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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家庭暴力研究

论文:家庭暴力研究
论文:家庭暴力研究

论文范文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可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家庭暴力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

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造成对对方的精神打击;四是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害人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第三,性暴力。指伤害女性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婚姻内性暴力和婚姻外性暴力两种。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行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私密性。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内幕;二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家庭暴力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三是家庭外部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介入。

第二,现象的普遍性。家庭暴力现象全世界非常普遍,我们打开报纸、电视,不时有暴力案件被报道和播出。

第三,原因的复杂性。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个人心理原因等。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第五,时间的持续性。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社会监督调控力量的缺乏,施暴者会在家庭中肆无忌惮地大施淫威,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后果的严重性。由于暴力形式和频率的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可能在受害者身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只要发生了肉体暴力或感情与心理虐待,造成的后果就非常严重,感情上的阴影,特别是那种自感无用的自卑和心理惧怕的情绪可能会持续很长的时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伦理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第一,暴力行为违背了人道原则,影响了受害人身心健康。人道原则要求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其骑来任其打,随意猜疑,限制对方行动,不尊重对方的自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尊重对方的价值,不关心对方的生活。一些施暴者将家人赶出家门,让其挨饿受冻,也有些施暴者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人,诸如此类,给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痛苦。

第二,暴力行为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人的全面发展。自主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意志自由,能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作主,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情。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常要家人顺从依附,剥夺他们的自主权,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多种,诸如限制或剥夺妇女、孩子人身自由,干涉妇女的行动,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暴力行为违背平等原则,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家庭道德的一条重要原则。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夫妻平等,在家庭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丈夫和妻子都有尊重对方个性的义务。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照顾,这是夫妻平等相爱的体现;其次表现在亲子之间平等。亲子之间平等是指父母用民主的方式教导子女,尊重子女,支持他们走向社会,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从而赢得子女发自内心的敬爱。子女应尊重父母,自觉接受父母的帮助和教育,从而获得父母发自内心的慈爱。家庭暴力使许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使许多夫妻感情破裂,亲子关系疏远,恶化了家人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

第四,暴力行为违背了社会责任原则,诱发犯罪率的增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反对将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社会责任原则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的相互责任,还体现在双方对子女要担负起抚养成人、教育成才的责任,对方的父母及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都负有赡养、扶持等责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虐待、遗弃、伤害、折磨受害人,恶化家庭环境,有害于家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家庭的稳定,诱发离异的增多。

(二)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第一,道德文化的变迁。中国虽然已经走向了工业社会,但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表现在一是大男子主义。即指男主人在家庭中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作风霸道;二是束缚虐待家庭成员。大男子主义导致对家庭成员人格的轻视,形成男尊女卑的非正常家庭人际关系。

第二,功利化趋势的增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投入激烈的竞争中,人们或忙于埋头挣钱,而忽视亲情,造成关系的紧张,或因下岗使供养家庭能力下降可能引起家庭矛盾,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功利主义的入侵,削弱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协调,使家庭相互支撑、相互帮助、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弱化,过分的权利势必伤害其他的家庭成员。

第三,道德调控机制的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由有组织人转化为无组织的人,组织性的削弱意味着有序性降低,无序性增加,由于行为缺少约束,对于那些品德不高的人来说就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处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而单位都对此不闻不问,使得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断升级引发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健康心理。不健康的心理引起甚至纵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弱者心理。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的性别定势在当今社会仍是教育的主流,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制造了女性易于被害的心理定势;二是猜疑心理。家庭成员间没有进行平等交流,缺少应有的信任,在家庭中他们是孤独的。所以他们在社会上一旦失去既得权力和地位,他们就会疑神疑鬼,担心自己在家中的权力和地位也将失去,此时就产生一种反常的心态,企图用暴力巩固自己在家中唯我独尊的地位,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还有可能是由于自己对婚姻没有信心,看到对方开朗、活泼、爱好广泛、喜欢社交,结婚以后,就极力约束爱人,力图改变对方的这种性格,以防配偶的不忠。有的爱人与异性接触多了,便怀疑有作风问题,用盯梢、设陷阱、拷问等种种不正当方式考验和检验妻子,使其处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之中;三是厌恶心理。因情感外倾导致的厌旧心理易于引发对配偶的无端指责、苛刻挑剔、漫骂殴打。由于“重男轻女”而讨厌自己的女儿,也可能导致暴力;四是隐忍心理。许多受害者怕被人讥笑或蔑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掩饰和开脱,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姑息、纵容了暴力行为;五是习惯心理。传统观念认为:“棍棒底下出人才”,“打是亲,骂是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由于这种习惯的心理使施暴者感觉不到压力。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陈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以平等、民主、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二)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以特定的内容影响社会公德。同时它对职业道德、个人的品德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家庭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建设就缺少基础,职业道德就缺乏动力,个人品德的培养就会缺少养分。家庭伦理道德也是维系家庭和谐、幸福的主要精神支柱,是社会安定团结、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个体道德化的摇篮。

第一,夫妻平等相待,共同承担义务和责任。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已日益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夫妻之间的婚姻质量已日益上升为家庭生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稳定是建立在夫妻平等互爱的基础上的,夫妻是事业上的同志,生活中的伴侣,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首先做到平等相待,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关系的关键。平等相待是指夫妻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不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玩物,不随意猜疑和限制对方的自由。既不能搞男尊女卑,也不能纵容女方骑在男人头上作威作福。夫妻平等还指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上同心协力,平等互助,共同面对人生的艰辛和坎坷,共同承担生活的重负。

第二,尊老爱幼。尊老就是尊敬老人,关心爱护老人,赡养待奉老人。赡养老人包括给老人提供必需的,宽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衣食住行全面考虑。单纯的物质赡养不足谓孝,更重要的是在尊亲敬老的过程中,能始终如一地和颜悦色,任劳任怨。在实践上,尊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儿女应视老人的情况,合理安排娱乐活动,注意老人的心理情感,尊重老人的志向和意愿,为老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爱幼就是父母抚养、教育儿女,重视子女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意志的磨炼。父母要给孩子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积极的上进心,强烈的求知欲,善良勤劳的品德,吃苦耐劳的精神,健康的人格,以及自立、自强、自爱的优良品质,这将是儿女终生受用的东西。

第三,勤俭持家,自强不息。贫困是家庭暴力的滥觞。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为了提高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勤俭持家。勤就是勤劳、勤奋、勤勉,就是尽力地,不断地去做,坚持不懈地为一种追求而奋斗;俭就是俭朴、俭约、节制。在生活上历行俭朴,注重节约,不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不被腐朽思想所腐蚀。

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发奋图强,面对挫折,顽强拼搏,不怨天尤人,不知难就退。在遭受屈辱的情形下,自己仍要改变自己的愤怒和怨恨的情绪,压抑自己的感情而自我坚强,保持自己的美好品德而坚定不移。

(三)加强社会道德调控,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社会或社会某一组织或群体要运用社会力量影响、约束和规定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这一手段和过程就叫社会调控。具体说来,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有法律、道德、社会舆论、风俗。

社会道德调控可以规范个体的道德行为,制约个体道德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塑造个体道德人格。加强道德调控,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家庭暴力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有漫长的历史,人们对此都已习以为常,这种习俗已经不适合甚至严重阻碍现存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只有克服和消除这种有害于社会的旧习俗,倡导和树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新习俗,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社会舆论也是道德调控制的一种手段,社会舆论就是众人对某社会现象、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和谴责,它是影响个体的思想和行为的强大力量,是社会道德调控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向行为主体传递关于其行为的价值信息,使行为主体了解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通过赞美或谴责所形成的精神力量,使行为主体接受外来的善恶裁决和准则命令,从而继续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防治家庭暴力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促进人们自觉地抵制和克服旧道德舆论的影响,树立“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意识。树立道德榜样也可以遏制家庭暴力。道德榜样靠自身的高尚品质而得到公认,它不是要人们服从,而是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效法。要防治家庭暴力,社会可以给人们树立家庭美德的道德榜样,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不自觉地向榜样看齐。

在调控之外,社会应强化约束机制,采取具体救助措施,及时地给受害人以帮助。开辟家庭暴力热线,及时了解案情,及时进行调解,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力求消除矛盾。社区也应设立专门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四)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

道德天然的弱点是其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道德规范仅凭自身,不借助法律,难以形成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特别是在非道德行为猖獗肆虐的地方,道德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克服。所以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的手段。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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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暴论文

我看家庭暴力 10心本唐惠2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和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是男性,但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他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不能外扬,其他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看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5)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 (7)手段的残暴性。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8)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会破坏家庭和婚姻,而且受虐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的后果。 很显然,不管什么样的暴力都是违法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而且由于它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日常都住在一起,这种空间上的接近更加导致了家庭暴力反复发作,一次比一次严重,长期以往给家庭成员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 1、破坏婚姻和家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势必会影响夫妻感情,日积月累的伤害最终 会导致家庭和婚姻的破裂。 2、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家庭里,由于暴力行为的残忍性势必会 给受虐者的身体方面带来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样压抑、隐忍的环境也会给受害人心理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心理的压抑严重时会以躯体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至此又更会加重受害人心理的压抑,身心一体互相影响,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 2、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论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论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的立法。面对我国家庭暴力严峻的现实状况,法律更应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键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法律救济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一个本应温馨和睦的空间,然而它却不时被内部成员的暴力所侵蚀。据调查发现,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1/4缘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升级,自杀、他杀、以暴制暴等现象层出不穷,故保障人权共建和谐不可忽视反家庭暴力。摆脱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济至关重要。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导致众多家庭的不幸。随着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渐渐为人所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它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极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负而自杀、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剧。同时,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由于耳濡目染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为敌视、报复社会的人。总之,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

家庭作文之家庭暴力开题报告

家庭暴力开题报告 【篇一: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 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 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 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 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 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 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 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 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 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四、中西方家庭暴力的差异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doc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 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工程,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离婚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2014年以来,**区妇联在省、市妇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 一、**区婚调委工作现状及成效 (一)现状:**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区婚调工作。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二是专业调解好。场地专业。婚调中心

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调解员专业。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三是队伍建设好。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市义工联站注册成立**区婚调义工队。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四是延伸服务好。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

电大论文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学生姓名:李军 学号:20071410130370 指导教师:李艳萍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 2008秋 学校: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

目录 论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1) (一)行为的隐蔽性 (2) (二)手段的多样性 (2) (三)后果的严重性 (2)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3) (一) 历史原因 (3) (二) 社会原因 (3) (三) 法律原因 (4) (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4)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4)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5)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6) (三)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7) (四)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7)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都是男性,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所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可能遇到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其具有以下特征

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论文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家庭暴力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2)语言暴力.。(3)性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夫妻之间起冲突时,虽然没动手,但却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有65%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0%多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8%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而妻子在描述夫妻间冲突时,丈夫的行为“用脚踢”占12.1%,“用东西砸”9.7%,“强迫过性生活”5.8%,“用火”或“开水烫”1.7%。 研究人员指出,如果将暴力形式分为三种的话,可以看出,精神暴力发生频率最高,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低。与之相对照的是,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对限制妻女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属于精神层面的暴力,50%以上的被调查者并不认为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为主的行为,被认为是家庭暴力。夫妻冲突间的精神暴力问题,成为研讨会上引人关注的话题。有关人士指出,这种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及其亲属成员间因感情、经济等导致矛盾尖锐、关系紧张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就过错责任来看,男性过错责任

论文:家庭暴力研究

论文范文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可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家庭暴力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扎赉诺尔区妇联刘艳杰 【内容摘要】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现将从近年来扎区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信访案件入手,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扎区妇联近年来接待的信访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全年信访案件数40%;从年龄分布上看:20-30年龄段占22%,30-45年龄段占59%,45岁以上占19%;从经济状况上看:家庭经济情况较贫困的占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富裕的占比较小。从妇女有无职业角度看:无职业占22%,无固定职业67%,固定职业占21%; 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投诉率较高,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当然,因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家庭未知暴力事件。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

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这种思想直接导致一些男性自然而然的将妻子做为出气筒,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人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人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妻子无收入,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由于经济原因产生的家庭暴力也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原因引起的不和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 用户名:XXX 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 指导教师:XXX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 【正文】: 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国家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重要法律依据。(第 4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妇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等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总则、第 33-35 条、第 40-42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 47、52 条)。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2) 引言 (3)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3)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3)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3) 四、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7)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8) 结语 (9) 注释 (9)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姓名: 学校: 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内容提要】 家庭是个人生存的重要环境,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它代表的本应是幸福、美满、和谐,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却存在着家庭暴力这样的“毒瘤”,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倍受痛苦,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安宁,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构成不稳定因素。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以家庭暴力为视角,从多方面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并从法律上、道德教育上、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共同关注,共同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控制措施

目录 正文 (1) 一、绪论 (1) 二、本论 (1)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1) 1、封建思想 (2) 2、经济问题 (2) 3、工作问题 (2) 4、性格因素 (2) 5、社会不良现象 (3) 6、司法惩处不力 (3) (二)家庭暴力的控制措施 (3) 1、从法律层面解决家庭暴力 (3) 2、加强教育 (4) 3、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4) 4、关爱在暴力环境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 三、结论 (5) 参考文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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