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设部发布《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设部发布《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设部发布《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设部发布《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大型或 3 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中型或 3 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

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环保工程规模划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工程部经理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 工程部经理 岗位名称: 工程部经理 直接上级: 驻店经理 直接下级: 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 本职工作: 酒店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和改进 直接责任: 1.正确及时地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并遵照执行。 2.贯彻执行工程部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计划。 3.批阅有关酒店工程维修、基建方面的文件。 4.主持工程部例会,并参加有关的会议。 5.根据酒店的总体规划,制订工程部的工作目标,批准后执行。 6.制订工程部的工作程序,批准后执行。 7.制定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岗位描述,界定其工作职责。 8.与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进行首次和定期述职,并对其做出工作 评定。 9.负责安排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培训工作。 10.审阅各系统运行监测技术数据,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11.审阅下属部门的工作计划,大项维修工作及工程的质量、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 取措施。 12.编制工程部费用预算,包皮。 13.根据营业要求与科技发展状况,经常征询一线业务部门意见不断改进原设计缺陷, 大力支持下属员工进行技术改造,使酒店设备、设施的性能日臻完善。 14.向下级主管布置工作任务,在必要情况下,向其授权。

15.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6.监督、检查、巡视工程部的各项工作。 17.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或整体指挥。 18.关心运行部主管、维修部主管、基建部主管的思想、生活和待遇。 19.完成上级授权交办的其它任务。 20.依据程序提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界定意见,并报批。 21.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领导责任: 1.对工程部的工作绩效负责。 2.对工程部的培训工作负总责。 3.对工程部的所有工作的检查反馈负责。 4.对工程部给酒店造成的影响负责。 5.对工程部费用控制负总责。 6.对工程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负责。 7.对工程部的下属人员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8.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 9.对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10.对新引进设备的正确操作及使用负责。 11.对基建图纸的合理性负责。 主要权力: 1.向驻店经理报告工程部真实工作情况的权力。 2.指挥运行部、维修部、基建部有权力。 3.管理调配所属下级的权力。 4.对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判权。 5.对酒店的设备、设施有管理权。 6.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评价权。 7.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建议权。 8.下达基建工程开工的权力。 9.隔级申诉权。

工程管理部部长岗位说明书

工程管理部部长岗位说明书 一、基本信息: 岗位名称部长所属单位东方路桥集团所属部门工程管理部岗位编号DF-LQ-008岗位序列管理工作地点东胜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间接上级总经理直接下级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内部主要关系路桥集团各部门各工程公司、子公司外部主要关系 省市级建筑业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建筑业行业协会、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三体系考评机构 二、岗位使命: 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以诚挚的态度提供工程服务,以精湛的专业解决问题,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严格执行路桥集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确保集团质量安全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 序号工作领域工作职责 1 安全、质量 管理 (1)编制部门费用管理制度,对部门人员培训、差旅费用、用车燃油、过路费等进行严格 控制; (2)组织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 (3)各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 (4)每年跟集团各工程公司、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度责任状; (5)监督检查各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安全标准化管理、施工技术标准化管理、施工 现场标准化管理; (6)监控安全、质量、施工技术、施工现场标准化执行过程,并指导路桥集团各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标准化实施。 2 生产过程 安全、质量 管理 (1)深入施工现场,协调工程项目部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工艺难点; (2)对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签订施工技术、安全一级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安排施工期间的生产例会、交流会、协调会、观摩会; (4)根据集团管理制度组织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5)参与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整改 意见; (6)组织各工程项目保修期内维修工作; (7)建立各工程项目微信群,通过及时上传工程项目各个工艺流程图片,实现工程质量、 安全远程监控; (8)日常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集团管理制度对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由于施工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质量、安全隐 患的做法有权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3 ISO9001三 体系认证 (1)每年组织一次三体系年审工作; (2)每三年组织一次三体系换证工作。 4 安全标准 化达标考 (1)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标准化年审工作; (1)每三年组织一次安全标准化换证工作;。 5 评优、评奖 奖项 (1)与自治区级、市级建筑业协会的对接联络工作. 6 内部计量(1)工程项目保修期内,维修工程量的审核、审批。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建[2000]151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

岗位说明书 工程部经理岗位说明书

工程部经理岗位说明书 篇一 1、全面主持工程部工作,对本部门各项工作负责。 2、组织起草公司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目标,为公司制定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牵头编制工程部月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其具体执行、监督和月度每位员工的考核评价。 4、组织项目前期方案设计对接,施工图设计论证、审核和图纸会审;负责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的技术把关。 5、负责项目前、中、后期各项审批、验收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6、负责施工成本目标在建设阶段的具体落实。 7、在公司招标小组领导下,牵头组织投标单位报名、考察并提出考察报告,参与公司招投标工作。 8、全权负责对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管理,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使用监督,确保其施工进度、质量和文明工地创建符合合同要求。 9、负责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协调配和、监督工作,确保现场施工正常运转;有权召集有关会议,参加监理例会。 10、审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工程量月报、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批施工进度款申请报告。 11、负责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及施工现场周边相邻关系,保证施工现场正常运转。

12、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管理和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对接工作。 13、负责部门印鉴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 14、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 1、熟悉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施工规程。 2、负责与设计部门的专业沟通和对接,参与设计、技术方案讨论。 3、具体负责现场专业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计划和设计技术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质量、进度满足设计文件及计划要求。 4、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考察工作;检查监督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质量情况,确保施工用料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考察一致。 5、积极应对和解决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协调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诸方面工作关系,确保现场施工正常运转。 6、在部门经理领导下,牵头组织本专业图纸交底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7、审查本专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变更、签证,为部门经理审批提出具体意见。 8、参与相关工程质量、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9、参与报名投标施工单位考察工作。 10、负责保修期内本专业维修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工程部主管岗位职责

工程部主管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以及上级有关安装工程技术方面的规定、要求及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总经理授权,代表公司负责履行本公司所有工程和单独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总经理负责。是公司安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控制、消防及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2、按与公司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对公司所有工程 和单独的安装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3、在总经理者支持下组建与安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的项目安装工程管理班子。对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安装工程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办法。 4、负责组织安装部及项目上安装人员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负责,贯 彻实施公司的安全、质量与环境方针。 5、主持工程部全面工作,审定签发工程部对内、外文件。 6、负责对安装工程分承包商和劳务组织进行监督和评审,按公司管理程序确 定安装工程劳务队伍的选择。根据项目部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安装劳务、机械、材料等资源,满足现场需要。 7、督促项目部安装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兑现安装合同承诺,确保项 目部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目标的实现。 8、审核项目部安装负责人编制的项目安装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机具、劳 务等各项计划,领导安装部职工积极确保各项计划的时实现。 9、组织作好应急预案内容的编制、演练和实施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问题,亲自组织参加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10、组织工程部搞好成本控制工作,加强内部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组织推广技术和先进经验,做好修旧利废工作。 11、负责主持工程部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改进措施。 随时向公司请示、报告工作。 12、组织项目部安装管理人员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 赔依据,及时提出索赔,做好索赔的管理工作。在分包合同履行中,加强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参考)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参考)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一): 1、负责对工程项目中进行沟通协调管理与控制工作,协调好各个部门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制定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各项技术标准以及规范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正确规范管理项目; 2、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条款,按照程序流程及时的有质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 3、对于交工后的项目,定期进行回访工作,并对反映的工程问题及时有效的进行报修处理工作; 4、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要求,再依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景,协助建立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体系,拟定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完善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员并根据项目的需求确定不一样岗位不一样工作人员的职责,根据不一样员工的特长安排到适宜的岗位上,做到分工明确,人岗匹配,有效的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施工设计与重点工程编制相关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项目中的重点施工程序特殊工序给予相关的作业指导; 6、参与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审核工作,并组织相关的施工调查工作,搜集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天气交通地址等等调查

的撰写以及交接桩工作; 7、深入了解工地施工情景并了解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处理解决,组织召开各例会或是专题会议,修正检查工程建设的情景或是评价建立工作; 8、负责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搜集与编写相关的竣工资料做好整理组卷工作,并处理好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9、组织相关人员搜集相关的技术总结资料或是编写相关的工程资料,参与公司工程科研项目的科技研发等工作; 10、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者和作业人员组织系统的项目工程资料交底和学习工作,并监督与掌控项目执行的进度情景合理分配施工项目的劳动力以及各项资源材料配置; 11、以身作则,领导好部门员工开展项目工作,并对员工开展工作的情景进行了解与指导、塑造一支优秀的项目工程团队,培养强烈的工作职责感与优秀的职业素质沉稳的完成各项工作。 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二): 1、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辖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2、完成辖区河道工程的根石探测及汛前工程安全检查。 3、完成辖区基建工程施工任务,及时整理施工资料。 4、完成维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任务。 5、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管理考评及检査,日常管护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