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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电话录音系统管理标准

QB/YW

云南电网公司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内容和方法 (1)

5.1运行维护管理 (1)

5.2调度录音听放及查询管理 (1)

6 检查与考核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结合云南电网的实际编制。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力调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谨、马玲、蔡葆锐、段平生、赵晋昆、刘玲、况华、谢一工。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赵建宁、高孟平、杨强、李文云。

本标准批准人: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电网范围内的调度电话录音系统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2.2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2.3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2 调度系统各单位负责各自调度电话录音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5 内容和方法

5.1 运行维护管理

5.1.1 凡在调度室和主控室内用于联系电网调度业务的所有电话必须接入录音系统。只要是调度工作联系,均需进行录音。

5.1.2 凡与电网调度业务无关的电话通道不允许占用调度录音系统的录音通道。正常情况下,凡没有接入录音系统的电话,不能作为调度电话使用。

5.1.3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因设备异常和维修需要退出录音系统时,需经分管生产的单位领导同意。

5.1.4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必须定期巡视和维护,定期检查录音存储介质剩余容量,核对系统时钟。若设备故障,应立即抢修并及时恢复,对不能使用或不满足要求的录音设备及电话,应及时更换和改造。

5.1.5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必须有足够的记录容量,录音记录保存时间至少六个月及以上,此间任何人不得对录音资料进行更改和删除。

5.1.6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记录进行备份,对重要的或有保留价值的记录应备份做长久保存。

5.1.7 严禁将调度电话录音系统的计算机接入其他网络或作其他用途。

5.2 调度录音听放及查询管理

5.2.1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需设置密码及权限,系统密码及权限由维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系统管理员外,任何人均不得操作该系统。

5.2.2 凡需查询听取或转录录音资料,需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6 检查与考核

调度电话录音系统所属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系统运行维护情况,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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