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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

一、全面覆盖原则

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

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假设独立权利要求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也有A、

B、C、D四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构成字面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有A、B、C、D、E五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也构成字面侵权。但如果被控侵权方案只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5.技术特征的划分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技术特征的不同划分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侵权认定后果。

6.多余指定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7.封闭式权利要求

(1)封闭式权利要求通过“由……组成”“余量为……”等表达方式的限定,表明其排除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结构或步骤。

(2)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因此,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会出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从严解释,权利人更容易避开现有技术获得授权;侵权诉讼中从宽解释,覆盖更宽保护范围,权利人两头得利,法律适用前后脱节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而这里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重要组合物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10.非典型技术特征的相同判断

(1)对于权力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3)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该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11.从属专利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1.我国专利法没有等同原则的规定,等同原则是在专利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定义。“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四要件

(1)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3)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效果的,不予考虑。

(4)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3.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而不能通过等同的方式将申请日不存在的技术纳入权利人的保护范围。

4.适用等同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都可能存在等同特征,从而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2)等同不是从整体上比较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之间是否等同,而必须按照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一一比较是否等同。

(3)在等同判断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为准,不应当从专家或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定。

(4)等同判断首先进行“三要素”测试,被控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经过三要素测试,判定技术特征的功能、方式与效果基本相同后,接下来需要考虑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技术效果相同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5.等同判断四要件之间的关系

(1)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2)在对技术手段进行相似性判断时,除考虑技术手段本身,还应考虑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所利用的工作原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将容易联想要件作为等同判断要件之一予以单列,但在等同特征判断的审判实践中,容易联想的因素亦应当在手段的相似性判断中予以考量,具体为:一般情况下如两手段所利用的工作原理不同,则应认定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但如果该两手段之间的替换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简单替换,则仍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

(3)而关于“容易联想”的认定,需要考量因素包括:争议技术特征项下的技术手段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是否均为常见且并列可选的技术手段;是否需要对该技术手段之外的其他部分作出适应性的调整(简单的尺寸调整除外)和重新设计。

6.具体技术特征等同

(1)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若干个技术特征的组合。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2)等同特征特征的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权力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3)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断起主要作用。

四、捐献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给了所谓“捐献原则”的适用。即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3.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五、禁止反悔

1.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不得再主张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将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而对其保护范围所做的某种限制,或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到了侵权诉讼时又试图取消所做的限制,或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试图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1、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过程大致如下: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为:判断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嫌侵权物和专利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侵权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如果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应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方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之一,该法条具体规定了5种侵权例外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后,如果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后,企业还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表述的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准,通常只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才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目标专利的对比侵权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1)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1 项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一般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

专利侵权判断方法

专利侵权介绍 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见PPT 法律依据是《专利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参考最高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有关内容。 具体涉及专利法第11、56、57、62、63条,2001年司法解释第9、17、23条。 一、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专利法第11条) 1、专利权被授予后; “先用权期”——“真空期”——“临时保护期”——“侵权期”——“自由使用期” (申请日) (公开日) (授权公告日) (终止日)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理论上讲,包括明示的许可和默示的许可,明示的许可如许可合同,默示的许可在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专利权用尽原则与默示许可有一定的联系。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为个人消费的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等,不属于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建议: 根据医生对特定病人的处方临时配制专利药品,并且仅供该病人使用的,不视为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 4、进行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 5、采用了“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其中“直接”的含义:(1)狭义论――指实施授予专利的方法所最初获得的原始产品;(2)广义论――不仅包括实施专利方法获得的最初产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对最初产品作进一步加工、处理后的产品。 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狭义论显然具有强的操作性,且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实质判断(专利法第56条、2001年司法解释第17条)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学说: (1)、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学说” 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在解释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遵循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优点:有利于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的确定性。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6384133.html,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条件认定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呢?下面呱呱知道网小编来讲解下关于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方法技巧都在这里!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判断方法,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 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 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 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 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7、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判断专利侵权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法所赋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较鉴别过程。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某项专利来说,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通常在考虑保护范围是仅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为权利要求1)。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一,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化合物A的注射剂,其特征在于:它的PH 值为4.0。如果被控物是含有A的注射剂,并且它的PH值为4.0,那么被控物的完全与上述权利要求的要求保护的一致。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他汀类药物和阿昔莫司。如果被控物为阿托伐他汀和阿昔莫司,由于阿托伐他汀是他汀类药物的下位概念,因此,被控物侵权。 第三、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只要被控物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如果被控物为A+B+C,被控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A+B),因此,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解读

二、焦彦法官解读《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 题的意见》,但随着专利纠纷的不断增长,出现了许多新难问题亟待 解决和规范,本次出台的指南总结了北京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并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修改删除了原意见中的一些不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内容。指南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统一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也是专利实务领域中的法官、专利代理人、律师进行侵权判定时的重要参考。 (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对等同特征的判断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等同特征“三基本”,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 果的内涵及判断方式,纠正了以往等同特征判断简单粗放的方式;二是对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概念,排除了一些可以不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情形,解决了目前功能性特征行政司法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三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时机作出类型化规范,明确了法官在不同情况下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权限, 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6384133.html,

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针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统一,主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明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特别要求 法官具备“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必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确保判断标准的客观性;五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从而规范了司法审判中不同的做法;六是将“间接侵权”纳入大陆法系的“共同侵权”的范畴,从而厘清了两个概念的内涵,规范司法实践的不同认定和做法;七是将侵权抗辩按照不同类型做了规定,并就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抗辩手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专利民事纠纷约300件。除市高、中级法院外,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民事纠纷。 (三)专利侵权的基础及审判思路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一般为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被告一般为被控实施侵权行为人,例如:制 造商、使用商、销售商、许诺销售商及进口商。其诉讼请求往往可以总结为两种:停止侵权行为或赔偿经济损失。 当案件受理后,北京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理:1、审查 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2、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审查被 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4、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5、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论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论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判定[1] 曹波 专利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一词的英文为Patent(独占、公开的意思)。专利是由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专利申请人颁发的一种法律文件,他被用来记述一项发明,并创制一种法律状况,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利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2]。 通常认为,“专利”一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1、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常被人称之为:专利—独专其利,即法律赋予的一种独占权,在该权利的存续期间内,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2、从技术意义上讲,专利就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创造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从保护内容上讲,专利是指记载者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外观设计的图片等内容的公开的文献。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对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

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专利权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为了更加全面地分析专利侵权行为,下面笔者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四个要件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虽然专利法并不像著作权法对各种侵权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的许可,不得实施专利,并且对实施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类型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相反,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比如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或者仅为个人欣赏的使用,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因此,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为专利法所禁止的行为,违法性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2、关于损害事实问题。专利法在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律中首先明确了即发侵权行为,即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许诺销售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由此可见,尽管大多数的专利侵权行为都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事实,但是许诺销售行为并不能给专利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为将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样被认为构成了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因此损害事实不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徐某是一种生产皮蛋薄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他发现被告刘某在某报纸刊登了销售制造皮蛋薄膜的广告,刘某在广告中宣称自己享有专利权并使用了徐某的专利号,徐某遂将刘某及该报社起诉到法院,认为二者侵犯了其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很多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你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 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13、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1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15、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一、专利侵权如何维权 1、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2、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3、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通俗一点来讲,专利侵权行为就是被人就某项技术(也叫发明创造)申请,经确认后,国家专利局授权这项专利,而行为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处于商业目的应用了该项技术,有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这就是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三、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专利权利人被侵权产品在侵权期间销售额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5、专利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可计算在赔偿费用内; 6、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

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专利案件不像刑事案件或邻里纠纷,每个人都能评头论足。然而即便是这样,专利侵权案件还是有规律可循,如何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快速地确定案件的常规方向,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是否有判断的标准动作,笔者带你解答! 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案件当事人对专利案件的熟悉程度低、客户对专利案件结果的预判能力弱,就相应地对专业的专利律师的意见依赖程度高,而同时专利案件的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专利案件的结果有时候过山车式的一波多折。专利案件不像刑事案件或邻里纠纷,每个人都能评头论足。然而即便是这样,专利侵权案件还是有规律可循,如何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快速地确定案件的常规方向,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是否有判断的标准动作,笔者认为需要大致把握如下六大基本问题。 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律师接触到专利案件最先要了解诉请的专利内容,第一时间读懂专利技术或看清外观产品图片,脱离专利内容文本谈专利案件都是空谈,可以说专利证书内容是专利律师需要最熟悉的证据(没有之一),一个好的专利律师会读懂专利证书内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专利证书的价值就是权利宣言,也类似于剧本,法院是导演,律师是演员,接下来的每一个场景都围绕专利证书内容展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内容保护与其文字相同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保护范围,外观保护范围为与图片或照片相同的产品或相似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若经历过无效宣告,则以无效宣告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现阶段大部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决定作出后专利复审委网站可以免费查询到无效决定内容,方便地知悉保护范围。在无效宣告中对专利保护范围做过解释或限定的,则该解释和限定进一步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功能性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6年3月

目录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搭售、搭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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