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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施通〔2007〕278号(1)

黔建施通〔2007〕278号(1)
黔建施通〔2007〕278号(1)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

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278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

黔建施通〔2007〕278号(1)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介绍信、企业近两年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和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等)(原件);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等制度;(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六)与企业资质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贵州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法规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八)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九)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及职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贵州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法规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十)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十一)施工员: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十二)质检员: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十三)安全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贵州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合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十四)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黔建施通【2006】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

关于贵州省 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黔建施通 号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 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 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贵州04定额人机费调整:黔建施通〔2011〕564号

黔建施通〔2011〕564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 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燃油费、电价也在逐步上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并认真测算,确定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0%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5%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 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70%计算。

二、执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机械使用费调整方法如下: 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机械使用费合计×16.10%计算。 其中,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的机械使用费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垂直运输机械费不调整。 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机械使用费不调整。 三、人工费的调整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安装工程,定额C1~C12;市政工程,定额D1~D8;园林绿化工程,定额E1~E6;仿古建筑工程,定额E7~E10。 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基数为定额机械使用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市政工程,定额 D1~D8;园林绿化工程,定额E1~E6。 四、以上调增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五、本次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仅限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单独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合同中另加了风险 0(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92625_黔建施通[2007]285号-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黔建施通[2007]285号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发表于:2008年2月28日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 的依据。

贵州省建筑 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7(146)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14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申报工程自开工以来,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申报企业本年度未发生过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工程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和环境保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五)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没有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第六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的市(州、地)建设局申报,市(州、地)建设局初步审查后,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推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监管的工程,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及劳动保护费。

黔建施通285号文件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 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 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序号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计算式 1 安全防护措施费 建筑工程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4.60% 装饰装修工程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4.60% 安装工程

53127-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安全文明措施费取费说明)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黔建施通(2005)424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招待。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劳保费的收缴、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工作; (二)指导建安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劳保费使用情况,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劳保费的行为; (三)核定建安企业劳保费年度预算和结算; (四)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时将收取的劳保费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黔建建通28号文附件

附件一 资质计量认证范围要求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范围应满足以下 要求: (一)见证取样检测:边远县至少应通过下列1~4项内容的计量认证;其他地区至少应通过下列1~6项内容的计量认证。 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比表面积、胶砂流动度)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及钢筋重量偏差检验; 3、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细度模数、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检验; 4、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验; 5、砖、砌块(抗压强度、容重); 6、混凝土掺加剂(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检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 7、预应力钢绞线(最大力、规定非比例延伸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抗拉强度、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检测; 8、沥青(软化点、延度、针入度)沥青混合料(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抗压强度混合料面压实度(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配合比试验。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土工试验(含水量、界限含水率、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密度、颗粒分析);锚杆锁定力检测(锚杆抗拔力、位移);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承载力)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结构性能检测(承载力、抗裂、挠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砌体抗压强度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焊缝超声波检测检测;防火和防腐涂层厚度检测;节点、螺栓等连接件力学性能检测(网架节点拉力试验、高强螺栓扭矩系数、高强螺栓紧固轴力、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钢结构变形测量(垂直度、挠度、尺寸偏差)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五)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幕墙“四性”检测;结构胶相容性、结构胶标准条件下拉伸粘接性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黔建施通[2007]578号)中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参数。

黔建建通[2014]293号

黔建建通[2014]293号 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国家标准(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规范》及本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一、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应当按照《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四、《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适用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计量单位,并严格执行相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土石方工程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的“运输”,为场内运输,场外运输按“余方弃置”列项计算。 六、现浇混凝土项目的模板工程不单独列项,应列入相应的现浇混凝土项目中。 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B.2基坑与边坡支护中喷射混凝土、水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按招标

文件要求制作书面报价文件和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电子光盘报价文件在开标会上当众将数据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供评标时使用。当书面报价文件与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为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能满足编码、名称、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四统一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应清晰、规范、准确。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其它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招标人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上述费用。招标人未列出,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发生的费用视同漏项,承包人可向招标人申请追加。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应根据《黔建施通[2006]67号文》的规定编制控制价。 控制价内容采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计算表等综合反映。 招标人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标活动中的拦标价(拟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控制在概算内,否则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七条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浮动拦标价。因客观原因,需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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