,挂钩托板齐全。 5)自立杆的埋深;应符合表2: 6 7 都应加绝缘保护壳,长度大于电力线间距。 架空光缆每隔200~300米应对钢缆接地,每1000米左右有隔离措施。8)光缆接线包应设在电杆左右2m以内的钢缆吊线上,严禁固定在电杆上。 光缆接头位置也应避开河流、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 9)在电杆转弯处,应设置拉线,拉线锚埋深1.2~1.4m。电杆上应写上编号,并在杆路图上标明。 10)架空光缆和墙壁光缆引入地下时,在距地面不小于2.5m部分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应埋入地下0.3~0.5m。 11)地下光缆引上电杆时,必须用钢管保护。引上杆后,架空的始端留适当的余兜。 12)光缆施工完毕后,应安装标示牌,安装应固定,安装原则为明显清晰、便于查找。 a自立杆上应注明产权所有者、电杆编号等。 b架空光缆应在每根光缆上加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示牌,标示牌间距不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 2.1 射频同轴电缆 1.0. 2.2 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 2.3 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 发展规划的要求。 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工程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 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 2.1.2 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 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 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 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 2.1.6 系统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 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 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2 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2.1 系统可采用无干线系统、独立前端系统、有中心前端系统、有远地前端系统四种基本模式,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1.1 无干线系统模式规模很小,不需传输干线,由前端直接引至用户分配网 络(图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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