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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扩大畜禽良种覆盖面,推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目录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畜禽品种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保护。

第十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1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三条本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畜禽品种的审定,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

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培育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优先经营和推广的权利。

第十五条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建议,并按照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告。

第十六条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目录。

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畜禽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质量标准;

(三)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经营的种畜禽由种畜禽场生产,使用的种公畜由父母代以上种畜场生产。

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

(二)用于生产冷冻精液、胚胎和其他遗传材料的种畜禽,应当经过良种登记,其质量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

(四)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提交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凭许可证代理、制作和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0-07-17 16:26作者:来源: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2017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驰皖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王老师QQ476278172 2017.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 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 阔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 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 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 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 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 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2

附件1: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 —1—

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2—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向产业化和高产、优质、高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种用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畜禽良种要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 第五条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实施对种畜禽市场的调控;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培育审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畜禽品种资源予以保护,并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和物质条件。 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种志。 第七条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修订实施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并参考了邻近几个省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本市政定额分成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中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一章~第四章);下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五章~第八章)、D.6地铁工程(待编)、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施工技术措施消耗。 二、本市政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三、本市政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市政定额的作用: 1.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市政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市政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本市政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市政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市政定额中材料消耗: 1.本市政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是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形式表示。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本市政定额中混凝土项目列有现场混凝土搅拌、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3.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 4.本市政定额中的周转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和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市政定额中消耗量用括号()表示的为该子目的主要材料用量。 八、本市政定额中机械消耗: 1.本市政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市政定额中的机械仅列主要施工机械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是以“其他机械费占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交集团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E$M8p{!~ ^c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一级),省(部)级、集团级(二级),企业级(三级)。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企业级工法,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逐级向上申报二级或一级工法。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X2N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的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技术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专业研究;同时提供互联网免费资源信息,探讨免费网络电话(VOIP)、短信等的合理使用;以及提供免费在线影音。Z8Ev-K'~` 第六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总工程师领导开展全局的工法管理工作,各公司(处)、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要工作机构为局技术发展处、各公司(处)技术科或工程部。 第七条局技术发展处职责 F-bB'lb tH'v} 1、研究制定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负责企业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dX Pt$L 3、考核工法提出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 x!nNZ2y$J!F 4、组织申报二级工法,积极配合集团申报一级工法,做好企业级工法的发布和归档管理工作。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_6o*n]1w7a#N 第八条各公司(处)的技术科或工程部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结合局工法编写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项目和人员编写工法。所编工法在施工实践中经不断改进和创新,须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的,应向局技术处提议,以便纳入工法修订计划,从而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工法的开发与编写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都可向局推荐本单位拟编写的工法计划、名称。工程技术人员、工长及所有职工凡具备一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熟悉的有一定成效的施工技术编写为工法。 R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进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8.01.05 【实施日期】1998.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进行技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场区平面图。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 理相关办法。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 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 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 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第九条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 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三)拟调整、整治及 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一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 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 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 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 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对于安装工程材料消耗量带有“()”表示为主要材料,其他为辅助材料。 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或“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七、本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 本综合单价的费用构成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确定。组成综合单价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综合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 1.人工单价:不分工种、专业均按每综合工日 39 元进入综合单价。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总公司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技术积累,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应由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推行工法的工作,其技术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方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6)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以及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所需要的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安全设施及成本保护: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省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环保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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