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资管新规应对策略

监管新规密集出台

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势在必行

一、新规剑指银行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

银监、证监密集出新规,字字剑指委贷业务、非标资产。那么,委托贷款和非标资产业务具体指的是什么?《办法》就委托贷款定义进行了具化和规范化,“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其自身不承担信用风险,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利。一直以来,委贷业务由于其灵活性、低门槛,规避监管政策等原因颇受追捧,但委托人相对于银行专业信贷业务来讲,风险控制及审批流程存在较大缺陷,而且委贷的常态化可能使非贷款机构变相经营或从事贷款业务,触底监管底线,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

201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委托贷款”列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非标资产相对于标准化资产具有收益较高、透明度低、形式灵活、流动性差等特点,但非标业务容易引发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监管风险,银行非标资产业

务存在规避贷款管理、不能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系银行业监管重点核查的领域。

二、新规对银行委贷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限制委托人主体范围

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解读: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贷等机构均无法作为委托人通过商业银行向特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2、限制委托人资金来源

新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解读:本条规定一发,大资管业务项下任何受托资产管理产品都不能再发放银行委托贷款,譬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募集的资金将不能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向融资人融资。所以,委托人再发委贷,手里的钱必须是实打实的“私房钱”了。

3、限制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新规: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解读:新规进一步限制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资管产品嵌套、“明股实债”等规避政策的融资方式将受到监管,部分行业如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变相规避监管政策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4、加强风险管理

新规:商业银行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解读: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分业管理,不得超越委贷业务监管规定权限,实质上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承担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通过

各种形式改变委贷业务实质,增加银行业风险。

三、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重点

期末将至,银监会通过《通知》向各金融机构划重点。以下几点势必是2018年银行业大考的必考题。

1、信贷资产违规投向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

包括不限于: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2、违规向房地产领域融资

包括不限于自身或者借通道向房地产企业融资支付土地购置费或信用担保;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企业融资;不合规发放个人首付贷款;消费贷款流向房产领域等。

3、违规开展理财业务

包括不限于: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等。

4、违规开展表外业务

包括不限于: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

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5、违规开展合作业务

包括不限于: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基金非标投资是以往非常普遍的募集资金运营方式:一类是“股债”投资,另外一类是债权投资,其中的债权投资方式大同小异,主要是委托贷款、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和直接借款、受让存量债权等几种方式。此外,还存在通过嵌套信托,借助信托发放贷款的结构。

1、银监证监合力出击委贷业务。

《办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委贷业务可谓打击深重。《办法》出台后,委托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得再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委贷路径被毙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基金业协会也随银监会之形、和银监会之声,出台《备案须知》。其中明确将以下“投资”排除在私募基金范围之内,不予备案: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

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2、明股实债、明基实债或将难以幸存

2017年12月,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的发言值得寻味: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监管文件虽未明确出台规定,但该发言不失为一种倾向与趋势。

洪会长余言未久,保监会“率先发难”。2017年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严格禁止保险资管计划采用类似“明股实债”的投资操作手段。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应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得(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由此可见,监管对于非标业务的监管力度只可能是有增无减。

五、各路监管新规合击下的非标业务出路何在

新规一出,众生哑然。那么,密集新规之后,非标业务之路在何方,个人认为可能的路径或有:

1、走合规信托贷款通道

当前信托贷款还属于一条合规之路,但信托回归本源之声也从未间歇,加之之前银监对信托公司限制非标业务、规范银信合作、严控信托通道业务政策的出台,走信托贷款通道之路还能持续多久,将来政策如何也存在不确定性。

2、债权或收益权转让

密集新规下更加考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能力,需要更合规的设计交易结构,比如通过构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再由融资方或第三方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此外,还可以借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进行协助进行债权资产的管理、回收等。

3、有限合伙向特定公司进行股权增资,然后发放股东借款,由特定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4、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等工具

对于部分已经确定了合格投资人作为资金来源的融资主体,可以通过类似【北金所】这样的平台,备案发行非公开挂牌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5、有限合伙向保理公司增资扩股,并发放股东借款,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受让债权收益权。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 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 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 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 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以下简称《意见》)。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1)公募产品; (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

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 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俗称“资管新规”,在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上作了规定。7月20日,“一行两会”同时颂重磅文件,即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补丁”和细则的推出,重塑和细化资管行业规则,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资管业务开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一、配套细则的基本内容 央行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其中允许公募资管产品在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过渡期内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需优先满足国家扶植工程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要求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计价,打破刚性兑付,但对难以用市值计价的资产,可用摊余成本方式计价。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对于过渡期后难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可调整MPA考核参数予以支持,对于难以回表的非标资产,经监管同意后,金融机构可合理妥善处置。 理财新规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包括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控制杠杆;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实行产品集中登记。

资管新规下的投行信托业务

《资管新规下的投?信托业务分析》 目 录 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2) ?、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 (2) ?、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 (2) 1、通道业务四个特征 (3) 2、通道业务四个分类 (3) 第?部分:资管新规及细则对通道业务的规制 (5) ?、资管新规前监管部门态度不? (5) ?、资管新规及细则的规定 (6) 1、资管新规 (6) 2、《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8) 4、总结 (10)

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 通道业务是相对于主动管理业务??的,目前并没有法律意 义上的统?定义。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在其下发?件中,对 通道业务作了界定;?民银?和证监会虽然在?件中提及过通 道业务,但未作定义。 从发展历程来看,通道业务最早是在2008 年前后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负责资?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资?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不过,此后银监会陆续发布银监发〔2008〕83号、银监发[2010]72号、银监发、等系列?件规范和限制银信合作。 在2012年之后,随着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基?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扩?了证券基?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壮?,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 ?、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 证券基?机构监管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

一文读懂资管新政

一文读懂资管新政 本文纲要 一、我国资管发展极简史 二、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 三、国内监管进化史 四、资管新规重磅推出 五、新规实物影响分析 六、配套实施细则出台 一、我国资管发展极简史 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了我国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中国银行理财业务从此正式开端。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资产管理的黄金十年。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中国经济增速快速回落,经济面临硬着陆的风险。在四万亿经济刺激的大背景下,银信合作实现了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张,也大力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 2012年开始,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资管业务监管新规,资管业务进一步拓展至银证、信证、银基等多种模式,通道业务选择更加多样化,我国大资管时代正式来临。

截止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我国资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具体如下: 二、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 伴随着资管行业规模的爆发式增长,问题也越来越多:刚性兑付普遍、监管套利频繁、多层嵌套隐藏实际风险、资金池导致流动性风险隐患、影子银行影响宏观调控及金融脱实向虚等。上述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 (一)刚性兑付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到期后,发行人为了防范声誉风险或维护品牌形象必须分配给投资者预期的本金及收益,当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人则需要进行兜底处理。 刚性兑付的存在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回报要求提高,抬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资

管业务处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之外,常常脱离监管视线,而刚性兑付又使金融机构背负了偿付义务,从而为系统性风险埋下隐患。 (二)监管套利 所谓监管套利,是指利用在监管制度上的不一致、不完备,恶意逃避合理监管的行为,主要包括期限套利、信用套利、流动性套利、币种套利、资本套利及信息套利。恶意的监管套利行为,规避了监管的制度和安排,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严重失控。 (三)资金池 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特征的资管产品会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尤其是向后退出的投资者身上集中转移,违背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基本原则。 (四)多层嵌套 多层嵌套是指基于金融创新或规避监管需求,以一个资管计划嵌套另一个或多个资管计划来实现间接地投资特定投资标的,以改变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的行为。多层嵌套间接地增加资金的流通成本,并可能造成资金空转的情况。由于投资链条加长,投资者与发行人信息不对称,极易造成投资者无法掌控产品的实际风险。层层套杠杆则很容易导致杠杆率过高,加剧资金断裂风险。

证监资管细则落地!可以投非标、不能创设收益权、双20%,业绩报酬不超60%

证监资管新规细则解读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1、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不过明确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以理解成另有规定) 2、《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履行的管理人职责与资管新规相比少了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3、《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代理推广进行了变更,原先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代为签署合同和接收资金,现在必须金融机构直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接受资金。但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根据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是否还是由代理推广机构承担?有待明确。 4、《管理办法》在二十一条私募产品分类中,将存款归类为债权类资产,为私募现金管理产品留出了空间,私募现金管理类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5、《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募基金是标准化资产,与之前是否在交易所挂牌的标准有所区别。 6、《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7、延续之前监管要求,委托人自行尽职调查或投资被禁止,原则上所有业务都是主动管理类业务。 8、信息披露中采用开放与封闭,标准与非标两个维度确定净值披露时间。

9、《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 10、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封闭式产品的分级没有提及一定要“同亏同赢”并且比例在亏损和收益两种情形 下同等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后续可能会通过基金业协会在备案规范中做出解释,如果沿用此前备案三号的说法基本上等于继续禁止了任何结构化产品设计。 11、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12、只有全部投资标准化资产才能一季度多次开放,含有非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每季度多次开放。不过现实看如果严格执行期限匹配要求,含有非标一个季度暴怒可能多次开放。 13、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14、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15、这个规则只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就是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管。全文阅读百度君华汇。但不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证监会私募部另行制定。 16、要求了解投资者资金来与、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具体尚不了解如何核查验证,从字面要求看比银保监会对私募理财的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情况更严格。如果需要严格用资产证明,那么对私募产品募集产生非常大影响 17、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不向上穿透合并计算人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事件 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资管新规细则,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资管新规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哪些影响?资管新规落地会对未来的金融环境带来怎样的变革? 1策略 1、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 月额外增加1年半,超出市场预期。 2、除过渡期超出市场预期之外,其他主要核心条款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主要不同点如下:(1)对私募产品的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限制有所放松,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满足了一定限制条件的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设计为 分级产品,正式稿中,只要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均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2)私募投资基金适应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这种特殊化处理。(3)对 银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可能会略有放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 准,正式稿中将这一条删掉了;(4)对标准债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5)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产品净值进行了细化。 3、短期来看,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调整时可能会造成短期股票市场波动;长期来看,大资管行业资金在最终进行资产配置时,依然要面对当前限制非标的监管环境,因此波动率更低的蓝筹股标准资产受益。 4、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政府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三个信号。上周(4月17日)央行 实施定向降准1 个百分点,反映了央行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本周政治局会议“持续扩大内需+保证信贷健康发展”是政府不希望信用过度 紧缩的第二个信号,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预判。我们在4月2日二季度策略报告《折返跑, 再均衡》中对于“温和通胀去杠杆的要义是防止信用紧缩对经济造成冲击,要将名义GDP增速与名义利率之 差维持在舒适水平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对私募基金影响几何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对私募基金影响几何?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意味着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正式到来。原文来自君华汇。 为明确《资管新规》具体操作问题,2018年7月20日,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资管新规》配套细则。 其中,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资管新规执行通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一、对私募基金募资的影响 1、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受限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资管新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私募基金属于“非金融机构”[1]。因此,银行理财产品(无论是公募理财产品还是私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此前,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认购私募基金LP份额的交易架构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

1122 解读资管新规.

米庄理财:资管新规出台刚性兑付或将成为历史 近日,许多金融行业从业人士都被一条重磅消息刷屏:“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了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并要求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规制,提出去刚兑、去资金池化、去通道化三大监管核心。 其中,对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监管思路,早在今年年初已形成框架。资管新规不仅对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产生影响,也对散户们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理念密切相关。 明确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 由于资管业务涉及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多类机构的众多产品及其近百亿元资金,所以新规首先要求净值型管理,对刚兑有相应的惩戒和监督。《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定义“刚性兑付”概念,规定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发行机构代偿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若理财产品被发现刚兑,存款性金融机构需要将资管产品视作存款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由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补缴罚款,未处罚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同时还开展外部监督,对举报刚兑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予以奖励。 对于投资人来说,刚性兑付被打破,就需要提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意识,做到自担风险,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投资门槛提升网贷行业将是利好 当投资人购买银行理财等产品被告知取消“刚性兑付”,且投资的门槛提升了,传统金融机构将会面临部分客户流失的现状,而对于网贷行业将是利好。 资管新规明确对合规投资人的资产、投资经验、家庭金融资产提出要求,例如:当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 目前银行保本理财或者非保本理财起点基本都是5万,而新规提升了投资门槛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不在是“5万”一个起点了,可能会涨到30万、40万。 “那么就有部分资金量较小、追求资金安全的投资人将被’拒之门外’,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是部分客户群的流失,而对于网贷行业来说则是机遇。”米庄CEO于浩表示。“也就是说,像米庄理财这样合规发展的网贷平台将凭借其起投点低、收益高等优势,挖掘传统金融机构流出的客户,收割市场份额。” 重塑监管生态加强顶层设计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资管计划和监管网贷平台,都要去兑付、取消嵌套、取消通道业务,其共同的目标就是为了让金融产品更清晰,让金融、网贷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回归本质属性。 在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的过程中,《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将公募基金多年发展经验推广到整个资管行业,例如净值型产品、打破刚兑、第三方托管等均是参考公募基金现行标准,以重塑监管生态圈。 虽然《指导意见》是一个覆盖全面的纲领性原则性文件,具体还有待各领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二、条文解读 (一)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适用范围增加“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增加诚实信用作为金融机构义务之一,增加“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目的是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第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增加产品形式-人民币或外币形式 (三)第四条【产品分类】对资管产品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

1、资金来源端,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2、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增加“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第五条【投资者】规定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适用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增加“其他组织”作为合格投资者 增加“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作为合格投资者的新要求。 私募基金原来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意见》将合格投资者门槛提高,也即是提高对私募基金投资门槛。 (五)第七条【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六)第九条【产品代销】规定产品代销需具备资质。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一新规概览 二新规条文结构 新规条文共计三十一条。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的的原则,第三十一条为新规实施日期的规定以及相关名词解释。其他的条文主要围绕资管业务存在的“资金池”、“嵌套”、“刚兑”等重要问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三新规的重点问题解读 (1)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八字总结: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2)资管产品定义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3)资管产品的最低投资要求

(4)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5)禁止“资金池”业务 新规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6)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新规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资管新规落地解读观点汇编

3分钟看懂新规重塑百万亿资管格局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千呼万唤的百万亿资管行业新规落地,不仅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格局,可能对短期股市、债市都有影响。仅仅一个晚上的时间,无数的专家解读和观点铺天盖地,您是否一时找不到重点?莫慌,别急,小方为您搜集筛选出多方机构专业人士的权威观点,让您在3分钟内了解新规对资管格局重塑的重点。 申万宏源:注重平衡影响严管或平稳落地 申万宏源点评认为,正式稿更注重平衡防风险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有利于监管的平稳落地。年内随着资管新规对过渡期的相关限制放宽,以及货币政策的配合,预计社融增速将企稳回升,对今年国内经济无需过度担忧。 华宝证券:资产大腾挪时代开启 华宝证券认为,过渡期延长将适当减缓金融市场受到的资产腾挪冲击,但很多潜在风险存在的领域,拆除杠杆结构和资金池结构的过程中仍然会有风险的不断暴露和传递,非标融资渠道受限可能会加剧信用市场的分化。而权益市场受到的影响也会逐渐到来,一些自身或者主要关联方杠杆较高、对非标融资依赖较高的主体也会面临一些冲击。 中国银河证:政策将是宽财政、稳货币、严监管、促改革的政策组合 中国银河证券债券分析师刘丹认为,今后政策将是宽财政、稳货币、严监管、促改革的政策组合。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将加强,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挤压将减弱,长期来看债券市场分析将重回基本面,长债具有较好的配置价值。 国金策略:力保市场平稳对A股形成短期利好 国金策略认为,大资管新规有两大看点,首先,大原则并没有放松,而是在大资管新规正式稿中有所强化。大资管新规的监管态度是“去杠杆、去刚兑、去通道”。二是,正式稿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表明监管层力保市场平稳,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这个对A股市场无疑形成短期利好,有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研报摘要: 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童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U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il?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 【原文】 “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腹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 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 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

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 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 (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二)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外部普通合伙人不具备私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 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 影响指数:★★★★★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②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 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互联网金融 (影响指数:★★★★)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 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整体影响较大,信托行业面临大洗牌。 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2. 除嵌套、去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更新】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这应该是预期中的《指导意见》,今年2 月,《内审稿》曾经被媒体进行过披露,比如: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都有过阐述。当然,《指导意见》更具实操性。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一、破刚兑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之前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那么现在监管层为何又要打破刚性兑付?分析人士指出:刚性兑付对市场的危害性最大,扭曲最为严重。一个完善完备、法制健全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完全责任:享受投资成功带来的所有红利回报,同时承担投资失败遭受的一切损失。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完善的市场。如果所有投资行为都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就会大大提高,这对整个市场都有好处,让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投资者成为真正的投资者。所以意见再一次对打破刚性兑付进行了规定。 【保本保息产品】国债、定期存款。 二、控分级 监管意见中提到对: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以证监会2015年3月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为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这一点监管意见对公募基金影响较大。截至2017年11月10日,分级基金母基金场内规模仅为85.08亿元,分级基金子基金场内规模为673.17亿。为此,公募分级基金产品主要存在两种趋势,一是清盘,二是转型为其他类型的基金产品。 早前,公募分级基金“去杠杆”已在逐步落地。除了将分级基金投资门槛将提高至30万之外,存量的债券分级基金在定期开放的时候已经限制申购,通过引导产品规模缩水逐步清盘。而股票类分级基金一直是开放运作暂未受到影响。 三、降杠杆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细则全文解读

重磅!信托细则全文解读:信托受益权穿透、放开部分通道、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豁免、明确过渡期安排! 总体6大点解读内容: 1、文件背景 该文件针对的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的信托业务监管,主要是为了落实资管新规,统一各类型信托业务的适用口径,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总体上来看,该文件没有比新规更严格的地方,但相比于近期众多从业人员和投资期盼的新规执行口径能否稍微宽松的预期,这次通知也没有做任何额外的放松,基本和资管新规和7月20日央行通知一致。

2、信托适用范围 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明确不适用资管新规,并明确定义什么是家族信托:(1)首先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 (2)其次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 (3)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4)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 2、对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放开部分合规通道业务 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提通道,而是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区别对待,控制监管套利,或者为委托人提供违规便利的通道业务严控; 但是只要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允许。 那么该口径和此前是否有明显变化?根据笔者的梳理,相比7月中旬之前明显有放松,但基本和7月中旬开始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口径完全一致,也就是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的通道业务。 整个信托的通道类业务(一般认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属于通道业务)监管发展历程如下:

(1)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明确限制通道类银信业务,但并没有禁止,只是强化了穿透的职责,将财产权信托纳入银信类业务范围,并点名房地产、地方政府等违规资金流向。 (2)几乎同时,传出的部分信托公司给监管的承诺函,承诺2018年通道业务只减不增,紧接着部分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确全面暂停了通道业务。不过一直以来仍然多数中小信托公司仍然在开展通道类业务。只是对资金有一定要求。(3)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所有资管计划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至此信托通道的价值更加凸显, 仅存),其中委贷彻底被禁止。 (4)后续半年时间里,总的信托贷款规模一直在萎缩,但是地产信托的规模反而大规模增长,因此近期也引起了部分地方监管当局的注意,有部分窗口指导的内容。 笔者的总结是当期监管也面临着比较大的困境在于如何平衡多重政策目标,尽管有时候这些政策目标之间也存在冲突: ?即要确保社融融资不能崩塌太快,防止表外融资塌陷,加快表内银行贷款投放加快节奏; ?又要不能明显放松资管新规要求,防止出现政策左右摇摆的印象,去杠杆仍然持续; ?还要确保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处于高压状态,尤其是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坚决不放松。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1205)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目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2) 二、集中度问题 (3) 三、非标投资 (3) 四、自有资金投资 (4) 五、关于嵌套 (5) 六、投向负面清单 (5) 七、销售起点 (6) 八、首次购买 (7) 九、理财产品代销 (7) 十、分级理财产品 (8) 十一、投资杆杆 (8) 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9) 十三、流动性管理 (9) 十四、风险准备金 (10)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 月27 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9 月 26 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12 月2 日下发)。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 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 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 资管新规 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理财新规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 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理财子公司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 管理办法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 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