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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电气作业程序以及安全管理,确保电气作业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作业以及操作人员

第三条电气作业管理

1、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6、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7、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8、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9、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四条电气检修安全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米;10KV以上的为3米;

8、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合适的熔丝,不准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9、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审批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米,室外不少于米。

第五条接用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1、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急需架设、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前,使用部门应填写“临时线路审批表”,报送物资装备部,经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予以批准;

2、电工在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查验“临时线路审批表”,方可进行架设、安装,否则有权拒绝;

3、临时性用电时,不论每台电器设备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靠近该设备的墙上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障熔丝,其防护罩应完整无缺,在室外应有防水保护,开关不得放在地上,并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4、接用临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经批准安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线,在使用期满,如继续使用,必须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手续,报物资装备部批准,但前后时间相加不得超过一个月;

5、临时线使用期满,使用部门必须在期满后的一天内拆除, 物资装备部负责复查,如发现不拆除, 物资装备部有权责令拆除。凡因未拆除临时线而由此发生事故,要追查使用部门责任;

6、临时线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员负责;

7、在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仓库、罐区等和吊机旋转摆度范围内及附近周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8、临时电线与设备、水管、蒸汽管、门窗等距离应在3米以外(水平重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不低于6米;

9、临时电线应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并禁止超负荷运行。线路装置要采取固定悬空架设或沿墙铺设,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低

于米,户外不低于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可靠的防护如橡套电缆,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防护;

10、临时电线严禁采用“一地一线”安装电器照明及其它用电设备,临时用电设备以及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1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安装好的临时线。拆除临时线前应先切断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导线,应将线头绝缘包扎;

12、临时用电设施应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和试验。

第六条使用移动电具的安全规定

1、移动电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维护保养。操作时应二人以上进行,一个操作,一人监护;

2、使用的移动电具应具有双“回”字标记;

3、工作前要检查开关、导线的绝缘是否良好,导线不应置于高温或热的物件上,并要防止重物及尖锐物质损伤导线;

4、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在潮湿或含酸类物质的场所宜戴绝缘手套,应穿胶鞋或用绝缘垫板等措施。使用中发现外壳有漏电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修好后方能继续使用。

6、工作完毕或停止工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七条本制度由机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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