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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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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张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体系虽然对个人信息以及其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条款规定,但相比他国立法体系仍存在低效、不完备、不系统等缺陷。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明确个人信息权的相关范畴,探讨对其提供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基础,并在将国内个人信息权保护现状与欧美等国家保护情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以吸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来制定一部完备的个人信息权专门法律,从而建立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机制,为个人信息权全方面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张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5-02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

从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观念来看,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直接保护起步较晚。并且在早期对个人信息权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知,往往仅采取有限的间接性保护措施来对此规范。伴随着有关个人信息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相应的观念才渐渐开始发生转变。

从相应的法律适用范围来看,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数量不仅较少,且其适用范围也不尽如人意。我国现行法律只保护了一定范围的权利,如《民法通则》中主要规定了名誉权而忽视了隐私权的重要性,更何况个人信息的概念是不同于名誉和隐私的,可以说个人信息权的范围是远超过名誉权和隐私权范围的。

从法律体系整体性来看,过于分散,缺乏整体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并且许多法律难以成体系,各自适用于各自领域而未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样既不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同时也存在着重复性规定的问题,大大增加了实践性的成本。

从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来看,重行政和刑事的处罚,而轻民事归责和管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救济集中于行政处罚和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方面的保护,仅凭《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和以此为基础颁布的补充性法规,是远远不及刑法和行政的保护力度的,这就导致了当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可能会因为程度过轻而免于咎责,即使是最终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然而被侵权人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却仍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观察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条款仅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简单阐述,但对其他重要内容未进行完备的论述,如个人信息权益立法法理基础、保护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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