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一节债的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

2、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D)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4、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

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

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

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ABCDE)

A、支付金钱

B、交付财物

C、提供劳务

D、提交成果

E、不作为

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BDE)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E、多数人之债

3、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在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ABD)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之债

E、连带之债

4、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BD)等项权力

A、相对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受领权

E、形成权

三、简答

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的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之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力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之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何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收份额的履行或者任意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付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想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A)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

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

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2、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再返回甲长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B)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

B、10吨

C、6吨

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

3、甲将对乙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A)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

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

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

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

4、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A)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丙索还40元

D、乙将山羊退还甲,丙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

5、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居起诉,法院应(A)

A、判决陈某赔偿100元

B、驳回邻居请求

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

D、判决陈某赔偿50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CDE)

A、某商场为吸引顾客,宣布在每月1日12-13时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可以抽取幸运奖

B、某甲与孤儿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

C、某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

D、某丙拾到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支票一张,拒不返还

E、乙举家在外经商,其邻居家为防止乙房子被台风刮倒。未经乙同意而在台风来临前自己花钱对乙房子进行加固

2、甲被车撞伤,昏迷于路旁,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路过此地,打了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支出医疗费若干元。在救助过程中,乙的名贵衣服被血染脏,已不堪使用。则乙可以向甲主张哪些权利?(ABCE)

A、出租车费用返还请求权

B、医疗费返还请求权

C、衣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报酬请求权

E、误工费请求权

3、甲将出国,将其价值1万元的传家古董托其好友乙保管。乙擅自将该古董高价卖给丙,得价金1、2万元,花去费用500元,甲回国后,发现古董已被乙卖掉,甚是气愤,请问甲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AD)

A、得主张违约责任

B、得主张乙构成无因管理,请求返还1、2万元价金,但亦须支付乙500元费用

C、得主张乙构成不当得利,返还1、2万元

D、得主张乙构成侵权,赔偿1、2万元

E得要求甲返还该古董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已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BE)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E、甲与乙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

案例分析

1、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参考答案:

(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以及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替牛主人代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麦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2、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1)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5

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承担。以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5包货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5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自己承担。

第三节债的履行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甲与银行协议将贷款数额增加到150万元,未经丙书面同意。贷款到期后,银行(C)

A、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150万元

B、只能先要求甲偿还150万元,甲无力偿还时再要求丙偿还剩余部分

C、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150万元

D、只能要求甲偿还50万元,要求丙偿还100万元

2、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万元。现甲要求乙赔偿,则对甲比较有利的主张应该是(B)

A、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共10000元

B、要求乙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定金5000元

C、要求乙赔偿2万元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共3万元

D、要求乙赔偿2万元损失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

3、甲将800公斤西瓜卖给乙,因担心乙不付款,要求乙找保证人。乙找来其好友丙作保证人,丙即与甲达成协议:“甲卖西瓜800公斤给乙,价款为3500元。我保证乙有钱,能按期付款。”后来乙下落不明,甲收不回西瓜款,便要求丙偿还此款,丙拒绝偿还。甲遂诉至人民法院,则(B)

A、保证合同成立,丙应承担保证责任

B、保证合同不成立,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C、丙有欺诈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4、甲向乙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1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丙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遂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D)

A、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30%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B、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法定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则不承担责任

D、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责任

5、甲公司向银行借款80万元,还款期为4年,由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1年后,银行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发生亏损,便要求甲公司提前还款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丙公司做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款期届满后,甲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归还此笔借款的责任应如何承担?(B)

A、由甲、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丙公司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C、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D、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未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有(BCE)

A、30岁的张某,经营一个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导致其破产

B、某IT企业,中国法人

C、法律出版社

D、某大学法律系

E、由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丁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代甲偿还了该20万元,这时,丙可以(ACD)

A、请求甲偿还该20万元债务

B、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请求偿还

C、请求丁偿还其应承担的10万元债务

D、可以请求丁偿还其应承担的10万元,丙可同时请求甲偿还10万元

E、请求丁偿还20万元债务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ABD)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放弃债务人对债务的抗辩权的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权利的

E、主债务人拒不清偿的

案例分析

1、199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其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199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199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为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

问:(1)丙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丙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丙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参考答案:

(1)丙负有替甲偿还借款的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要求担保人丙承担偿还责任。

(2)丙应偿还2万元借款。本案中,丙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家与1997年4月偿还乙2万元后,丙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到2万元。至于甲的第二次借款,因丙并不知情,谈不上担保问题,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可以。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将其3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该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该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这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债的移转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的合同,约定由乙向甲供应水泥100吨,合同履行前,甲未征得乙同意,就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丙,并通知乙直接向丙供货。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甲的转让行为有效,乙应该向丙供货

B、甲的转让行为无效,乙应该向甲供货

C、甲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乙向甲供货仍有效

D、甲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乙向丙供货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问下列哪种转让行为有效?(C)

A、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

B、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毋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己、庚的债务。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A)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的转移的有(ABC)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

B、已经甲同意,将其对甲所负的债务转让给丙

C、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对外所享有的债权和所负担的债务都归乙公司

D、甲委托其代理人丙履行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E、甲乙协议,债务人乙向甲代理人丙履行债务

2、下列债权中,不得让与的有(ABCDE)

A、雇用合同所生的债权

B、保证债权

C、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E、退休金债权

3、甲、乙两人分别为一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甲欲转让其债权给丙,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ABCD)

A、甲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也可以一部分转让给丙

B、甲向丙转让债权,应当通知乙

C、除非经丙同意,甲向丙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

D、甲向丙转让合同债权,丙取得与之有关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甲的除外

E、甲向丙转让债权须经乙同意

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ACDE)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B、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的

C、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D、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E、债务内容具有人身属性的

5、甲向乙借款2万,保证人丁为甲提供保证,甲未经保证人丁同意,将该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丙承担。关于该债务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BCE)

A、甲脱离该债权债务关系

B、甲基于该合同债务所享有的对乙的抗辩权移归丙

C、利息债务也移归丙

D、丁继续为丙承担保证责任

E、丁的保证责任消灭

三、简答

1、简述不得让与的债权。

参考答案: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这种债权常见的有:①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②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只要此规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常见的有三种: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②公法上的债权;③因人身权收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参考答案:

(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行能力及

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参考答案:

债务承担的合同生效后,产生如下效力:

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案例分析

1、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钢材的合同,约定乙在30日内向甲交付约定质量的钢材200吨。在履行期届至前,乙的货源发生问题,不能如期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遂把部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告知甲,也未经甲同意。后丙向甲交货,但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甲乙的约定。问:(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乙公司是否要求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甲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为加入到甲、乙合同并成为债务人,不用对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4)乙公司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乙仍然是唯一的债务人。其次,丙公司不构成第三人的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丙公司的履行是未经甲、乙公司约定的,故不符合该规定。退而言之,即使丙公司的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甲、乙公司的约定时,也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债的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C)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2、甲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C)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3、债权人甲某下落不明,债务人乙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乙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毁损、灭失,该损失应由(A)

A.甲某承担

B.乙某承担

C.甲某和乙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4、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A)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5、甲对乙享有债权,该债权是被甲用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后因乙经营不善,甲兼并乙,则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D)

A.甲对乙的债权因甲兼并乙而消灭

B.甲对乙的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C.甲可以免除乙的债务

D.甲对乙的债权不消灭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日之内向乙交付100台电脑,则该交货的债务可以又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履行?(ABCE)

A.债务人甲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B.债务人甲的代理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C.甲乙约定的第三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C.经甲要求,但未经乙同意,第三人丙自愿替甲向乙交付50台,甲自己向乙交付50台电脑

D.债务人甲向乙的代理人丙交付50台电脑

2、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ABDE)

A.某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收货人不明无法交货

B.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10月11日偿还,结果乙于10月10日去世,继承人尚未确定

C.陈某与王某本是好友,并借有王某1万元钱,后两人生隙成仇,陈某再不愿见王某,更不愿将借款当面交予王某

D.甲与乙仓储公司签有仓储合同,存储期届满时,甲仍不提取仓储物,乙数次告知甲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仍未提取

E债务人甲曾向乙借款,期限届满甲还钱时乙出国求学近两年都不能回国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将产生下面哪些法律后果?(ABCD)

A.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B.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

D.提存期间,财产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提存期间,财产风险责任由提存机关承担

4、甲乙是亲戚,甲对乙负有500元的债务。因甲生活很困难,乙决定免除甲的债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BE)

A.乙须向甲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B.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法免除甲的债务

C.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为之

D.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E.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三、简答

1、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答案:

提存涉及三方面主体:

提存人。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一般为债务清偿地的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提存场所,也可由法院自己保管。在我国,目前公证处是主要的提存机关。

第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想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A)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

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

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2、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再返回甲长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B)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

B、10吨

C、6吨

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

3、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A)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丙索还40元

D、乙将山羊退还甲,丙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

二、多项选择题

甲将出国,将其价值1万元的传家古董托其好友乙保管。乙擅自将该古董高价卖给丙,得价金1、2万元,花去费用500元,甲回国后,发现古董已被乙卖掉,甚是气愤,请问甲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AD)

A、得主张违约责任

B、得主张乙构成无因管理,请求返还1、2万元价金,但亦须支付乙500元费用

C、得主张乙构成不当得利,返还1、2万元

D、得主张乙构成侵权,赔偿1、2万元

E、得要求甲返还该古董

三、案例分析

1、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2、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

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1)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以及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替牛主人代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麦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2、(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5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承担。以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5包货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5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自己承担。

第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单项选择题

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居起诉,法院应(A)

A.判决陈某赔偿100元

B.驳回邻居请求

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

D.判决陈某赔偿50元

二、多项选择题

甲被车撞伤,昏迷于路旁,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路过此地,打了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支出医疗费若干元。在救助过程中,乙的名贵衣服被血染脏,已不堪使用。则乙可以向甲主张哪些权利?(ABCE)

A.出租车费用返还请求权

B.医疗费返还请求权

C.衣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报酬请求权E.误工费请求权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照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那么 B.老实信用原那么 C.全面履行原那么 D.经济合理原那么 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有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保证应当采纳〔〕形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 D.沉默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A.撤销权 B.追偿权 C.先诉抗辩权 D.诉权 7.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住债务人履行期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2年 8.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发生变化。 A.债的主体 B.债的客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标的 9. 债的发生、变更、消灭须有一定的〔〕。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事实 D.法律的规定 10、以下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明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11、遗赠扶养协议:(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12. 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和从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13、合同中未约定标的,那么合同:( ) A、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B、因违法而无效 C、可撤销 D、可解除 14、甲公司于2月5日以一般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一般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债权关系等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大,因此在不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城乡、不同地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正因为如此才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买者明知房屋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上绝不得存在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合同的履行,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买卖的现象。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我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

债权的物权化

简论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债权的物权化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2班 姓名:杨洋 摘要: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民法为适应经济生活也发生了一些与时俱进的改变。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是其中的一部分,主要表现为使债权在一些情况中具有了对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效力,而对传统的债的相对性有了一定的突破。这些债权相对性的例外已经存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中,总结与明确这些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对我国民法典的编写具有重要意义。 Because of the developing of economy, civil law has been changed to suit the economic live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expend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t, the main presentation is the creditor’s rights had the function to another person outside the debt in some special situation which is really a break of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se exceptions of the relativity have existed among our civil law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mpilation of civil law. 关键词:债权债权的效力范围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creditor’s right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expending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第三人的“入侵”而遭到破坏。为了巩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某些修正,扩张了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债权在特殊情形下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债权具有了一些突破相对性的效力,学理上称此为,债权的物权化。1[1] [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19页 [2]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5页 [3] 刘心稳著:《债权法总论》2009年7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页 [4]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 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359页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2020年新编法学院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名师精品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注意债的基本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案例解析]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doc

债权法知识点 一、词义辨析 [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选择之债 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 2 .给付不能 【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 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3】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 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 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 单方允诺 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 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 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3、单方允诺是大陆法系的说法。 单务合同是英美法系的说法。 [5]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保证 定义: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特点: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10.甲向同村的乙买木材,当初没有说明价格,后来到了交货和付款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和乙对价格有异议相持不下,这时,价格应当按照()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B.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11.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民法总论、债权法、破产法方向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民法总论、债权法、破产法方向考博真 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一、专业的设置、招生人数及考试科目 院系(招生人数) 专业 (招生人数)研究方向导师考试科目 501 法学系(19) 030105 民商法学 (3) 02民法总论、债 权法、破产法邹海林 ①1001英语、1002日语、1004德 语选一②2032民法学③3049商法 学、经济法学 注:跨学科考生初试时,须加试法学综合考试。 二、导师介绍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学术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发表诸多论文和著作。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解析:考博如果能够提前联系导师的话,不论是在备考信息的获取,还是在复试的过程中,都会有极大的帮助,甚至是决定性的帮助。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经过这些年的积淀可以协助学员考生联系以上导师。 三、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考博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柒,贰陆柒捌,伍叁柒,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二.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三.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四.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五.案情: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

法律英语--债权法

侵权法 一.介绍 侵权法概念 侵权法是一个很难表述的概念,这个词语在平日交流中不常使用。虽然它描述了一项法律中的重要分类,这个概念也已经否定了很多试图阐明出有用定义的尝试。令人困惑的是任何一种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侵权行为的定义都太过于笼统而几乎没有意义。 所有侵权法中有一项常见的元素是一方会由于另一方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而受到损失或伤害。除此以外,加速普遍化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事实上所有无限的多样的人类活动——比如说骑车,从事生意,谈话,写作,拥有并且使用真的或者个人财产,性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来源。这种行为的多样性抵抗住了大面积的普遍性,这也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对侵权的定义是必要的,它就会具有以下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或者是认识到另一方的利益想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 明显地,侵权法是一块认识到并赔偿对受害人从身体,尊严和隐私的伤害到所拥有的财产和生意上的利益损失的法律领域。侵权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遭受损失方(或者是共同起诉的多方)控告罪犯(侵权行为人)来使损害得到补偿或者是寻求一种禁令阻止伤害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继续。受害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犯罪。侵权中的义务被强制当作法律遵行。 侵权法发作用,目的与正当理由 侵权法有三个主要作用和目标:(1)补偿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与伤害。(2)置入应赔偿人的所应补偿的金额。(3)防止未来的损失和伤害。 1.补偿 侵权行为中受害的一方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我们应该称之为“损害”。侵权法是基于所有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够用金钱衡量的基础上的。最基本的侵权赔偿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来支付受害者一笔“有补偿的破坏”。 2.公正 (1)公平(2)现实原因(3)过失(4)无过失责任 (5)原告过失与赞成? 3.对将来损失的预防 第三个主要的侵权法的作用和目标是控制人类行为表现来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法律起到了教育的作用。以及在未来适用。理论上,背负债务的罪犯自己也会在将来更加小心,来自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威胁也刺激了调整他们的行为与行为准则相一致。 二.过失 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通常划分成故意,过失与严格上来说的侵权行为。中心与重点是对过失行为引起侵权问题。这种债务有几个元素:(1)被告人对原告负有的义务(2)因为被告人玩忽职守的错误符合行为要求(过失)(3)一个在过失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的重要联系(4)公认的一种伤害或损失 在分析过失引起的案例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具有过失性质的行为本身。我们要用哪种方法来决定被告的行为或者疏忽失职是否可以被视为过失呢? 过失的通性 理性之人的标志 过失的证据 1.举证责任 2.专业和初步的证据 3.事实即证据法则和间接证据

债权法总结

一、债的概念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三、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四、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 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 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 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 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 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5、过错推定责任: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 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17、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18、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