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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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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1、机构准入

(1)机构审批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审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中规定的原则,即: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3)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4)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5)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2)机构准入程序

1)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组建方案,政策性银行筹备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总、分行机构设置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

2)政策性银行增设分机构的程序。①政策性银行总行将增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报请财政部;②财政部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③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⑤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原则同意后,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具体事项;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有关政策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反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意见答复申请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批复申请行设立分支机构会给申请行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图3-1 政策性银行机构准入审批程序

2、业务准入

(1)业务审批原则

1)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2)完善政策性银行功能,促进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

3)属政策性金融范畴;

4)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业务准程序

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在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时一并审批。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品种,由政策性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增开上级行授权的外币业务品种,应由该分支机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

对通过批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出批准文件。对未获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退回其申请,或发出《新业务申请否决通知书》。

政策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开办的部分业务附带有额度、业务对象等限制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及财政担保建设债券;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计划筹借国际商业借款;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人民币同业拆借;向国家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外汇贷款;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代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低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同业外汇拆借;承销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债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信贷业务;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我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

评审;外汇贷款;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在境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国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1)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审核政府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外(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有关人员还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见表3-1。

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全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

(2)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务院直接任免的政策性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情况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或备字根。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1、非现场监管指标

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所需要的数据和指标(未正式下发)。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设有:贷款投向指标、安性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针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有:资金封闭运行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1)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2)

比率。新发放贷款行业投向比率和大中型项目贷款比率等指标。贷款投向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情况。

2)安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方式、贷款质量、贷款履红率和贷款集中度等指标。安全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防范风险能力的情况。

3)流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人民币资产流动性的比率和外币资产流动性的比率。流动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外币资产的流动性是否正常。

4)效益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和人均管理费用等指标。效益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人均业务管理费情况。

5

)总量控制指标,该指标包括风险资产比例、拆借资金比率、固定资产6比率、呆账准备金率、坏账准备金率、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对外担保与外汇资本金比例、最大一家客户的外汇授信与外汇资本金比例等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从其他方面反映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运用情况和安全情况。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3)

销售贷款回笼率、粮棉油回笼销售贷款归行率、农副产品贷款收贷率、不合理资金占用率等指标。封闭运行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情况,信贷资金的物质保证情况、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是否流失,是衡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指标。

2)安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履约率、粮棉陈化率等指标。安全性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程度和物质保障程度。

3)效益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润率、人均利润率、本期贷款利息回收率、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人均管理费用、综合费用率等指标。效益性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和人均业务管理费等情况。

4)总量控制指标,该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比率、呆账准备金率、坏账准备金率拆入外汇资金比例和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从其他方面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情况和安全情况。

中国金融监管的三个阶段

中国金融监管实录 2018.11.27 摘要:金融周期和经济周期相辅相成,在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周期的影响非常大,从而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反作用于经济周期,政府部门根据每年经济周期不同时段,再调整金融政策,如此反复,形成了我们看到的经济周期,这篇文章从经济周期入手,探讨金融监管与金融周期的相互作用,从而更深层次的认识经济运行状态。 一、经济周期、金融周期、金融监管 1.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经济周期一般是指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所经历的有规律的扩和收缩。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主要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经济参与者自发的行为及对未来预期变化引发的商业波动。一个金融周期可能涵盖若干个经济周期,并且两者在长时间紧密联系。 2.金融周期 金融周期的涵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信用扩和收缩,从而导致经济“体温”的周期性波动,放眼现在,金融周期与房地产价格形成一种相互促进、互相强化的特性。每一轮房地产的涨跌起伏都与信用周期的周期性波动联系在一起,在机制是房地产作为信用抵押资产,随着其价格上涨下跌,进一步促进信用扩和紧缩。当前,宏观经济层面国家去杠杆政策加大,金融周期更多的体现在公司信用扩引发的公司债务方面,因为公司信用扩不具备可持续性,当经济增长承压,债务负担加重,资金链容易断裂,造成金融危机踩踏事件。 3.金融监管 金融周期受到信用扩与紧缩影响,更深层次的是受到金融监管影响较大。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体系为主,货币派生的主要方式就是信用渠道,目前大家谈到的货币超发也

是信用扩的问题。货币政策以影响经济体系货币量为目标导向,信用派生导致经济过冷过热是货币政策的实际结果。叠加表信用和表外信用、各类围绕的监管的金融创新,大量业务由表转向表外,躲避表信用监管,使得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围极为广泛。但无论是表还是表外信用扩,实际都是金融监管的问题。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金融监管直接影响的是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从而间接影响了金融周期,进一步对经济周期起到一定影响,就金融本身而言是作为经济的润滑剂存在的,因为其特殊性,行业本身对经营风险和收益的管理至关重要,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金融业务“跨期收益”的特征,即从业人员获取收益可能存在即时性,但风险却是滞后的,长期风险的存在让其行业本身成为金融监管管理的重点,同时,金融监管本身政策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绝对重要的作用。 2、从个人及企业层面来看,金融本身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微观金融个体的经营决策仅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做出,比如杠杆、高债务经营,现金流不健康,短期公司盈利可观,但整个系统而言,如果出现如此次去杠杆政策,微观个体风险很容易外溢,造成系统性风险,长此已久,给整个经济埋下隐患。 3、金融创新后的监管尤为必要,如P2P的监管,虽然金融创新等一系列活动可能会降低融资限制,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但同时也增加了大家对风险及对融资条件之间关系的认知难度,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进一步提高,风险积聚可能性提升。 三、金融监管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我们通过对二级市场走势,将经济周期划分为三段,从而间接反映金融监管的周期性运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周期循环反复,金融周期最终影响投资者对二级市场估值,二级市场走势更多的是金融监管变动的一个结果,并非原因。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风险性指标来看,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从效率性的指标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而言,混业经营模式能够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完全放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率。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性指标和效率性指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发挥混业经营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营模式是由该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决定的。 我国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⑥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

普华商学院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7274093.html, 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普华在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7274093.html,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

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整理)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的功 能

一、金融机构的功能 1、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融通资金。 3、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5、风险转移与管理。 二、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同一般企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与资本;经营内容是货币收付、信贷往来等各种金融业务。 2、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普通商品和劳务,主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金融机构则经营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主要从事货币的收付与借贷。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的关系。一般经济单位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则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3、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冲击力不大,一般属小范围、个体性质。金融机构则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

威胁。甚至会诱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三、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 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 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 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四类: 一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二是按分业原则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 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是以特定类业务为主。近二十年又出现了全能化与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有实力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在开展范围非常广泛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各国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仍是位居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之一。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车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专业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由广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包括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理论依据与最新进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理论依据与最新进展 2013年07月22日15:00 来源:《国际金融》2012年11期第56~60页作者:徐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20 【作者简介】徐超,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 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提出从一个新的角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来理解现代金融中介体系,并重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本文拟解决围绕SIFI的以下相关核心问题:金融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等国际金融组织对SIFI监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怎样识别SIFI?以及针对SIFI的监管动向,又推出了哪些最新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体系为什么不再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跃具有怎样的宏观经济效应?这一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就引起了Gurley and Shaw的关注。二人试图从外在货币—内在货币角度肯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创造功能。此后,Tobin 详细剖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货币控制的影响。此次美国金融危机表明,相比于过去,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大,已经成为系统性风险和金融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系统性风险的出现只是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外在表现。金融不稳定的根源有多种。Caprio and Honohan 考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的多次金融危机。他认为,虽然每次危机的原因都很特别,但是,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通常包括:欺诈、松散的内部管理、管理缺位、过度的风险承担、金融自由化、政府主导的信贷决策、税收政策、过度乐观及羊群效应等。关于2007-2009年美国金融危机的起源,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并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1)宏观经济失灵,包括财政和货币政策,全球失衡和房地产泡沫;(2)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失灵;(3)难以理解的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发展,包括次级抵押贷款,信贷违约互换及其他证券化形式;(4)大型全球性私人金融机构的过度膨胀。虽然第四方面的原因得到了多数学者和决策者的认可,危机之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动向也间接认同了此观点,但未来的出路绝对不是在原有的框架下强化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监管。从《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可以看出,美联储始终如一地奉行市场原则,在统一的最后贷款人框架下,加强监管的侧重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故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及机制对于重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具有理论参考价值。 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包含多种业务种类不同的机构,但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创新背景下,其趋同性不断增强。而趋同的焦点就是,越来越多地参与到银行信用风险转移后的管理体系中,即现代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成为与商业银行平行的类银行体系,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并脱离中央银行监测。 二、影子银行日益重要的角色 在美国,影子银行的主要代表机构包括政府发起的证券化机构(简称GSE);金融公司如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结构性投资实体(简称SIV)或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即资产支持证券(简称ABS)的发行主体和经纪人做市商(broker dealers)如金融危机前美国的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在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中,主体是证券经纪商。就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而言,Tobia and Shin估计,2007年年末,影子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高达10.5万亿美元,其总规模已经超过美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后者约为10万亿美元)。其中:大型投资银行资产规模达4万亿美元,隔夜回购协议规模达2.5万亿美元,结构投资实体规模约2.2万亿美元,对冲基金规模为1.8万亿美元。

应用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 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 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 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

第十四章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央银行学,王广谦)习题

第十四章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填空题 1.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信托可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2.我国的合作金融形式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3.我国的合作金融监管体制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 4.总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___________”;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行,简称“____________”;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东道国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__________”。 5. 是最先出现现代租赁的国家。中国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是1981年2月在北京成立的。我国金融租赁机构的主管机构是。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国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是()。 A.金融信托机构 B.城市商业银行 C.城市信用合作社 D.农村信用合作社 2.我国的3家政策性银行都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其中()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中将其视为存款货币银行,而将另两家视为特定存款机构。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中国农业银行 C.国家开发银行 D.中国进出口银行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最大的差别在于()上。 A.信用中介职能 B.信用创造 C.支付中介职能 D.服务性职能 4.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在()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A.1984 B.1992

C.1998 D.2003 5.在信托业务的风险负担上,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承担,而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承担。 A.受托人、委托方 B.委托方、受托方 C.中介人、委托方 D.担保方、委托方 三、多项选择题 1.合作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A.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 B.财务监督 C.风险监管 D.业务范围监管 E.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2.1994年中国组建了()3家政策性银行。 A.中国农业银行 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进出口银行 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农村信用社 3.合作金融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其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 A.由社员入股 B.由地方财政和社员共同入股 C.实行民主管理 D.实行集中管理 E.主要为社员服务 4.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有的政策性职能可以概括为()。 A.信用中介职能 B.支付中介职能 C.引导性职能 D.补充性职能 E.服务性职能 5.近些年来,保险在不断加强和拓展自身的功能。目前,它已经具备并发挥着()的功能。 A. 经济补偿 B. 资金融通

强化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强化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金融监管薄弱是酿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要防患于未然,具有前瞻性、预见性 金融机构自身为了追求利润最大的经营目标,在经营过程中内在地存在一种冲动性和对市场的投机性,尤其在出现了一定的亏损以后,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基于这一客观事实,需要监管当局对其经营全过程进行周密的监管,并应根据其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进程对其监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提前发现问题,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出现。为此要做好三件事:一是按照审慎会计制度原则,实实在在地弄清楚银行的净资产;二是制定一套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我国金融机构进行预警分析;三是对已经资不抵债,流动性出现问题的银行及早采取救助措施。 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手段 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看,表现为重现场检查、轻非现场检查的倾向。当然,从过去的历史看,现场检查具有发现问题直接、解决问题快捷的特点,在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今后随着金融深化及内外资金机构的增加和会计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的提高,非现场检查将愈加显示出必要性与重要作用。 由于非现场监管具有覆盖面宽、连续性强的特点,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和对现场检查的重

点提出参考意见;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对金融机构潜在问题提出预测、预警;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报表、财务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另外,通过非现场检查收集到的数据反馈给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对其经济决策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风险监管构成一国对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主体,而我国当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监管水平不高,风险衡量标准尚不科学,大多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这种状况与不断深化的金融改革以及即将加入WTO是极不适应的。 所以,加强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一是要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建立健全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管队伍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行业自律与金融监管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形式,并且对行业的成长发生很大的作用。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就我国金融机构而言,目前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即使名誉上存在公会组织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公会的建立和健全,在行业内发挥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减轻宏观调控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经济学研究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曹凤岐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本文比较了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及变化趋势,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提出了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建 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图分类号:F8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19(2009)0420057210 收稿日期:2009204210 作者简介:曹凤岐,男,吉林省松原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7J Z D0010)。一、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 演变及对我们的启示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一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①。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 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本国和本地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系,而且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46卷第4期2009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 V ol.46,N o.4 Jul.2009

金融机构的功能

一、金融机构的功能 1、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融通资金。 3、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5、风险转移与管理。 二、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同一般企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与资本;经营内容是货币收付、信贷往来等各种金融业务。 2、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普通商品和劳务,主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金融机构则经营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主要从事货币的收付与借贷。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的关系。一般经济单位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则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3、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冲击力不大,一般属小范围、个体性质。金融机构则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甚至会诱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三、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

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 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 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四类: 一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二是按分业原则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 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是以特定类业务为主。近二十年又出现了全能化与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有实力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在开展范围非常广泛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各国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仍是位居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之一。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车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专业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由广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包括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多问银行集团等。狭义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主要指各国政府或联合国建立的网际金融机构组织,主要由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组成。多国共同建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称。 国际金融机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建立的。1944年7月,44个同盟同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召开国际金融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产生的国际货币制度因此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根据会议协议条款成立了网际货币基金组织,此后又建立起一系列新的国际性金融机构。 网际金融机构主要有两大类:全球性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前者包括国际货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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