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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系列复习题2(附答案)

国际私法系列复习题2(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首见于( )。

A、《巴伐利亚法典》B、唐朝《永微律》

C、《普鲁士法典》 D、《法国民法典》

2.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 )。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下列法典中,首次规定了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应适用那个认为合同或行为有效的住所地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8年的《德国民法典》

4.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5.从19世纪末叶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有影响的当首推( )。

A、罗马统一私法协会B、泛美会议

C、海牙国际私法会议C、欧洲理事会

6.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达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7.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 )。

A、格老秀斯B、优利克·胡伯

C、达让特莱D、博丹

8.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理论主要体现在他于1849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这本著作是( )。

A、《论债权》 B、《论冲突法》

C、《现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 D、《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9.对英国国际私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 )。

A、戴西 B、切希尔 C、萨维尼 D、柯里

10.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在他于1942年所著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是( )。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B、《国际私法总论》

C、《法律冲突》 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11.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 C、艾伦茨威格 D、凯弗斯

12.旧中国曾颁布过一个《法律适用条例》,是在( )。

A、1911年 B、1918年 C、1926年 D、1945年

二、多项选择题

1.自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曾以各种学说形式出现,这些学说有( )。

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D、既得权说

E、本地法说

2

.下列各项中,表现当代冲突法立法新发展的有( )。

A、法典化的趋势加强了

B、单边冲突规范增多了

C、调整范围扩大了,规定愈趋详明

D、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

E、在立法结构上更趋完善,大都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在下列各项中,表现当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新特点的有( )。

A、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广泛采用

B、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C、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

D、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和各种侵权行为这些新领域

E、反致制度已被废弃不用

4.根据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对于“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和“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两个规则,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有( )。

A、前者是物法B、后者是物法

C、后者是人法D、前者是人法

E、两者都是物法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

A、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领域内的一切人

B、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C、物法能否具有域外效力

D、人法能否具有域外效力

E、混合法能否具有域外效力

6.关于萨维尼、孟西尼和斯托雷这三位伟大的国际私法学者,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孟西尼强调属人原则

B、斯托雷鼓吹属地原则

C、萨维尼提出“超国家论”

D、斯托雷强调属人原则

E、孟西尼鼓吹“超国家论”

7.罗马统一私法协会拟订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包括( )。

A、《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8.戴西把他的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有( )。

A、英国法院应承认和执行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B、承认和执行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权利不得与英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否则予以拒绝

C、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的性质,只能依产生这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

D、法院国应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

E、在某些法律关系领域,应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9.在19世纪出现了三位伟大的国际私法学家,他们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桎梏,从而使其进入现代国际私法阶段,这三位法学家是( )。

A、萨维尼 B、杜摩兰 C、孟西尼 D、威斯特莱克

E、斯托雷

10.荷兰的学者胡伯曾提出过著名的三原则,这三个原则是( )。

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在境外则无效

B、任何主权者的法律既可在其境内行使,也可在境外行使

C、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D、常住在其境内的人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临时的人则不能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E、每一国家的法律根据礼让原则也可得到其他主权者的承认,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三、名词解释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巴托鲁斯3.优利克·胡伯 4.杜摩兰

5.萨维尼6.戴西 7.库克 8.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9.统一国际私法 10.统一私法

四、简答题

1.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2.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

3.简述杜摩洛兰学说的基本思想。

4.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5.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规定的特点与影响。

6.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7.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当代冲突法典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2.试论我国国际私法长期落后的主要原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C 5.C 6.A 7.B 8.D 9.A 10.D 11. D 12.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CDE 3.ABCD 4.AC 5.AB 6.ABC 7.ABD8.ABCE 9.ACE 10.ACE

三、名词解释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但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1年召开第7次会议,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在1951年第7次会议上,才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受书,从而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截至2004年6月16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4 个。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至2005年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6个公约,其中有27个公约已生效

2.巴托鲁斯是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反对过去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极端属地主义而提出了另一条属人主义路线。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3.胡伯是17世纪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4.杜摩兰是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

法。后人把他的思想加以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5.萨维尼,德国法学家,他在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项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从而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本人也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6.戴西,19世纪英国既得权说的创立人,他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7.库克,20世纪美国“本地法说”的创立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但是,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是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8. 指通过缔结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和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9.专指通过国际条约在缔约国间得到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10.专指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而得到的实体民商法的统一。

四、简答题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由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所提出来的。这一学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但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是人法,从区分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属于人法,以至列出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国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这种结论等。

2.在17世纪,“国家主权”这个近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已经提出来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学者们从这种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国家,是

必须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的,仅仅是出于一种“礼让”,而且必须与本国主权权力者的臣民的利益不相违背时,才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有名的三原则,就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3.杜摩兰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加以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哪一习惯法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他虽然也是赞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区分的,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 ”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4.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 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不过他到底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

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其次,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后,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5.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它的第3条和其他一些条文,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如它的第3条关于警察与治安的法律必须直接适用于法国境内的一切人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的法律必须适用于法国境内为任何人拥有的不动产的规定,关于法国人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境内境外一切法国人的规定等,便都是这样。这两个方面的特点,都对以后许多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发生过重大影响。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所广为接受;运用单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冲突法为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等所接受。(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于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等)的立法也发生过直接的影响。

6.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是指通过制定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和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2)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另外,(考生必须注意的是)在统一国际私法中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7.戴西的“既得权说” 是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其主

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结果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既得权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因为保护某一依外国法已取得的权利,无异就是承认并赋予该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五、论述题

1.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如在欧洲,波兰于1965年制定了新的国际私法,奥地利与匈牙利都于1979年公布了新的国际私法,1989年瑞士新的国际私法也开始生效,等等。这些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为例,其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原本只有20多条,而且把物权和债权排除在外,未作规定,而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增加了姓名、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扶养、遗嘱继承、债法等方面的大量内容。其中债法在1896年的施行法中毫无涉及,而现在却有11个条文规定契约之债,相当详尽。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更多达 200条,增加了有关劳动合同、消费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与环境污染的求偿权以及商事仲裁等新的规定。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这是上述各国新法典所代表的又一重要走势。例如:(1)它们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曾大量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而现在的国际私法却一反此种做法,主要采用双边冲突规范。(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如在法律行为的成立上,像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在遗嘱方式上所倡导的允许在多个国家的法律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的灵活处理方法已被许多国家在更广泛的领域里所接受。(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等等)。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允许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那个连结因素最为集中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再受机械的、呆板的传统冲突规范的约束。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有总则、分则部分,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2.(1)我国虽然早在唐代就有了成文的冲突规范,但后来资本主义经济未能充分发展起来,涉外民事关系很不发达;(2)鸦片战争后我国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权尚不完整,因而尽管有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之颁布,但并无多大实际意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先后因帝国主义的封锁和闭关锁国思想的影响,涉外民事关系仍得不到发展;(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本世纪之初,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方,对外经济民事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才有了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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