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佚名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仅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为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

企业名称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专属营业标示。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志。正是通过商号的识别作用,使不同商事主体及其行为得以区别,商事交往才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企业名称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标志性符号,其意义不仅在于区别竞争中的不同企业,更在于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吸引顾客,进而分享社会经济资源。

一、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姓名权说。该观点认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厂商名称就是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1].(2),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企业名称权具备财产权的一般特征,是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这种名称权不是营业主体的人格,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2](3)身份权说。认为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属同一性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而名称权可以被转让和继承,因而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4)人格权说。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等人格利益,名称是主体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权、专属权和必备权。再次,名称权虽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3](5)双重性质说。认为企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

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懂事活动也必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它可以作为财产标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分。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无体财产权。[4] 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制度是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组成。其中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该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五章中“人身权”一节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从名称可“依法转让”的属性看,该名称显然应该是指商号,但却被归于人身权范畴,这种作法不仅有违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标准,也极易引起商号与一般民事名称的混同,也正因有此混同,在企业名称规定中才出现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当然就没有登记的必要,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势必直接影响商号制度的协调统一和实施效果。[5]

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按知识产权的特性,将之划分为“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权”[6].为保护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中蕴含的财产利益的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7].但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尚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以提出和确立。

二、企业名称的性质

1、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

识别性标示是指企业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表现自己独立的实体,籍此与其他企业及其活动和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8].经济竞争是有限社会资源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间的分配过程,企业名称的识别的本质意义在于竞争者以区别于其他竞争者的标示赢利。企业利益的获取是以争取顾客、占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顾客是商业活动的根本要素,在存在竞争的领域中,所有的经济活动原则上都是围绕着发展和保持顾客来进行的。[9]顾客具有检验竞

争优劣的恒定价值,竞争者赢得竞争意味着赢得顾客,反之,失去竞争优势也就是失去了顾客。因而,企业竞争战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更有效地满足顾客的需要,形成对顾客的吸引力,“公司为获得顾客而竞争”.[10]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在更深的意义上是各个企业对购买者的吸引力。”[11],顾客所支付给企业的对价,是企业营利目之所在,企业由此获得社会经济资源。

2、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他的商号,没有商号的企业名称是无法将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区别开来的。任何企业在其注册地域内都享有商号专用权,有权排斥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与己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但却不存在企业名称专用的问题。例如在“北京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北京”是该企业的注册地、“蜜雪儿”属于商号、“服饰”属于行业特征、“有限公司”则表明投资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方式和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该企业只对“蜜雪儿”这一商号享有专用权。而于商号以外的名称,因属公有领域的名称,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使用,所以企业对此不享有专用权。[12]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法律所保护的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13].而对企业的所在地域及组织形式等,虽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作用,但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独创性特征。保护企业名称权中的商号权,以避免冲突是较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事实上,企业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商号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上。而《民法通则》对此规定语焉不详。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名称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且是可以转让的特殊的人身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特性。虽然这与《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划入“工业产权”的规定有区别,但“名称权”明确地是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而字号就不同,民法通则虽然在第二十六、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但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商号(字号)的规定极少,并且对商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的规定也是模糊的,商号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是不确定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均属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因其易于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故易产生权利冲突。

3、商号权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有的无形权利,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应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商号权也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独占性:商号权主体在商号注册地域范围内可以禁止同行业其它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特定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商号权人行使商号权,也不允许他人侵犯其商号权。只有明确了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才能为商号提供全面、适当的法律保护。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内、在不同行政区域的同一行业内、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行业内都可能出现以相同商号构成的,由不同市场主体专用的企业名称。这造成事实上只保护企业名称,而不保护商号的状况,极易引起商号的权利冲突。

三、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商号、企业组织形式等组成。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如何处理。只有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这样就容易造非知名商标被善意使用,目前大量存在将非知名商标合法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即使将他人知名商标恶意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的,也会由于企业名称登记前不与商标联检,亦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合法地”产生和存在着。由此形成众多字号权与在先商标权合法并存的情形。

其次,虽然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已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规定为一种“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他人在先合法使用的商号是否能作为这种在先权,尤其是在“商号权”作为一种权利还没有被现行法律所明确肯定时,更是如此。由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未作为商标评审的“在先权”。商标评审实践中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为“在先权”,而“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实践仅作为特殊情况并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处理”[14].目前商号权基本上不被列入“在先权”的范围,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大量的合法并存,由于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二者没有被明确纳入法律所调整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范畴,仅以

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加以约束。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仅表现在商标权与在先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样也表现在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如1997年6月“台湾蜜雪儿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蜜雪儿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蜜雪儿公司)一案。台湾蜜雪儿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蜜雪?”、“米雪?”、“MYSHEROS”等商标,1994年12月在北京注册了上述商标。北京蜜雪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祥模(1976年至1990年在台湾数家公司中任职从事服装服饰经营)于1991年5月在北京经合法登记成立北京蜜雪儿公司。被告北京蜜雪儿公司在生产的服饰、包装物和销售专柜上一直使用“MISHER”为商标(一度还曾标注了注册标志)[15].该案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争议焦点是:台湾蜜雪儿公司依法对“蜜雪儿”、“MYSHEROS”拥有商标权,北京蜜雪儿公司依法对其企业的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含MISHER字样)拥有企业名称权(即本文所称的商号权)。双方各自依合法的行政程序取得上述民事权利,从权利的角度看,双方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且无大小之分,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并且两个合法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

四、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冲突的方式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都是经法定行政程序予以确认的民事权利。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方式。

1、按尊重在先权的原则,行政确权环节以优先权的方式避免冲突,需要立法的支持。可以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避免冲突,特别是可以先通过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一行政法规将在先商标权纳入优先权的范围,这样便于操作,并且立法成本较低,短期内易行。

2、行政撤销程序来保护在先权利。能通过确权环节避免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当然是上策,但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大量存在。如前述案例,原、被告均有合法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依现行法律两种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要保护在先权利可以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先解决权利冲突,进而解决侵权问题。也有学者[16]主张,在注册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上,由于注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的法定权利,而企业名称权只及于不同地区范围内的某一特定行业。从权利层面上看商号权要弱于注册商标权,除非该商号是使用在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才会产

生对抗的可能。

3、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冲突

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两种选择:(1)法院可直接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案例中,认定北京蜜雪儿公司的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台湾蜜雪儿公司的在先商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再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在后的权利(即本案的北京蜜雪儿公司的企业名称权)。(2)由于注册商标权与商号权均是由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授权的,在行政机关撤销其授权之前当属合法权利,且授权与撤销均属行政机关职权,法院不能直接认定知识产权的属性。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由当事人按相关权利的撤销或无效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由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无效确认后,人民法院恢复进行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第1期。

8、谢晓尧“论识别性标示的竞争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00年3期注释。

注释:

[1]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2]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89页。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48页。

[4]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5]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年第1期。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7]张礼洪:《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8]谢晓尧:《论识别性标示的竞争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00年3期。

[9](法)罗歇·布特:《法国竞争法概要》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10](英)D·福克纳、C·鲍曼著:《竞争战略》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11]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0页。

[12]张丽霞:《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载《国际经贸研究》1997年第1期。

[13]现行法律中并无“商号权”的提法,上文已述及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14]范汉云:《中国关于撤销不当注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载《中华商标》,1999年第3期第23-24页。

[15]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65-186页。

[16]马秀荣:引自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79页。

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部分地方依旧存在,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2018年一季度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对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当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 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 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 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 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 一、引言 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著作权及专利商标优先权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者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机械表演)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不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优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专利优先权 1、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的保护始于申请日。(邮寄时,商标以收到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 A、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B、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仅此)商标优先权(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改标志是新注册)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申请的,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日起可受保护)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水的基本性质

3月22日为世界水日,3月22~3月28日中国水周 2011年世界水日宣传主题:城市用水:应对都市化挑战 (Water for cities:responding to the urban challenge) 2011年中国水周宣传主题:严格管理水资源,推进水利新跨越 2012年“世界水日”的主题是“水与粮食安全”(Water and Food Security) 宣传口号: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2013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合作”(Water Cooperation) 我国纪念2013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2014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28 日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 联合国确定2014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与能源(Water and Energy)”。 我国纪念2014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水的起源 地球刚诞生时,没有河流、海洋,更没有生命,它的表面是干燥的,大气层中也很少有水分。现在自然界各种水体中的水从何而来?地球上的水究竟来自何方呢?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从古至今,吸引着无数中外智者的兴趣。大多数学者认为,地球上水的起源与地球本身的起源密切相关。但是,到底地球上的水是怎么来的,现在有许多假说,例如凯萨廖夫等人提出的全球大洋水体来源的假说达32种之多。 荷兰的天文学家奥特认为,地球上水的主要来源是我们这颗行星的内部的岩石圈和上地幔。这些岩石在一定的温度和适宜的条件下(如火山爆发)脱水,从而形成了地球的水。也有人认为岩石在熔化中完全混合时,含有硅酸盐75% ,含水2%。在地球形成初期,火山爆发频繁,从而加快了地球水的形成。 全部假说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生的,一类是外来的。 主张地球上的水是自生的人认为: 水是在玄武岩先熔化后冷却形成原始地壳的时候产生的。最初地球是一个冰冷的球体。此后,由于存在地球内部的铀、钍等放射性元素开始衰变,释放出热能,因此地球内部的物质也开始熔化,高熔点的物质下沉,易熔化的物质上升,从中分离出易挥发的物质:氮、氧、碳水化合物、硫和大量水蒸气。试验证明当1 m3花岗岩熔化时,可以释放出26 L的水和许多完全可挥发的化合物。地下深处的岩浆中含有丰富的水,岩浆可以溶解30%的水。火山口处的岩浆平均含水6%,有的可达12%,而且越往地球深处含水量越高。据此,有人根据地球深处岩浆的数量推测在地球存在的45亿年内,深部岩浆释放的水量可达现代全球大洋水的一半。由于地球内部的高温,地球的水还在增加,在研究中,有资料表明,大洋面近年内上升了。水流到地球的表面与蒸汽和气体一起逸入大气圈,仿佛现在火山喷发时所发生的事件一样。当时,约30亿年前的火山活动比现在强烈、普通而频繁。因此,地球形成之日起,在地球内部、表层都可以产生水。从现代火山活动情况看,几乎每次火山喷发都有约75%以上的水汽喷出。1906年维苏威火山喷发的纯水蒸气柱高达13000米,一直喷发了20个h。阿拉斯加卡特迈火山区的万烟谷,有成千上万个天然水蒸气喷出孔,平均每秒种可喷出97~6450C的水蒸汽和热水约23000m3。 主张地球上的水是外来的人认为:地球形成的时候,就从宇宙俘获了大量的水,以后逐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empirenews.page--]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国家工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5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三、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严格执法无论是商标侵权案,还是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6292128.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

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主要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⑸保护的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著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上的区别: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的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的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2、名称构成的区别: 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1、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企业间区别性标志。企业名称由文字构成。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企业名称权。 2、商标是区分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也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3、企业名称权(亦称厂商名称)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范畴。我国对这两项权利的取得均采取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均由工商机关确立权利并保护权利。 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名称权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称商号)是区别同一个地区a企业与b企业的最为显著的标志,同时,这个字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然,注册商标更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出现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近年来,在一些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中,放弃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等通用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后,一些企业名称的全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如:"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脚踏车)、"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汽车)、"白天鹅宾馆"(酒等商品及组织会议等服务类)等等。 但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 1、企业名称作为身份证明,不仅有区别企业的作用,还从名称中标示了该企业的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有的还标示出企业的规模(如集团公司等)。而商标只标示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对商标的认知和了解不能自然延伸到对该商标拥有人之企业的性质的认知和了解。即两者作为区别性标志,其所区别的内容有本质上的不同。 2、企业名称系强制登记注册,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查处。商标除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外,适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不使用商标,或者不使用注册商标。

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 篇一:20XX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重要性。 正确 错误 10.所有商标都可作为商品质量的保证。 正确 错误 11.知识产权就是知识的产权化。 正确 错误 12.垄断和公开是专利的特点。 正确 错误 13.科技成果受到法律保护。 正确 错误

14.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数量才是关键。 正确 错误 15.在政府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是经济管理 正确 错误 16.企业专利管理中的核心是资金. 正确 错误 17.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难是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确 D、确认下载数量在一定范围之内 24.下列不属于技术秘密专有权特征的是()。 A、技术秘密专有权不具有独占性 b、技术必须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与保密性 c、其效力范围非常明确 D、技术秘密专有权具有独占性 25.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被称作()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26.以下属于未注册商标的是() A、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被核准注册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b、超过注册商标保护期已续展的商标 c、只是设计出来,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D、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7.消费者对于熟悉的品牌的态度是() A、喜购 b、慎购 c、不购 D、逃购 28.市场经营者只有清楚的认识到商标的哪一点,才知道该如何设计商标、运用商标、珍惜商标、保护商标?() A、来源区别作用 篇二:20XX年公需科目: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考试题 20XX年公需科目: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考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 1.普通百姓的生活基本上与版权无关。

注册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商标注册: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6292128.html,/shangbiao/ 注册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企业名称是由文宇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人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在《保护工业产枚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试题

1. 李某的一项发明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此后,张某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该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号。张某的行为属于 A. 侵犯专利的行为 B. 假冒专利 C. 冒充专利 D. 对专利的 2.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立法上采取的是 A. 补偿性原则 B. 惩罚性原则 C. 以补偿性原则为主,以惩罚性原则为辅的原则 D. 以惩罚性原则为主,以补偿性原则为辅的原则 3.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法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却可以自己实施,则该项许可证是 A. 独家许可证 B. 独占许可证 C. 普通许可证 D. 分许可证. 4. 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B. 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故曹某不能因为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C.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D.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5. 专利权人甲在其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未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某乙仿制甲上述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甲发现乙的行为后 A. 无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因为甲在其专利产品上未做专利标记 B. 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因为甲在其专利品上未做专利标记不影响其行使权利 C. 无论如何,可以请求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D. 无论如何,可以请求甲所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6. 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 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 B. 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C. 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 D. 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 7. 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丙侵了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简称“四段式”,如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三段式”,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双登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二段式”.如联想集团、红塔集团、雨润集团、双登集团(这里的集团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一般后缀股份有限公司,如雨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段式”越少越反映不出企业的所在区域及行业特点。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事实上,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字号”基本上都是注册商标,即所谓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至于企业名称的全称若想以商标形式申请注册的话,则应对名称中的非显著性部分声明放弃专用。非显著性部分是指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因为,非显著性部分不可能由一家独占使用。如商标局同意申请人声明的,申请商标就有可能获准注册。 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商标纷争的不断涌现,企业名称与商标之争也日渐成为企业维权的一个焦点。长期以来,大多数企业家把精力用在打造品牌上并及时地注册了商标,这是

值得肯定的。但是,企业品牌获准注册了商标,即不等于企业名称也获得了商标的同等保护权。切勿以为其产品和企业字号注册了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许多企业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的名气越做越大,以至于品牌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时却发现,其他地方居然有同名企业存在。 注册公司和注册商标是二回事。 注册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一般5个工作日)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7-10个工作日)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个工作日)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 注册商标流程 1、商标查询 2、提交申请 3、官方审查 4、公告 5、领取证书 注册商标时间需要12-18个月,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注册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流程都一样的,提交的资料可能会有少许不同。

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理论成果 一、单选题 1. 1955年底在党内首先提出如何以苏联经验为戒,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重大问题的是 A.毛泽东 B.周恩来 C.陈云 D.邓小平 2. 1956年底毛泽东发表的《论十大关系》成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先声,文章中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 A.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B.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 C.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D.“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3.中共八大在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方面最重要的贡献是 A.对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条件的阶级状况、社会状况及国情的判断、主要矛盾和党 的主要任务的分析是基本正确的 B.提出了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 C.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思想 D.提出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的方针。 4.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最早支持和提倡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中央领导人是 A.陈云 B.邓子恢 C.刘少奇 D.邓小平 5.在1956年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周恩来对知识分子的阶级属性的表达是 A.小资产阶级 B.民族资产阶级 C.知识分子的绝大部分己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D.大资产阶级 6.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是 A.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 B.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C.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 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7.“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没有完全结束”出自 A.《不要四面出击》 B.《论联合政府》 C.《论十大关系》 D.《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8.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了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战略目标,其中四个现代化是指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