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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法规处点击数: 396 更新时间:2009-7-27 18:07:21 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移送。

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案和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

3、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⑵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六、生产、销售假药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予移送: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劣药,相关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予移送。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予移送。

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

的,应予移送。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移送。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予移送。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应予移送。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

十四、走私文物案(文物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移送。

十五、走私贵重金属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应予移送。

十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上述珍贵动物制品的,应予移送。

十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应予移送。

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1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应予移送: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

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下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十二、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十四、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予移送。

二十五、公司、企业等人员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六、对公司、企业等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八、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企业、合同监管中可

能涉及)——刑法第16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移送。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三、操纵上市公司案——刑法第169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移送: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三十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查处无照经营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4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移送。

三十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场监管及打击传销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四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一、侵犯著作权案(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

百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四十三、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四十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五、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六、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四十七、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八、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公布)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一)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数额、数量标准,且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移送。

(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六)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

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七)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后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八)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移送。

(十)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予移送。

(十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

经营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目前主要包括:

1、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即无照经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2、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

3、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

4、倒卖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法?第38条;

5、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

6、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证明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7、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

8、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五十、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五十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1号)。

1、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应予移送。

2、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予移送。

五十二、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公布)。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其中,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五十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五、职务侵占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五十六、挪用资金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及查处贩私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第二条。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2、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五十八、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应予移送。

2、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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